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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3:55:50  浏览:9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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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库[2008]62号
 

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财库[2006]4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代理业务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综合考评业务范围的界定

  纳入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范围的,除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外,还包括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业务和公务卡相关业务。

  二、关于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业务和公务卡相关业务的考评

  (一)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业务的考评包括:代理银行是否及时、规范、准确地向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反馈专项资金指定账户支付信息;相关信息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按照要求与监控系统对账等。

  (二)公务卡相关业务的考评是对代理银行作为公务卡发卡银行,在公务卡业务的组织管理、资金支付和信息反馈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包括:

  1.代理银行是否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定制公务卡,并及时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

  2.代理银行是否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为预算单位和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支付、还款等有关业务。

  3.代理银行是否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账户的划款信息和公务卡向商户付款的明细支付信息,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4.代理银行是否按照公务卡管理要求,及时开发公务卡支持系统,并通过及时对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维护、升级等措施确保系统运行安全、高效、便捷。

  5.其他违反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对于代理银行违反上述考评规定的行为,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对照《办法》相应条款,实行扣分处理。

  三、关于年度业务规模大小标准的划分

  《办法》第十九、二十和二十一条规定:对于代理银行违规行为,区分年度业务规模大小按次扣分。其中,年度业务规模大小的划分标准是:银行年度代理业务规模占总规模的比重高于平均水平的代理银行为年度业务规模相对较大的代理银行,低于平均水平的代理银行为年度业务规模相对较小的代理银行。年度业务规模较大的代理银行按下限扣分;年度业务规模较小的代理银行按上限扣分。

  银行年度代理业务规模占总规模的比重,由银行年度代理财政直接(授权)支付金额占财政部年度财政直接(授权)支付总金额的比重与年度代理财政直接(授权)支付笔数占财政部年度财政直接(授权)支付总笔数的比重,算术平均后得出。

  四、关于代理银行协议履行问题的收集

  根据《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代理银行协议履行问题的收集工作机制:

  (一)建立业务检查制度。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对代理银行业务处理能力、内控管理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等进行检查,同时不定期走访中央预算单位,对代理银行协议履行问题实施考评。

  (二)设立意见反映电话和意见箱。中央预算单位可拨打010-68552297,68552046或发送电子邮件至YHWT@mof.gov.cn,向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反映或投诉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题。

  五、关于综合考评结果的运用

  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对代理业务水平等级为优或良的代理银行进行通报表扬。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将综合考评结果、有关扣分情况、业务代理手续费浮动情况、预算单位对代理银行的意见和有关管理建议反馈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应对综合考评揭示和反映的问题,予以关注和改进,并及时向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工作改进情况。

  

           二○○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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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为规范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申报材料的制作和上报,保证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就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作为基金主要发起人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代表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提交按本通知规定制作的申报材料。

附件: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申报材料”字样;
2、拟设立的基金名称、申请人名称。
(三)份数
申报材料一式6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
二、申报材料目录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名称、拟申请设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类型、基金规模、存续期间、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基金的交易或申购与赎回安排、拟委托的托管人和管理人以及主要发起人签字、盖章等。
(二)发起人情况
1、发起人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公司的成立时间、批准机关、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主要股东等。
2、法人资格与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证券经营机构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发起人协议
主要内容包括:
1、拟设立基金名称、类型、规模、募集方式和存续时间等;
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并具体说明基金未成立时各发起人的责任、义务;
3、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期限以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4、拟聘任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5、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
6、其他事项。
(四)基金契约
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规定制作。
(五)托管协议
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规定制作。
(六)招募说明书
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规定制作。
(七)发起人财务报告
主要发起人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其他发起人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
(八)法律意见书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发起人资格、发起人协议、基金契约、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拟委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起人主要财务状况等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九)募集方案
包括基金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公告。




1997年12月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9〕29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7年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一些地区还存在着事故处理不够规范、处理周期过长及与其他部门沟通配合不够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事故处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处理工作,不仅有利于强化事故责任追究,也有利于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事故处理工作,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对事故进行严肃处理。对事故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改进加强各项措施,切实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二、及时上报事故有关情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及时上报事故有关情况。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通过传真方式将情况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于情况不太清楚、内容不全的,了解情况后要及时补充上报。情况紧急、性质严重的事故,可先电话报告,了解核实情况后再以书面形式上报。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快报系统”将事故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积极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或积极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在事故调查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作用,依据国家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加强事故结案和报送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事故调查情况,积极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做到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结案。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对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罚权限属于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对事故处罚权限不在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批复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材料,报送有处罚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罚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事故处罚力度,对于不履行职责、不落实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真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于责任单位,该吊销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该降低资质等级的降低资质等级,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该责令停业整顿的责令停业整顿,该罚款的罚款。要强化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负有责任的相关执业资格注册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该责令停止执业的责令停止执业,该吊销岗位证书的吊销岗位证书,该罚款的罚款,决不能姑息迁就。
  六、建立事故分析和通报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对本地区发生的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要进行深入剖析。通过加强对事故的统计分析和研究,认真查找事故发生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对策,进一步减少事故的发生。要建立事故通报制度,按月度或季度进行事故通报,特别是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和连续发生事故的地区和企业及时进行通报,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起到警示借鉴效果。
  为更好地指导监督各地做好事故处理工作,我部将从2010年起建立“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统计通报制度”,对全国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事故处理工作做得好的地区予以表扬,对事故处理不及时、工作不到位的地区进行批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存在的问题,加强各项工作措施,切实做好事故处理工作,扎实推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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