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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04:14  浏览:83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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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对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等,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率,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解决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用支付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参保职工因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重症传染病、精神病、严重心脑血管病、血液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疾病且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12万元的大、重、特病保险。
第三条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费率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的参保人数、发病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并在每年1月底前一次缴清当年单位和个人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暂停其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参保职工因患大病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办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赔付90%左右,个人负担10%左右。
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年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第六条 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过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时,由参保职工凭医疗费用申请书、疾病证明、医疗费用单据到办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办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及时给予赔付。

参保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数额超过1万元以上垫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办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申请预支。
第七条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国家和省的相关配套文件也适用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由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十条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发生有关补充医疗保险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裁决。
第十一条 各统筹地区制定的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一年后,可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率、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赔付最高限额提出调整意见,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与《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施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199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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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12345"市长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12345"市长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12345”市长热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




晋城市“12345”市长热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市人民政府“12345”市长热线办理工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管有力,实现高效、有序、便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2345”市长热线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以“集中受理、分类办理、分级负责、全面反馈”的方式办理市民来电来信的便民服务信息平台。

通过“12345”市长热线收到的电话、“2112345”短信号收到的短信以及通过市长电子邮箱mayor@jconline.cn收到的电子信件等信息,以下统称为“信件”,发送“信件”的公民,以下统称为“来信人”。
  
第三条 “12345”市长热线的宗旨是“为民、便民、利民” 。目的是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科学决策,构建和谐晋城。
  
第四条 “12345”市长热线是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动工作系统。

市政府办公厅是“12345”市长热线的领导机关,负责领导、协调“12345”市长热线的工作,以及综合考评的审定。

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是“12345”市长热线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机关,负责市长热线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管工作。

市长热线办公室是“12345”市长热线日常工作的承办单位,负责“12345”市长热线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是“12345”市长热线的责任单位,负责对“12345”市长热线的“信件”进行办理、回复。



第五条 “12345”市长热线办公室是市政府授权受理“12345”市长热线“信件”的承办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来信人”提出的咨询、投诉、举报、求助和各种意见建议,负责对各类信件的交办、转办、催办、督办和检查指导。

(二)对市长热线责任单位办理“信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考评。

(三)对“信件”反映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编发“市长热线简报”,为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四)负责引导“来信人”通过合法途径、合理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五)调研、起草全市热线工作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六)负责热线工作人员培训和政务信息收集更新。

(七)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利用政府网络平台建立“12345市长热线管理系统”,实现“12345”市长热线网上实时交互、协同工作。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七条 受理范围为:市民对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其它服务类信息的咨询;对本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的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市民的各类求助;反映市民日常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诉求;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等。
  
第八条 非受理范围为:各种恶意攻击性信件;内容重复、空泛或不具备答复条件的“信件”;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等“信件”。
  
第九条 “信件”分类。根据“信件”内容分为:咨询、投诉、求助、建议四大类。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12345”市长热线来电的递交。公民可以通过座机、移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途径进入市长热线,市长热线收到“信件”后存入数据库备案,通过热线管理系统进入办理回复流程。
  
第十一条 “12345”市长热线“信件”处理。包括收件、办理、退件、督办和反馈等环节。
  
(一)收件。工作人员将接收到的信件,根据第八条剔除非受理范围的“信件”,将受理件按照“12345市长热线工作流程”进行处理。
  
(二)办理。按照来信性质、内容、涉及领域、涉及地域等,选择直办、交办、呈办三种方式对受理“信件”进行处理。
  
1、直办:“12345”市长热线对一般性咨询类或其它能够立刻回复的“信件”,由话务员利用热线直接回复。若话务员不能直接回复,可采用专线电话转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回复。对于不便采用电话直接回复的信件,可利用热线系统派单,责任单位应在三日内办理回复。
  
2、交办:对不能立刻回复,需要相关责任单位办理后回复的“信件”,将“信件”转交给责任单位办理回复,并跟踪办理件回复情况。责任单位收到交办“信件”后,根据“信件”的内容,分三种方式回复。
  
(1) 限时件:限时件的办理时限为七个工作日。一是对具备及时办理回复条件的“信件”,应在限定时限内办理回复;二是对“信件”所涉及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当前无法解决,需以后解决,应在限定时限内将有关情况详细解释清楚,求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对市民的建言献策,应认真对待,仔细研究,作为决策参考的相关资料,并在限定时限内回复解释有关情况,在以后的具体工作中采纳了的建议和意见也要及时公布告知。
  
(2) 承诺件:对“信件”所涉及问题,虽有办理回复条件,但需一定的处理周期或列入计划分步解决,应首先在收件之日起在七日内回复当前处理情况或列入计划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承诺办结的最后时限,进入信件办理流程,待信件办理完结后再次回复办结情况。

(3)会签件:对涉及“信件”反映问题,需要多部门协同办理或多部门对办理意见不一致时,“12345”市长热线承办单位应及时向“12345”市长热线领导机关报告,呈送市政府相关领导研究协调处理,并指定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回复。
  
3、呈办:对报送政府有关领导阅示的信件,有关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领导批示意见(附《12345市长热线交办单》)办理回复,办理程序同上。
  
(三)退件。责任单位若收到交办件所涉及内容不属于本单位的职能范围,应在当日将交办件通过热线管理系统退回“12345”市长热线承办单位,并说明退件原因。
  
(四)督办。对受理范围的所有信件均应通过催办、通报、检查、监督和考评等措施,督促各责任单位做好“12345”市长热线的办理工作,让公民发来的“信件”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办理回复。
  
1、督办范围。
  
(1)根据“信件”性质、涉及领域、地域以及受理范围,转相关责任单位需办理回复的“信件”;
  
(2)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由相关责任单位办理回复的“信件”;
  
(3)需要督办的其它事项。
  
2、催办。通过热线管理系统下发《12345市长热线催办单》或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催办。对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回复的“信件”,对领导批办或办理难度较大的重要“信件”进行催办。
  
3、通报。每月进行一次统计总结,通报本月“信件”所反映的热点问题、各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取得的成绩等。
  
4、检查。“12345”市长热线承办单位催办后,责任单位仍未在限定时限内完成的,可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督办。定期召开办理工作联席会议,对一些典型的热点、焦点及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由责任单位作出解释。

5、监督。市监察局根据市长热线办公室提供的“信件”办理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
  
6、考评。为确保 “12345”市长热线办理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办理质量,提高回复时效,表彰先进,将“12345” 市长热线办理回复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级各部门单项目标进行考核。“12345”市长热线考核体系应充分考虑责任单位对“信件”办理回复的工作量、回复率、满意率、时效性和受到催办、强制办理、退办及督办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对各责任单位办理工作进行量化考评。
  
(五)反馈
  
1、通报。“12345”市长热线承办机构对热线工作要进行定期通报,对积极、优质、高效、依法办理回复的责任单位予以表扬;对无故延误办理回复时间或办理回复质量差的责任单位予以批评;定期向市领导报告“12345”市长热线办理回复综合情况,并上网通报。对领导批示信件,“12345”市长热线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应跟踪了解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2、回访。责任单位对所经办的信件,要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对“来信人”进行回访,确保办理质量。“12345”市长热线承办单位也要对来信人进行跟踪回访,并把回访结果作为对责任单位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存档统计。“12345”市长热线的所有“信件”的办理过程都自动记录分类保存在热线管理系统中,各责任单位可随时查阅本单位的有关信息。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三条 “12345”市长热线领导机关、承办单位、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在“信件”办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公民反映的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不宜公开的“信件”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12345”市长热线领导机关、承办单位、责任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对象;不得公开和向“利害”相对人提供“来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单位、家庭住址及IP等信息。
  
第十五条 对于不宜公开的处理结果,“12345”市长热线承办单位只向来信人回复,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来信人”对投诉和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内容应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为了保护“来信人”和被投诉及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合法权利,“来信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以便调查核实和办理回复“来信人”,否则,“12345”市长热线可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经查证“信件”内容纯属对相对人的恶意攻击、陷害、侮辱、诽谤、谩骂,并造成社会后果的,将依法对“来信人”进行处理;被投诉和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对“来信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当事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在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及缓期执行等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及缓期执行等问题的意见

1952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你院院刑字第338号报告收悉。关于一般刑事缓刑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有必要时,亦可对受缓刑判决人的行动,酌量加以限制。对于反革命犯所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办法能否适用于一般刑事案件。有些法院来函询问,本院暂不能作肯定答复,但可试用,俟集有较多材料,再与有关机关研究决定(1951年9月29日我院分复云南省院及重庆市院函,均曾抄致你院)。“三反”案件把缓期执行、以观后效的办法,扩充到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都可酌情适用;现在来函询问,这项办法是否对于“三反”以外的烟毒及其他案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人犯,亦可适用。我们对于这个问题,认为在中央未有明文规定以前,亦将俟集有相当材料,再予研究决定。至于对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人犯,是否也可酌情适用,自须慎重考虑,我们对此,正与有关机关商研,俟有结果,再行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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