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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07:55  浏览:86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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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暂行规定

  第15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2月25日起施行。



  市长 李乐成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为确保夷陵长江大桥安全畅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修改为《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大桥禁止履带车、铁轮车、畜力车、三轮车、板车通行;禁止牵引、驱赶畜禽通行。超载、超长、超高车辆及载有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品的车辆确需通过大桥的,须经大桥管理机构及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禁止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车辆通行。”

  三、第三条修改为“行人及自行车通过大桥必须在人行通道步行或推行,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骑车通行,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四、删除第四条。

  五、第七条作为第六条,修改为:“大桥周围2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石、取土、爆破、捕鱼、锚泊船只等危及大桥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大桥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范围内采砂。”

  六、第八条作为第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大桥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1年12月25日起施行。

  《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规定

  一、夷陵长江大桥主桥、两岸引桥(以下简称大桥)及其一定范围内的陆地、水域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大桥禁止履带车、铁轮车、畜力车、三轮车、板车通行;禁止牵引、驱赶畜禽通行。超载、超长、超高车辆及载有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品的车辆确需通过大桥的,须经大桥管理机构及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禁止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车辆通行。

  三、行人及自行车通过大桥必须在人行通道步行或推行,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骑车通行,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四、机动车辆通过大桥,必须遵守时速限制和间距规定,不得停车、调头、倒车、逆行、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五、在大桥及其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毁坏植被、违章搭建、乱涂乱画、张贴及从事其他妨碍通行或影响大桥容貌的活动。

  六、大桥周围2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石、取土、爆破、捕鱼、锚泊船只等危及大桥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大桥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范围内采砂。

  七、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大桥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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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总政治部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
现将《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是邓小平同志倡导的、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肯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十年来,由于人民解放军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这项工作有了很大进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在吸引青年应征入伍、鼓励战士安心服役、做好战士退伍安置工作,促进军队和地方的稳定与建
设、推动民政工作改革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对这项工作,各级政府和军队各级领导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作出妥善安排,使之与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总体布局结合起来,更好地为国家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附: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
1989年1月8日至11日,民政部和总政治部在厦门市联合召开了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225名军队和地方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民政部副部长范宝俊、总政治部副主任周克玉在会上讲了话。会议总结交流了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的成绩和经验,
表彰了257个先进单位和206名先进个人,明确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次会议既是一次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的会议,也是一次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会议,对于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必将产生积极影响。
(一)
从会议介绍的情况看,1985年全国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现场经验交流会以来,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有了比较大的进展。军队的育才工作由原来少数典型单位探索先行,进而在全军普遍展开。绝大多数团以上部队都依托专业技术分队、教导机构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
了育才基地,有了相对确定的师资队伍,育才质量逐步提高。地方开发使用两用人才工作,由过去单纯推荐发展成为补训、推荐、跟踪服务相配套,并且拓宽了安置路子,如帮助创办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和自谋职业等。这项工作的社会效益越来越好。三年来,军队培养的两用人才由46
0 万增加到640万,地方开发使用的农村籍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由63万增加到203万。
大量事实说明,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已经和正在发挥出其它工作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部队培养的两用人才回到地方后,其中大多数很有作为。据统计,到1988年底,全国已开发使用的203万农村籍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中,有40 多万名走上了乡、村领导岗位,50多万名进入
了乡镇企业,3. 9 万名担任了厂长、 经理,2700名荣获了“乡镇企业家”称号。他们带动和影响周围群众实行科学种田、开展多种经营,创办乡镇企业,发展个体、联营和外向型经济,促进了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河北省有 2800 个村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带动下实现了经济翻番
,4500个村改变了贫困面貌。安徽省怀宁县由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担任主要干部的 101个村中,有95个村两年内人均收入增加了150—240元。现在全国由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组织兴办的救灾扶贫和民政福利企业已达5.5万个,创产值98亿元; 由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提供的扶贫资金已达1.3亿元,?
龀职镏?7万多贫困户, 有力地促进了民政工作的改革。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中涌现了一大批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的优秀人物,象每年平价出售给国家十几万公斤粮食的福建省第一种粮大户林孔明、在河北省黄骅县一个村办企业研制出卫星和火箭用高级线路板的秦桂林、
带领安徽省萧县2500名剩余劳力创办起防腐绝热工程公司的李正民等,在当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都有很大、很好的影响,群众称赞他们“胸中有全局,心里有父老,眼中有未来,在深化改革中起到了‘种子’作用,在振兴当地经济中起到了‘龙头’作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到了
‘榜样’作用。”
开展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工作,也激发了广大适龄青年的参军热情,增强了部队的吸引力。不少地区反映,许多青年积极要求参军、许多家长热情支持子女参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看到,部队退伍回乡的许多战士成了基层政权建设的骨干、带头致富的模范,解放军确
实是培育人才的大学校。同时,开展这项工作,消除了战士的一些后顾之忧。广大战士在为保卫祖国尽义务的同时,自己也学有所得,从而更加热爱军队,安心服役。此外,这项工作还开发了官兵的智力,为搞好军政训练、完成其它任务奠定了基础。这次会上部队先进单位介绍的经验证明
凡是这项工作搞得好的部队,官兵关系大多比较融洽,战士中的消极现象明显减少,基层的全面建设有显著进步。现在这项工作已经得到了地方政府、战士家长、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和支持。很多地方领导同志反映,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是最近几年军队所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之一

(二)
这次会上介绍的经验很丰富,概括起来主要有三条:
一是统一各级领导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一件大事来抓。几年来,各级领导在观念上发生了重要变化:过去把退伍军人看成是一般劳动力、安置对象,现在则看作是振兴当地经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发展精神文明事业的重要人才资源;以往
把安置退伍军人视为单纯的民政业务工作,现在则视为深化改革、发展生产力总体布局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各地普遍做到了“三个纳入”,即把这项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轨道、纳入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军队各级领导从地方开发使用退
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取得巨大成效的事实中,从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加强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高度,不断深 化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各部队积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推动了这项工作的不断发展。
二是建立、健全培养和开发使用机构,从组织上保障这项工作的发展。各部队利用空闲营 房和教导机构、依托专业技术分队和生产经营场所、借助共育单位的力量,建起了一批育才学校或基地,使培养两用人才工作有了赖以进行和发展的基础,也给加强培训期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创?
炝颂跫H匾陨厦裾棵藕腿宋洳棵糯窗斓耐宋榫肆接萌瞬欧窕狗⒄故盅杆伲?985年的1110个发展到2300多个;不少地区形成了省、地、县、乡相配套的服务网络,各地直接从事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的已达4.2万人。服务机构的发展、完善, 使更多的退伍军人?
接萌瞬诺玫搅撕侠硎褂茫⑹褂玫谋嚷屎托б娲蠓忍岣撸隹⑹褂霉ぷ鞑饺肓诵碌奶ń住?
三是动员、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解决这项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各部队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司政后机关齐抓共管,动员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及时解决时间安排、人员调整、师资配备、场地器材、经费保障等问题,并积极借助地方人才和技术优势,解决自身培训条件不足的困难
,使育才工作逐步走上了轨道。地方学校、企事业、科技单位广泛开展“智力拥军”活动,许多教师和科技人员深入边、海防部队办班任教,涌现出了一大批“智力拥军”群体和模范。在开发使用两用人才中,地方民政部门、人武部门争取财政、商业、农业、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支持,妥
善解决了资金、政策等方面遇到的一些难题。
(三)
会议认真学习了国家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杨尚昆同志关于“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方向要坚持,方法要改进,内容要调整”的指示,研究了在国家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和军队训练体制调整的形势下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会议一致认为,
当前以至今后一个时期,必须以杨尚昆同志的指示为指导,着重抓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进一步统一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是一项探索性工作,在其发展过程中难免遇到一些矛盾和困难。军队和地方各级领导既不能因为这项工作取得很大成绩而忽视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因为这项工作在前进中遇到某些矛盾和问题而动摇信心。要从服从和
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发展生产力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高度,进一步认清搞好这项工作的必要性;从几年来这项工作所取得的巨大社会效益、赢得了干部战士拥护和地方政府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热情赞誉、大力支持的事实中,进一步认清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生命力,从而坚定信心,积极
克服困难,解决矛盾,把这项工作搞得更好。
二、积极、主动地做好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的改进、调整工作。部队军事训练体制的变化,要求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工作作出相应的改进、调整。这项工作当前面临的困难和矛盾,也需要通过改进、调整加以解决。因此,各部队要在坚持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方向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做好
改进、调整工作,做到:以军为主,统筹安排;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求真务实,注重效果。使这项工作更符合部队实际,搞得更扎实有效,同其它工作的关系更加协调。要将育才工作尽可能与军事、专业技术训练相结合,与生产经营相结合,与完成其它任务相结合,与提高班长、骨干的
管教能力相结合。在这项工作与其它工作发生矛盾的时候,各级军政首长和机关应统筹安排、主动协调,使之各占其位、各得其所、相辅相成、协调发展。要改进培训方法,从各部队任务、条件和驻地实际情况出发,发挥优势,采取统一组织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军队自育与军民共育相结合
、集中培训与分期分批轮训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要调整培训内容,贯彻学以致用的原则,尽可能兼顾社会需要、部队条件、战士文化基础和本人愿望,有的以学习实用技能为主,有的以学习实用科学知识为主,有的着重学习基础文化知识。培训时间主要利用10% 的科学文化教育
时间,既可分散使用,也可集中使用。同时,鼓励和支持战士利用业余时间自学,鼓励和支持各部队利用训练转换期和提前完成任务的节余时间进行培训。
三、继续拓宽培养和开发使用渠道,进一步提高这项工作的社会效益。国家实行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可能使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用工制度的改革、又将对两用人才素质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各部队要在巩固和发展原有实用技术培训
渠道的基础上,开发新的基础文化、实用科学知识培训渠道。各地要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原有开发使用渠道的基础上,抓住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的有利时机,积极扶持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发展外向型经济;适应国家用工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和培育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市场;研究把开发使用
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由农村推向城市的路子。同时,要大力推广“征兵、共育、安置”一条龙和“补训、推荐、跟踪服务”相配套的经验,提高两用人才的质量和竞争能力,提高这项工作的整体效益。



1989年6月22日

长春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1997年8月18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发生,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市国家机关中实行执法目标责任制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的行政执法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第四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申诉权和举报权,并受法律保护。对于打击、报复申诉人、举报人的,政府法制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和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查处。

第二章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构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二)检查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依照本办法对确认为行政执法错案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督、检查、指导下级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构的工作;
  (五)通报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结果;
  (六)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对行政执法错案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协助本级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开展工作。
  行政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机构共同做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的确认及追究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受到追究:
  (一)超过法律权限的;
  (二)适用法律不当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四)所依据的事实不清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有其他应当受到追究的情况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一)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有错误的案件;
  (二)上报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和重大行政确权,经审查认定是错误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受到追究的案件;
  (四)终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变更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受到追究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构立案后,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做出处理结论、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对立案受理的案件,应当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有关人员的申诉和辩解。


  第十一条 经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审核确认为行政执法错案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并划分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的行政执法错案,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的行政执法错案,审核、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隐瞒事实等原因导致审核、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政执法案,行政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错案,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承担主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不报请讨论的,由批准决定的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被委托执法的组织造成的行政执法错案,除按前款规定确认并划分责任外,委托机关的行政首长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错案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错案的情节与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属于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咬小,或者尚未造成后果的,应当责令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撤销或者重新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二)属于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错案,除责令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单位予以纠正外,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并可以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扣发1 ̄3个月的职务工资,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属于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行政执法错案,除责令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单位予以纠正外,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并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扣发4 ̄6个月的职务工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


  第十三条 由于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根据情节由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单位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单位赔偿损失后,还应当责令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或者委托的组织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核。对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构申请复核;对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构申请复核。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错案,自错案发生之日起,逾期二年的,一般不再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关于扣发职务工资的时间自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下月起计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监察局、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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