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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20:18  浏览:8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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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100号




关于发布《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范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生态平衡,现批准发布《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为强制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GWKB4-2000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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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实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的实践与思考

王泗友

近几年来,地处重庆直辖市景北边的国贫县——城口,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整体推进,人民脱贫致富的愿望日益强烈,工业、农业建设与发展夹飞猛进,给贫穷落后的城口带来了生机与活力。但是,蕴藏量居亚洲第一位的锰、钡矿资源;严重制约城口经济发展的便道公路,致使粮仓产量日趋下降的贫脊山地,.....爆炸物品的使用成了改变这些面貌的主要工具。因此,矿山的开采与利用,公路的改造与扩建、农田基本建设, 工程规模大, 民爆物品使用数量大,往往由于使用单位只重效率,不重安全,只管进度,忽视管瑾,导致大量的爆炸物品流散社会,对人民的生命财产构成威胁,造成隐患。仅1996年1月至1997年8月问,全县共发生爆炸案件共15起,炸死2人炸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达日口余万元。更为严重的是其爆炸矛头直指代表人民权力的人大机关,检察院、教育委员会等单位,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人民群众曹一度时期失去安全感。鉴于这种情况,对全县民爆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销售事环节进行了数月数次的清理整顿。然而,整治下到位,滑缴不彻底,部门下协调,效果不明显,案件仍有发生, 作为管理部门的公安机关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更加复杂和严峻。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如何服从服务于城口的社会治安环境, 为全县人民甘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氛围,是治安部门在新形萤下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因而,城口县公安局治安科大胆的提出了对民爆物品的管理实行安全承包责任制, 以“权、责、利”相结合的创造性构想。

一、推出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的客观依据

(一)城口经济要发展,人民物质生活要富裕,寓不开矿产资源的发掘与利用, 商下开与外界发生联系的公路纽带,更高不开改变穷山恶水的山区面貌,这些与大自然抗争、战天斗地必须借助于爆炸物品的力量, 因此,遍及城口的数十家工程施工单位, 绵延数百公里的筑路大军,漫山遣野改田换地的农民,平均年使用炸药数百吨、导火线数百万米、雷管数百万发,使用量之大、使用人员之多, 点面分散、乱存乱放、被盗、被抢、丢失、买卖、转借、交换、私藏等现象经常出现, 涉及范围广, 物资财富多, 一旦出现问题将引起连锁反映、造成严重后果,虽然通讨数次整顿,没有达到明显目的,不在管理上采取强硬措施,很难维护好全县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对爆炸物品的强化管理、规范管理巳成为公安部门的当务之患。

(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所依靠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 (1)一方面, 部分领导的重视程度有时松时紧、时冷时热的现象。另一方面专(兼)职员变动案件仍有发生, 作为管理部门的公安机关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更加复杂和严峻。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如何服从服务于城口的社会治安环境, 为全县人民甘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氛围,是治安部门在新形萤下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因而,城口县公安局治安科大胆的提出了对民爆物品的管理实行安全承包责任制, 以“权、责、利”相结合的创造性构想。

一、推出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的客观依据

(一)城口经济要发展,人民物质生活要富裕,寓不开矿产资源的发掘与利用, 商下开与外界发生联系的公路纽带,更高不开改变穷山恶水的山区面貌,这些与大自然抗争、战天斗地必须借助于爆炸物品的力量, 因此,遍及城口的数十家工程施工单位, 绵延数百公里的筑路大军,漫山遣野改田换地的农民,平均年使用炸药数百吨、导火线数百万米、雷管数百万发,使用量之大、使用人员之多, 点面分散、乱存乱放、被盗、被抢、丢失、买卖、转借、交换、私藏等现象经常出现, 涉及范围广, 物资财富多, 一旦出现问题将引起连锁反映、造成严重后果,虽然通讨数次整顿,没有达到明显目的,不在管理上采取强硬措施,很难维护好全县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对爆炸物品的强化管理、规范管理巳成为公安部门的当务之患。

(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所依靠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 (1)一方面,部分领导的重视程度有时松时紧、时冷时热的现象。另一方面专(兼)职员变动频繁,有的身兼数职,顾此失彼,有的没有专职,无人问津,公安机关检查时,查有共证、看无其入;(2)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由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转化为按法规政策为企业服务和实施监督,尤其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后只管任务的完成, 只追求单纯的经济效益,不同程度的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疏防范的倾向;(3)使用民爆牧品的单位和个人根本不撮管理,违反使用操作规程,没有专存仓库和气管人员;霄蕾、炸药混存混运;领发使用不记录,剩余不清退;甚至有的使用人员少用多领、乱领乱报、乱报乱发,造成爆炸物品大量流散社会。

(三)治安警力不足,使用单位防范力量薄弱, 很难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我县民警共7人 专管爆炸物品工作的l人。使用单位设有安全职位,没有安全人员,更无领导亲自过问。靠治安科独立支持混乱的管理局面,企图靠现有公安人员把整个城口县安全防范工作包揽下来是根本不可能的。不在各级领导中提高认识,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不事务单位、各部门、各阶层实行综合治理齐抓共营就不可能控制目前这种管理混乱的状况。

随着企事业单位体制的不断改革,下少单位和个人重视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管理钓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公安保卫部门面临着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从于市场经济、服务于市场经济的问题;面临着新时期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综合治理闪部治安的问题;面临着与使用单位新的管理体制相适应,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实行依法管理的问题。面对这些矛盾,我县治安部门在结合“严打”的同时,不失时机地探索适应我县实际情况加强民爆物品管理的新路子,推出并落实了与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

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

安全承包就是民爆物品的使用单位把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储存、申领、发放分成若干任务和量化指标,随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纳入单位的经营管理。随单位的生产、经营渠道和任务下达到单位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各个环节, 与生产和经营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权、贵、利相结合的办法,迈级落实,与使用单位和职工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形成与经营责任制相适应的安全责任制,最终达到把民爆物品的规范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一)安全承包的内容

从我县今年推出安全责任制的实践来看,安全管理承包制所含的任务和指标有以下内容: 一是作为管理单位的治安部门有督促检查、莫改隐患、技术安全指导,查处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责任,更有对举报的案件和事故线索及时查证核实,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呆的责任;二是作为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按要求配备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精通爆破技术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必须设有储存仓库、配有专职保卫人员进行昼夜守候,雷管、炸药必须分开存放;严格申领、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实行限量领发、限量使用,剩余物资必须当日入库;严禁买;,转让、转借、赠送、交换,杜绝被盗、被抢、丢失等现象出现;严禁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和案件; 三是按照年使门量或销售量价格的15%缴纳抵押金, 实行违约必扣,依约行事。

(二)安全承包的形式

一是实行逐级承包,即按行政隶属关系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 由村、社、乡属单位向乡政府,乡政府以及区属单位向区公所, 区公所以及县属单位向县政府层层签定责任书,立下军令状,既包安全管理,又包管理任务;二是实行专业承包, 即由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向管理民爆物品的公安局签定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合同书, 量化指标、分解细目,责任到人、承包到底,确保在管理上不出现任何纰漏;三是实行内部承包, 即白直接从事使用、生产、销售的个人向所在单位的领导签定责任合同书, 按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具体细化,把每个单项指标落实到人头,确保使用、生产、销售环节中的任何一个部位万元一失。这样就实行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格局,严密了系统有人抓、层层有人管,全方位、步层次、多渠道进行管理的综合治理网络。

三、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措施和效果

爆炸物品的使用点多面广,流散量也无法估计,对其进行全面清缴, 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 时期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项长远任务。 目此, 要提高认识,认真细地把民爆物品的收缴工作抓紧、抓扎实、抓彻底、不留空隙和后患,要从治理矿山、煤(石灰)窑入手, 对使用量大的公路, 一个点一个点地进行清理,一个工段一个工段地进行整治,从点开始, 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发现 一起清理一起、 举报一起整治一起。主动出击、全力以赴, 做到无一单位和个人漏网,无一爆炸物品散失到社会。其具本作法和措施是:

(一)建立责任机制,强化责任意识。

首先,从开展专项整治、强化领导责任意识入手,提高对整治民爆物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胡先济为组长, 常务副县长李仲权同忘、政法委副书记鄢居述同志、公安局长范洪友同志为副组长,有物资、农机水电、农业、工业、地质矿产、安办、综治办、工商、供销的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由治安科长王泗友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清理收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部署。各区、乡党政部门都成立了相应的班子,负责辖区清缴工作的组织实施,使整个清缴工作层层有人抓, 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其次,从重点整治入手,根据全县使用、管理混乱的情况,定时间分别对矿山、公路、农田基建、石灰窑 煤矿进行清理。对个法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造册、交公安机关备案、查验对非法持有者限定时间主动上交,逾期下交将依法搜查、强行收缴,对柜不交出者,严厉查处;第三、落夹清缴具体指标和阶段性应完成的任务以及要达到的整治效果, 与单位年终目标考核挂钩,如果清理整治不彻底,效果不明显, 以及出现案件和事故的,年终综合治理达标考核时不能达标。整治民爆物品的成效如何作为衡量其它工作的标准。与此同时, 以整治民爆炸物品为契机, 明确责任人,直接向主管部门负责,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定纪律、定奖惩的“六定”管理办法, 哪里出了问题,就层层追究责任。通过责任机制的建立增强了各单位、各部门支持公安机关进行专项整治和长期规范管理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全县出现了上上下下齐心抓,方方面面;共同管的局面。

(二)建主管理机制,堵塞内部漏洞。

1.按照公安部公通字(1997)10号《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公安机关要从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人手, 坚决纠正执法下严,乱审批、乱发证的问题。结合巢尸清理、整顿、牧缴工作,查找内部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违反规定或超越职权甚至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审批安证等问题逐件追查、收回证件,对不适合担任这项工作的人员进行调换.违法违纪的严肃查处。

2.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熟悉使用、保管、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具备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的资格和条件,设有专门的储存仓库,配有专职保管、安全人员,并且要建立出入岸领发、使用签字制度,实行限量领发、限量使用,剩余回收入库的制度,

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缴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缴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缴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收缴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收缴工作。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市物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缴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对具备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可以由银行代收款。具体项目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市物价部门公布。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收缴,仍按《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财政部门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代收银行及代收网点由市财政部门确定,向人民银行备案后公布。
对收费单位驻地较为集中的或收费时间相对集中的收费项目,可以实行集中收费、定时定点收费或指定收费网点收费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与收费单位商定。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和收费单位应当与各代收银行签订代理收费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
(一)代收银行及代收网点名称、分布;
(二)代理收费方式;
(三)收费资金的划转、对帐及期限;
(四)收费票据的使用;
(五)服务质量要求;
(六)代收手续费;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实行银行代收的,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收费单位向缴费人开具《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二)缴费人自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填写《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到代收银行、代收网点办理缴费手续;
(三)代收银行、代收网点依据《通知书》及《缴款书》办理相关手续;
(四)收费单位凭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通知书》及《缴款书》收据联,对缴费人缴费情况予以确认并办理其他事宜;
(五)代收银行、代收网点将收费金额及时全额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收费专户。
《通知书》、《缴款书》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
第八条 缴费人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市物价部门申请复核。市物价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缴费人,缴费人按复核的缴费金额数缴费。
复核结论与《通知书》的缴费金额不一致的,市物价部门应当将复核结论同时抄送收费单位和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缴费人逾期未缴费的,由代收银行或代收网点按应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缴费人向市物价部门申请复核的,复核期间其缴费时限不予延长。
第十条 收费单位未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知书》、《缴款书》或其内容填写不清的,缴费人有权拒缴,代收银行、代收网点应当拒收。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每个收费单位及收费项目确定收费编码,做好收费资金的统计、汇算、核对工作。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应当依据《通知书》及《缴款书》回执联建立收费台帐,并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缴情况报表。
代收银行应当定期与市财政部门、收费单位对帐,确保收费金额与应收金额一致。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应当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银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原收费单位擅自直接收费或自设收费帐户的,由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市)级负责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收缴,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199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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