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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01:18  浏览:92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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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12〕4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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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1992年10月1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各煤炭城市的煤矿(包括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集团、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所属煤矿和司法部劳改煤矿、军办煤矿、地方国营煤矿、乡镇集体和个体煤矿)销售的商品煤,不分煤种、品种,每吨向用户价外加收附加费1元。煤矿自用煤不征收。
国家已给抚顺、七台河和肥城市收取搬迁专项费用的政策不变,并同时征收附加费。
二、附加费的征收办法
附加费由煤矿企业随销售煤款一并向用户加收,按月及时将实际收到的附加费全部上缴煤矿所在地的市财政。
三、附加费的使用范围
附加费专门用于煤炭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煤矿矿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准挪作它用,更不得用于各种名目的“楼堂馆所”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改造和新建城市道路、桥涵、供电、上下水、邮电通信等基础设施;
2.改造和新建为城市居民服务的医疗保健、文化体育、中小学校的设施;
3.煤炭生产、加工引起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环卫、绿化建设;
4.城市的社会治安、交通管理、消防设施建设;
5.采煤塌陷、搬迁引起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附加费的计划管理
1.用附加费进行的城市和矿区基础设施建设,应由各煤炭城市政府会同煤矿企业编制总体规划,共同商定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和各单项工程的轻重缓急,由煤炭城市计委(计经委)会同煤矿企业编制并下达年度计划,抄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和煤炭主管部门。
五、附加费的预算管理
1.各市财政必须将附加费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纳入预算进行管理。年初应按收支相等数额编制预算;在预算执行中要以收入安排支出,每月将收入、支出数在月报中反映。年度执行中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2.在1992年国家预算科目中,增设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收支科目,即在预算收入科目第十类“专款收入类”中,增设第222款之六“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收入”一个“款”级科目;在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八类“专项支出类”中,增设第288款之六“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支出”科目。
3.“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收入”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就地缴入地方金库,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
六、附加费免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七、各煤炭城市政府必须确保附加费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煤矿矿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使用情况,由有关部门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如有使用不当,煤矿企业有权暂时终止划转附加费,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八、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计能源〔1992〕808号文的精神,开滦矿务局1992—1996年征收的附加费全部由开滦矿务局用于搬迁工程和为搬迁工程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九、征收附加费的统配煤矿所在城市名单(暂定):
北京市、石家庄市、唐山市、邯郸市、邢台市、张家口市、承德市、武安市、沙河市、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朔州市、霍州市、古交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满洲里市、海拉尔市、霍林郭勒市、东胜市、抚顺市、阜新市、北票市、铁法市、铁岭市、锦西市、沈阳市、本溪市、锦州市、辽阳市、辽源市、通化市、浑江市、吉林市、梅河口市、九台市、蛟河市、珲春市、鸡西市、双鸭山市、鹤岗市、七台河市、徐州市、湖州市、淮南市、淮北市、萍乡市、丰城市、景德镇市、淄博市、枣庄市、滕州市、龙口市、潍坊市、济宁市、肥城市、新泰市、莱芜市、泰安市、郑州市、平顶山市、洛阳市、三门峡市、义马市、鹤壁市、焦作市、邵阳市、耒阳市、资兴市、娄底市、冷水江市、重庆市、攀枝花市、广元市、华蓥市、达县市、贵阳市、六盘水市、开远市、铜川市、榆林市、韩城市、兰州市、白银市、石嘴山市、乌鲁木齐市、哈密市。
没有统配煤矿的产煤城市,征收附加费的城市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根据国务院国函〔1992〕55号文精神商财政部门确定,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备案。其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及使用比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印发江苏、陕西两省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的大、中专毕业生工作问题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印发江苏、陕西两省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的大、中专毕业生工作问题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1985年3月8日,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

现将江苏、陕西等省对精简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工作安排问题的规定摘要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研究处理这类遗留问题时作为内部参考,请不要对外宣传。

附:江苏、陕西两省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的大、中专毕业生工作问题的政策规定^

规定
期精简的大、中专毕业生工作问题的政策规
定。
(一)江苏省一九七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当前部分人员要求复职复工回城就业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即苏委发〔1979〕81号文件规定:
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停办学校的大专肄业生和下放的中专毕业生。凡是已安排了工作的,不再变动;尚未安排工作而又有工作条件的,可根据需要,逐步就地安排到县、镇、社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农林场圃工作,或安排当民办教师,工资按所在单位同类工种新工人工资确定(不实行学徒制度)。
(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六十年代初本省停办大中专学校、普通高等院校“社来社去”学生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规定:
关于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停办学校的大专肄业生和中专毕业生(含在此期间已工作的被精简下放的中专毕业生),如现在还没有工作的,应继续按照省委苏委发〔1979〕8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对于已安排工作的这类人员户口问题,根据全国信访工作会议积极主动解决信访问题的精神和实际情况,原则上应该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解决。

对已安置当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原停办学校的大专肄业生、中专毕业生,由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核,凡符合条件的,可根据所属各县(市)自然减员指标能用于吸收民办教师(含代课教师)的数额,择优逐步转为公办教师(不分城市和农村户口)。
(三)陕西省劳动人事厅、计划委员会、高等教育局一九八四年八月四日《关于对省属中专学校一九六二年未分配的部分应届毕业生工作安排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一九六二年毕业现未参加工作的学生,通过审查,给其中符合条件的安排适当工作。
1.安排工作的对象。必须是中等专业学校一九六二年的应届毕业现在没有正式工作的学生。凡以往通过各种渠道已在全民或集体单位工作的,不再重新安排。
2.审批手续。要尽量按照毕业生所学专业就地安排,可以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可以分配当干部,也可以分配当工人。凭地、市人事部门填发的录用通知书办理户口、粮食、工资等手续。
3.待遇。不实行见习期,按现行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工资标准定级(行政24级),工龄从报到之日起计算。
4.所需劳动指标,由各地、市计委和劳动人事部门年终报省计委和劳动人事厅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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