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50:19  浏览:8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陆浩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主管经济运行的部门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经济运行的部门或指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实施具体保护。


  第四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有关知识;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定保护范围,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妥善处理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事故;
  (四)组织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格管理,严密监控;
  (五)组织有关部门查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占压输油气管道、在输油气管道附近挖砂取土等其他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六)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及道路畅通等事项;
  (七)负责组织制定石油天然气设施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八)组织救助石油天然气设施事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上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或者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上打孔、锯口盗窃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或故意制造原油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规划、设计管道线路,管道规划、设计应与其他永久性、有安全防护要求设施的规划进行衔接,严格按照国家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科学施工,严格执行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敷设应绕开环境敏感点和有消防危险的控制范围。


  第七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下列地点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牌:
  (一)管道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管道线路的地段;
  (三)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管道沿线地段;
  (四)河流的穿跨越地段;
  (五)大型水利工程、重要供水管道设施穿越的地段;
  (六)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穿越地段。
  在重点地段、路口及管道经过的村镇应当设立保护管道的宣传牌或警示标志。


  第八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定期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日常巡护,及时维修保养。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将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委托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护,签订委托保护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护书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主管部门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办理交接手续,重新签订责任书。


  第十一条 受委托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签协议的要求经常察看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状况;发现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损毁时应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拆迁符合规划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不得在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各类建(构)筑物、挖砂取土、打井、排放腐蚀性物质和种植深根作物。
  废旧金属回收站(点)严禁收购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物品。


  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事故造成土地、植被、河流污染以及财产损失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清除污染并予以赔偿。
  因盗窃、人为损坏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责任人暂未查明、损失严重的,可由当地政府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协商垫付,查明后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因管道维修、巡查事故所造成的污染和损失,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负责恢复和赔偿。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石油天然气设施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
  
建质[201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多年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十一五”期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总量逐年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建筑施工规模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易发多发。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自觉性和坚定性,努力推进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不断完善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积极贯彻落实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重点推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等三项制度的有效实施。适应新形势需要,制定修订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快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条例》,修订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统一技术规范》等。深入研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期造价内在规律,制定保障合理工期造价的相关规定。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安全施工。深入推进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带头严格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重点,加强层级督查和现场检查,突出检查工程建设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关键部位和环节。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定期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企业实行督办约谈制度。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工程招投标环节中的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行为,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肢解发包、恶意压价、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企业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工程、从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不按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不执行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的行为。要公开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引导工程建设单位选用信誉好、能力强、安全生产状况好的企业,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四)严肃认真查处安全事故。认真做好事故查处工作,严格执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督办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了解核实及报送事故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建议。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加大对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对事故责任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注册证书、吊销岗位证书等行政处罚。建立事故分析与通报制度,认真研究事故特点,积极探索事故防范措施。要将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在媒体上曝光,并公布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建筑安全监督检查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既要加强全面监督检查,又要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安全形势不好的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二是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既要督促企业加强自身检查,又要组织力量对工程项目及工地进行抽查。三是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性检查相结合,既要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又要组织加强对突出问题、专项问题进行集中专项性监督检查。四是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既要组织公开的监督检查,又要在不通知情况下进行暗查暗访。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在认真仔细上下功夫,真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生产安全隐患。要严肃认真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切实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生产安全隐患。

  (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个工程项目。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工程项目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对技术难度较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工程项目安全隐患,要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预报预警。要督促工程建设单位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及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对重大隐患进行治理消除,对不认真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注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工作岗位安全技能,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并掌握基本安全技能和防护救护知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引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加大培训费用投入,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要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社会化培训机构作用,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企业多层次培训体系,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八)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地区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稳定建筑安全监管队伍,不断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保障工作经费来源,努力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建筑安全监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对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及业务能力的教育培训。建立完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建筑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和依法监管水平。创新建筑安全监管方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建筑安全监管效能,并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九)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大力宣传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依法维护和落实建筑企业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员工监督举报各类建筑安全隐患,并对举报者予以奖励。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公开监督。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营造全社会共同重视建筑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积极认真对待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新闻报道,及时对新闻报道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严肃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公开查处结果;情况有出入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让社会公众及舆论全面地知晓情况。

  三、切实加强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组织落实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认真研究和积极宣传《意见》精神,全面把握《意见》基本原则和丰富内涵,增强贯彻落实《意见》的自觉性。紧密联系实际,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及特点,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工作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主动性和前瞻性,统筹安排好建筑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更好地推动建筑行业的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土地利用需总体规划

潘 ?F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如何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是有关国计民生的大事。尤其是中国这样疆土广大的国家,更应该重视有计划的开发利用土地,结合各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进行总体规划,避免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此外,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城市的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问题是如何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仍是当务之急。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如何摆脱地方主义倾向,从全国一盘棋的角度出发,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管理与利用的有关规定,那么我国的土地资源利用将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阶段。只有充分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才不会出现偏面追求经济效益而重复建设或占用有限的耕地之类情况,关键是各级政府的决策者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同时加强必要的监督。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