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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28:12  浏览:80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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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工商人字[2004]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刻,中央如开了全国人才工作会议。这是一次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重要会议,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胡锦涛、温家宝和曾庆红同志的重要讲话,《中内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和战略高度,确立了新世纪新阶段人才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宏观布局,明确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指导方针、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对进一步强强人才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人才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事发展的关键问题,也是关系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的关键问题。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总局党组关于把2004年作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年和诚信建设推进年的要求,紧密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推进工作,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才工作,深刻认识中央关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工商行政管理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是新世纪新阶段党和政府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宣言书,是大力推进人才工作的动员令,是大力开发和集聚人才资源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强烈的责任感和崇高的使命感,把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把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与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结合起来,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要牢牢把握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才工作这一根本要求,深该认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意义,加深对中央关于人才工人的指导方针、原则要求和目标任务的理解和把握,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人才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上来;要坚决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优势是最大优势、人人都可以成才和以人为本的观念,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把促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改革发展中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工商行政管理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

二、紧紧抓住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三个关键环节,认真研究制定加强人才工作的具体措施,努力建设一支为民、务实、清廉的工商行政管理人才队伍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实际,把人才工作认真研究好、谋划好、部署好。要在党组统一领导下,全面调查本部门人才关况,深入思考事关人才工作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紧紧抓住培养、吸旨和用好人才这三个关键环节,认真分析本部门人才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抓紧制定和完善本部门人才工作规划,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思路和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具体措施办法。当前,特别要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大规模培养干部的要求,坚持以人才资源能建设为核心,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工商行管理系统“十五”教育培训规划,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用五年时间把县处级以上干部基本轮训一遍。努力构建人人享有学习和成才机会的学习型工商生政管理机关。要以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为重点,不断提高队伍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水平,突出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培训。继续加强干部专业技能、知识更新和综合素质培训,逐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所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全面实施。研究探索赔人才资源能力建设标准,改革教育培训机制、内容和方法,研究分类分层培训的指导性方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以思想政治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为核心,大力加强领导人才队伍建设。要以理论武装和实践锻炼为重点,加强各级工商局领导班子和领导人才建设,大力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努力使各级领导干部了解国情,对人民群众有感情,善于从全局看总是和处理问题,增强把握全局、驾驭各种复杂局面的能力,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领导人才队伍。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形成科学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实际,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政绩观和人才观,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要进一步深化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改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办法,加大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的力度,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制。要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奖励制度。

四是加大吸人才工作力度,进一步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坚持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方针,在编制定额内,坚持逢进必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标准和程序,积极吸收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在职人员以及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工商行政管理人才队伍。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和国外智力工作。鼓励人才安心基层工作,促进人才结构调整,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和合理分布。

五是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深化各类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人才是工商行政管理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促进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规范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等管理环节,逐步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

六是以转变队伍作风、树立良好形象为重点,推进信用工商建设。坚持抓认识、抓制度、抓自律、抓治理、抓查处,重点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以权谋私、执法腐败和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问题,确保用好权、管好钱、选好人。坚决执行“六项禁令”,进一步整顿队伍作风,严格规范执法,形成勤政为民、踏实肯干的浓厚风气,树立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开创工商行政管理人才工作新局面

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必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这是人才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各级工商局党组要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人才工作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在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一是要建立“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工作责任制,把人才工作纳入各级工商局领导班子工作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集聚人才、服务人才,做到知人善任、唯政协委员是举、广纳群贤。要建立健全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努力构建党组统一领导,人事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二是要搞好人格工作的统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创新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不断加大对人才工作的投入力度,安排队必要的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和紧缺人才引进等任务。大力加强舆论宣传,为人人竞相成才和充分施展才能创造良好的环境。三是要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评估、同总结。对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行具体分解,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格考核。在督促检查中,及时发现和解决贯彻落实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分类指导。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形成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的良好氛围,把全系统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人才保证。

四、继续深化和拓展树公道正派的人事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加强人事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为工商行政管理人才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各级工商局干部人事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部门,承担着在党组领导下把干部选准、把班子配强、把队伍建设好的具体职责。人事干部队伍必须是一去素质较高、作风优良、值得信赖的队伍。要坚持示懈地抓好人事部门的自身建设,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来务精湛、工作出色的人事干部队伍。一是要按照中组部的要求,深化和拓展树公道正派的人事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要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按照“对己清正、对人公正、对内严格、对外平等”的要求,牢固树立公道正派的理念,把公道正派作为一种思想作风、人格力量、政治品质来追求,作为人事干部的立身之本、为人之道、处事之基来坚持。切实解决影响公道正派的问题,建立保持公道正派的长效机制。二是要加强学习培训,全面提升人事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努力学习和掌握人事人才理论,用科学的人才观指导实践。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开拓思路、转变方式,认真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人才工作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促进人才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三是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调查研究,转变工作作风。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总结典型经验,解决实际问题。努力练就识才的慧眼,掌握用才的艺术,千方百计做好发现、培养和凝聚人才的工作,主动关心人才,爱护人才,支持人才干事业,形成人心其才、才尽其用、用当其时和人才辈出的局面,努力把各级工商局人事部门建设成为干部之家、人才之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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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release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L in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the introspection and query to the focus of issue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Summary Introduction

Bills of lading, the document invented by European merchant, has become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shipping by hundreds of years’ practice, customs and improvements.[1] These years, the case of taking delivery without B/L has been a large proportion in maritime trials, becoming the focus of the issue of B/L. It has been a long time people argued its nature, leg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legal validity of the letter of guarantee. Some people even say “taking delivery without B/L nearly is one of the ‘aberrant’ ocean carriage acts relating to the most problems in theory and practice.”[2] It will be necessary to thrash over the problem for carrier, the owner of goods, agent of shipping and goods and the parties of trade, and it will be beneficial to improve our credit of foreign trade. This article will regulate these issues systematically and try to interpellate the viewpoint about the character of this act and the validity of the letter of guarantee. Meanwhile it will recognize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issue logically from a new angular .At last it will give some resolution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aking delivery without original B/L.
















List of content


1. Legal basis of taking delivery with original B/L:
(a). The legal character of B/L demands of taking delivery with original B/L
(b). Taking delivery with original B/L is an international usage
2. The judgment, causality, typical model and demur of the act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a). The criterion for judgment of the act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b). The causality and typical model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c). The demur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3. The responsibility attribution and exertion of legal capacity to sue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the criticism to the “doctrine of breach of contract ”, “doctrine of tort ”, “doctrine of concurrent”
(a). The doctrines of the responsibility attribution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and the evaluation of them
(b). The posteriori from the logically subsequent of the responsibility attribution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4. Letter of guarantee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the interpellation to recent theory and practice
(a). The nature of letter of guarantee
(b). The validity of letter of guarantee —— the interpellation to the criterion of “good faith and malice”.
(c). The extending tendency of the independence of letter of guarantee ——Demand Guarantees.
5. The resolution to the issue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a). The advice given to solve the issue
(b). The evaluation to the advice mentioned above and the viewpoint about it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4月23日,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资产发〔19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各国家控股公司、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是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提高企业对产
权登记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要依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产发〔1995〕129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一九九五年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特别注意做好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有关情况和数据的调查、
汇总和分析工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正在起草、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配套管理办法并争取尽快发布,在此之前,各地区、各部门不要自行制发实施细则或具体实施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析和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军队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5月11日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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