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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56:30  浏览:9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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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规定》是强化财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规范大检查工作行为的基本准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告知财政监督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履行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机构的工作职权,规范大检查工作行为,强化和完善财税监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执行财经法规情况进行的综合性监督检查。
第三条 大检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重大经济措施服务。各级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检查办公室)是具体组织实施大检查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 开展大检查要坚持走群众路线,采取发动群众监督和专业人员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 开展大检查要注重发挥经济监督部门和社会经济监督中介机构的作用,广泛组织他们参加大检查工作。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职责任务如下:
(一)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安排大检查工作;
(二)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财政、国税、地税、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社会经济监督中介机构参加大检查;
(三)依法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四)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社会经济监督中介机构,对个别行业或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五)对下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六)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
(七)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财经法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把检查与服务、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
(八)开展维护财经法纪的宣传教育;
(九)表彰遵守财经法纪的先进单位和在大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
第七条 下级大检查办公室根据上级大检查办公室有关开展大检查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八条 上级大检查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将其监督检查范围内的检查任务和事项,授权下级大检查办公室进行检查。下级大检查办公室应按照授权检查范围和权限进行检查。
第九条 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除具有第六条所列职责外,还负有研究制定大检查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组织财政部派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直接检查中央所属部分企事业单位等职责和任务。

第三章 权限义务
第十条 有权了解被查单位与检查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
第十一条 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与检查有关的凭证、帐册、报表和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有权对被查单位的原始凭证、有关资料等进行复印或复制。
第十四条 有权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检查。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有权对抵制检查或拒不执行《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仍不改正的,商请有关部门或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采取其他制裁措施。
第十六条 有权对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的重点案件进行核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大检查工作人员要依法检查,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如有在执行公务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制定开展大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宣传发动,把舆论宣传贯穿大检查的全过程。
第二十条 组织所有企业、行政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进行自查,确保自查质量。
第二十一条 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经济监督中介机构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深入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一)确定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二)对检查组成员进行培训;
(三)将检查组成员和进点日期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被查单位;
(四)检查组持大检查办公室的介绍信进点检查;
(五)检查组将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同被查单位逐项核实,提出《重点检查报告》,报组织检查的大检查办公室审核、定案;
(六)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对检查组提交的《重点检查报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逐项审核定案,并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对被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后,应督促被查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
被查单位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作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请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大检查办公室重新研究,或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在重新研究或复议期间,原《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予执行。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对被查单位申请复议的事项,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对查出各项应交违纪款项收缴入库的监督,省级大检查办公室可在银行开设一个过渡存款户(与省级财政监督机构所设过渡帐户同用),查出违反财经法纪的应交款项,按现行财政体制收缴,优先入库。如有拒不交库的,请银行协助划拨扣缴,或报经本级政府同意
后,商请有关部门采取其他制裁措施。
第二十四条 针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财经法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被查单位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将检查案卷材料整理成册,建立检查档案,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表彰遵守财经法纪的先进单位和在大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
第二十七条 提出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 涉及需要给被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以建议书的形式,连同有关资料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机构、人员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设置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全国大检查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应设置大检查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大检查的日常工作。地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机构归属、编制和级别,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设置大检查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大检查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下级大检查办公室应接受上级大检查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三条 大检查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监督检查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99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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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地方国营工交企业财务、成本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地方国营工交企业财务、成本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制定的《山西省地方国营工交企业财务、成本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国营工交企业财务、成本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
一、为完善地方国营工交企业财务、成本改革措施,在微观搞活的同时,加强宏观控制,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考核的对象。省财政厅对各地市财政局和省级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各地市和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对县(市、区)主管部门和所属企业逐级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及指标确定的依据。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的四项财务、成本指标是:上交利润(包括上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利润、承包费)、成本、资金占用和扭亏。上交利润以年初省财政厅下达的企业收入指标为依据:成本以上年决算中百元产值耗用水平为基数,年初计划降低率为依
据;流动资金占用以上年决算中百元产值占用水平为依据(其中执行中产成品资金占用水平不得高于上年);扭亏以省对地市、省级有关部门下达和签订的扭亏承包协议书限定计划亏损额为依据,同时还要结合质量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奖励等级。年终全面完成四项财务、成本指标的,获完成目标一等奖。其中上交利润比指标增长百分之十以上,目标成本再降低百分之一,资金占用水平降低百分之三,质量稳定提高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不包括百分之八十)并比上年上升的,获一等优秀奖;完成目标利润、目标
成本、资金占用三项指标的,获完成目标二等奖;上交利润比指标增长百分之十以上,目标成本再降低百分之一,资金占用水平降低百分之三,质量稳定提高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并比上年上升的,获二等优秀奖。
五、奖励办法。各单位的执行情况按季排队公布,年终总结表彰。省财政厅根据决算执行情况,对完成规定要求的获奖地市、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企业,提请省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对获得优秀奖者,给予适当奖励。各地市可参照此办法,对获得优秀奖的县(市、区)、部门和所属
企业给以奖励(从地方机动财力开支)。对完不成目标指标的地市财政局和省级企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井由这些地市和部门分别向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作出说明和书面检查,与年度决算一并报送。
六、本办法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6年7月2日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债券兑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债券兑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
市中心支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逐步完善,企业债券作为一种现代融资工具,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不但为国家经济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也提高了人们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
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前一时期出现了个别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及时兑付的问题,从而引发了一些经济纠纷,也给社会安定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虽然这些问题在各地政府直接领导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得到了解决,但企业债券能否到期及时兑付,直接关系到企业债券市场稳步发展和社
会安定。因此,为积极做好企业债券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企业债券到期及时兑付的重要意义。由于我国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的时间还较短,人们投资风险的意识还较差,因此,保证企业债券到期及时兑付,对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尤其1999年在我国历史上是具有
特殊意义的一年。新中国成立50周年,全国上下将隆重举行盛大庆典和一系列庆祝活动。我国政府还将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为了确保这些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历史意义的大事顺利完成,维护社会稳定更是十分重要。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早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不出现企业债券到期
不能及时兑付及相关问题。
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是当前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企业债券兑付风险也是一种金融风险。各地计委(计经委)和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充分认识企业债券兑付风险的危害性,建立和完善各种责任制,切实担负起督促、协调企业落实债券偿债
资金的责任,及时化解、消除偿债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要定期监督检查发债企业偿债计划执行情况,提前督促债券将要到期的企业尽早落实偿债资金。建立企业债券偿债基金的地区,要充分发挥偿债基金的协调、调度作用;没有建立企业债券基金的地区,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情况和反
映问题,争取支持,积极协调,防患于未然。
三、各地计委(计经委)要加强对发债企业的日常监督,要时时提醒发债企业认识到企业债券到期必须及时足额兑付,形成压力,促使发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督促发债企业真正落实偿债资金来源。
四、企业债券承销商,承担着代理企业债券兑付工作,对保证企业债券到期及时足额兑付负有一定责任,应督促企业按照偿债计划认真落实和合理调度偿债资金。对偿债资金不落实的发债企业,承销商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协调工作,落实偿债资金,保证到期债券及时兑付。
五、企业债券担保单位要按照《担保法》和担保协议,承担连带责任,切实履行其担保义务。各地计委(计经委)和人民银行分、支行在审查企业债券发行时,要严格审查担保单位的担保资产质量和担保能力,并监督担保单位的发展状况。一旦企业债券出现暂时兑付困难,担保单位要
真正落实各种担保事宜,拨付偿债资金,保证企业债券到期及时兑付。
六、企业债券涉及千家万户,为维护社会安定,必须保证到期及时兑付。企业债券兑付,必须贯彻谁发债,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的原则,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参与企业债券工作的有关机构,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帮助落实垫付资金来源,保证企业债券
到期及时兑付。对个别投资项目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确有效益、短期内能够形成偿债能力的发债企业,可按照现行审批程序,向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用所筹资金兑付到期债券。未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发新债还旧债,更不得以
此为由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非法集资,否则,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前一阶段,个别地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以发行债券的名义进行各种形式的乱集资,出现了一些经济和社会问题,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为此,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曾多次下发文件,坚决制止各种社会乱集资行为。各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企业债券市场以及集资活动的
管理。要积极做好企业债券的宣传工作,让企业和广大投资者认识到企业债券的涵义和有关管理规定,引导企业合法融资、广大投资者合法投资。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发行企业债券,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99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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