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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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4]100号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委办公室:
你们《关于请批转〈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建设[1994]25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逐步改建为企业。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是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请你们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的原则,抓紧研究制订实施意见和配套办法,使这项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
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不是简单地更换个名称,要着重经营机制的转换,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经2002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施行。
一、规章
(一)大同市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暂行规定(大同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
(二)大同市粮油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大同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
(三)大同市音像制品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
二、规范性文件
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发[1995]65号)
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外事交流服务工作推动全市对外开放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7号)
关于发布国家环保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国家环保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的公告
公告 2013年 第3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批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
(GB 18352.5-2013)
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即自发布之日起,可依据本标准进行新车型式核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2018年1月1日起,本标准替代《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Ⅲ、Ⅳ阶段)》(GB 18352.3-2005) 。但在2023年1月1日之前,第三、四阶段轻型汽车的“在用符合性检查”仍执行GB 18352.3-2005的相关要求。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环境保护部
201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