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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11:24  浏览:98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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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0]8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十月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组织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工作。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凡参加呼和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四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所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00元,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各缴纳50元。
第五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按年底缴纳,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交清,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为扣缴。新参保人员大额医疗保险费在参保时一次性全额缴纳。
大额医疗保险费不能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少缴。
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参保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清算资产时要留足在职职工一年和退休人员平均预期寿命内所需的大额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流动的,大额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职工调离本市,大额医疗保险关系及待遇从调离之日起终止。
第八条 大额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九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或经批准的特殊慢性疾病门诊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参保人员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经批准转往外地诊治发生的符合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参保人员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按医嘱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乙类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治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大额医疗统筹基金支付90%。经批准转往外地诊治的参保人员,发生以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参保人员在急救、抢救期间按医嘱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其费用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第十条 参保单位和个人任何一方欠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下月起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暂不予以支付,待补缴欠费后,按规定到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报销。
第十一条 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第十二条 大额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诊实行定点管理,凡确定为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都可提供大额医疗保险服务。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使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须由所住院填写《使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申请表》,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批准备案方可使用。治疗终结后,凭《使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申请表》、病历资料或复印件、复式处方、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结算单到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报销。
第十四条 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治疗终结后凭转院审批表、病历资料或复印件、复式处方、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结算单到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报销。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大病垫支医疗费确有困难,可以在治疗期间分期结算,按规定在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前审核报销。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自参保之日起到大额医疗保险关系终止,未使用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其个人缴纳部分可一次性退还本人,本人死亡的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继承。
第十七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由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列账,单独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能平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大额医疗保险预 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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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管辖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管辖的通知

2003年4月11日
高检发刑申字[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办理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申诉案件工作,现就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管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由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的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申诉案件,划归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未单设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的,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办理)。
二、派驻监管单位的检察人员接到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后,移送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由该部门转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案件管辖范围扩大,业务量增加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编制,以适应工作需要。
四、派出检察院仍负责办理其管辖内监狱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申诉案件。
五、对本《通知》下发前监所检察部门正在办理的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可由监所检察部门继续办结。

东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4]13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东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细则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其他职能部门组成。为规范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安委会及其办事机构、成员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细则》(安委字〔2001〕2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安委会组成
  (一)安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经贸局、市安监局局长以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职能部门领导同志组成。
  (二)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安办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
  (三)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或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的成员时,须报经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
  二、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有关管理意见。指导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二)部署、组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各镇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制定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计划。
  (四)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指导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研究、协调处理各类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定期听取各镇区、各市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审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六)组织重大突发性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的审查工作。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安委会工作制度
  (一)市安委会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二)市安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并提前通知各成员。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应提出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特殊情况下安委会主任可决定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安委会全体成员或有关单位参加。
  (四)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五)以安委会名义印发的报告、意见、规定、办法、通报等重要文件,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六)安委会印章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安委会印章适用范围: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签署印发的文件和函件,及经安委会主任或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使用印章的有关文书。
  (七)安委会办公室印章由市安监局综合科负责管理。安委会办公室印章适用范围: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署印发的文件和函件,及经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同意使用印章的有关文书。
  四、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及联系相关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落实安委会决定、决议在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定期向安委会报告和反映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提出搞好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有关单位每月向市安委会办公室简要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半年进行综合分析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年终总结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翌年年度的工作安排,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有关单位每月5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上月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和事故简要情况分析。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市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及重要活动,起草、印发安委会的报告、意见、规定、办法、通报、会议纪要等文件。
  (二)根据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要求,组织、指导、协调、联络和监督各成员单位完成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专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项决议、决定的督查、落实,督促、检查各镇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安委会决定、决议和安全生产部署情况。完成全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制定、检查、评比等工作。
  (四)负责全市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定期分析、研究、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五)起草全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对部门编制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审查。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各有关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协调组织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八)组织市级安全生产专家组,参加重大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论证评估、调查工作。
  (九)参加安全生产的重大科研成果鉴定和重大基本建设、竣工验收工作;积极推广现代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十)承办市政府、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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