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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2:18:11  浏览:83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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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

保监产险〔2007〕501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有关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交强险单证管理,现就交强险保单修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7月1日起,各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启用经中国保监会监制的2007年版交强险保险单和2007年版摩托车交强险定额保单(见附件)。从文到之日起,可启用2007年版兼用型拖拉机定额保单和2007年版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单。原2006年版交强险保险单之后不再使用。

  二、2007年版交强险保险单和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涉及代收车船税的项目及说明如下:

  (一)整备质量。对于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需要填写整备质量,以计算应纳税额。其它车辆可以不填写。整备质量应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项目的内容录入,还未登记的新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录入。投保人无法提供车辆整备质量信息的,整备质量按照总质量与核定载质量的差额计算。

  (二)纳税人识别号。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需要根据税务登记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由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不需要填写。

  (三)当年应缴。当年应缴纳车船税的金额应按照车辆类型、计税单位和当地计税标准计算当年应缴税款,公式为:

  1、对于新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2、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的月份数。

  3、其他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

  (四)往年补缴。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年度交强险保单或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纳税人上一次的完税情况。以前年度未缴车船税而补缴的金额应根据前次缴税年度,按照车辆类型、计税单位和当地计税标准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

  (五)滞纳金。应根据前次缴税年度分年度计算。从前次“交强险”有效期截止日期的次日起,每延迟1天,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合计。等于“当年应缴”、“往年补缴”与“滞纳金”的合计数。

  (七)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对于已向税务机关完税的机动车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机动车,要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录入上述凭证的号码。长度7-8位。

  (八)开具税务机关。指开具完税凭证号或减免税证明号的税务机关名称。

  三、有条件的地区或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拖拉机或摩托车出具交强险保险单,而不使用交强险定额保单。

  四、交强险保单的印刷技术要求、单证管理要求等仍然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执行。

  五、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做好2007年版交强险保单的印制和2006年版交强险保单的销毁工作。各公司应在2007年6月15日前,将2007年版各类交强险保单印刷样本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并于2007年7月15日前,将2006年版各类交强险保单的销毁情况报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六、各保监局要及时将2007年版交强险保单样张转送辖区内公安、农业、税务、卫生等相关部门,并督促当地公司做好2007版各类交强险保单启用工作,及2006年版各类交强险保单的销毁工作。

  

  附件: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样张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兼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样张(功率14.7KW以上)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兼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样张(功率14.7KW及以下)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样张(功率14.7KW以上)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样张(功率14.7KW及以下)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样张(排气量50CC及以下)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样张(排气量50CC-250CC(含))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样张(排气量250CC以上及侧三轮)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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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7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积极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市委的决定,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行政能力建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实行政务公开,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发展电子政务,努力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及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忠于职守,求真务实,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七条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市长、常务副市长临时外出期间,按副市长排序主持日常工作。副市长离金外出、学习或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市长或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长助理若干名,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十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三条 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深化改革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创造公平、公正、公开和正义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方便快捷的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着力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

第四章 政府决策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执行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行政事务管理、规章草案、大型项目、重大支出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报经市委原则同意。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市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二十五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六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科学设定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按有关规定报告重大事项、备案重要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考核评议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反馈或公布。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都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坚持信访接待日制度,亲自接待上访群众,并实行包案办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实施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对政府重要决策、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非涉密的政务信息,要通过金昌政务网、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布,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政府组成人员及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直属机构、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亦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
(四)部署半年或年度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列席。必要时,亦可邀请市委相关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省政府、市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配套办法和相应措施;
(六)听取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第三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议题和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对于在职责范围内且不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市长或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职责范围内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及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请求决定的事项;
(二)讨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提出的需协调解决的具体工作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需要交换意见、统一认识或涉及多个部门较难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讨论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五)审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研究市政府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按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报市长审定的程序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特别是涉及项目、资金和人员编制、奖惩事宜,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事先经请示协调后,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须由单位正职出席、列席,因故不能出席、列席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参加常务会议,除议题主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列席单位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由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组织,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涉及两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要会签。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提交部门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并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按发文程序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也可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召开。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根据需要,原则上可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不邀请市长或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统一报市政府办公室请示市长或主管副市长同意。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和座谈会等,一般不得邀请市长、副市长参加。会前可将重点事宜向主管市长请示,亦可在会后将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汇报。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长签发;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市政府和其他市州或省上厅局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领导人签发,由副市长、秘书长签发的须事前报告市长;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会签。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会签。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金昌政务网公布。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还要及时在《金昌日报》上刊登。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和《金昌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公文。
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牵头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应列出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凡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涉及申请解决建设投资或财政资金的事宜,应直接向市政府主管部门行文,由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处理;涉及政策调整和较大数额资金须报市政府决定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确需向市政府行文的,须由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对请示性的公文和上级交办的公文必须批注明确的办理意见,保证办理人员不发生误解,确保准确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呈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先经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文后,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后交办公室按照分工呈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阅批。
第四十九条 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和省政府各部门直接发给市政府的公文,经收文后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交办公室按文件内容呈市政府相关领导同志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减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行文,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不予批转或转发。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对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承办,不得拖延。牵扯面大和一时不能办结的,要向承办单位说明原因。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原因。
严格内部刊物审批制度,不得私自设立和发行简报等内部刊物。

第九章 督查落实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及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努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活动,确保政令畅通。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专项工作部署,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对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部署,要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适时通报。
第五十四条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经市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务,必须积极办理,不得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上交矛盾。涉及几个部门或县、区政府的事项,主办部门要在主动协商或征求县、区政府的意见后办理,协办部门应积极主动予以配合。必要时可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商。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工作实行问责制,开展绩效评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 公务活动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在市内调研、考察工作,应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随行。县、区政府要简化接待,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不搞边界迎送。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的调研活动也应按此原则办理。
第五十七条 市长、副市长一般不为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不出席一般性的礼仪活动。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须经批准后办理,但一般不公开发表。确需市长、副市长参加的礼仪活动,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第五十八条 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上副省级以上领导的,市长、相关副市长、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统一安排负责接待;
接待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省上各部、委、办、厅、局及兄弟省、市、区副厅级以上领导同志的,需要市长、常务副市长接待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安排,原则上由工作分工对口的副市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以及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参加。
各委(办)局邀请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由市外事办公室报市政府审批;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与市外事办公室会签,报市政府审批。
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以及来访台湾人员和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与市外事办公室会签,报市政府审批。
国家各部委和外省副厅级以上领导来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副市长报告后,按规定安排接待。
第五十九条 改进会议和市长、副市长活动的宣传报道。坚持精简务实,注重宣传效果,多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市长、副市长到基层考察、调研和出席重要活动,需要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市长、副市长讲话,需要公开发表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刊发。
第六十条 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组成部门及其他机构负责人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呈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系统的一切公务活动都要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反对奢侈浪费。要尽量减少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各种局部性的表彰会、庆祝会、纪念会、茶话会和开工典礼、剪彩、参观慰问、迎送宾客和宴请陪餐等礼仪性活动。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邀请参加这类活动的通知、函件和请柬,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统筹安排。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和全省、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学习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提高行政能力。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立“无功就是过错、从政必须有为”的理念,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统一。对市政府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但不得随意变更、变通,更不得推诿扯皮、消极应付。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用权,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树立规范服务、廉洁从政、从严治政的新政风。
第六十六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市出差、学习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
外出还必须将离金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办法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时向市政府其它相关领导通报,以便衔接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因事离金外出,实行请假、销假制度。因公外出须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报告。主要负责同志应先请示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告市长;副职报分管副市长同意。组团外出考察须提前一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成行。部门负责人外出前应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单》报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金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报告,并告知分管副秘书长。所有外出人员返回后,要在24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外出向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请销假,并告知市政府秘书长。

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

财政部


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正确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的政策精神,做好烟类产品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特制定《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
一、税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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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 税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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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卷烟 │
甲级卷烟 │ 60%
乙级卷烟 │ 60%
丙级卷烟 │ 56%
丁级卷烟 │ 50%
戊级卷烟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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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雪茄烟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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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烟丝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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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范围
(一)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烟类产品的征收范围。
(二)卷烟的征收范围,包括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普通卷烟,是指以烤烟为原料或者以烤烟和晾晒烟为原料,用白色盘纸卷制的烟制品。
雪茄型卷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卷制的烟制品。
(三)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
全叶卷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作为烟支的内外包皮卷制的烟制品。
半叶卷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用卷烟纸或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卷制的烟制品。
(四)烟丝,是指将烟叶制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包括斗烟、莫合烟等不经过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制品。
(五)对以烟叶为原料掺用药物生产的烟类产品,应分别按卷烟、雪茄烟或烟丝征税。
三、卷烟的征税等级
(一)卷烟的分级计税标准规定如下:
每大箱(五万支,下同)出厂价格在1200元以上(包括1200元)的,按照甲级卷烟税率征税;
每大箱出厂价格在680元以上(包括680元),不到1200元的,按照乙级卷烟税率征税;
每大箱出厂价格在430元以上(包括430元),不到680元的,按照丙级卷烟税率征税;
每大箱出厂价格在280元以上(包括280元),不到430元的,按照丁级卷烟税率征税;
每大箱出厂价格不到280元的,按照戊级卷烟税率征税;
卷烟出厂价格,系指由烟类产品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核定的出厂价格。
卷烟分级计税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确定。
(二)对过滤嘴卷烟,以出厂价格减去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滤嘴成本扣除定额后的余额,确定征税等级和适用税率。
(三)使用金属、塑料、竹木、白板纸硬质听、盒或条包装的卷烟和使用玻璃纸包装的卷烟,以出厂价格减去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确定征税等级和适用税率。
(四)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它原因提高出厂价格后,应按照新的出厂价格依上述规定确定征税等级和适用税率。
(五)烟厂委托加工的卷烟,视同本企业自制的产品,按规定确定征税等级和适用税率。
烟厂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的卷烟,一律按甲级卷烟税率征税。
(六)残次品卷烟,应按照同牌号同规格正品烟的征税等级确定适用税率。
(七)下列卷烟,不分等级一律按照甲级卷烟税率征税:
1.进口的卷烟;
2.白包卷烟;
3.手工卷烟;
4.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国家计划的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外企业)生产的卷烟;
5.未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的卷烟和价格主管部门超越管理权限核定价格的卷烟。
四、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包括工业企业自销,下同)的烟类产品,除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外,均应按照销售收入或者销售收入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产品税。
烟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包括从购货方取得价外补贴收入。
(二)纳税人以低于出厂价格的售价销售的卷烟和雪茄烟,或者以高于出厂价格的售价自销的而又应征收营业税的卷烟和雪茄烟,应当按照出厂价格或出厂价格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产品税。
但纳税人以低于出厂价格的售价销售的残次品卷烟和雪茄烟,以及经省级以上烟草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性削价处理的卷烟和雪茄烟,可以按照销售收入或销售收入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产品税。
(三)对于过滤嘴卷烟,以销售收入或出厂价格扣除规定的滤嘴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每大箱(五万支)过滤嘴卷烟的滤嘴成本扣除定额为:
二十毫米以下醋酸纤维嘴九十五元;
二十毫米以上(包括二十毫米),不到二十五毫米醋酸纤维嘴一百二十五元;
二十五毫米以上(包括二十五毫米),不到三十毫米醋酸纤维嘴一百五十元;
三十毫米以上(包括三十毫米)醋酸纤维嘴一百七十五元;
纸嘴六十元。
对予以扣除的自制或委托加工的过滤嘴,应根据扣除的金额按照“其他工业品”税率征收产品税。
(四)对于使用白板纸硬质盒、条包装的甲、乙级精装卷烟以销售收入或出厂价格减去规定的白板纸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每大箱(五万支)卷烟白板纸包装物成本扣除定额为:
十支以上盒装卷烟,条包装55元,盒包装160元;
十支以下(包括十支)盒装卷烟,条包装100元,盒包装270元;
使用玻璃纸盒、条包装的卷烟,以销售收入或出厂价格减去规定的玻璃纸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每大箱(五万支)卷烟玻璃纸包装物成本扣除定额为:
十支以上盒装卷烟,条包装16元,盒包装(包括金拉线)34元;
十支以下(包括十支)盒装卷烟,条包装26元,盒包装(包括金拉线)40元。
(五)对于使用金属、塑料、竹木硬质听盒、条包装的卷烟,应以销售收入或出厂价格扣除金属、塑料、竹木硬质包装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
对于使用金属、塑料、竹木硬质听、盒或单支包装的雪茄烟和使用白板纸、玻璃纸包装的雪茄烟,以销售收入或出厂价格扣除金属、塑料、竹木硬质包装物实际成本和白板纸、玻璃纸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
准予扣除的上述包装物成本,系指硬质听、盒、条包装物本身的自制成本或购进金额(包括硬质包装物的买价、外地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大宗市内运输费),不包括听、盒、条包装附带的其他材料,如内衬纸、封签、听或条包装的商标纸等,也不包
括包装费用,包装利润、包装物的保管费用。
(六)准予扣除的包装物,如果是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应当按照所扣除的金额,依包装物的适用税率征收产品税。
(七)对下列卷烟和雪茄烟,一律按照销售收入或出厂价格征税,不得扣除任何项目:
1.白包卷烟、白包雪茄烟;
2.手工卷烟;
3.计划外企业生产的卷烟和雪茄烟;
4.未经烟类产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的卷烟、雪茄烟和价格主管部门超越管理权限核定价格的卷烟、雪茄烟。
(八)烟厂委托加工的烟类产品,视同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按上述规定确定计税依据计算纳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的烟类产品,按照受托企业同类型产品的销售收入或出厂价格计算纳税,不得扣除任何项目;没有同类型产品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
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产品税税率)
(九)进品的烟类产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不得扣除任何项目。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产品税税率)
五、用于非生产等其他用途的烟类产品
纳税人将自产的烟类产品用于下述方面,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视为产品销售,按规定征收产品税:
(一)用于本企业的非生产项目,如馈赠、招待、职工福利、奖励等;
(二)用于换取原料或其他物资,支付代销手续费或者销售回扣,以及在销售数量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或报酬,等等。
六、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烟类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其它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
(二)纳税人将自产的烟类产品用于本企业非生产项目,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烟类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烟类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七、纳税地点
(一)烟厂销售的烟类产品,包括到外地自销或委托外地代销的烟类产品,应在烟厂所在地纳税。
(二)除烟厂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的烟类产品,一律在受托企业所在地纳税。应纳税款由受托企业代收代缴。
八、减税免税
(一)烟厂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单位代理出口的烟类产品,免征产品税;烟厂销售给经营出口单位的烟类产品应照章纳税,由经营出口单位在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向本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
(二)科研单位为了进行烟草科学研究自制和委托加工的不供销售的烟类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限量免税照顾。
(三)烟类产品的以税还贷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除本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以外,对卷烟的减税、免税,以及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对雪茄烟和烟丝的减税、免税,必须报财政部批准。
个别企业生产的雪茄烟和烟丝,按规定税率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五)对以下烟类产品,一律不得减税免税:
1.销售给经营出口单位的烟类产品(不包括财政部特案批准减、免税的烟类产品);
2.白包卷烟、白包雪茄烟;
3.手工卷烟;
4.计划外企业生产的卷烟和雪茄烟;
5.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的卷烟、雪茄烟和价格主管部门超越管理权限核定价格的卷烟、雪茄烟。
九、稽征管理和违章处理
(一)从事烟类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其纳税登记、申报纳税、报交税款方式、违章处理等,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二)税务机关对生产卷烟的单位,应根据企业规模和生产经营特点派驻厂组或专职专管员驻厂办理征收工作。
(三)卷烟厂一般应按日计算纳税;规模小,税额较少的,也可以每三日或五日缴纳一次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天。
(四)生产烟类产品的纳税人,必须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生产(包括生产数量、产品品种、原料品种、销售价格、原料消耗、包装等)、库存、销售、财务核算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和报表。税务机关应负责为其保密。



198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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