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濮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6:08:17  浏览:9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濮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6号《濮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濮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梁铁虎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濮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发展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城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促使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档次和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明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三办”合一的管理体制,由市爱卫办牵头全面负责我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第四条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活动。
(三)健全各级爱卫会组织,发挥其在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中的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现齐抓共管。
(四)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五)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
(六)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第五条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实行分级管理和条块结合的办法,抓好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工作。
(二)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制定符合实际的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发改委负责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四)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制定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组织协调委员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五)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办理群众卫生投诉,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六)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濮阳县政府及中原石油勘探局分别负责本辖区建成区内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章 健康教育管理

第六条 健康教育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二)城区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三)各级医院能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四)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
(五)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市、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的各项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车站、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八)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第七条 健康教育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建立健康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行行业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各部门、单位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二)市卫生局负责市级健康教育机构建设,配备适当数量的人员,发挥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负责市级医院的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健康教育工作。
(三)市教育局、市油田教育中心负责城区所管理的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落实;各中专、中等职业学校的健康教育工作分别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四)濮阳职业技术学院负责组织开展学院内部的健康教育工作。
(五)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区级健康教育机构建设,负责建立健全基层单位健康教育网络;负责组织基层单位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商场、超市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辖区各行政村、社区及各行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
(六)市委宣传部负责各新闻媒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七)市爱卫办负责组织开展控烟工作;负责所设健康教育专栏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八)市工商局负责在建成区内禁设烟草广告工作。
(九)市旅游局负责组织落实城区内各旅游景点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市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落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健康教育。
(十一)市国资委负责组织落实市属国有企业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二)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落实城区所管理的汽车站、出租车公司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三)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组织落实城区内公交车辆及下属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四)市人行负责组织落实金融系统、保险系统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五)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落实市级所管理市场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六)市建委负责组织落实直属单位及建筑工地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七)汤台铁路公司负责组织落实下属单位及车站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八)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组织落实下属单位及所管理的市政环卫设施、广场、垃圾站、公厕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九)市文化局负责组织落实下属单位及所管理的文化娱乐场所的健康教育工作。
(二十)中原乙烯、中原大化集团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
(二十一)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各行业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
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二)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犬类及畜禽现象;冬季雪、冰清理及时。
(四)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做到全天候保洁,无缝隙管理,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五)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
(六)城市河道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第九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按照分工组织开展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工作。
(二)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健全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负责依法拆除城区内的违章建筑;负责对城区主次干道两侧“门前三包”工作的监督,清理主次干道违规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取缔马路市场;负责城区内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禁养工作,对违规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实行依法处罚;负责马颊河岸坡环境卫生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区清雪除冰工作;负责城区亮化工作;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牌匾等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监督管理。
(三)市工商局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牌匾的内容审查,治理虚假广告。市语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广告、牌匾语言文字的规范。
(四)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对城区“门前三包”和清扫保洁工作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所管区域范围内的绿化美化工作,协调指导全市的绿化美化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城区交通秩序和人力三轮车的管理,车辆按规章行驶,停放整齐有序;负责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六)市畜牧局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症”,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七)市水利局负责濮水河河道及岸坡的卫生管理工作,定期调换濮水河、马颊河河水,保持水质达标。
(八)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建立健全区、办事处(乡)、城中村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任务,落实人员经费;落实“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三包”范围内地面硬化、卫生、车辆停放等达到标准要求;取缔背街小巷违规占道经营。
(九)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章 市政环卫设施管理

第十条 城市市政环卫设施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二)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道、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三)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备齐全。
(四)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8%。
(五)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
第十一条 城市市政环卫设施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坚持“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按照分工加强市政环卫设施的管理工作。
(二)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市政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场、粪便无害化处理场、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废物箱的分类设置工作;负责城市市政道路的硬化、绿化和养护工作;负责城市污雨水管网的建设和管理。
(三)濮阳县政府负责濮阳电厂垃圾焚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保持正常运行。
(四)市交通局负责督导各汽车客运站的环卫设施建设和卫生管理工作。
(五)市旅游局负责督导各旅游景点环卫设施的建设与卫生管理工作。
(六)各景点(区)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点(区)环卫设施的建设和卫生管理工作。
(七)汤台铁路公司负责火车站环卫设施的建设和卫生管理工作。
(八)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中原石油勘探局按照市政统一规划,负责辖区市政环卫设施的建设和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章 交通站点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城区交通站点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车站有健全的卫生组织和制度,有专职卫生保洁员,设专(兼)职卫生管理、监督人员。
(二)按规定建设、配备环卫设施,垃圾日产日清,地面硬化平整,室内、庭院环境和车容站貌整洁。
(三)设健康教育专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四)“四害”密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站内各类经营项目符合行业规定标准。
(六)车辆停靠点卫生符合要求,站牌设置规范。
第十三条 城区交通站点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实行行业管理为主的体制,各部门、单位按照分工搞好城区交通站点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市交通局负责城区出租车辆、各客运汽车站和进站车辆的卫生管理工作。
(三)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城区各公交车站、站点站牌及车辆的卫生管理工作。
(四)汤台铁路公司负责火车站、车辆及铁路沿线的卫生管理工作。
(五)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总部所属汽车站点及车辆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章 集贸市场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城区集贸市场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二)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
(三)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第十五条 城区集贸市场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坚持谁主办谁管理和行业指导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按照分工搞好城区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城区市场进行统一行业管理,负责拟定城区市场和早、夜市摊点的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其主办市场和早、夜市摊点及瓜果蔬菜摊点及瓜果、蔬菜市场的标准化改造与卫生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各市场的建设和卫生管理工作。
(三)市直单位负责其自办市场和早、夜市摊点及瓜果蔬菜摊点的卫生管理工作。
(四)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乡、办和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自建市场的卫生管理工作。
(五)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自建市场的卫生管理工作。
(六)市林业局负责查处各市场违禁销售野生动物行为。
(七)市畜牧局负责城区市场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第八章 建筑工地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1.8米。
(二)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
(三)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私拉乱运、乱堆乱倒现象。
(四)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
(五)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第十七条 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工作要求和责任落实:
实行行业管理的体制,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责任主体,市建委负责监督。

第九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三)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四)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五)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8dB(A)。
(六)无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
(七)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向城市河道排放,河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环保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二)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依据《濮阳市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监察力度,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三)市环保局负责对城区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执法监督。

第十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二)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特别是“五小”单位(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要加强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实行行业管理与专业监管相结合、分区域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各部门、单位按照分工搞好城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二)市卫生局负责对责任区域内和所分管的公共场所单位及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旅馆进行卫生许可及相关日常监督;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三)市文化局负责城区小歌舞厅、小网吧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工商局负责按照公共场所营业登记程序,严格管理,做到证件齐全,依法经营。对无照经营单位予以取缔。
(五)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公共场所单位及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的卫生监督、检查和管理,参与全市联合执法行动。
(六)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辖区内部公共场所单位及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
(二)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
第二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坚持行业管理和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搞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二)市建委负责组织卫生、环保、国土等部门研究确定生活饮用水源防护规定,保护饮用水源水的安全卫生。
(三)市卫生局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生活饮用水进行水质监测,完善检测档案,提高生活饮用水的检测质量;负责对直接从事供水、管水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四)华龙区政府按照行业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五)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辖区内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六)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建立健全水厂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取水、净水、清洁、消毒、检修、涉水产品采购与使用、岗位责任等制度;负责建立水厂自检水质理化和微生物检验设施,水质检验办法采取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法,建立完善水质检测档案。
(七)二次供水的使用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和消毒,制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达到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二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政府重视食品卫生工作,食品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制定市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三)制定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制定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四)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账、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六)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
(七)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八)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积极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第二十五条 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实行部门分工协作、区域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二)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城区食品卫生工作规划以及制定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城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业卫生许可及相关日常监督责任区划,对责任区内和所分管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业进行卫生许可及相关日常监督,查处食物中毒事件,使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城区食品安全工作规划以及制定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负责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市农业局、市畜牧局负责农药、兽药销售的管理,禁止在农产品种植、畜禽类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负责畜禽肉类农药、兽药的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水利局负责水产品养殖过程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加强水产品类农药的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蔬菜办负责上市蔬菜农药的检测和管理工作。
(七)市工商局负责对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管,保障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账等制度的落实;负责查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的行为。
(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使其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九)市建委负责取缔城区内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
(十)市商务局负责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做到无注水肉上市,并积极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工作。
(十一)市畜牧局负责市场肉类管理,做到无病畜肉上市。
(十二)华龙区政府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业进行卫生许可及相关日常监督。
(十三)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单位内部食堂、餐厅的卫生管理。

第十三章 传染病防治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二)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三)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四)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五)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
(六)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七)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第二十七条 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华龙区、高新区、中原油田负责所辖地段和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单位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将国家卫生城市传染病防治纳入经费预算,保障传染病防治所需经费;各级教育部门依法查验新生预防接种证,确保入学新生计划免疫接种率;其它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十四章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

第二十八条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
(二)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三)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第二十九条 城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坚持属地管理、行业指导的原则,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辖区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三)市卫生局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四)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查处制售急性剧毒鼠药的行为。
(五)各级财政和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保证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五章 社区和单位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社区和单位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
(二)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
(三)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四)驻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符合规范要求,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十一条 社区和单位卫生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中原石油勘探局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社区(居民区)和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市房产局负责推行社区(居民区)实施物业管理工作,督促物业公司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六章 城中村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中村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城中村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的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经营体制的地区,是都市中的村庄,应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
(二)有卫生宣传栏,本村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三)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四)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倒、乱扔乱扯、乱停乱放、乱贴乱画等现象。
(五)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六)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辖区城中村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七章 城乡结合部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乡结合部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城乡结合部是指城市市区与农村紧密相连的结合地带,应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有卫生宣传栏。
(二)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三)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四)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五)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第三十五条 城乡结合部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濮阳县政府、中原石油勘探局分别负责本辖区城乡结合部卫生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局负责所管道路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政府与责任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承担的职责,把目标任务细化分解,逐级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爱卫办、市文明办、市城管办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国家卫生城市监督检查制度。市爱卫办、市文明办、市城管办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十八条 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和专业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新闻媒体设立专题专栏,定期公布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动态;市爱卫会办公室在城市醒目位置设国家卫生城市标示,设立举报电话;市效能办对各责任单位依法行政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效能问责;邀请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对各责任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包括查看资料、实地检查、听取社会反映和专家评价四个方面。查看资料分值为10分,每季度组织一次;实地检查分值为50分,以暗查为主,每季度一次;听取社会反映分值为20分,以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和人大、政协委员提案、议案为主;专家评价分值为20分,每年组织一次。对检查单位的具体考核细则,由市爱卫办、市文明办、市城管办制定。
第四十条 对检查评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行一分双扣的办法,既扣区(县)、办(乡)的分数,也扣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的分数。
第四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年度综合得分90分以上者为优秀单位,得分61分至89分者为一般单位,60分以下者为较差单位。
第四十二条 设立国家卫生城市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对优秀单位的奖励。对获优秀单位者市政府奖励3万元,对一般单位不予奖励,对较差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较差单位责任人由市爱卫办、市文明办、市城管办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 在每三年一次的国家卫生城市复检工作中,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因工作不力,影响工作大局的单位主要责任人,报请市委进行组织处理。

第二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04〕163号


河北、山西、辽宁、吉林、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卫生厅:
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严峻,感染者和病人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通过母婴传播途径感染的比例也在增加,严重威胁着广大妇女和儿童的健康。国务院于2004年3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部于2003年启动了全国预防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其中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是示范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全面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推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示范区应将预防母婴传播作为艾滋病综合防治的重要内容,在现有健康教育、社会动员、咨询检测、高危人群干预等工作中增加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内容。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疾控部门要对新婚人群和孕产妇HIV检测及确认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指导。妇幼保健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培训、信息收集、汇总等工作。同时,及时将发现的阳性孕产妇情况报告疾控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产妇给予积极的抗病毒治疗。各示范区办公室要加强领导和部门协调工作,在中央下发到各示范区的工作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宣传、培训、随访等。
二、以实施方案为指导,科学规范推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根据试点工作经验,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各地要参照该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将针对新婚妇女、孕产妇的健康教育、自愿咨询检测、随访及婴儿保健等工作,与常规妇幼保健工作相结合。注意收集病例、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联系。
卫生部正在组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试剂药品招标采购,各地要密切配合。各示范区对本地育龄妇女及新婚期、孕产期妇女的情况进行了解,合理估计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与检测的工作量及检测量,有计划有组织地推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三、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信息管理
各地要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各类登记、记录。及时、完整、准确地填写和上报项目报表。各省(自治区)负责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妇幼保健机构要及时汇总本省(自治区)各示范区有关数据,并于每月15日前将汇总表格及个案表格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并抄报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指导组联系电话:010-64298634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3号A座
附件: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徐州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



第一条 为有效制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徐州市市区。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主干道两侧、公共广场周围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的监督检查。

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认真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维护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的整洁,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其整洁的行为。

第五条 零星招贴物应当依法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内。

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除零星招贴物外的其他宣传品或涂写宣传标语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实施并到期清除。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第六条 对本辖区内出现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污迹的,城市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当追查违法行为人,并依法处理;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应当组织清除。

第七条 产权人、使用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对其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对在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除,赔偿损失,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应当先行代为清除。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违反医疗卫生、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或由城市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不清除其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污迹的,由负责查处的城市管理部门组织代为清除,并责令行为人支付代为清除的费用。

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的产权人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街道办事处等已组织清除或者代为清除的,可以要求行为人支付代为清除的费用。

第十条 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及时清除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污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逾期未纠正的,依照《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每逾一日处以五十元以上-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8月12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