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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31:16  浏览:9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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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综合[2004]143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4年5月8日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风景区的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水利风景资源是指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能对人产生吸引力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水利风景区以培育生态,优化环境,保护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目标,强调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认真负责,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监督管理。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一般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统一领导下,负责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设立水利风景区,应当有利于加强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保障水工程安全运行,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凡利用水利风景资源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必须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条 按照水利风景资源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质量及景区利用、管理条件,水利风景区划分为两级,即国家级和省级水利风景区。
  第七条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由景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规划纲要和区域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审核,经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评定,由水利部公布。
  省级水利风景区,由景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提出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规划纲要和区域范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公布,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水利风景区设立后,应当在两年内依据有关法规编制完成规划。水利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九条 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利风景资源评价;
  (二)水利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和范围;
  (三)水利风景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水利风景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五)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六)水利风景区投资及效益分析。
  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与有关水利规划、当地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水利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景区和保护地带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和文化设施等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水利风景区的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规划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核,报水利部审定;省级水利风景区规划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水利风景区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结合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进行。
  (一)新建水利工程应将水土流失防治、生态建设和保护以及工程所在区域自然、人文景观的保护纳入工程建设规划,并统筹道路、通信、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已建水利工程可结合工程的扩建、改造、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统筹水利风景区建设;
  (三)水利风景区的维护要与水利工程的维护有机结合。

  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四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与保护制度,保证水利风景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土、生物及人文资源的保护工作,对宜林、宜草区域按照生态和美化要求修复植被,并按照有关要求有效处理垃圾、污水等;应当提供良好的卫生、服务、消防、救护等公共设施,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在水利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养殖及各种水上活动;
  (二)采集标本或野生药材;
  (三)设置、张贴标语或广告;
  (四)各种商业经营活动;
  (五)其它可能影响生态或景观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水利风景区内禁止各种污染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的行为,禁止存放或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八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保障设施,并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和有效处理能力,保障游览安全和水工程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水利部报送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


  第五章 奖 罚

  第二十条 在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当地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水利风景资源的;
  (二)经审定设立的水利风景区,未在两年内编制完成规划的;
  (三)未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四)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人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五)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造成水体污染、生态破坏或出现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水利风景区内资源、设施、设备或有其它违反水利风景区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8月31日水利部公布的《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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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自府发〔2003〕105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自贡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希认真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自贡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贡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促进政府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和政府工作目标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贡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的范围为市政府部门(含省、市双重领导部门,下同)、区、(县)政府。
第三条 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各项目标的制定、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当年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保证经济稳定增长,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年终的考评、奖惩,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目标管理工作有效实施。
(三)依法行政,分级负责。目标责任人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坚持依法行政、分级管理。在目标实施过程中,若出现问题由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由上一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四)严格考评,兑现奖惩。根据各责任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实际,按规定给予奖惩。适当拉大奖励的等级差别,充分发挥目标管理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目标管理总责任人。副市长对市长负责,按职责分工组织所联系部门目标的实施。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目标的实施。
(三)各部门、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地区目标责任人,既对市长负责,又对本部门、本地区负责,组织相关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部门或区(县)政府责任人负责。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协助常务副市长具体负责年度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目标办,下同)为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政府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责任单位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和奖惩等具体工作。
(三)目标责任单位为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各部门、区(县)政府,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应将目标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或人员,负责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标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制定目标的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市委、市政府当年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当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所确定的全市工作总目标。
(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和职能分工,应由市政府各部门完成的主要业务工作。
第七条 制定目标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各责任单位所制定的目标既要与全市工作的总目标相衔接,又要体现本部门的职能、本地区的实际,突出工作重点。
(二)先进科学。各责任单位的工作目标要按照当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和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结合本责任单位的实际和近期规划的总体要求,确定相应的发展速度和增减幅度,定出具体(数量、质量、形象进度)的工作目标。不能量化的目标要定出具体考核标准。
第八条 目标体系构成。
目标任务由一级目标、二级目标、保证目标和单项目标构成。
一级目标:主要由市政府工作奋斗目标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目标组成。
二级目标:主要由部门主要职能职责目标和为保证一级目标完成而分解的目标组成。
保证目标:主要由党建、党风廉政目标和政务工作目标组成。
单项目标:对特别重要的工作实行单项目标管理,单独下达目标任务,单独进行考核。
第九条 目标的制定。
(一)政务目标的制定。
1、每年2月20日前,各责任单位按本办法第六、七条的要求制定出当年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市政府。涉及到有关部门工作的目标,应明确主办、协办单位和目标责任,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市政府裁定。2月底前,市计委、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各责任单位上年工作的实绩,提出各目标责任单位主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指标报市政府。
2、市政府目标办根据市计委、市统计局提出的指标和各责任单位制定的初步方案,制定市政府一级目标及市政府各责任单位当年工作目标明细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分管副市长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
(二)保证目标的制定。
保证目标由市政府目标办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三)单项目标的制定。
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当年少数重要工作实行单项目标考核。凡需实行单项目标考核的工作,由承办部门年初报市政府目标办审查,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政府审定的单项目标任务由市政府目标办会同承办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标的分解。各责任单位接到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后,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逐项分解落实,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报市政府,抄送市政府目标办。
第十一条 目标的监控。各责任单位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进度、分析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市政府目标办与市统计局要按时对主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重点目标,市政府目标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专题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目标办统一调整下达。
(一)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 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三条 新增目标。年度目标下达后,上级主管部门对部门下达新的重要工作任务确需纳入目标管理的,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专题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目标办统一下达,并作为当年新增目标,纳入全年目标考评。

第四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四条 对目标实施情况的检查、考评,按照日常自查、半年检查、第三季度抽查、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检查考评的内容。
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检查考评。
(一)半年检查。当年7月15日前(区县政府7月20日前),各责任单位对上半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计委、市统计局和市政府目标办。市政府目标办7月中旬组织抽查, 7月下旬写出半年目标执行情况报市政府。
(二)年终考评。各责任单位于次年1月15日前(区县政府1月25日前)对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附目标考核自查表)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计委、市统计局和市政府目标办。
市政府对各责任单位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区县政府1月30日前)组织考评。次年1月20日前,市统计局对各责任单位的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准并报市政府。次年1月31日前,市政府目标办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全市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
(一)政务目标。基本分100分,每项目标基本分值根据重要程度确定。
1、完成目标100%(含100%)至110%,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完成目标110%以上的按基本分的110%计分;完成目标100%以下至80%的,按目标基本分的80%计分;完成目标80%以下的不计分。
2、完成市政府一级政务目标任务,加计该项基本分的10%。
3、对确实不能量化的目标项目,圆满完成计满分,完成任务出色(受市委、市政府表彰)按基本分的105%至110%计分;未完成任务的不计分。
4、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而未完成目标的项目,由市政府目标办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可酌情按基本分的80%至90%计分。
(二)单项目标。完成单项目标加计1分,未完成则该项不计分,并从总分中扣1分。
(三)保证目标。基本分值根据当年的情况确定,按市政府目标办与有关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四)新增目标和调整目标。完成新增目标任务,加计1 分;未完成新增目标任务的,除该项不计分外,并从总分中扣1分。调整目标的计分按目标任务调整前原定分值进行计算,如该项目标经同意取消则按该项目标的原定分值80%计分。
(五)其它加分项目。凡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且有荣誉证书(或正式文件)的工作奖励分别加计2分、1.5分、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奖励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六)其它扣分项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分别按2分、1.5分、1分的标准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年度工作目标中,某项目标因主办、协办单位配合不好而未完成的,该项目标的扣分由主办、协办单位分别按60%、40%的比例计算,计入总分。
(七)突出贡献奖励加分。对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事业进步和实施西部大开发工作作出突出贡献,或在本行业的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创新的单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给予3至5分的奖励加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奖惩原则。
(一)以考评结果为依据,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教育与惩诫相结合;分等计奖、奖功罚过、兑现到人。
(二)对各级责任人的奖惩,按目标任务考评得分高低确定。
(三)任何责任人在同一年度中不能重复获目标管理奖金。
第十九条 奖惩方式。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即发放奖金与通报表扬相结合,惩罚以扣减奖金和通报批评相结合。目标管理考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以及对干部评优、晋升、调级、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审批和实施。目标管理奖惩统一由市政府目标办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一)奖励的实施。
1、年度目标管理奖金标准按当年财政收入情况由市政府确定,凡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责任单位,均可获得目标管理奖金。
2、目标管理奖励实行分等计奖,凡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责任单位均按不同等次给予年度目标管理奖金。各部门的等次由分管副市长根据目标考评结果和全年工作情况,按分管部门各三分之一提出一、二、三等奖建议方案,市长根据各副市长提出的建议方案提出当年特等奖建议和一、二、三等奖调整意见;各区县政府根据得分高低按各三分之一确定为一、二、三等奖。最后实施的奖励方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市政府部门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奖励标准和区县政府一、二、三等奖的奖励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当年财政收入完成情况确定。
4、市政府考核各部门主要责任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确定其奖励标准。
5、对目标管理工作出色的责任单位,对该责任单位目标管理工作人员(1至2名)给予适当奖励。此项奖励依据目标管理工作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惩诫的实施。
1、目标管理考评得分在100分以下的责任单位不发目标管理奖金,并责令其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各责任单位受到警告处分以上处罚的违法违纪人员,扣发其全年目标管理奖金。
2、因违法、违纪、违规、失职、渎职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而受到国家级文件通报的责任单位,取消当年目标管理奖;受到省部级文件通报的责任单位,目标考评降低一个奖励等次。
3、对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项工作出现重大问题或未完成实事任务的责任单位,目标考评降低一个奖励等次。
4、对在目标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视情节扣减年度目标管理奖金,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视情节除追究领导责任外,扣发个人年度目标管理奖金并通报批评。
5、年度考评得分未达到100分的责任单位,单位领导班子不得评为“四好”班子,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
第二十一条 奖金发放。
(一) 奖金计发按各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计算。各部门总人数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核定的在职职工人数为准。各部门应于当年底前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如实申报人数及变动情况。
(二)市政府目标办将市政府对各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评结果和奖励标准通知各责任单位。
(三)各部门内部的奖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目标办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市政府每年的各项重要工作,结合各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能职责,制定年度目标管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2001年4月26日印发的《自贡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自府发[2001]4号)不再执行。


关于做好应对高温暴雨极端恶劣天气保障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的紧急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应对高温暴雨极端恶劣天气保障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的紧急通知

建城综函[2010]10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交通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上海市建设交通委、绿化市容局、水务局,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市容园林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市政管委、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入夏以来,我国出现了高温、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严重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预计这类天气仍将持续。为做好城建行业应对高温、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工作,确保城市运行安全,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城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应对工作,结合供排水、供气、环卫、风景园林等各行业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生产、生活一线,了解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把恶劣天气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确保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切实提高排涝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度汛。加强城市排水系统维护,及时清淤管渠,检修维护泵站,确保设施完好,排水排涝通畅;做好重点部位的排查,特别是城市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城乡结合部的棚户区、危旧房等重点区域的设施检查和维护,若有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措施,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及时快速响应。

  三、加强供水水质安全监测。增加对水源、出厂水的水质监测项目和频率,根据原水水质变化及时调整药剂投加量,严格防范急性传染性疾病发生。做好供水机电设备运行维护,确保高温条件下设备运行正常。落实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水源调配、备用电力设备储备工作,切实保障城市用水安全。

  四、加强供气安全检查。加强对各类供气设施的安全巡查,特别是消防水池、消防泵、喷淋管线的使用状况和安全阀、放散管、压力表的工作情况,高温天气下要根据设施情况增加喷淋次数。要重点检查清理供气管道占压、供气管线被暴雨侵蚀等情况,防范因高温暴雨恶劣天气导致的燃气安全事故。严禁销售使用充装超期未检、过量充装等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五、加强对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检查。要及时清掏污水处理厂进水格栅,避免由于暴雨冲刷夹带的垃圾杂物堵塞管道、阀门和水泵等;加强污水处理厂进水量及各处理构筑物的液位与水质监控;加大高温天气下重点设施安全生产监控,确保污泥消化池避雷措施有效,严防发生爆炸事故。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的油泵房、油库、油箱、垃圾坑等要做好防爆、防高温、防火措施。加强垃圾填埋场安全检查,确保坝体安全,防止因暴雨引起坍塌事故,防范渗沥液外溢渗透引发水体污染事故。

  六、加强道桥和公交场站建设维护。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在公交车站建设候车亭,并加强现有候车亭的维护,发挥其防晒防雨功能。协调道路绿化与公交车站建设,发挥行道树的遮阳降温作用。重点做好公共交通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地下通道等部位应对暴雨水淹的处置方案和应急物资储备。

  七、加强公园、景区管理,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公园、景区要设置防暑降温服务站,做好高温防暑提示警示,并加强医疗、应急救援服务。山岳型景区要防范暴雨引发山体滑坡、滚石和泥石流对游人安全造成影响。夏季公园要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为居民提供消暑纳凉服务。动物园要做好高温天气下动物防暑降温工作,密切观察动物异常情况,一旦发现,及时救治。

  八、加强后勤保障,保证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作业计划,适当调整作业时间,按时发放劳保用品和高温补贴,加强防暑降温后勤保障工作,切实保障环卫工人等一线工作人员安全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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