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商业部宣布废止的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1:29:37  浏览:87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业部宣布废止的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商业部


商业部宣布废止的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1984年9月14日,商业部

1984年9月14日以(84)商办字第24号文、1984年12月4日以(84)商办字第31号文、1985年8月9日以(85)商办字第15号文,1986年9月1日以(86)商办字第5号文分四批宣布废止。(共1263件)

贸易部关于适当撙节棉布力量的措施(内工纺字25号 一九五0年一月三十一日)
贸易部关于公布国营贸易商品、现金、固定资产盘点办法等规定并通知分会决议请即执行(贸秘字第261号 一九五0年四月二十日)
贸易部清理全国国营贸易财产办法 (一九五0年四月)
贸易部关于统一掌握花纱布供需及价格的决定各机关企业均须遵守(内市字59号 一九五0年五月二十七日)
贸易部制定全国国营贸易企业系统暂行会计制度公布施行(贸秘字第463号 一九五0年六月二十九日)
贸易部颁发经营开支标准与事业费项目规定草案(贸会2580号一九五0年七月二十一日)
贸易部各专业公司今后供给零售公司及合作社物资作价办法(内粮零(8)字第5206号 一九五0年九月七日)
贸易部关于再明确规定棉粮比价希各地执行的通知(贸秘八字第67号 一九五0年十一月三日)
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各级合作社资金财产清理办法〔(50)财字第298号 一九五0年十二月九日〕
贸易部各专业公司供给合作社货物作价办法应遵照中财委规定并改变供给零售公司食油优待率〔内粮零(46)字第298号 一九五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贸易部一九五一年编订国营贸易计划暂行办法(一九五0年)
贸易部职工奖惩试行办法(一九五一年一月十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通知建设基金调剂教育基金及各级社盈余分配比例上缴股金比例等处理办法希查照并转知所属办理函(合会字第22号 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七日)
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土产总公司关于肥料供应协议(一九五一年二月五日)
贸易部各种差比价的计算原则和方法(一九五一年四月)
贸易部物价工作暂行条例(一九五一年四月)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各级合作社资金财产清理办法》第十四条的修正及补充规定〔(51)合财字第235号 一九五一年六年一日〕
贸易部各专业公司系统内部调拨作价办法(姚已字62号 一九五一年六月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全国各级合作社计划工作暂行办法(合计字第74号 一九五一年七月十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布置各级合作社业务高速日报、电报请通知全国各级电讯局的函(合计字第77号 一九五一年八月七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建立与加强合作社计划统计工作的决定(合计字第67号 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七日)
贸易部关于贸易工作上职权划分的决定(一九五一年十月九日)
贸易部关于颁布国营贸易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51)财检字第699号 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接收原敌伪官办合作社的处理办法〔(51)合财字第543号 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贸易部关于颁发《全国国营贸易系统职工奖励金提取动支办法》及《关于贸易干部训练费提缴拨付办法》的通知(财检字第727号 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贸易财国营贸易财务计划工作暂行实施办法草案(一九五一年十月)
贸易部关于所属国营贸易企业系统暂行会计制度(重订草案)(一九五一年十月)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消费合作社登记办法(草案)(一九五一年十月)
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业病虫药械供应的联合指示(一九五一年十一月)
贸易部为颁发《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所属全国国营贸易企业职工福利费提取办法》希遵照执行由(财检字809号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
贸易部关于颁发《国营贸易企业利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计姚字第1015号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五日)
贸易部关于颁发《国营贸易企业低值及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经费姚第字1571号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贸易部关于对少数民族地区私商管理的几项指示(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贸易部颁布关于国营贸易机构商品流转费的五种文件希各遵照执行的通知〔(52)经费字第16号 一九五二年一月十七日〕
供销合作总社附发一九五二年预购棉花指示及暂行办法希即布置执行由〔(52)合销工第43号 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贸易部关于颁发《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所属中国专业公司经营管理费开支标准》希自本年五月份起遵照执行的通知(财检姚字605号 一九五二年五月十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颁发国拨基金管理办法、各级联社企业奖励基金干部培养及福利基金提用办法的指示〔(52)合财字第417号一九五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各级合作社联合社财务管理暂行通则〔(52)财字合第429号 一九五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贸易部、供销合作总社为检发一九五二年度新棉代购协议希遵照与督促执行由〔(52)贸内联字第69号 一九五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国拨基金管理办法〔(52)合财字471号 一九五二年七月〕
贸易部关于国营贸易仓库实行经济核算制的决定〔(52)中仓字第1号 一九五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商业部地区差价掌握方案(草案)(一九五二年九月)
供销合作总社为通知直属单位行政及经营管理费用开支标准草案准暂先试行函〔(52)合财字第603/1680号 一九五二年九月〕
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关于颁发各级合作社接收敌伪官办合作社资金财产接交转帐处理办法的联合指示〔(52)合财联字第637/1843号 一九五二年十月十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颁发《调剂基金调剂细则》草案函〔(52)合财字第740/2008号 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六日〕
商业部为贯彻中央调商指示给各大区贸易部的指示〔(52)中商戌143号电 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修订行政及经营管理费用开支标准并通知实行函〔(52)合财字第786/2202号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日〕
商业部关于中央调商指示发出后各地执行情况的通报〔(52)商亥字186号电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国营粮食企业低值及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的指示〔(52)财技字第139号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一九五二年度各级合作社盈余分配标准及各项基金提用办法补充规定的指示〔(53)合财资字第13/0085号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解决各级社及其附属机构工资制人员多子女困难问题的意见〔(53)合干字第5/0082号 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七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通知调拨肥料按照修正作价办法执行由〔(53)合供生字第9/0094号 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国营粮食企业省、市粮食金库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53)财技字第83号 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商业部关于调整全国肉食价格的通知〔(53)中商字105号 一九五三年一月〕
商业部颁发国营商业系统财产损失处理试行办法〔商财检五字第2·66号 一九五三年二月十一日〕
商业部、外贸部关于调整全国鲜蛋牌价的通知(一九五三年二月十四日)
商业部关于制订国营商业系统核定资金等办法(草案)希各级单位于核定之日起严格贯彻执行的通知(财字第2·385号 一九五三年三月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颁发各级合作社联合社签订交易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53)合财直字第129/561号 一九五三年三月十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收购茶叶工作的指示〔(53)合销粮字第80/0618号 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日〕
商业部关于调整全国粮食纱布价格的方案(电报)(财经寅字220号 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商业系统提缴折旧基金及大修理基金动支管理办法(草案)希遵照执行的通知(财字第3·343号 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日)
商业部、外贸部关于调整鸡蛋价格问题由(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商业系统利润提缴暂行办法》希遵照执行的通知(财字第3·372号 一九五三年三月)
商业部一九五三年物价部门工作任务和制度(一九五三年五月五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国营粮食企业资产清理及估价办法的通知〔(53)财制字第638号 一九五三年五月十六日〕
商业部关于在零售企业单位组织学学零售商品金额核算制并选择适当单位在第三季度起再扩大试行的通知〔(53)商财研字第96号 一九五三年六月三日〕
商业部、粮食部关于收购小麦计划指标粉麦价格及各项措施问题(电报)(粮经已字37号 一九五三年六月九日)
财政部、粮食部关于《夏征运送公粮入库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联合指示〔(53)粮储字第200号 一九五三年六月十三日〕
商业部为颁发国营商业计划工作制度(草案)希即组织传达试行由〔(53)计综字第87号 一九五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固定资产转移处理办法的通知〔(53)财综字第91号 一九五三年六月三十日〕
商业部关于中国石油总公司掌握商品市场的补充规定〔(53)物字第95号 一九五三年七月十八日〕
粮食部、农业部为国营农场粮食产品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由〔(53)粮经字第483号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商业部关于对私营批发商恢复纳税后应注意问题的指示〔(53)中商午26号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商业部、粮食部关于大米收购问题的通知〔粮经午字第109号一九五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商业各公司之间调拨作价办法的通知〔物字第133号 一九五三年八月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更改城乡划分标准和统一计划商品目录的通知〔(53)合计综第223/2279号 一九五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商业系统利润解缴办法的通知〔商办字第116号 一九五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部、粮食部关于调升小麦收购价格的通知(粮经申4号 一九五三年九月二日〕
粮食部关于做好秋征、秋购入库中的粮食运输与保管工作的指示〔(53)储办字第327号 一九五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商业部、粮食部关于布置黄豆收购价格的通知(粮经申字第82号一九五三年九月三十日)
商业部、粮食部关于调整面粉和小麦价格方案(中商酉字第155号 一九五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商业部关于价格掌握的原则、方法与分工权限(草案)(一九五三年十月)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各级合作社监事会暂行工作规程(草案)(一九五三年十月)
粮食部关于加强小杂粮经营负责调剂副食品供应的补充指示〔(53)机经字第178号 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三日〕
商业部关于根据一九五四年国营商业网发展原则编制一九五四年商业网发展计划的指示〔(53)组组字第611号 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通知一九五三年十一、十二月份化肥作价办法及各级社经营化肥定率费用指标由〔(53)合叶二物字第16/0068号 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调整损失批准权限及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53)合财资字第930/03030号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七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颁发基本建设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由〔(53)合基字第33/0531号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商业部、粮食部关于粗粮大米价格调整方案(中商交291号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商业部颁发关于制定及审批调查统计报表及调查方案施行细则的通知(计统字第347号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商业部为转发大型工业企业定期统计报表实施办法表式及填报中有关问题的规定(计统77号 一九五四年二月十日)
粮食部关于国营粮食企业提缴折旧基金及大修理基金开支管理办法的通知〔(54)财制字第153号 一九五四年二月十九日〕
对外贸易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一九五四年预购茶叶协议的通知〔(54)合销粮密字第9/69号 一九五四年三月一日〕
商业部国营商业仓储公司经营规章〔(54)组仓字第76号一九五四年三月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粮食调运暂行规则》等四个办法的通知〔(54)供运字第211号 一九五四年三月三十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仓库容量、器材、人员定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54)仓定字第85号 一九五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粮食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预购粮食工作的联合通知(电报)〔(54)粮卯1号 一九五四年四月一日〕
商业部关于各专业区公司费用开支办法的规定(财会字第155号一九五四年四月五日)
粮食部关于粮食调拨作价办法的补充说明的通知〔(54)供计字第283号 一九五四年四月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粮食系统仓库、加工厂虫害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54)仓技字第129号 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国营粮食加工企业一九五四年核定资金及有关问题的几项规定的通知〔(54)财制字第339号 一九五四年五月十四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商业部系统各公司之间调拨作价优待办法》的通知(物字第113号 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粮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粮食系统贷款下放的决定的联合指示〔(54)粮财字第386号 一九五四年六月三日〕
粮食部关于粮食调运问题的几点意见〔(54)供计字第448号 一九五四年六月四日〕
商业部、交通部关于船员及船舶乘客用食油供应办法〔(54)中商巳119号 一九五四年六月九日〕
铁道部、商业部关于餐车及铁路旅行服务事业营业单位以及铁路职工食堂用油之供应办法的联合通知〔(54)商磊联字第74号一九五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防止农药中毒》〔(54)合供生字第73/1092号 一九五四年七月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粮食系统粮食保管损耗的几项原则规定》的通知〔(54)仓定章字第204号 一九五四年七月十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一九五四年七月)〕
外贸部、商业部关于八月份调整新、陈茶差价问题的意见〔(54)合收未45号 一九五四年八月五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粮食系统物资调拨结算由非结算单位代办托收手续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制张字第561号 一九五四年八月十三日)
商业部关于地方部队、厂矿公安人员及警察按军人待遇发布票的电报〔(54)中商未369号 一九五四年八月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国营粮食企业奖励基金借支与使用的临时规定的通知〔(54)财制陈字第581号 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各级供销、消费合作社工作人员福利基金提取掌管使用的规定〔(54)合干字第58/1434号 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粮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粮食系统内调拨粮食资金结算问题的联合通知〔(54)财粮制林字593号 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在基本定期报表内填报对私批发及通过私商收购等指标的通知〔(54)合统计第142/1460号 一九五四年九月二日〕
粮食部关于贯彻虫粮不外调的原则并确定收方发现虫粮后的几项处理规定的通知〔(54)供运李字第677号 一九五四年九月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颁发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及基层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总则会计科目会计报表部分的通知〔(54)合财会字第505/1565号 一九五四年九月十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专业公司系统的机构调整方案》的决定〔(54)组组机字第59号 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三日〕
商业部关于可供衣着之用的细帆布一律凭证配售的电报〔(54)中商申417号 一九五四年九月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布置《一九五四年中央商业部系统所属国营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单位清查办法》及《国家统计局规定之工业企业变动情况报告及统计资料处理等三个办法草案》希即下达执行的通知(计统490号 一九五四年十月四日)
粮食部关于铁路运送货物小额赔偿及运到逾期罚款收益的处理规定的通知〔(54)供运李字第741号 一九五四年十月六日〕
粮食部关于加强粮食运输中的包装工作,以避免损失的通知〔(54)供运李字第757号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农业部关于国营和地方农场向当地合作社购进肥料的价格问题的通知〔(54)合供生字第116/1680号 一九五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合作社移交国营商业财产交接办法〔(54)合财资字第581/1758号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一日〕
商业部关于各大区商业机构撤销问题的通知(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颁发农村基层合作社工作人员暂行工资标准规定的通知〔(54)合干字第77/1916号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九日〕
商业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颁发国营商业、粮食、对外贸易企业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希即遵照执行的通知〔(54)人福字第113号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东北各省、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农村基层合作社工作人员暂行工资标准问题的意见〔(54)合干字第81/1966号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商业部对当前物价工作中几个主要问题的安排意见(一九五四年十一月)
商业部关于对部队、机关、团体供应肉食作价的通知(一九五四年十一月)
商业部关于物价工作如何贯彻对私营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的几点参考意见〔(54)物机字138号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
商业部关于当前物价部门工作制度〔(54)物机字138号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
商业部关于颁发新修订的《国营商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自一九五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的通知〔(54)财研曾字第700号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一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国家粮食机构内部粮食调拨作价办法》及《一九五五年粮食系统麻袋使用控制指标的规定》的通知〔(54)供计周字第947号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颁发县以上各级供销社业务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54)合干密字第85/213号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商业部关于加强中央站、省、市级公司及基层企业单位统计机构及统计干部的决定(计统672号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面袋暂行规格和面粉牌号修订试行办法的通知〔(54)加一章字293号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通知化学肥料包装品麻袋收回暂行办法由〔(54)合叶二叶字第21/3023号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奖励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人福字123号 一九五五年一月三日)
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国营商业移交合作社财产交接办法〔(54)合财资字第710/2072号 一九五五年一月十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颁发《各级供销合作社建设资金提用办法》及《建设资金的会计处理手续》的指示〔(55)合财资字第12/12号 一九五五年一月十日〕
粮食部关于大米、稻谷、黄豆(关内)、小米、谷子合理运输流向暂行规定的通知〔(55)供计滕字第45号 一九五五年一月十八日〕
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修改供销合作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55)合财计字2/9号 一九五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粮食系统国营企业干部培养基金提缴动支管理办法》的通知〔(55)财制章字第63号 一九五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商业部、林业部、轻工部、外贸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国营商业改变对供销合作社商品价格优待率的规定及对供销合作社进货作价办法的联合通知(中商丑字第206号 一九五五年二月十六日)
外贸部、商业部、农业部关于一九五五年茶叶收购价格的意见〔(55)合收丑156号 一九五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一九五五年二月)
粮食部关于修正及补充《内部麻袋调拨作价办法》并更名为《国家粮食机构内部麻袋调拨作价办法》的通知〔(55)调铁田字64号 一九五五年三月七日〕
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对合作社优待作价的几点补充说明(中商寅字第170号 一九五五年三月十一日)
粮食部关于粮食运输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5)调交滕字89号 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粮食部关于修正粮食调运暂行规则部分条文的通知〔(55)调铁田字第97号 一九五五年三月三十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商业企业基本建设、固定资产修理和低值及易耗品的划分暂行规定》希于一九五五年度起试行的通知(财国字第008号 一九五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商业部关于规定大中城市国营商业取消对合作社优待办法的通知(物字第62号 一九五五年四月五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全国粮食系统开展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粮仓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仓仓章字第76号 一九五五年四月五日)
粮食部关于贷款下放县、市级单位后有关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55)财制张字第249号 一九五五年四月六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统计报表城市划分办法(合计统34/513号 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一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一九五五年从费用列支搭盖简易棚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总会综字第65号 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二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国家粮食机构粮食运输定额损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55)调交滕字147号 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国家粮食机构内部粮食调运交接及按质作价的试行规定的通知〔(55)调铁喻字第152号 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供销合作总社、农业部关于规定“六六六”农药零售价格的联合指示〔(55)合叶二计密字第11/64号 一九五五年四月三十日〕
粮食部、商业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粮食、棉花、油料作物优良品种繁育推广工作的联合指示〔(55)粮采陈3号 一九五五年五月〕
国家计委、商业部关于石油供应办法的补充通知〔(55)商四传密联字39号 一九五五年五月十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试行《基层供销合作社采购农产品放款暂行办法》的指示〔(55)合财计字第329/754号 一九五五年五月十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行《基层供销合作社采购农产品放款暂行办法》的指示〔(55)合财计字第366/846号 一九五五年五月十六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和改进供销社统计工作的指示〔合计统59/773号 一九五五年五月十八日〕
粮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五五年粮食放款、结算工作、并在部分地区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粮食单位短期放款暂行办法》的联合指示〔(55)财制栋字第366号 一九五五年六月九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国家粮食仓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粮食仓库器材管理暂行办法》、《粮食系统储粮害虫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仓办章字财132号 一九五五年七月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企业奖励基金提用暂行办法〔(55)合财资字第461/1118号 一九五五年八月八日〕
商业部、外贸部对一九五五年下半年边茶销售价格安排的初步意见〔(55)中商收未287号 一九五五年八月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全国通用粮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55)机供二周字第138号 一九五五年八月十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地方工业部、中国油脂公司关于加强野生油料收购经营问题的通知〔(55)合采食字第27/1189号 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日〕
商业部关于城市工矿区消费合作社移交国营商业后进行改组、合并的各项规定〔(55)组组字第94号 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合作社肥猪收购业务移交食品公司直接经营的指示(一九五五年八月)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编制综合计划指标一览表的通知(合计综113号 一九五五年九月三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商业企业委托合作社代购代售商品的费用处理办法希遵照执行的通知(总会计字245号 一九五五年九月六日)
纺织工业部、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检发《锯齿棉检验试行办法》希研究布署并迅速办理雪莱机订购手续由〔(55)商二联字第141号 一九五五年九月十六日〕


粮食部关于职工下乡工作期间口粮补助问题的规定(一九五五年十月八日)
粮食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召开会议用粮和所属交际处招待所来客所需粮食应收粮票的通知〔(55)供二喻字第375号 一九五五年十月二十日〕
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修正国营公司对合作社供货作价办法(商物王磊联字第101号 一九五五年十月二十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商业企业提缴基本折旧基金及大修理基金提存与动支管理办法(草案)》、《国营商业企业低值及易耗品管理办法(草案)》及有关的会计事务处理办法先予试行由(财管字第82号 一九五五年十月二十日)
商业部关于生猪、猪肉价格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55)物字181号 一九五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商业部关于国营商业企业系统工作人员实行货币工资制的通知〔(55)人福字第125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四日〕
粮食部关于国家粮食机构省间调拨暂行办法的命令〔(55)调计章字第506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七日〕
粮食部关于重新修订《粮食调运暂行规则》第三章的通知〔(55)调计章字507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九日〕
粮食部关于粮食企业工作人员实行货币工资制的通知〔(55)机人劳章字第44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县以上各级供销社业务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实行货币工资制的通知〔(55)合干字第62/1700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粮食部关于国家粮食企业实行货币工资制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55)人劳石字第329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日用杂品总管理局与各省、市、区供销合作社日用杂品管理处业务联系试行办法事由〔(55)合日计字第14/1752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行政经费拨款及预计算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55)合财资字第691/1699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商业部、外贸部关于西藏地区茶价问题的答复〔(55)中商戍字第215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粮食部、商业部、农业部关于粮食、油料作物种子经营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几项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55)粮采陈字第10号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修正补充国家粮食机构内部麻袋调拨作价办法部分条文的通知〔(55)调铁喻字第554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利用铁路特价(半价)运输麻袋试行办法的通知〔(55)调铁喻字第555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实行货币工资制的通知〔(55)合干字第66/1779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颁发供销社各专业经营部门在批发业务上商品分工经营目录(一九五五年十一月)
粮食部关于居民迁移办理粮食供应转移手续的通知〔(55)供二喻字第414号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一日〕
粮食部关于解决航舶流动人口粮供应问题的通知〔(55)供二喻字第419号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日〕
商业部关于国营商业季度商品流转和财务计划审批权限下放省市的指示〔(55)计综五机字190号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六日〕
粮食部关于国家粮食机构基本建设与费用划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制栋第694号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转发地方工业部全国日用陶瓷计量单位初步意见请予研究由〔(55)日三字第50号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转发第一届全国日用杂品供应业务会议报告〔(55)合日密第42/225号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积极调剂耕畜,管理耕畜市场的通知〔(55)合发字第640号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粮食部关于公安部门在外省逮捕的犯人粮食供应问题的批复〔(56)供二喻字第1号 一九五六年一月三日〕
商业部关于母牛、母羊收购屠宰问题的规定〔(56)中商字第9号 一九五六年一月四日〕
粮食部关于豆饼换大豆的指示〔(56)粮字3号 一九五六年一月七日〕
商业部、农产品采购部关于水产供销公司成立后水产供销业务在统计工作的处理(计统5号 一九五六年一月七日)
商业部、农产品采购部关于企业移交过程统计数字上报办法(采发9号 一九五六年一月九日)
商业部关于对公私合营企业的销售业务在统计工作中的处理意见(中商83号 一九五六年一月十二日)
商业部关于新成立的公司在开办期间开办费用的规定(一九五六年一月十四日)
商业部、外贸部、纺织部、农产品采购部关于棉、麻、菸茶、畜产五类产品的物价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采发字第27号 一九五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业务单位财务联系等办法〔(56)合财资字第66/130号 一九五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国家粮食机构麻袋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56)调铁章字第53号 一九五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商业部关于中国土产公司撤销后在统计工作方面的规定(计统27号 一九五六年二月一日)
商业部关于蔬菜公司成立后蔬菜业务在统计工作中的处理意见(计统25号 一九五六年二月二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当前农村私商社会主义改造中的几个问题的指示〔(56)合发50号 一九五六年二月八日〕
商业部关于对农业机器需用柴油调低价格的通知〔(56)商三石机字第26号 一九五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调剂基金提用办法〔(59)合财资字第114/286号 一九五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商业部关于五金、交电、化工机构下伸和扩大业务经营的指示〔(56)中商寅25号 一九五六年三月一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各级供销合作社统一会计制度〔(56)合财会152/329号 一九五六年三月一日〕
粮食部关于取消月份粮食调拨计划调整手续及修改其规定的通知〔(56)调计滕字第107号 一九五六年三月七日〕
商业部、粮食部关于调整一九五六年菜籽统购价格的通知〔粮油寅43号 一九五六年三月十五日〕
商业部关于商业部公司系统内部调拨作价部分修改的决定(物字第51号 一九五六年三月十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发送基层计划统计员工作暂行办法(合计统26/360号 一九五六年三月二十日)
粮食部关于简化全国通用粮票填表记帐手续的通知〔(56)供三李字第86号 一九五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商业部关于纠正降低零星商品批零差价的通知〔(56)中商寅204号 一九五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商业部关于下达一九五六年生猪、猪肉价格方案的通知(一九五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商业部关于专卖批发机构迅速下伸的指示〔(56)中商寅271号 一九五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行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短期放款暂行办法的指示〔(56)合财计字第195/419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六日〕
商业部国营商业企业仓库财产管理责任制实施试行办法〔(56)组仓字第56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十日〕
商业部国营商业企业仓库消防管理责任制试行办法〔(56)组仓字第56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十日〕
粮食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油脂业务国合分工的指示〔(56)粮油喻字第9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十六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解决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和星期休假制度的指示〔(56)合干字第24/553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粮食部下达《关于加强市镇粮食供应业务工作的几项规定》希研究执行的指示〔(65)供二章字第112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基本建设工作暂行管理办法〔(56)合基密字第67/106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关于中药材业务划归商业部领导后在统计工作上的几项规定(合计统第51/593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中药材业务划归商业部领导的几项规定(计磊联137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各级供销合作社运输机构组织暂行规程〔(56)外运字第40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运输计划统计工作试行办法〔(56)外运字第40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商业企业财产清查试行办法》督促所属遵照执行的通知(会计字第105号 一九五六年五月十日)
粮食部关于粮食杂品的经营意见的通知〔(56)机杂章字第1号 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一日〕
粮食部关于学生实习、干部出差和民工口粮补助问题的通知〔(56)供二栋字第136号 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通知开展江河水陆联运试行办法由〔(56)合生二总肥字第23/796号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纺织工业部、农产品采购部关于纺织纤维检验工作的分工和交接办法希遵照执行的通知〔(56)采棉联字第49号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社会主义竞赛暂行办法(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系统社会主义竞赛奖励暂行办法(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明确蜂蜜业务划归土产总局经营管理的通知〔(56)合土计字第8/794号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煤建公司不经营木柴、木炭的通知〔(56)组组字第83号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新成立国营商业企业的各项预算缴款问题(商财管字76号 一九五六年六月八日)
商业部制发各省市报送收回布票统计电话(商日字82号 一九五六年六月九日)
粮食部、公安部关于劳改犯人粮食供应问题的指示(一九五六年六月十五日)
粮食部关于认真检查和解决少数体力劳动者不够吃的指示(一九五六年六月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大中城市售货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56)商工字7号 一九五六年六月十八日〕
粮食部关于对高级知识分子食油供应问题的通知〔(56)粮油喻字第37号 一九五六年六月二十日〕
粮食部关于干部出差补助补充规定的通知〔(56)供二周字第175号 一九五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粮食部关于改进粮票发行、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指示〔(56)供三喻字181号 一九五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调整生猪收购价格的通知〔(56)中商午2号 一九五六年七月三日〕
商业部关于成立饮食、服务公司亏损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九五六年七月六日)
商业部关于生猪价格安排的补充意见〔(56)中商午36号 一九五六年七月七日〕
商业部、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对城市回民商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几点意见(一九五六年七月九日)
商业部关于本部及各专业总公司向下颁发计划、统计调查表格处理办法的通知(计综259号 一九五六年七月九日)
粮食部关于转发《中国油脂公司对流动人口食油供应问题的报告》的通知〔(56)机油供喻字第30号 一九五六年七月十日〕
粮食部关于粮食企业实行工资改革各项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56)机人劳栋字第63号 一九五六年七月十四日〕
粮食部关于试行原粮和加工粮检验标准(草案)的命令〔(56)办章字第159号 一九五六年七月十七日〕
粮食部关于试行粮食检验操作暂行规程(草案)的命令〔(56)办章字第158号 一九五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粮食部、邮电部关于侨眷邮寄少量粮食出国问题的联合通知〔(56)供二喻字第209号 一九五六年七月三十日〕
商业部关于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几点说明(一九五六年七月)
商业部关于公私合营商业企业财务管理的几项原则规定(一九五六年七月)
粮食部关于劳改犯人和教养院、收容站人员释放遣送返乡粮食供应手续的批复〔(56)供二周字第230号 一九五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商业部、农业部关于牛羊收购、屠宰问题的联合规定〔(56)中商未字第163号 一九五六年八月〕
粮食部关于颁发油脂系统商品损耗定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56)粮油组喻字第77号 一九五六年九月十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工资改革中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待遇等问题的通知〔(56)合干字第85/1523号 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商业部关于部队武器、器材擦拭用布供应办法〔(56)商二联字529号 一九五六年十月七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商业系统商业企业会计制度》自一九五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的通知〔(56)会制字第180号 一九五六年十月十二日〕
商业部、纺织工业部关于联合下达一九五七年针织品作价原则的联合通知〔(56)商物联字第551号 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农产品采购部关于原棉内部调拨暂行办法(一九五六年十月)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认真解决职工个人或其家属因患病负债无力偿还的通知〔(56)合干字第99/1738号 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商业部关于公私合营商业支付的定股利息可作为费用列支的意见(财管字216号 一九五六年十一月)
粮食部关于整顿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工作的指示(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三日)
商业部、城市服务部关于两部分工后计划与统计工作上有关问题处理规定(商亥30号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六日)
商业部关于颁布《商业部所属各级国营商业企业及其附属单位工作时间暂行办法》的通知〔(56)商工字第41号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七日)
粮食部、食品工业部关于团体油及米糠油经营分工协作的联合通知〔(56)粮油业喻110号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硫酸铵、过磷酸钙供应办法的补充规定〔(56)合生二总计字第26/1855号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棉麻烟茶及畜产品干鲜果统计工作交接问题的几项通知(合计统第142/1899号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调整中央掌握市场的芝麻统购价格的通知〔(57)粮价86号 一九五七年一月八日〕
粮食部关于调整桐、茶、油收购价格的通知〔(57)粮价字13号 一九五七年一月十日〕
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关于一九五七年茶叶预购工作的联合通知〔(57)合茶字15号 一九五七年一月十二日〕
粮食部关于按照规定办理粮食供应关系转移手续的通知〔(57)供字第20号 一九五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供销合作总社、粮食部关于一九五七年继续对采购茶叶增加粮食优待供应的联合通知〔(57)合茶密字第127号 一九五七年二月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安排一九五七年茶叶价格的通知〔(57)合发字45号 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日〕
粮食部关于一九五七年小麦统购价格安排问题的通知〔(57)粮价丑12号 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粮食部关于粮食调拨作价对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57)调合字第56号 一九五七年三月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检送化学肥料、农药、药械调运交接办法和运输计划编送办法〔(57)合生二总字第12号一九五七年三月十一日〕
供销合作总社、粮食部、林业部、食品工业部、城市服务部关于大力收购和利用橡子的联合通知〔(57)合土三字第1号 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制发粮食系统办理基本建设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的通知〔(57)基计字第61号 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商业部关于对外区采购和跨区供应等问题的若干规定〔(57)商厅办字55号 一九五七年四月一日〕
商业部、中央手工业管理局关于国营商业供应手工业生产原料作价问题的联合通知(商物联字55号 一九五七年四月一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修正所属各专业公司系统内部调拨商品作价办法的通知〔(57)物字第64号 一九五七年四月六日〕
商业部系统基本建设工作暂行管理办法〔(57)基一机字第28号 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一日〕
粮食部关于加强菜籽统购工作的指示〔(57)粮油字第38号 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二日〕
邮电部、粮食部关于一般居民邮寄粮食油料问题的联合通知〔(57)供二字第127号 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二日〕
交通部、劳动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化学肥料在搬运中几点规定〔(57)合生二总运字第11号 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五日〕
粮食部关于旅客带粮出国问题的复函〔(57)供二字第149号 一九五七年四月三十日〕
粮食部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外出参加经济建设工作缺粮补助办法的通知〔(57)供二字第153号 一九五七年五月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颁发《省(市、自治区)间茶叶调拨办法》的通知〔(57)合茶字第340号 一九五七年五月四日〕
食品工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植物油脂收购工作的联合指示〔(57)合土三字第13号 一九五七年五月六日〕
商业部关于对归国华侨携带进口物品的收购和作价办法(物机字第169号 一九五七年五月十七日)
粮食部关于流动人口食油供应的说明〔(57)粮油字第65号 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壤地区粮食油料油脂价格的订价原则(电报)〔(57)机价字第21号 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粮食部、公安部关于劳改犯刑满释放和监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犯人粮油供应问题的联合通知〔(57)机供二字第184号 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城市服务部关于生猪统一收购中对贩运者处理问题的指示〔(57)服内字第794号 一九五七年六月一日〕
粮食部关于提高贫瘠山区和偏远地区粮食价格的补充通知〔(57)机价字第30号 一九五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粮食部关于西藏内调人员粮食供应转移问题的通知〔(57)供二字第252号 一九五七年七月十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供销工会关于继续贯彻总社《关于解决基层供销社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和星期休假制度的指示》的联合通知〔(57)合劳字17号 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粮食部关于民航局专业航空大队食油供应问题的通知〔(57)粮油字第143号 一九五七年七月三十日〕
商业部关于补充规定小商品调拨作价办法〔(57)物字130号 一九五七年八月八日〕
商业部关于从一九五八年一月一日起将商业部所属各专业总公司改组为专业贸易局的通知〔(57)组组字第153号 一九五七年八月十二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四无粮仓鉴定标准、鉴定方法与评比奖励的规定》的通知(采仓字296号 一九五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城市服务部兽医卫生工作暂行规程(一九五七年八月)
粮食部关于一般出国居民、华侨是否准许带粮出境的函〔(57)供二字第301号 一九五七年九月七日〕
粮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粮油检验工作的指示〔(57)采检字313号一九五七年九月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纺织工业部、农业部关于纤维检验工作的联合指示〔(57)合棉联字第93号 一九五七年九月十二日〕
粮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基层合理运输工作的指示〔(57)调铁字第384号 一九五七年九月十六日〕
粮食部关于加强掌握粮食杂品粮源的指示〔(57)供杂字317号 一九五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粮食部关于扩大红薯经营工作的指示〔(57)采农字第346号 一九五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粮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对于不合理运输应统一交换调整问题的通知〔(57)调铁字第423号 一九五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粮食部、财政部关于修订接收财政粮作价办法与超义运里程运费负担的联合通知〔(57)财财字第210号 一九五七年九月三十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修订的原粮、成品粮、薯类检验暂行标准和粮食、薯类检验操作规程的通知〔(57)采检字第375号 一九五七年十月十五日〕
商业部关于服装行业用布作价办法希分别不同情况执行的通知(商物字第176号 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商业部系统财务管理制度(一九五七年十月)
商业部关于复原后的精神、麻疯病患者住院和出院服装用布供应标准的通知〔(57)商二纺字245号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食品工业部、粮食部关于解决野生油料收购、加工、销售等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57)合土三字第59号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商业部关于工业品地区差价的补充规定(一九五七年十一月)
商业部关于工业品质量差价方案(一九五七年十一月)
商业部关于工业品价格管理工作制度(一九五七年十一月)
粮食部、交通部、铁道部关于检查粮食运输中的污损、雨湿、霉变等事故,做好安全运输工作的联合指示〔调合字631号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三日〕
粮食部关于各地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下放人员参加生产劳动或到基层工作的粮油供应问题的通知〔(57)供二字第390号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五日〕
粮食部关于出境旅客携带糕点等熟食品出口问题的复函〔(57)供二字第396号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十日〕
商业部关于须通过商业部门按调拨价格供应中小城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所需统配、部管原材料加收一定手续费订定代理调拨价办法(物机字第199号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十日)
粮食部关于市镇居民迁居衔接口粮供应问题的批复〔(57)供二字第404号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供销合作总社、城市服务部关于耕畜、肉畜由城市服务部统一经营的报告〔(57)合生畜字第100号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商业部计划制度(一九五七年)
商业部、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停止制售赌具问题的联合通知〔(57)商二联字215号 一九五八年一月三日)
商业部、城市服务部关于城市服务部系统对商业部系统所属百货公司、地方贸易公司、民族贸易公司供应副食品作价办法的通知(商物联第5号 一九五八年一月十一日)


商业部关于各地制定统配部管原材料的代理调拨价格中问题的答复(商物字第1号 一九五八年一月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各地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下放人员参加劳动或到基层工作的粮油供应问题的补充通知〔(58)采农字第5号 一九五八年一月二十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一九五八年度棉花预购工作的指示〔(58)合棉7号 一九五八年二月十日〕
粮食部关于国内各种参观团到各地参观用粮是否收取粮票问题的批复〔(58)供应字第27号 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三日〕
商业部、总参谋部关于军队用布供应范围与办法的联合通知〔(58)商纺字39号 一九五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商业部关于批零不分商品价格、零售价格尾数和简化差价计算公式等问题的补充规定〔(58)商物字第30号 一九五八年三月一日〕
第一商业部关于下达第一商业部系统利润分成办法请各地试行的通知(商财计字第46号 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粮食部关于储备粮的几项暂行规定〔(58)粮字第247号 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一商业部关于县公司、三级商店及以下的调拨作价办法(商物字第72号 一九五八年四月十日)
第二商业部关于在本系统实行利润分成的若干规定(二商财字第295号 一九五八年四月十日)
粮食部关于菜油(籽)统购工作的指示〔(58)油购字第92号 一九五八年四月十九日〕
第二商业部关于一九五八年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禽蛋物资调拨作价试行办法〔(58)二商物字361号 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商业部关于小商品调拨作价掌握权限下放地方掌握的通知(商物字第84号 一九五八年四月三十日)
粮食部关于中朝边境两国居民及一般旅客进出口中国国境携带粮食问题的批复〔(58)购供字第62号 一九五八年五月十五日〕
粮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犯人的供应工作管理的联合通知〔(58)财农字第50号 一九五八年五月二十日〕
粮食部关于提高蓖麻籽、葵花籽收购价格的通知(电报)〔(58)机价字第3号 一九五八年五月三十一〕
粮食部关于固定资产调拨处理方法的通知〔(58)财制字第212号 一九五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商业部、第二商业部关于转发上海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印染工业公司《关于试制新规格品种作价办法的报告》的通知〔(58)商物字266号 一九五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二商业部,纺织工业部关于棉花检验工作的联合通知〔(58)商棉联字第45号 一九五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商业部关于低档格布八折收票划分办法的通知〔(58)商纺一农字422号 一九五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二商业部关于我部直属生产资料批发站机构改组和对外业务关系变动的通知〔(58)商生字第321号 一九五八年九月三日〕
粮食部、总后勤部关于《对一九五九年军用粮定额支票使用管理与结算的几项规定》的联合通知〔(58)粮机购军7号 一九五八年十一月十日〕
商业部、外贸部、轻工部、纺织部关于棉、麻、菸、茶和猪肉、禽蛋等供应工业和拨交出口价格管理下放各省、市的联合通知(商物联字第68号 一九五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铁道部、粮食部关于沿线小站铁路员工及家属购粮超过三华里的运费负担问题,应由各地因地制宜协商办理的联合通知〔(58)购供字第212号 一九五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商业企业财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希研究执行的通知〔财字第701号 一九五八年十二月六日〕
粮食部关于财务下放后财务费用会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58)财制字第282号 一九五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计委、商业部关于一九五九年石油分配问题的通知〔(58)商石联字148号 一九五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商业部关于第二类商品管理的指标及第一、第二类商品管理的地区范围的通知〔(59)商计字176号 一九五九年二月十八日〕
粮食部关于整顿市镇粮食供应工作的指示〔(59)购供字第45号 一九五九年三月十八日〕
商业部、化工部关于化学农药统一由商业部分配的通知〔(59)商化联字第66号 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林业部、商业部、粮食部关于签订油茶等木本油料产销协议的联合通知〔(59)商土字73号 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商业部、一机部关于中央统一分配以外的电机产品统一销售和经营分工的联合通知〔(59)机调字第399号 一九五九年五月七日〕


商业部关于加强商业流动资金清理和管理的几项规定请参照执行的通知(商财字第598号 一九五九年五月七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商业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9)商计662号一九五九年五月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一级站和所在市公司分开设置机构进行分工经营的决定〔(59)商辰118号 一九五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商业部关于调整石油采购站及分站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有关补充通知〔(59)商石字第745号 一九五九年六月六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一级采购供应站财务、会计、费用制度于本年第三季度开始执行的通知(商财字782号 一九五九年六月八日)
商业部关于调整石油产品出厂后几点补充说明的通知(商石字804号 一九五九年六月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传达五月二十八日油脂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59)计油字第189号 一九五九年六月十七日〕
粮食部关于机关、部队、学校、厂矿及其他各人民团体种植的粮食和油料统购问题的几项原则规定的通知〔(59)购农字第143号 一九五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粮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粮食系统流动资金的几项规定的联合通知〔(59)粮财财字第154号 一九五九年七月十六日〕
商业部关于各专业局职权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59)商组字第978号 一九五九年七月十七日〕
粮食部关于本部直属机械厂供销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59)粮工业字148号 一九五九年七月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不下放到县城及县城以下的商品目录(一九五九年七月二十日)
商业部关于零售企业和基层批发企业实行商品、资金定额管理的指示(财字第1021号 一九五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粮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粮食系统信贷统计管理的联合指示〔(59)粮财财字第173号 一九五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商业部关于扩大肥猪差价和对克郎、仔猪价格的掌握原则〔(59)商物1076号 一九五九年八月一日〕
粮食部关于民工和干部等到外地参加经济建设的粮食差额补助问题的批复〔(59)购供字第227号 一九五九年八月十九日〕
粮食部、农业部关于严行制止国营农场自行出售粮食产品的通知(粮组采字第538号 一九五九年八月)
粮食部关于检发《国家粮油仓库开展副业生产的几项原则规定》的通知〔(59)购保字第194号 一九五九年九月二日〕
商业部、纺织工业部关于棉花检验工作几项问题的通知〔(59)商棉联字第312号 一九五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粮食部下达《关于加强市镇粮食供应管理、健全供应业务制度的意见》,请研究执行的通知〔(59)购供字第265号 一九五九年十月六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系统财务会计制度(草案)》于一九六0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的通知〔(59)商财字第1500号 一九五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整顿附属企业、加强附属企业财务管理的指示〔(59)财财字第225号 一九五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直属粮食机械厂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几项规定〔(59)粮工业字175号 一九五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铁桶管理办法的通知〔(59)计油字第958号 一九五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商业部、对外贸易部关于人造棉纺品经营分工问题的联合通知〔(59)商纺联字第448号 一九五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国家粮油储备库财务管理规定从一九六0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的通知〔(59)财会字第265号 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商业部关于民航局系统保留军籍人员棉布定量规定的通知〔(59)纺字1811号 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商业部关于通过商业部门供应的统一分配物资改用调拨价格加手续费用作价的意见〔(59)商物字1818号 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商业部关于在商业企业中进行编制定员试点工作的通知〔(60)商组字第28号 一九六0年一月九日〕
国家经委批转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拟定的《石油合理运输办法及一九六0年流向》〔(60)经交郭字第119号 一九六0年一月二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出国工人回国休假期间粮油供应问题的通知〔(60)购供字第48号 一九六0年二月四日〕
粮食部关于检发《关于粮食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60)财会字第5号 一九六0年二月四日〕
粮食部关于检发国务院转发粮食部《关于国家粮油储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0)销储字60号 一九六0年二月十一日〕
商业部、对外贸易部关于人造棉织品经营分工补充规定的联合通知〔(60)商纺联字第75号 一九六0年二月二十三日〕
纺织部、商业部关于适当提高棉纱纱支和改变部分棉布品种规格的联合通知〔(60)商纺联字第183号 一九六0年三月十八日〕
外贸部、粮食部关于改进拨交粮油出口商品结算工作的指示〔(60)财会字第57号 一九六0年四月一日〕
粮食部关于转发国家经委批转粮食分区产销平衡合理运输办法的通知〔(60)计调字343号 一九六0年四月二日〕
商业部、纺织工业部关于制定全国棉纺织、印染产品出厂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请转知所属自今年起实行的函〔(60)商纺联字第191号 一九六0年四月四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粮食部直属企业定额管理办法(草案)》请研究试行的通知〔(60)粮工企字10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认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规划字〔2004〕88号

关于认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保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认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于2005年3月31日前,选择有专业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审查并认定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需报国家局备案)。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有效期截止2005年12月31日,逾期无效。

  二、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局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文件制定的安全评价资质条件和要求进行认定。有关安全评价专业技术培训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

  三、具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评价机构仅限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从事年产9万吨及其以下的煤矿(单井)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

  四、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审查程序和认定条件,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严禁具备临时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超区域、超范围评价。

  五、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控制总量,保证质量”的原则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计划,提出拟认定临时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数量及各机构的基本情况,报经国家局审查批准后实施。国家局将对各地临时资质认定计划的落实及管理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查,对擅自超计划审查认定和管理混乱的单位,将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止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工作。同时,利用国家局政府网站设立的举报信箱(Email:jb@chinasafety.gov.cn),受理投诉,以加强社会监督。

  六、国家局已授予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受地区、生产企业规模和所有制限制。根据各地区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情况,国家局可以协调部分安全评价机构异地开展评价工作,以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需要。

  附件: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计划表(略)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治城区房地产开发中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治城区房地产开发中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87号


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九江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整治城区房地产开发中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整治城区房地产开发中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整治房地产开发中违法违规行为为切入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政府依法监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九江的科学发展、奋起赶超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依法办事,宽严相济;统一政策,集中处理;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完善制度,规范市场。
  三、主要任务
  (一)整治城市规划区内2002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一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原批准用途的,包括将集体土地、划拨土地和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以及经营性用地改变原批准用途的。
  2.“两超”:超批准用地范围建设,超批准容积率建设。
  3.“三欠”:欠缴土地出让金、欠缴规费、欠缴税收。
  4.“四不落实”:房产发证不落实,土地发证不落实,水电一户一表不落实,物业管理不落实。
  (二)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规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
  四、处理办法
  整治规范工作采取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政策,分类处理的方式。
  (一)关于“一改”的处理
  凡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原批准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先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其中存在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行为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其余按非法占地处罚,然后按下列方式完善用地出让手续。
  1.凡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依法完善用地手续,追缴新增建设用地报批规费,并按开工时点的实际用途评估地价缴交土地出让金和规费。
  2.凡划拨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应按开工时点的实际用途评估地价缴交土地出让金和规费。
  3.凡非经营性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应按开工时点的实际用途评估地价缴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规费。
  4、凡经营性用地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应按开工时点的实际用途评估地价缴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规费。
  (二)关于“两超”的处理
  1.凡超批准用地范围的,必须先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然后按开工时点评估地价全额补交超占范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完善用地手续。
  2.凡超批准容积率建设的,除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必须拆除或没收的以外,对于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按土建工程总造价的3-5%处以罚款,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建设工程造价5-10%处以罚款,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规费。
  (三)关于“三欠”的处理
  1.欠缴土地出让金
  (1)凡2002年7月1日以后公开和协议出让的经营性用地,欠缴或缓缴土地出让金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有关批准缓缴文件进行追缴。
  (2)2002年7月1日以后以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土地出让审批手续,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就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先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再按项目开工时征收土地出让金政策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完善用地手续。其中:2002年7月1日至2004年3月30日开工建设的商品房,按项目开工时的评估地价30%缴纳土地出让金;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10月23日开工建设的商品房,按项目开工时的评估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2005年10月24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商品房,按项目开工时的评估地价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
  (3)2002年7月1日以后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除依法处罚外,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全额征缴。
  2.欠缴规费
  (1) 凡2002年7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开工建设的商品房,按75元/㎡的标准缴纳欠缴规费。
  (2)凡2003年元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开工建设的商品房,按155元/㎡的标准缴纳欠缴规费。
  (3)凡2005年元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开工建设的商品房,按165元/㎡的标准缴纳欠缴规费。
  3.欠缴税收
  (1)凡欠缴土地契税的,按土地出让金总价的4%缴纳。
  (2)凡欠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防洪保安资金、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由税务部门按规定清缴并依法处理。
  (四)关于“四不落实”的处理
  1.关于房产证和土地证不落实
  凡经结构安全认定无明显安全隐患的,并缴清土地出让金、规费、税收及处罚完毕后,办理房屋和土地分户登记发证。
  2.关于水电一户一表不落实
  (1)凡未完成水电一户一表改造的物管小区,由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负责配合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收集整理业主信息资料,报供水供电部门,由供水供电部门实施水电一户一表改造;凡未完成水电一户一表改造且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在街道、社区牵头收集整理业主信息资料,报供水供电部门,由供水供电部门实施水电一户一表改造。
  (2)水电一户一表改造费用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
  3.关于物业管理不落实
  (1)凡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的物业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业主已缴交的资金及时缴交到市房管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未缴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限期催交到位,逾期催缴不到位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代垫,缴交到市房管局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
  (2)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有条件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市房管局和辖区政府(管委会)共同指导督促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管理;不具备条件的,纳入社区管理,由社区居委会按标准收取保洁费用,并提供必要的社区保洁服务。
  (五)关于工作经费
  集中处理期间的工作经费可在追缴的款项中列支;各项评估费、鉴定费、测绘费按标准减半收取,由开发企业负担,开发企业追究不到的,可在追缴的款项中列支;经司法机关强制追缴的,按追缴金额的10%给予奖励。
  五、组织领导
  成立整治房地产开发中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卢天锡;副组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监察局局长汤瑞琪,市政府副秘书长曹俊良;成员: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吴秋红,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延芳,市规划局局长熊春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齐美龙,市房产局局长朱作清,市建设局局长许立仁,市行政执法局局长王建楠,市财政局局长沈建生,市国税局局长荣延标,市地税局局长王显和,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万跃华,市法制办主任金峰,市公安局副局长易炳根,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柯军,九江供电公司总经理蔡小平、九江水务公司董事长郑田田,浔阳区政府副区长胡斌,庐山区政府副区长王风雷,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刘芸,九江县政府副县长余菊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曹俊良兼任,市规划局副局长郭军、市房产局副局长刘观明、市国土局副局长尹冬林、市建设局副局长邱家传、市财政局副局长梅华国、市公安局副局长易炳根、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艾宏泉、市地税局副局长段南星、市国税局总经济师邹俊、市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夏启财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由各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工作人员集中在房管局办公。
  六、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0月15日至25日)
  公布整治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宣讲政策法规,组建整治机构。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0月26日至11月20日)
  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梳理“一改”、“两超”、“三欠”、“四不落实情况”,主动缴纳欠缴土地出让金、规费、税收和接受处罚,主动办理房产和土地登记发证,落实水电一户一表、物业管理。
  2.国土、房产、规划、建设、执法、财政、地税、行政服务中心梳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一改”、“两超”、“三欠”、“四不落实”情况,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办证申请和缴款。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11月21日至2010年元月20日)
  1.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行政职能作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
  2.市公安局牵头组成的强制追缴组对各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的事项采取强制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
  四、总结经验阶段(2010年元月21日至30日)
  1.汇总整治成果。
  2.根据整治情况,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完善监管措施的意见,出台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整治房地产开发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认真贯彻中央、省、市一系列部署的需要,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开展的需要,是实现九江科学发展、奋起赶超的需要。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开展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行动,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要加强政策宣传工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召开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力争使我市整治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业务办理程序家喻户晓。
  (二)依法依规,宽严相济
  凡房地产开发企业认真自查,发现问题,纠正及时的可按最低标准处罚,补缴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报建规费、税收后,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对被查发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缴其应缴纳土地出让金、规费、税收,并按最高标准处罚。拒不缴纳和隐匿财产的,一律停止其全市所有的在建、新建项目的审批和建设,五年内不接受土地公开出让竞买报名,并由市公安局实行强制追缴,必要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强化责任,加强协调
  领导小组要及时掌握清查处理工作情况,定期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工作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各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对疑难案件进行会审。各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全力支持、主动工作、积极作为;要建立本部门整治工作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各环节业务的程序和时限,保证各环节的业务办理畅通;要建立各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业务信息共享机制,保证业务信息及时传递,加强业务沟通,积极协助提供各类证明材料,确保及时、准确高效地推进相关工作。
  (四) 严肃纪律,强化监督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监管,严肃纪律。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对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坚决制止;对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要予以严惩;对整治工作搞形式、走过场和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加强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确保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