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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02:00:35  浏览:89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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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32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考试(含鉴定、考核、认证等)收费标准管理,提高考试收费决策效率和透明度,促进考试组织单位节约成本,减轻考生经济负担,现将规范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
(一)对考务费标准实行标准化管理制度。考务费是指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考试的单位(简称“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考务支出的费用。对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按照考生人数、考试类别以及同类型考试平均成本,实行统一上限标准,具体按照附件一执行。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考试收费项目,考试单位依据考生人数、考试类别对照确定具体标准,并由考试单位所属中央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规定的考务费标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价格司子站进行公示,各考试单位按公示的标准执行。
对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考试收费项目,考务费标准一律按此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的标准试行2年。在试行期满后,原则上仍按此执行。对考试命题及阅卷难度极大,考试题量特别大及时间特别长的考试,可根据国家规定的考务费成本列支范围和实际成本情况,由考试单位所属中央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调整标准的特别申请。考务费成本列支范围按照附件二规定执行。
(二)对考试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考试费是指组织考试的单位直接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或补偿考务支出)以及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费用。中央考试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核定。中央考试单位联合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或核定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以及其它组织管理等组织考试必需的合理费用核定。其中,理论科目考试每人每科增加不得超过50元;实践技能操作和面试科目考试,需配备(租赁)精密仪器、专业设备、大型场地,考试过程需要消耗相关材料或需聘请专业面试考官的,可根据实际成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根据考试平均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附件一所列考务费及考试费标准。
二、健全考试收费标准管理制度
(一)规范收费标准报送程序
特别申请调整考务费标准,以及申请制定或调整考试费标准,由考试单位所属的中央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依照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权限的规定,以部门正式公文形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省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的内容包括:
1、批准考试收费的依据,包括组织实施考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仅限初次申报时提供);
2、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仅限初次申报时提供);
3、考试基本情况,包括考试名称、科目、考生人数、考试方式、题型、结构、考试时间等;
4、考试成本情况,具体分为考务成本和考试成本。联合地方组织的考试,要明确中央考试单位所承担的具体考务工作成本,以及与地方考试单位的任务分工等;
5、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及理由,年度收费额及调整后的收费收入增减额;
6、考试收费试行期满,需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供试行期间考试组织情况,包括每次每科考生人数、收费收入明细、考试支出明细等;
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省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实行统一标准化管理的考务费标准,考试单位要通过所属中央部门在标准实施前两个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送材料包括以上1-5项内容。
(二)健全收费标准审核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收到考试单位报送的实行统一标准化管理的考务费标准申请后,开展以下审核工作:
1、审核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是否符合程序性要求;
2、审核申请的考务费标准是否符合附件一的规定;
3、审核考务成本项目是否全部发生,如部分委托地方组织实施的,应要求申请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4、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价格司子站)进行公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将于受理报送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不予公示的答复;
5、考务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考试项目、考试科目数量及名称、各科考生平均人数、考务费标准、执行有效期等;
6、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公示的考务费标准核发收费许可证。
(三)强化考试收费标准动态监管。考试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前,按照附件三要求填报考试收费情况,由考试单位所属中央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综合司)或省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内容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生人数、执行的考务费(考试费)标准、考务费(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务(考试)支出等。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的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省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或要求考试单位调整有关收费标准。
(四)逐步理顺已批复的考试费标准。现有考务费、考试费标准有执行期限的,期满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现有考务费、考试费标准没有执行期限的,原则上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并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三、加强对考试收费标准执行的监管
各考试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的考务费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延长收费期限、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擅自提高或通过虚假报送考生人数等考试信息变相提高考务费标准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考试收费项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收费管理要求,加强对考试单位收费的年度审验。如发现有关部门对考试收费收入进行截留,收费批准部门将按截留比例降低考试费标准。
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考务费标准核定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221370593975178.pdf
     二、《考务成本范围》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221370594149449.pdf
     三、《考试收费情况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221370594322734.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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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系列规定,对于保证土
地用途管制缺席的顺利实施,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总体进展较快,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个别地方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工作进展迟缓;有的片面强调地发展经济,建设用地规模控制不严
;有的土地利用分区定位落实较差,重点不够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土地利用总合格规划修编作为实施《土地管理法》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采取世界上最严格的措施管理土地和保护耕地,首先要认真制定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与建设、实现土地管理目标、确保子孙后代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当前要结合学习、贯彻《土地管理法》,宣传和普及规划知识,充分认识法律赋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全民的土地规划意识。
要抓紧抓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确保《土地管理法》的顺利实施。
要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制定和批准前,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现状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土地。土地管理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要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职能,充实规划管理力量。
二、依法编制土地利用总全规划,确保规划质量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确保省级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等编制规划的原则,是衡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质量的基本准则。已经编制和正在修编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要对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及有关文件、规章、技术规程进行完善,确保规划质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全面落实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下达的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确保辖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郊区、村镇周围、交通沿线的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必须从严确定,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近期建设用地指标要保证国家重点支持的“六类建设”(农林水利建设、交通通信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城乡电网改造、国家直属储备粮
库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灾后重建的用地需要。同时,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防止建设用地总规模再度膨胀。
编制规划必须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根治水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根据条件与可能,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我国大部分地区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补充耕地应以土地整理为主。要结合移民建镇和抢整水毁农田
,加大土地整理力度。开垦未利用土地,必须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要充分论证,适度安排,禁止乱开荒。
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通过划定土地利用区,明确每块土地的规划用途。规划图必须将各级土地利用区的界线清晰地表示出来,以满足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整理和开发选址的实地勘和图上定位需要。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数据必须采用土地利用变
更调查数据,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规划目标年耕地保有量。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上弄虚作假,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区范围必须一致。
三、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程,加强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建设用地、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管理的依据,不按时保质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有序的土地管理制度便无法建立,《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就会受到影响。各地必须认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紧迫性,采取切实措施,尽快完成规划修编任务。少
数规划修编进展较慢的地方更应加紧工作。《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对不能保质完成规划修编任务的,不论何种理由,均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自上而下、逐级审批。为加快规划审批批速度,保证规划质量,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在规划报批前,要认真组织评审和验收。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法须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已完成修编的,应将规划文本、说明和附件各10份、图件1份国土地资源部进行预审;预审符合要求或按预审意见修改后的规划,再正式报国务院审批。
实行规划公告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公告,并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审查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实施的管理关。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审查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建设
用地规模。建立规划检查监督制度。要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和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和纠正。



1998年9月29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电子公文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文[2004]84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电子公文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自2004年4月15日试运行以来,在各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关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经国家局领导同意,决定从2004年9月1日起,行业各直属单位向国家局报送公文及国家局发往行业各直属单位的公文均通过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取消纸质文件的报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向国家局(总公司)报送的非密级公文(含政务信息类简报等),均通过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纸质件原则上不予受理。向国家局报送的国家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公文,仍以纸质方式通过机要通信渠道报送。
  二、国家局向行业各直属单位印发的非密级公文,亦通过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安全地接收,并严格按办文程序进行处理。
  三、暂不具备卫星传输电子公文条件而使用电话拨号上网传输的单位,必须定时(每天至少两次)拨通国家局网络进行文件接收。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要及时与国家局办公室联系解决。
  四、凡不能通过公文传输系统传输的特殊载体的公文附件,如图纸、声像等尚无法电子化的材料,在报送电子公文的同时,其附件暂按原渠道报送纸质或其它介质的材料,并在附件中编注公文的文号。
  五、凡涉及行业重大事项及人事任免等重要公文,在使用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电子公文的同时,仍需按原渠道报送纸质公文。
  六、各单位在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烟草行业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切实加强电子印章管理,确保传输工作安全有效地进行。
  七、烟草行业电子公文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在烟草行业内具有同等效力。各单位要提高对电子公文的认识,增强电子公文的质量意识,切实加强电子公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电子公文的严肃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维护烟草行业的形象和电子公文的权威性。
  八、传输电子公文是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政务信息化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和联系沟通,确保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办公室作为电子公文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电子公文的统一归口管理,严格电子公文收发管理等各项制度。国家局将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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