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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23:19  浏览:8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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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66号




关于印发《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关于在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开展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153号)要求,由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重点城市编制的《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行审查。为使各城市编制的《规划》更加客观全面,现将《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点》印发你们。请你局按要求对辖区内重点城市编制的《规划》进行审查。各直辖市《规划》报我局进行审查。

  附件:《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点》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点


环办〔2004〕66号文件附件:

一、总体要求
  1、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是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具有阶段性目标的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规划中应具有城市环境质量目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项目等内容,并对以上内容进行统筹考虑、统一协调。规划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相吻合,申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要与创模规划相协调,重点流域内的城市应与重点流域规划相协调。
  2、 重点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目标为到2010年各城市环境质量按照功能区全面达标,规划基准年为2002年,规划近期为2005年,远期为2010年。
  3、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城市市区行政管辖区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的考核范围与规划范围一致;考核标准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2000年修改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和《海水水质标准 GB3079-1997》。
  4、规划中要明确各城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的现状、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使用功能、规划功能及其相应的国家标准进行分析、评价和可行性论证,经市政府批准划定噪声功能区、大气功能区,地面水环境功能区经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视为规划依据。
  5、城市市区行政管辖区域的所有功能区均达标,即为该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所有环境功能区都必须有监测点位,没有监测点位的功能区按该功能区不达标计算。
  6、 达标规划中要有科学合理的功能区达标方案。规划达标方案的制定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目标、环境容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保护、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管理能力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方面加以分析,使规划制定建立在对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清晰、翔实的评价基础之上。
  7、 规划要提出保证规划目标得以实现的分阶段的重点工程和投资方案,工程设计要切实可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规划中要提出保证规划实施的专门的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水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求
   1、关于基础数据
  规划使用的废水排放量、COD排放量及氨氮排放量等基础数据必须和环境统计、排污申报登记等数据衔接,以确保数据的可靠性;
  对于中小企业发达的地区,环统数据可能偏小,需利用用水量、工业产值等数据对环统数据进行修正;
  排污数据必须分水环境功能区(对出于当地水环境管理需要而必须对水环境功能区进行整合的,排污数据需对应到整合后的水环境功能区);
  水质监测数据必须分水期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2、水环境功能区的达标评定。按监测频次要求取得全部监测数据,经统计计算有大于85%的达标率,即为该点位达标;每个环境功能区中全部监测点位均达标,即为该类水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
  3、关于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
  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必须与我局污控司正在进行的《全国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衔接,技术要求如下:
  水文参数:一般情况下,设计流量选择近10年最枯月流量;
  模型选择:原则上推荐按照单因子、一维模型进行模拟计算;地处大江大河沿岸的地市必须采用二维模型进行水环境容量计算,明确计算采用的边界条件(如岸边污染带的长度、宽度等);
  容量计算结果:将水质模拟计算结果扣除面源份额等作为可利用水环境容量,以此作为污染物排放量分配的参考。
  4、关于水环境保护目标
  水质污染控制因子筛选及目标确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29个项目原则上均作为考核因子,重点指标是pH值、溶解氧、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石油类、汞、铅、挥发酚(湖、库增加总磷、总氮二项指标)及该城市的特征污染物。各地区可根据当地的历年水质监测结果选择确定主要污染因子,并据此筛选水污染控制指标。主要污染因子是污染分担率占90%的污染因子(COD和氨氮为必选项目,湖库增加总磷、总氮两项指标)。
  将水环境功能区规定的水体使用功能对应的水质类别作为水环境保护的最终目标,并根据当地的水污染治理水平、经济发达程度、工业结构、水文及水资源特征等制定阶段目标,目标制定时必须考虑其可达性。
  水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将COD和氨氮作为主要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指标,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因子及控制目标。
  5、近岸海域功能区达标评定。每个监测点位指标85%监测项达标即为该测点该次监测达标,按监测频次要求,每次均达标,即为该点位达标;每个功能区中全部监测点位均达标,即为该类水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
  6、关于水污染治理项目
  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设计必须有针对性,应根据各水环境功能区的水环境问题去筛选。在开列水污染治理项目清单后,需根据其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排序,给出各项目的责任部门、资金筹措安排、完成时限等。

三、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求
  1、 关于基础数据
  规划使用的污染源数据、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气象数据等,可利用容量核算工作的基础,但需给出必要的分析和论述。
  如报告中要给出点、面、线(机动车污染较重城市)等污染源的划分原则和方法。对点、面排放高度的划分不作硬性规定,但对于高于30米的点源作为面源考虑时,需从源的性质、排放强度及与区域整体的关系方面作出合理的分析。
  对于现状质量评价,根据现有监测数据,按照时间(四季)、空间分布评价2002年大气环境质量,分析近年来(至少从2000年~2002年)环境质量变化发展趋势。
  2、空气功能区达标评定。所有国家认证的点位均应参加评价。对于全部为自动监测站的城市,二级及好于二级天数的比例大于85%,即为该点位达标;对于无空气自动监测站或部分点位是自动监测站的城市,每个监测点位按监测频次要求取得全部监测数据,求得年日均值,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即为该点位达标;每个功能区中全部监测点位均达标,即为该大气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
  3、 关于大气环境容量计算结果
  大气环境容量计算结果必须和我局污控司正在进行的《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衔接,计算模型的选择最好与其一致,技术要求如下:
  对于可选用A-P值法计算容量的城市,除了用A法计算大气环境容量外,要用P法对现状污染源的地面环境质量影响进行分析,并根据地面浓度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得出允许排污总量。
  对于选用多源模型计算容量的城市,要详细阐明所选用多源模式的技术特点和适用条件,阐明气象数据和污染源数据整理成模型所用数据的技术过程。要应用模型计算分析现状污染源布局的地面环境质量影响,根据地面环境质量达标的要求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得出满足实际环境容量的总量。
  4、关于大气环境保护目标
  大气污染物环境质量达标考核指标:PM10(或TSP)、SO2、NO2(或NOX)及该城市的特征污染物,超大城市增加O3。按照大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将各项指标对应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大气环境保护的最终目标,并根据当地的大气污染治理水平、经济发达程度、工业结构、气象条件、地形地貌特征等条件制定阶段目标,目标制定时必须考虑其可达性。
  5、 关于大气污染治理项目
  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的设计必须有针对性,在对点、面源削减进行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应重点考虑点源的优化分配和布局,节能、清洁能源的使用等。在开列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清单后,需根据其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排序,给出各项目的责任部门、资金筹措安排、完成时限等。
  6、其它
  其它技术细节和步骤可参考《环境保护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技术导则》中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章节。

四、固体废物规划审查技术要求
  1、现状调查与问题分析
  现状产生量调查是编制固体废物规划的基础性工作,需要获取可靠资料,尤其是对生活和医疗废物,很多地区没有做过系统调查,此次规划务必完成这项工作;在调查时要采用常驻人口(五普人口)替代户籍人口,工业固体废物调查的范围要包括历年贮存量。
  对于生活垃圾,现状调查还需要包括生活垃圾组成分析、环境卫生系统建设概况,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数量、规模、是否满足无害化处置要求)等内容;
  对于工业固体废物,要列出当地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主要种类,影响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低下的主要原因;
  对于危险废物,需要对目前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处置等内容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价;
  2、产生量预测
  产量预测中,参数的取值要符合当地实际,避免未来产生量的预测出现过大或过小的情况。
  3、目标与指标
  规划指标中,必须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指标;对于大城市需要增加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等。
  4、建设任务
  开列固体废物治理项目清单,根据项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排序,给出各项目的责任部门、资金筹措安排和完成时限等。
  对于生活垃圾,要提出适合当地城市特征和垃圾特点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案;根据各种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的特点和当地生活垃圾产生特征,选择出适合于当地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处理方案要强调综合处理和区域联合处理,以使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满足规模化、合理化要求;同时规划中要强调对现有处理设施的无害化改造和逐步淘汰污染严重的小型处理设施。
  对于工业固体废物,规划中要强调前端控制;提出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开展的有效鼓励政策措施,尤其强调固体废物在建材行业、冶金行业和环保产业中的综合利用;提出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处置中心的方案。
  对于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要强调开展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鼓励集中处置;医疗废物强调采取建设集中处置设施来处理本市及所辖区县的医疗废物。
  对于废旧电子电器,经济发达城市需要提出收集网点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方案。

五、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噪声规划审查技术要求
  1、现状调查与问题分析
  规划中需要附上市政府批准的噪声功能区划方案。通过对交通干线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和社会噪声的调查以及根据环保的信访材料,找出当地主要噪声污染源。评价内容包括对噪声敏感区,主要噪声源种类、数量、受噪声影响的人口分布等情况进行分析。
  2、噪声功能区达标评定。每类功能区噪声监测结果,按昼夜等效声级(Ldn)分别达到相应功能区昼夜标准,即为本季度该类功能区噪声达标(同一功能区有多个测点时,按算术均值计)。按监测频次达标比例大于85%,即为该点位达标;所有功能区均达标,即为该市功能区噪声达标。
  3、规划目标与指标
  根据噪声污染的预测和噪声污染控制功能分区的要求,确定规划期间噪声削减控制目标。对于交通噪声,提出交通干线在规划水平年达标率要求;对于环境噪声,提出各功能区环境噪声在规划水平年达标率要求。
  4、噪声污染控制方案
  开列噪声污染控制治理项目清单,根据项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排序,给出各项目的责任部门、资金筹措安排、完成时限等。
  对于交通噪声污染控制,需要提出声源控制和配套设施的改造方案,对未来道路建设和汽车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对于工矿企业噪声污染控制,从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上提出具体改造和设计方案;
  对于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提出有效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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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2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市万元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两个约束性指标,把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指标作为前置性条件,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以下简称“两高”)行业的过快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办法》和《兰州市节约能源实施方案》以及《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部门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兰州市经委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履行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管职责。各县(区)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管职责。
第二条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年耗能1000吨标煤或耗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篇(章)的专题评估;对年耗能1500吨标煤或耗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必须对节能篇(章)进行专题审查。没有节能篇(章)或节能篇(章)未通过专题评估或审查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得办理备案、核准或批复立项手续,也不得越级上报有关部门申请核准、备案或者申报国债资金。
第三条 建立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准入制度,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禁止投资建设各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或批复立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市及县(区)政府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国土、招商、安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各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把“发展抓项目”与节能减排目标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紧密结合起来,将项目的能源消耗水平和污染排放指标作为重要的审核条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属于“两高”的项目在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签约之前应报市经委,由市经委组织评估机构和市上相关职能部门对照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进行评估审查。
第五条 对涉及钢铁、铝、水泥、电力、电石、焦炭、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坚持总量控制原则。要求各县区万元GDP能耗与排污总量在县(区)域内自求平衡,严格实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对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或审查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鼓励各县区、各部门引进资源耗用小、污染排放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企业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按照国务院清理“两高”企业的政策要求和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十一五”规划,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
第七条 严格执行“两高”项目的核准、备案或审批程序:
(一)由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产业政策审核并出具证明;
(二)根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证明,由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或专题审查,并出具节能评估或审查报告;由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三)根据节能评估(审查)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书及其他前置条件,由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核准、备案或批复立项。
第八条 项目建成必须进行节能、环保验收方可投入生产。
第九条 节能环保设施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必须坚持“三同时”的原则,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确保节能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达标排放。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夜市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夜市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夜市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夜市管理应当坚持繁荣市场、活跃经济、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开办夜市及在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开办夜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防碍道路交通。
(二)不影响绿地园林和公共设施的完好。
(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有较宽敞、平垣、便于维持秩序和清理卫生的场地。
第五条 开办夜市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城管、公安交通部门审查,经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夜市的管理,维护好场内秩序,合理安排好摊位,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组织开市、散市。
第七条 主办单位负责夜市环境卫生的管理,散市后要组织专人清扫,做到市散场地净。
第八条 在夜市可以经营:食品、农副产品、土特产品、轻工产品、音像制品及书刊。
第九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食品的还须持有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并须持有食品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健康证;音像制品类经营者还须持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销许可证;书刊经营者还须
持有书刊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必须摆放整齐,明码标价。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夜市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流动叫卖。
(二)不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不准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斤少秤。
(四)不准强买强卖、哄抬物价、欺行霸市。
(五)不准行医卖药。
(六)不准经销淫秽书刊、音像制品。
(七)不准赌博、测字、算命。
(八)不准提前进场和延迟退场。
(九)不准乱扔杂物、乱倒污水。
(十)不准践踏绿地和损坏、污染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 经营食品的必须遵守《吉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包括摊位费)和有关税金。
第十四条 经营者必须接受食品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所经营的肉类产品必须经肉检部门检疫。
第十五条 对违反城管、工商、卫生、物价、税务、公安等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工商部门或合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第五条规定擅自开办夜市的,除予以取缔外,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二)对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种类经营的,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处以物品价值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罚款;继续经营的可加倍处罚;屡教不改的没收商品。
(三)对违反第十一条(一)、(八)项规定,在夜市流动叫卖、不按规定时间经营的,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违反第十一条其它各项规定,在夜市行医卖药、赌博、算命、强买强卖等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夜市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城管、公安、卫生、工商、畜牧、文化、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分工予以配合,把夜市搞活管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98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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