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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23:54  浏览:9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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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3]299号




关于印发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3]5号)的要求,确保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目标的实现,我局组织编制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制定本辖区淮河流域2003、2004、2005年度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请于2003年9月底前将你省年度计划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李 雪

电 话:(010)66153366-5802、5804,66154767(兼传)

E-mail:li.xue@zhb.gov.cn

附件: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


二○○三年六月二五日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

淮河流域是“九五”和“十五”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3]5号)的要求,确保《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淮河计划》)目标的实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淮河计划》为依据,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以规划区为基础,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加强工业污染治理,稳定达标排放;重点治理城市污水和垃圾,大幅度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淮河计划》实施中,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确保治污目标如期实现。

二、实施原则

(一)以规划区为基础,实行水质目标管理

围绕2005年淮河干流水质进一步好转,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的目标,以规划区为基础,重点监督跨界水质,落实治污项目和投资,明确治污责任主体,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措施。在体现流域治理和区域治污特点的基础上,完善水质目标管理机制。

(二)总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

要按照区域内各城镇对水质影响的程度、范围,结合各区域的水质要求,优先实施重点区域治污项目,着重解决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的水污染问题,确保治污目标按期实现。

(三)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原则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要以规划区为基础,根据确定的水质目标和治理措施,落实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淮河计划》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各个规划区的年度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逐级签订责任书,确保各项治污措施的落实。

三、实施目标

(一)总体目标及年度目标

l、总体目标

到2005年底前,在保证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生态流量的情况下,确保淮河干流水质进一步好转,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淮河流域年COD排放总量控制在64.3万吨,入河量控制在46.6万吨,COD排放量在2000年排放总量基础上削减39.3%,氨氮年排放总量控制在11.3万吨,入河量控制在9.1万吨,氨氮排放量在2000年排放总量基础上削减25.7%。

2、阶段性目标

距离《淮河计划》目标的实现时限仅剩下两年多的时间,治污工作年度目标如下:

(1)2003年目标

淮河流域江苏、山东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水质明显改善。(涉及断面33个)

(2)2004年目标

淮河干流、南水北调淮河流域安徽控制区及淮河中游河南规划区水质明显改善。(涉及断面73个)

(3)2005年目标

《淮河计划》目标全面实现。淮河干流、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城市饮用水源地等50个断面水质达III类;46个断面水质达IV类,3个断面达V类;12个枯水期无天然径流和主要闸坝控制河道断面水质COD浓度低于70毫克/升。

(二)规划区和相应控制单元

2003年治污工作应围绕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确定的淮河流域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及洪泽湖规划区、山东南四湖规划区及沂沭河规划区共4个规划区的33个控制单元展开,确保淮河流域江苏、山东南水北调输水线路水质明显好转。

控制单元具体为: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的新通扬运河、北澄子河、入江水道、淮河盱眙段、大运河淮阴段、大运河宿迁段、大运河邳州段、不牢河、房亭河、沛沿河、徐沙河、复兴河等12个控制单元及洪泽湖规划区的老汴河1个控制单元,山东南四湖规划区的东鱼河、梁济运河(李集、邓楼)、泗河、白马河、老运河(济宁段、微山段)、赵王河、西支河、光府河、韩庄运河、城郭河、峄城沙河、薛城小沙河、老万福河、泉河、洙水河、洙赵新河等18个控制单元及山东沂沭河规划区沂河、邳苍分洪道2个控制单元,重点解决江苏徐州河段和山东的南四湖区域污染问题。

重点改善的水质断面具体为: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的江都西闸、高邮、金湖、老子山、淮阴(大)、宿迁、邳州、蔺家坝、土山、沛县沿河口、沙集西闸(上)、复兴闸上等12个断面和江苏洪泽湖规划区的洪泽湖临淮乡1个断面,山东南四湖规划区的西姚、李集、邓楼、尹沟、马楼、西石佛、老运河(微山段)、扬庄闸上、北外环桥、东石佛、台儿庄大桥、群乐桥、贾庄闸上、薛城小沙河口、老万福河口、牛庄闸上、公路桥下、喻屯等18个断面和山东沂沐河规划区的韩旺、林子2个断面。

2004年,在巩固淮河流域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洪泽湖规划区及山东南四湖、沂沭河规划区南水北调东线控制单元治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淮河下游规划区及南四湖、沂沭河规划区其余控制单元的治污力度,全面加大淮河中游河南规划区、安徽规划区的治污力度,完成73个控制单元的治污工程,全面实现淮河流域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和淮河中游河南敏感区水质的明显改善。

控制单元具体为: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的安河、串场河、射阳河、灌溉总渠、斗龙港、灌河、新洋港、盐河(灌南段、灌云段)、蔷薇河干流段、西盐大浦河市区段、排淡河干流段、青口河干流段、石安河干流段、东门五图河干流段、新通扬-通榆河、濉河、六塘河、古山河、怀洪新河、九里沟-杭家铺大桥姜堰段、泰西-洪林大桥姜堰段、泰西-洪林大桥泰州段、朱庄-兴化市出水断面泰州段、朱庄-兴化市出水断面兴化段、大运河扬州段、古运河、宝射河、通扬运河扬州段等29个控制单元,南四湖规划区的万福河、薛城沙河、新薛河、北沙河等4个控制单元,沂沭河规划区的沭河莒县莒南段、新沭河临沭段、白马河郯城段、枋河、武河、沙沟河、沂南小河、沭河等8个控制单元,洪泽湖规划区的包河、浍河(黄口、固镇)、沱河(永城、宿县)、池河、白塔河、濠河、新汴河、濉河、怀洪新河、奎河等12个控制单元,淮河中游河南规划区的黑河、沙河、北汝河、清异河、贾鲁河、颍河、涡河、惠济河、古宋河、大沙河等10个控制单元,淮河中游安徽规划区的淮河、谷河、颍河、西淝河、涡河、黑泥泉河、沣河、淠河、东淝河、史河等10个控制单元。

重点改善的水质断面具体为: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的小王店、东台廉贻大桥-阜宁啤酒厂、阜宁磷肥厂-射阳闸、苏嘴-六垛闸、大团桥-斗龙闸、响水西城湾-陈港、大纵湖出口-新洋闸、南闸、伊山北桥、临洪闸、向阳桥、大板跳闸、坝头桥、浦西桥、杨集大桥、古贲大桥、洪农大桥、石渡、徐淮路、双沟大桥、杭家铺大桥、洪林大桥、泰东、朱庄、冷冻厂、施桥船闸、新开河口、望直电厂、油库桥等29个断面,南四湖规划区的方庙、十字河大桥、洛房桥、王晁桥等4个断面,沂沭河规划区的高峰头、大兴桥、三捷庄闸、角沂、310公路桥、沙沟桥、张庄、邵店桥等8个断面,洪泽湖规划区的马桥、黄口、永城张桥、固镇、公路桥、天长华工厂、宿县芦岭、凤阳、泗县公路桥、泗县八里桥、五河、黄桥等12个断面,淮河中游河南规划区的沈丘李坟、刘李渡口、大陈闸、高村桥、西华大王庄、沈丘纸店、鹿邑付桥闸、东孙营闸、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等10个断面,淮河中游安徽规划区的胡大涧、沫河口、阜南、颍上段下游、利辛段、蒙城段下游、临泉段下游、工农兵大桥、新安渡口、五里闸、红石嘴等11个断面。

2005年,在巩固前两年治污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完成淮河上游河南规划区的淮河、浉河、潢河、史灌河、洪河、汝河等6个控制单元的治污工作,全面实现《淮河计划》目标。

四、实施重点

(一)重点区域

淮河流域治污的关键在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和淮河中游河南规划区,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的关键在江苏徐州段和山东南四湖区域。2003年和2004年,重点实施该区域治污项目。

淮河流域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共涉及33个控制单元,需建设城市污水处理、截污导流、流域综合治理、工业结构调整、工业点源综合整治5类项目235项,投资108.3亿元。治理重点光府河、城郭河、洙赵新河、老运河、泗河、东鱼河、白马河、老运河(微山段)、梁济运河、不牢河等10个控制单元。

(二)重点工作

“十五”淮河流域治污工作的重点是:

1、进一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COD和氨氮总量控制方案,按7个规划所对应的控制单元,层层分解,分区进行治污工作,分区完成削减任务。应于2003年底前完成总量控制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并纳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2、配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大幅度改善调水区域水质。

淮河流域江苏、山东两省南水北调东线输水线路区的城市污水处理、工业结构调整、工业点源综合整治、截污导流、流域综合治理5类项目235项应于2003年底前全面开工,力争在2004年见效。

3、继续狠抓工业污染源,确保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同时通过抓工业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来实现工业污染排放量的削减。

(1)各省应于2003年底前,制定制浆造纸、酿造和制革等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计划。

(2)按照容量总量控制的原则,于2003年8月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3)大力推行清洁生产,2003年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4)加大氨氮污染物总量削减力度。对日排氨氮100公斤的工业污染企业,要进一步提出稳定达标要求。

(5)加强淮河流域19家工业污染大户的治理和监管。

(6)加强淮河流域新建工业污染源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4、加大城市污水和垃圾治理力度。

(1)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完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监管机制。对于现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要进行检查,对运行效率不高和不能达标排放的,要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没有脱氮除磷工艺的,要按照国家标准对原有设施进行改、扩建;对于在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必须做到管网配套建设,管网不配套的,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对于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工程的实施进度。管网不配套的项目或没有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立项。新建的污水处理厂要有脱氮除磷工艺。所有污水处理厂要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2)加快城市垃圾处理场建设,促进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5、农业面源治理

(1)农业面源治理的重点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纳入规范化的管理,确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污水于2003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水冲式养殖和散养式养殖必须坚决取缔。

(2)应在淮河干流及重点水源地保护河段划定农药、化肥禁施区,制定农药、化肥使用的削减计划,进一步减少农药、化肥污染。

(3)在淮河流域南四湖、洪泽湖和骆马湖区域积极建立有机食品基地、绿色食品基地、无公害食品基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农业结构调整,解决农业面源对湖泊的污染问题。

6、生态保护和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1)在省界、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应加强生态隔离带、湿地建设,进一步削减面源污染的入河量。

(2)对沿岸城市河段继续进行综合整治,加强河道管理,改善地表水环境,保护水环境风貌。

7、饮水工程

(1)通过实施严格的工业、农业污染控制和禁磷等手段,保证饮用水源地水质清洁。

(2)调查农村地区饮用水现状,通过实施打井工程,努力解决农村的饮用水问题。

8、强化管理

(1)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努力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2)针对省界以及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制定“水质安全的应急预案”。在枯水期、调水期等特殊时期,对相关的工业污染源提出限产限排的要求,并提出相应的生态需水量要求,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3)加强对314个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四省环保部门应针对各自辖区的入河排污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实现统一监测,统一监管,为实现污染物入河量削减目标提供可靠保证。

(4)四省应针对人民反映强烈、又能进行有效治理的污染问题制定“亮点工程”计划,着重先期解决人民关心的水环境污染问题。

9、继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水质水量监测,并按时向社会公布水环境状况。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五、资金来源

《淮河计划》项目总投资255.9亿元,其中列入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的项目投资108.3亿,筹资方案及额度与东线治污规划保持一致。剩余147.6亿元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承担,国家予以适当支持。淮河流域四省要建立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良性运行机制,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增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工业企业的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国家给予适当支持。同时努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争取银行贷款、社会集资和国外资金等,保证资金落实到位。

六、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监管,督促实施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淮河计划》和国务院批复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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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1年8月22日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审计局局长王本波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所作的《关于2000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认为,审计部门在对2000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做了大量的工作,查出了一些违法违规问题,有些问题相当严重,为严肃法纪,规范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巩固审计成果,会议特作如下决议:
一、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从依法治市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对待这次审计查出的问题。要加强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理财;要认真总结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得力措施,建章立制,规范财经行为,从制度上和机制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充分利用审计成果,规范财经、财会秩序。
二、市人民政府对这次审计查出的财政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如市公安局、物价局、土地管理局、科委等部门的问题,要严格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屡查屡犯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对违法违纪资金要依法追缴入库,决不姑息迁就;对市财政局在预算执行中一些不合法、不规范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要督促其整改。通过严肃查处和认真整改之后,务必在年底前如实地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审计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严肃处理审计查出的各种问题。要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加大对群众特别关注的房改、医保、社保、土地等专项资金收支和预算外资金审计的力度,并将查处和审计结果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要依法做好其他各项审计监督工作,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为全市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将加大监督力度,对这次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整改。要大力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哈尔滨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府


哈尔滨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7日 市府令第2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场的登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辖区内开办市场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各类专业市场、综合市场、早晚市场和摊区等。


  第四条 市场的登记管理,要坚持“积极扶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繁荣经济,方便生产”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开办市场的单位,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市场设计图纸。
  (三)资信证明。
  (四)市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五)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七条 申请利用市区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或摊区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市政、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占用道路许可文件。
  特殊需要利用市区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或摊区的,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有关部门要从严审批。


  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办市场单位所提文件进行审查,对拟开办的市场进行实地调查,符合规定的,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十日内核发《市场登记证》。


  第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开办的市场,开办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条 市场需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撤销、关闭的,开办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内设立的管理机构或派驻的管理人员,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开办人可依照有关规定或协议的约定,收取场地、设施租赁费。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执罚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罚款使用的收据和对所罚款项的处理,按《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市场登记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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