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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32:40  浏览:8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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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不动产拍卖市场的管理,保证拍卖活动依法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不动产拍卖,由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负责进行。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是事业性服务机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按照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不动产拍卖业务。
深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深圳市不动产拍卖活动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的不动产拍卖活动,在深圳特区内的不动产拍卖,均须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进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之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
“拍卖物”是指被委托拍卖的不动产;
“拍卖人”是指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其有权处理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物的单位和个人;
“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买得拍卖物的竞买人。
第五条 拍卖活动实行公开竞价与招标方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拍卖物
第六条 除第八条规定之外的不动产,均可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不动产须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进行拍卖;
(一) 因行政行为需要变卖的不动产;
(二) 无主不动产;
(三) 其他依法应拍卖的不动产。
第八条 下列不动产禁止拍卖;
(一)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不动产;
(二) 所有权有争议的不动产;
(三) 处分权有限制或有争议的不动产;
(四) 已被采取司法、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动产;
(五) 其它不能拍卖的不动产。
第九条 拍卖全民所有的不动产,须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共有不动产的拍卖,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已发生租赁关系的抵押贷款的不动产拍卖后,原租赁关系按《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拍卖人
第十二条 拍卖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依法进行拍卖。
第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参加竞买活动,亦不得委托他人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买活动。
第十四条 拍卖人不得将拍卖物再委托他人拍卖。
第十五条 拍卖人对委托其占管的拍卖物负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 拍卖人有权按规定收取拍卖费用。
第十七条 拍卖人不按委托拍卖合同条款出售拍卖物,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拍卖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 委托人、竞买人和竞得人
第十八条 委托人对拍卖物须拥有处分权。委托人隐瞒拍卖物存在争议、被查封或其他强制措施等情况而造成竞买人、竞得人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拍卖人负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的抵押需要拍卖抵押物,由抵押权人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条 因司法、行政行为所需拍卖的不动产,由作出上述决定机关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一条 因债务清偿涉及以不动产抵偿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同意并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二条 无主不动产的拍卖,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取得拍卖物的应得价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费用,拍卖的费用可从拍卖物价金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与拍卖人可以协商确定拍卖物的保留价格,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格出售拍卖物。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不得参加竞价,但在拍卖前拍卖人有明确宣布委托人有保留价格时,委托人在拍卖中可享有一次应价权。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但当其他竞买人的应价高于其应价时,其应价即失去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由于拒不交付或迟延交付拍卖物造成竞得人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拒不支付或未按规定时间支付价金的,拍卖人有权对拍卖物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支出的费用由原竞得人承担。如再行拍卖的价金少于原拍卖的价金,其差额由原竞得人补足。

第五章 拍卖方式
第三十条 根据拍卖物的性质委托人的意愿,拍卖人可采用公开竞价、招标方式拍卖。
第三十一条 公开竞价方式:由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物的底价,然后由竞买人竞相加价,当无人继续加价时,由拍卖主持人定槌成交。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方式:由拍卖人公布拍卖物的有关情况,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价密封寄送给拍卖人,由拍卖人按期当众开标,拍卖物由最高应价者得。当应价相同时,由先寄送者得。

第六章 拍卖程序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须向拍卖人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一) 个人身份证明;
(二) 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
(三)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 拍卖物的产权证明;
(五) 对拍卖物有处分权的证明文件;
(六) 拍卖物的详尽资料;
(七)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拍卖人依有关规定对委托人和拍卖物进行审查合格后,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二) 拍卖物的名称,所在位置、数量、面积、使用年限及用途;
(三) 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四) 拍卖费用条款;
(五) 价金的取得条款;
(六) 拍卖方式;
(七) 拍卖期限;
(八) 拍卖程序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九) 违约责任;
(十) 签约日期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一) 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第三十五条 因银行抵押贷款所产生的拍卖申请,抵押权人必须先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提供抵押人的违约或其他依法可提请拍卖的证明资料,由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发出抵押物的占管通知书,然后向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申请拍卖。
第三十六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十五日前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拍卖时间、地点;
(二) 拍卖物的基本情况;
(1)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的内容;
(2) 拍卖物使用、占管或租赁状况;
(3) 产权性质;
(三) 拍卖物转让后应缴纳的税费种类;
(四) 竞买人的条件;
(五) 竞买保证金;
(六) 拍卖方式;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拍卖人应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由于公告不真实,造成竞买人损失的,拍卖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告期间,拍卖人应当备有拍卖物的有关资料供竞买人查询,并提供实地查勘的方便。
第三十八条 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须向拍卖人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一) 个人身份证明;
(二) 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
(三)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 资信证明;
(五)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拍卖人对竞买人的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竞买证,并收取保证金。
第四十条 拍卖人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竞得人与委托人或拍卖人签订《不动产拍卖转让合同书》。除即时清结外,竞买人必须交付成交额20%的定金。
第四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在拍卖行签订《不动产拍卖转让合同书》时,竞得人应向拍卖人交付成交额1. 5%的拍卖手续费,并按拍卖合同书的规定如期向拍卖人付足价金。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依法收取的拍卖物价金,按下列顺利处分:
(一) 偿付因拍卖不动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 扣缴拍卖物本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三) 代交因不动产转移登记所应支付的税费;
(四) 所剩价金交委托人。
第四十三条 拍卖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止:
(一) 拍卖物的处分权发生争议,司法、行政机关发出中止拍卖书面通知的;
(二) 公告期间对拍卖物所有权有争议尚未裁定的;
(三) 委托人申请中止拍卖程序,经拍卖人同意的;
(四) 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
(五) 其他约定可以中止拍卖程序的事件发生。
中止拍卖由拍卖人宣布,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拍卖继续进行。
第四十四条 拍卖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
(一) 拍卖物无人认购;
(二) 经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委托人对拍卖物没有处分权;
(三) 委托人申请终止拍卖,经拍卖人同意的;
(四) 拍卖物在拍卖前灭失;
(五) 其他约定可以终止拍卖程序的事由发生。
拍卖程序终止后,拍卖物需再行拍卖的,应重新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申请中止或终止拍卖,造成竞买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拍卖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中止或终止拍卖程序,拍卖人有过错的,造成委托人、竞买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宝安县的不动产拍卖活动,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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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目前期刊出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目前期刊出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政治部,各群众团体、民主党派:
通过近二年对新闻出版业散滥状况的治理,全国期刊出版业走上更加健康、繁荣、有序的发展道路,涌现出一批导向正确、质量较高、装帧印制精美的优秀期刊。但是,由于一些主管、主办部门疏于对所属期刊的管理,有个别期刊时有不遵守宣传纪律的情况,在宣传报道中出现错误的
导向;有的违反新闻出版法规、规章,擅自改变办刊宗旨、编辑方针,擅自更改期刊名称,利用改变刊期搞一号多版等。此外,一些内地单位在境外注册期刊后,将其在内地编辑出版发行,严重扰乱了国内期刊市场。为促进期刊出版繁荣,保障期刊出版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出版期刊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服从大局,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
二、出版期刊不得擅自改变办刊宗旨、编辑方针、擅自扩大专业分工范围。如确有必要改变,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设立出版单位的程序,由期刊的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转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三、出版期刊必须遵守一刊一号、一号一版的管理规定,不得利用改变刊期擅自增加版本。
四、期刊名称是期刊的标识,其它名称、文字不得与刊名并列,不得以要目或其它文字代替刊名,要目字号应小于刊名字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
五、期刊增加主办单位须按本通知第二条的程序办理。
六、期刊改变刊期,须按《出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由期刊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其转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七、出版期刊必须遵守《关于性知识、性科学图书出版的通知》((88)新出图字第1351号)的规定,凡属性知识、性科学的文章,限由有关的期刊安排刊载,“不得以普及性知识、进行性教育为借口,渲染性技巧和进行有关性的低级下流描写”。
八、期刊主办、主管单位应按《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的暂行规定》切实履行所负职责。
九、各地出版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关于海外报刊不得在内地自行征订发行的通知》((94)新出联1号)的规定,“海外报刊在内地的发行工作,须经国家批准的报刊进口单位办理,海外报刊在内地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海外报刊在内地的征订发行业务。海外报刊不得通过内地
驻外机构利用内地其他渠道办理发行业务”。
各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对有违规问题的期刊必须责令其限期纠正,问题严重或仍不改正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新出期(1997)118号)、《出版管理条例》的规
定,对其从严处罚。



1998年10月16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教党[20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把教育系统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发挥教育系统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作用,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的重要精神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之际、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文化改革发展重要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胡锦涛总书记在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深刻地阐述了新形势下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做好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次会议是一次从战略上对文化改革发展进行研究部署的重要会议。

  这次会议通过的《决定》,全面总结我们党领导文化建设的成就和经验,深刻分析文化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在集中全党智慧的基础上,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新形势下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重要方针、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决定》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肩负历史使命的深刻把握、对国内外形势的科学判断、对文化建设的高度自觉,充分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对于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地各校要把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要深刻领会文化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任务,深刻领会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方针,深刻领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深刻领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和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深入领会新形势下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深刻领会《决定》对教育系统提出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关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不断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结合实际、发挥优势,全面贯彻落实《决定》对教育系统提出的各项任务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和《决定》要求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与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建党90周年大会上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向深度和广度拓展。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参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普及计划,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动员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二)进一步发挥学校文化育人和文化传承创新作用。牢固树立文化育人的教育理念,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加强诚信教育,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广泛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增加优秀传统文化课程内容,加强优秀传统文化教学研究基地建设。创新文化人才培养模式,高校要鼓励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工作。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优化专业结构,与文化企事业单位共建培养基地,培养大批高素质文化人才后备力量。提高校园文化建设水平,大力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不断拓宽文化育人的新平台新阵地。推动我国高水平教育机构海外办学,提高孔子学院办学质量和水平。加强国际理解教育,推动跨文化交流,增进学生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建立面向外国青年学生的文化交流机制。

  (三)进一步繁荣发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高校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31号)精神,巩固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传统学科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并重,结合我国实际和时代特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加快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转化。积极参与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着力推出代表国家水平、具有世界影响、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优秀成果。积极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力量的整合,发挥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骨干作用,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专业优势的思想库。

  (四)进一步提升学校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能力。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壮大文化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高校要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和科研开发机制,参与文化领域产学研战略联盟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文化科技创新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高校要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的作用,积极开展文化现象、文化规律、文化政策等方面研究,为国家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提供对策和建议。

  三、加强领导、确保实效,切实组织好全会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带头学习全会精神,动员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全面学习领会全会精神,按照中央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密结合工作学习实际,全方位推进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认真总结本地区、本单位文化建设的成功经验,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文化建设,满足广大党员干部、师生员工的文化需求。

  (二)制订工作方案。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全会精神和中央的总体部署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制订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教育部已制定学习宣传贯彻重点工作安排(附后),对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做出了全面部署,各地各校也要做好相应工作安排。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宣讲会、讨论会、座谈会以及举办研讨班、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开设专栏,宣传全会精神和教育系统文化建设的典型经验。精心安排广大教师学习、讨论全会精神,不断激发广大教师献身文化传承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大力组织广大学生,特别是高校学生学习全会精神,不断提高广大学生的文化自信和民族自豪感,自觉投身到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历史实践中。教育系统新闻宣传机构要抓紧制定完善全会精神的具体宣传计划,努力营造学习贯彻的浓厚氛围。

  (四)狠抓工作实效。要根据全会精神,认真梳理教育系统的工作任务,并以此为契机,带动并兴起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新高潮。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目标要求,积极稳妥地实施教育规划纲要规定的各项发展项目,大胆突破制约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应有的贡献。

  各地各校学习宣传贯彻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教育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重点工作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教育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
六中全会精神重点工作

  一、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热潮,把教育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师生员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重大决策部署上来。

  1.及时传达学习。召开教育部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作出部署。

  2.抓好宣讲培训。邀请有关专家为全体干部职工做全会精神专题宣讲。召开地方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负责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教育部直属机关干部等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各地各高校也要以党员干部为重点,以高校学生和青年教师为主,广泛开展全会精神专题宣讲、学习研讨和培训活动。

  3.加强研究工作。对全会上中央明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组织教育系统、高等学校的研究力量开展系统研究工作。

  4.加强宣传工作。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电视台等教育媒体和教育部门户网站开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专栏,组织专题报道,大力宣传全会精神,大力宣传各地各校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好做法好经验。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引导活动。

  二、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强重点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5.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大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存在的现实问题。

  6.进一步检查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一年来贯彻落实情况,要把思想道德教育、思想理论建设作为重点检查内容,推动各地各校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7.召开教育系统“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经验交流会,推动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组织开展教育部机关干部深入基层调研蹲点活动,努力做到和基层干部师生面对面、心连心。

  8.联合中组部、中宣部筹备开好第20次全国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

  9.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抓好教育部牵头的93种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编写工作。会同中宣部做好中央牵头的41种重点教材的教师培训和推广使用工作。继续抓好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和高校思政课骨干教师研修工作。制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见》。组织开展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教学研究状况调研。

  10.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加快推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本科4本必修课教材修订,及时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做好5本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大纲编写工作,确保2012年春季全面实施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方案。完善和实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研制印发《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测评体系》。

  11.推动理论研究与理论创新。组织教育系统特别是高校专家学者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研究,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专项研究,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研究,形成一批高水平成果。加强教育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建设。

  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国情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改革开放教育、国防教育;广泛开展民族精神教育、时代精神教育;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法制宣传教育。

  12.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课程。完善义务教育德育、语文、历史、体育、音乐、美术课程标准。推进义务教育德育、语文、历史、体育、音乐、美术等学科教材编写和普通高中思想政治教材《文化生活》修订工作。修订普通高中德育、语文和历史课程标准。编写出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青少年学习读本》。积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改革。

  13.加强和改进中小学生德育工作。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中小学教育指导纲要》,召开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经验交流会。积极推动与相关部委建立开展中华传统文化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艺术教育、国防教育、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资源教育、安全健康教育等多方面专题社会实践的机制。研究制定《加强新形势下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义务教育阶段国防教育指导纲要》。深入开展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继续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开学第一课”。印发新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印发《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发挥家长在德育和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组织修订《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14.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施立德树人工程,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科学化水平。培养一批高水平思想政治教育专家,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以中央文明委名义印发《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召开全国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动高校普遍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开设心理健康课程。

  15.加强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印发《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全面启动教育系统“六五”普法工作。完善依法治校目标要求,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启动全国教育普法网站建设工作。建设青少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研究基地。

  16.加强和改进形势政策教育。加强形势与政策课教育教学工作。继续大力推动省部级领导干部为师生做形势报告,并形成制度。联合中宣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时事教育的意见》。用好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单位的资源,制作《时事课堂》音像期刊供学校使用。

  17.加强民族团结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完成民族团结教育教材修订工作。会同国家民委召开第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发布《民族教育专题规划纲要》。召开内地新疆高中班办班十周年总结表彰大会,全面加强全国内地班管理工作。在西藏、四省藏区等地继续开展“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人民军队好、各族人民好”主题教育活动。配合中宣部等部门,指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活动。

  18.加强和改进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召开高校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座谈会。规划和建设好“中国大学生在线”网络,推动上海“易班”等区域性大学生网络社区建设,推进网上学生党建、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心理健康等主题网站建设。开展全国优秀辅导员博客评选,不断丰富校园网络文化产品。加强校园网络舆情工作,进一步增强引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文明上网教育,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加强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完善校园网开办BBS等交互式网站管理。

  四、大力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加快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转化,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9.启动实施新一轮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与财政部联合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及相关配套文件。召开繁荣发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会议。制订“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20.继续推动基地建设和项目实施工作。实施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基础研究中长期重大专项,建设一批具有专业优势和学科特色的思想库。实施重大攻关课题跟踪支持项目。启动专题数据库建设。支持社科普及读物项目。

  21.启动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加大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宣传推广力度。

  22.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召开第四届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颁奖大会。召开中央教科所更名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大会。统筹教育科学研究力量和资源,提高服务教育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价值的挖掘和阐发,发挥国民教育在文化传承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

  23.加强优秀传统文化研究。加大文史哲等学科支持力度,实施学术文化工程。加强文献资料的整理研究,推出一批对文化传承创新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24.推动传统文化教育普及。印发《教育部关于国家精品开放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支持“985工程”高校率先开放81门视频公开课,推动涉及文化教育的课程尽快上线,打造普及传统文化的优秀平台。开展“文化名家讲文化”、“高校名师大讲堂”等活动。加强中华经典教育课程资源建设,打造社会参与平台,推进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资源普及共享。

  25.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开齐开足课程,配齐学科教师,开展优质课、精品课评选。组织丰富多彩的校外、课外艺术活动。会同财政部、文化部继续大力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开展校园文化环境建设评比活动。建设一批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特色学校。

  26.开展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和基地建设。召开加强职业教育文化艺术教育视频会。推进学校广泛深入开展“中华经典诵读、书写、讲解”工作。召开学校书法教育教学现场会,推动落实加强中小学书法教育工作的部署。建设一批中华传统文化教育教学研究实践基地。

  27.做好申遗相关工作。指导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校建立世界遗产保护、非遗保护科研和培训中心。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工作。

  28.做好语言文字工作。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加强双语教育工作。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建设。开展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加强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和培训测试工作。巩固、深化和拓展两岸四地语言文化合作交流。

  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

  29.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推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贯彻落实。

  30.推动《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指导纲要》贯彻落实,制作中小学文明礼仪网络动漫读本。

  31.开展学习宣传先进典型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道德模范进校园活动。深入开展好向叶志平同志学习活动。搞好“人民科学家钱学森”事迹展布展巡展工作。进一步做好优秀大学生、优秀辅导员的宣传表彰工作。组织全国道德模范首都高校座谈巡讲活动。开展“2011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和“2011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评选活动。

  32.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意见》。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与中国科协联合开展研究生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

  33.推动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研究。继续落实《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和《中小学廉洁教育指导纲要》,重视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把廉洁教育内容融入相关教材,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成才规律,增强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大对党风廉政建设研究的支持力度。

  七、提高校园文化建设水平,引导高校凝练和培育大学精神;鼓励师生员工特别是青年学生参与基层文化建设和群众文化活动。

  34.组织青少年学生广泛开展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壮大文化志愿者队伍,鼓励师生员工特别是青年学生参与基层文化建设和群众文化活动。每年组织青少年学生开展学雷锋活动。会同共青团中央等部门继续组织高校学生积极参加“三下乡”、“四进社区”等活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指南》。

  35.印发《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加强高校章程建设,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和高校校园文化建设。召开大学文化建设专题研讨会,引导高校凝练和培育大学精神。组织实施校园文化创新项目,开展优秀成果评选,召开校园文化建设现场交流研讨会,汇编出版《高校校园文化建设案例》。开展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竞赛。

  36.推动全民阅读、全民健身和科学普及工作。会同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继续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组织开展“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活动,做好“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相关工作。大力推动阳光体育运动的开展,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研制《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切实增强学生体质的意见》,建立健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公告制度。实施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继续组织开展 “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青少年科学调查体验活动”、“科技馆活动进校园”等活动。实施县级校外活动场所科普教育共建共享试点工作。

  37.加强校史馆、博物馆、图书馆、学生活动中心等校内相关场馆建设,建设高校数字图书馆。联合全国红色旅游办公室命名一批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调研,摸清情况,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免费开放。召开红色经典艺术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座谈会。利用国家基础教育资源网开展“百部爱国主义影片展播”。

  38.加快开放大学建设,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建立终身学习网络和服务平台。

  八、鼓励教育系统文化企业加快改革,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

  39.推进高校基础研究特区、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前沿技术联合实验室和区域创新中心等建设,发挥高校相关学科优势和人才优势,争取承担更多国家文化科技项目,以科学技术成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积极争取依托大学科技园建设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促进高校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研究设立国际教育文化创意产业中心。支持我国城市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网络”,促进城市文化产业发展与创新。

  40.推进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制定集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架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整合内部资源,推进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融资,积极开展跨地区、跨媒体、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的兼并重组,有效整合和发展图书、报刊、音像、电子以及数字、电视、网络、手机等资源,打造功能齐全,多媒体融合,规模化、立体式、外向型的现代中国出版传媒企业。

  41.加强高校出版和期刊工作。深化高校出版社体制改革,开展高校出版社股份制改造问题调研。召开高校出版社发展座谈会。制定印发《关于推动高校出版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高校社科期刊工作,推动非时政类报刊体制改革工作。加强名刊工程建设,交流名刊创建的做法与经验。

  九、推动高校参与文化走出去工程,加强孔子学院建设,组织对外翻译优秀学术成果和文化精品,建立面向外国青年的文化交流机制。

  42.推进海外中国学研究,鼓励高校合作建立海外中国学术研究中心。实施“当代中国学术精品译丛”、“中华文化经典外文汇释汇校”项目,建设一批国际知名的外文学术期刊、国际性研究数据库和外文学术网站。支持高校境外办学。支持高校办好若干所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43.推进中外文化交流。实施“留学中国计划”和“海外留学计划”,建立面向外国青年的文化交流机制。继续开展形式丰富的各类中外师生教育文化交流项目。加快建设并管理好“国际青少年活动中心”。组织实施国际青年领袖基金项目。加强与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提升中国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44.加强孔子学院建设。完善发布孔子学院“十二五”发展规划,发挥好孔子学院综合文化平台作用。召开第六届全球孔子学院大会。实施国际汉语教材工程,编写一批高水平国际汉语精品教材。做好对外汉语教学节目推广工作,办好网络孔子学院。

  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高端紧缺文化人才培养计划。

  45.研究制定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召开专门会议,部署高校贯彻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精神,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为高层次领军人物和高素质文化人才的培养创造有利条件。

  46.印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完善评审办法及评价标准,加大对人文社科人选的支持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四个一批”和“文化名家工程”的有关任务。参与实施“千人计划”,做好部分急需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47.加强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高端紧缺文化人才培养计划”。充分利用“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出国留学项目”和“国家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培养文化艺术高层次领军人物和未来储备人才。会同文化部实施动漫高端人才联合培养实验班计划。继续组织实施“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就业培养和定向培训计划”。实施“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组织开展职业院校文化人才培养体制机制问题研究。

  48.加强文化类专业建设。发布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支持高校加强文化类相关专业建设。指导43个中等职业教育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发设置新专业,与行业企业共建师资培养基地、学生实习实训培养基地。推进“中等职业学校职业素养系列教材”建设。

  49.完善相关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工作,对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报考相关专业研究生实行定向招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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