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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32:01  浏览:96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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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

1993年12月11日,国家工商行管局

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当前走私贩私行为的处罚作如下规定: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走私贩私活动中,对经销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或者购买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查验其有关手续或者证明。其中,汽车、摩托车应具备《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缉私没收车辆定点销售单位的发货票;其他商品应具备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发货票、合法的处罚决定书其中的一种。对不具备上述手续或者证明的,区分情节,予以处罚:
1.对经销的,没收物品,没收销售款,可并处物品等值10—20%的罚款;对经查证属于走私物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可并处物品等值20%的罚款。
2.对购买批量家电等物品自用的,处物品等值10—30%的罚款;对购买汽车、摩托车自用的,一律没收。
二、对为经销非法进口商品活动牵线搭桥,提供各种手续、证明、汽车牌照、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方便条件的,没收专用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1—3倍的罚款;无法确定非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走私贩私行为,除按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立案而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处罚的幅度从轻处罚。

国家配额管理进口商品目录(48种)
一、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18种)
汽车、计算机、电视机(含显像管)、摩托车、录音机(含音响、汽车用收录机)、录像机、电冰箱(含压缩机、箱体)、洗衣机。照相机(含镜头、快门)、手表、空调(含压缩机)、复印机、录音录相复制设备、汽车起重机、电子显微镜、气流纺纱机、电子分色机、X射线CT机和核磁共振MRV
二、原材料(30种)
粮食、钢材、废钢、废船、木材、胶合板、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原油、燃料油、成品油、聚脂切片、ABS树脂、氰化钠、汽车轮胎、棉花、涤沦(涤沦长丝、涤沦短丝)、晴纶(棉型晴纶、毛型晴纶)、羊毛、聚碳酸酯、钢坯、木桨、化肥、农药、南药、食糖、烟草、烟滤嘴、丝束、化纤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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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网络知识产权诉前临时禁令案
武卓敏[1]

德国音乐作品演出权与机械复制权协会(GEMA)于2007年初在科隆的州法院提出了一项有关停止侵权的知识产权临时措施(临时禁令)申请,要求网络空间服务的提供者Repidshare (www.rapidshare.com., www.rapidshare.de ) 停止非法使用网络音乐作品。诸如YouTube,Myspace一类的服务提供商也将因此受到牵连,该事件很可能给德国Web2.0网络经营模式蒙上一层阴影。

Repidschare 向用户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用户可以免费在其空间中储存数据,同时与其它用户进行共享。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这个网络平台轻松地获取到用户存储的文件。网站通过提供无障碍的访问这些数据而获取收入,主要以月租形式收费。

此次针对网络音乐作品侵权提出临时措施申请的是德国音乐作品演出权与机械复制权协会 (GEMA)。GEMA是一个获得德国政府认可的、信誉度很高的音乐制品管理组织,属于以非盈利为目的的团体。它的主要业务是管理开发音乐作品的使用权。其工作受到德国专利局、反垄断管理局等部门的监管。GEMA通过与权利人间建立著作权托管关系,获得作品的销售和使用等权力,托管期限一般为6年以上。另一方面,GEMA与使用者,如一些演艺、音乐协会建立合同关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使用费标准。 GEMA在获得收益后,扣除所需管理费用的剩余部分,将根据一定的分配方案分配给权利人。需要强调的是,GEMA这类组织可以以组织的名义向侵权方提起仲裁或诉讼,具有自己的诉讼能力。这一做法使得个体权利人在面对侵权时,无需付出高昂的诉讼费用以及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有关侵权的事务由GEMA完成了。不仅如此,如果胜诉,权力人还可以获得赔偿。这是德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很重要的一个职能。

针对此次事件,GEMA负责人表示,这一判决将对YouTube、Myspace等服务提供商产生很大影响。此类服务提供商从此需要对其空间中存储的数据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监管和控制。该案中,Rapidshare在没有获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就将用户上载的音乐作品以收费的方式供其他用户下载使用。 Rapidshare公司则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和责任去审查其用户提供的文件的合法性。同时,否认了将用户上载的文件置于公众可获取的途径当中。但法院否定了服务商的抗辩,认为服务商是有能力对其用户提供的内容进行监控的。并明确了服务商对此负有责任,而且不可将该责任推卸给用户。法院强调,重要的不是数据内容是否由Rapidshare上载,而是Rapidshare利用其提供的空间中存在的海量数据(约一亿五千万组数据)获取了经济利益,而这些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音乐作品根本没有得到过任何授权。最后,法院支持了GEMA提出的临时措施的请求。之后,GEMA 将对赔偿费用等问题进行处理。

有律师提出了异议: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法院在做出诉前临时措施决定之前,应当对被申请人进行听证(口头答辩);由于未经必要的听证程序,Rapidshare可以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启动异议程序,向法院申请撤销临时措施的决定。此外,还有人认为德国临时措施程序中的举证责任(使信原则[3])太过随意,以至于临时措施程序中的被申请人被置于不利的弱势地位。
对此,我们应当指出的是:首先,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的申请需要申请人提供适当的担保,以保证该申请一旦出现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能够给与被申请人提供适当的补偿;其次,法院有权在必要的情况下,不进行听证而做出临时措施的决定。必要情况尤其是指侵权行为的继续将扩大损害。网络传播不同于普通商业渠道,因此,不及时制止将会纵容侵权行为迅速扩散,该案的情况应当是符合相关程序规定的。

此次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临时措施,可能很快就要波及到YouTube和MySpace这一类提供Web2.0 服务的经营者。自从Google 06年11月份以16.5亿美元股票收购YouTube以来,经营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原因之一:Time Warner 和 Universal等媒体公司,以及作者与作曲者联合会不断向Google施压,要求Google有效制止YouTube用户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对于Google而言,要解决这个问题,当然可以考虑与著作权人达成相关协议,获得相关作品的网络传播权。但是,这样做的经济成本太高,而且实践中也会出现问题。例如,CBS、Sony BMG 以及Universal等公司早先就将网络上的授权排出在考虑范围之外了。相比之下,通过技术手段解决这一问题,会是更加理想的方式。在各大媒体公司的压力之下,Google原计划在06年9月建立一套名为“内容识别系统”(Content Identification System)的技术解决方案,通过一种过滤器将没有授权的视频、音频及图片文件过滤掉。 据Financial Times 的报道,这套过滤系统至今还没有成功建立起来。面对德国法院的此次临时措施决定,YouTube团队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迫切性,并表示将尽快处理服务器中已查明有著作权问题的文件,一同打击网络盗版。


在我国,网络空间数据储存与交换服务有很大的市场,提供此类服务的网站也很多。尽管目前,根据我国法律,此类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还有待考察,但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施临时措施保护将会是一个很有实践意义的区域。


对于逐渐壮大的此类网络服务商而言,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旦发展到一定规模,具有了较强的经济实力后,很容易被一些著作权代理机构注意上。当然,笔者并非在提示此类服务商应当如何规避权利人的追究,而是提倡在大力发展Web2.0 和相关网络经营模式的同时,必须对知识产权问题加以重视。同时,能够找到更好的合作模式,尽量把网络著作权问题考虑在制定经营方案的起始阶段。一般情况下,诉讼对于双方来说都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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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卓敏 LL.M.(University of Heidelberg), Ph.D. Scholar of Max-Planck Institut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ompetition Law and Tax Law (Germany) , Ph.D. Student of Law Faultily of Munich University. Email:iprlaws@gmail.com. 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具体授权请查看www.zhuominwu.cn的授权申明 。

[2] 关于德国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的具体问题,请参看笔者相关文章:www.zhuominwu.cn

[3] 在德国临时措施程序中,申请人只需提供能够致使人相信的证明材料(德民诉法第920条第2款,第936及294条)。“使信”原则是一种低程度的举证方式。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关于)显然性的低程度证明” 或者说是一种只需证明“一般显然性”的举证方式。详见 武卓敏,TRIPS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程序中的权利制衡原则,www.zhuominwu.cn。

本文新闻来源:www.welt.de.

安徽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安徽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王三运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安徽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控制(以下简称防控)病媒生物活动。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将病原体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等生物。

第三条 防控病媒生物,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防控病媒生物,应当建立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与改造环境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控病媒生物工作的领导,并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防控病媒生物工作经费投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控病媒生物工作。

承担本级爱卫会日常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爱卫会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控病媒生物的日常工作。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防控病媒生物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内防控病媒生物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防控工作。

第二章 防控责任

第八条 防控病媒生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及其卫生责任区内病媒生物的防控。

个人应当做好住宅与生产经营摊点内病媒生物的防控。

第九条 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病媒生物防控,由其管理者负责。

第十条 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防控,由其经营者负责。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和在建工程工地的病媒生物防控,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病媒生物防控,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的责任单位负责;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建设单位在临时管理规约中约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农村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控,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 防控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病媒生物的孳生、消长规律,制定防控病媒生物工作计划,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内居(村)民参加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活动。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防控病媒生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有机废物等;

(二)对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采取冲洗、消杀、平整、疏通等措施;

(三)对化粪池加盖密封,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鼠、防蝇设施;

(五)防控病媒生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控制度,配备防控病媒生物所需的设施,做好日常性的防控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其防控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情况。

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场地硬化、垃圾密闭收集运输、定期消杀等措施,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病媒生物防控。

第十九条 科研、医疗、生物制品等单位和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对其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的工地采取必要的病媒生物消杀等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发生病媒生物传播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的单位、个人,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病媒生物传染性疾病的监测与预警、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置与医疗救治等制度,防控病媒生物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爱卫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关行政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的人员担任特邀监督员,协助开展防控病媒生物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 防控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有计划地建设公共卫生设施,积极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大力推广农村自来水和无害化卫生厕所。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规划、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提高农村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的密度监测、防控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价,并及时将密度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爱卫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水、林业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开展农田、湖区、河流、林区的病媒生物防控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开展防控病媒生物的宣传教育活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公众宣传防控病媒生物的知识,提供必要的防控技术指导。

学校的健康教育课程应当有防控病媒生物方面的内容。鼓励新闻媒体无偿开展防控病媒生物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八条 从事病媒生物防控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接受委托提供病媒生物防控服务的机构,应当与委托人订立服务合同。病媒生物防控服务合同的内容由双方约定,一般包括防控病媒生物的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药物使用及其安全事故的处理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从事病媒生物防控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条 依法成立的病媒生物防控行业协会,可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病媒生物防控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自律制度,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 病媒生物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控病媒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指定从事病媒生物防控服务的机构代为履行,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防控病媒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指定从事病媒生物防控服务的机构代为履行,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的工地未采取病媒生物消杀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指定从事病媒生物防控服务的机构代为履行,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工商登记从事病媒生物防控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爱卫会成员单位、爱卫会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在防控病媒生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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