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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全国人民币联行销帐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08:29  浏览:8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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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全国人民币联行销帐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全国人民币联行销帐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31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为了加强对全国联行人民币销帐工作的管理,提高销帐速度,保证销帐质量,根据我行联行制度和《全国联行人民币往来操作手册》,特制定本办法,望各行认真执行。

附:全国人民币联行销帐管理办法

一、人民币联行销帐
全国联行人民币销帐采取的是总行集中销帐的办法,需要各级行、处的共同配合来完成。由于销帐的基础工作分散在各行,从管理上要求分级管理、层层监督,使人民币销帐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为此,要求各行在销帐过程中,做好如下工作:
(一)按时录入本行的报告表并保证质量。(非联网行要及时录入所辖各行的报告表)
(二)监督所辖输机行按时将销帐数据传上来。
(三)统一管理所辖各行的查询工作。
(四)对所辖联行机构的工作情况定期进行全面的评比。

二、报告表部分
(一)人民币往来报告表必须每日编制。当日只要发生了902人民币业务,就必须编制报告表。
(二)报单的排列方法及顺序:
1.报单的排列方法
(1)首先将报单按借、贷方分开,借方在前,贷方在后。
(2)在借(贷)方中,来帐报单在前,往帐报单在后。
报单的排列顺序为:来帐借方报单,往帐借方报单,来帐贷方报单,往帐贷方报单。
(三)报告表编制完后,寄往输机行或及时输机。

三、报告表的录入及传输时限
(一)报告表的录入及复核
报告表的录入及复核工作由各输机行来完成。输机的数据是联行销帐的直接依据,是联行销帐的基础。录入及复核人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完成此项工作。
(二)录入及复核人员的责任
1.录入人员要认真完成输机的任务,并保证报告表上的发生额与报单累记的发生额相符,不能任意改动报告表的发生额及报单的金额。如果发现是输机错误造成的金额不符,录入人员应负责立即改正。
2.复核人员要负责各项要素正确性的核对工作。如果发现是复核不认真造成的报单号不符;收、发报行不符,或因输机错误造成未核销数据较多时,复核人员应负责任。
(三)报告表的传输时限
1.省行的报告表5天内传至总行;
2.地、市级联网行的报告表7天内传至总行;
3.县级联网行的报告表9天内传至总行;
4.非联网行的报告表15天内传至总行。
各行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报告表按时传至总行。

四、查询及补制副本
(一)联行的查询工作是销帐工作的重要保障,查询的及时与否与销帐进度紧密相关,各行要对查询工作高度重视。为了使查询工作顺利进行,特对查询方法作如下规定:
1.对于收、发报行不符;报单号不符;金额不符的错误,查询双方行。
2.对于逾期未达,谁先报查谁。主要查询输机是否有误,若输机无误,必须向对方行查询是否收到此报单,若未收到,则应立即要求补制副本。
3.逾期未达在查先报者的同时,总行按未报行打印出一份未达清单,寄送有关行处,并需要查清如下情况:
(1)是否及时上报。若没有及时上报,必须尽快传至总行。
(2)是否真正未达。若是真正未达,应尽快向对方行求补。
4.总行在每个月的第一工作日,将查询数据下发各省行,各省行必须一个月内将查询结果传回总行。
5.为了接收新的查询数据,各行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必须将查询库清空。如果未能清空查询数据库,将会造成重复查询,使查询结果无效。
(二)查询人中的配备
各行根据本行的业务量的多少,以及能否满足工作需要来配备查询人员。
1.日均输机量在2,000笔以上的行,必须配备两名查询人员。
2.日均输机量在2,000笔以下的行,配备一名查询人员。
(三)未达帐的求补和补制工作
1.收报行根据查询清单,发现某笔帐确系未达,经会计主管同意,应立即向对方行要求补制副本。无论是电划、邮划报单都可以电报方式向对方要求补制副本。
求补电报格式:
(4XXXX)行你(XXX)号表中(XX年XX月XX日)(电/邮)(借/贷)(报单号)人民币(金额)我行未收到请补制副本。注明“补制副本,注意重复”(4XXXX)(XX月XX日)
2.发报行收到对方行发来的补制电报时,应首先核实此笔报单是否本行所发,若确系本行所发,经会计主管审批后方可补制。
(1)邮划报单
按原报内容补制1—3联及附件,更改报单号码为原报单号码,发报日期为原报日期。注明“补制副本,注意重复”,然后寄出。同时在卡片帐上注明“XX月XX日已补”字样。
(2)电划报单
补制电划报单时,只需将原电重发一遍,并在电报上注明“补制副本,注意重复”。同时,将补发电报附在该笔业务的卡片帐后,并在卡片帐上注明“XX月XX月已补”字样。

五、报告表的合并
(一)当上年户结平之后,方可开始做报告表的合并工作。并表的时间由总行财会部下文通知,全国统一开始并表。
(二)并表的方法
将上年户余额不通过分录并入本年户内,同时填制合并表并注明“合并表”字样。
本期报告表余额=本期报告表的实际余额+(-)上年户余额
(三)将编制好的报告表寄往输机行。
六、联行销帐工作的评比
总行每月将从三个方面对各管辖行的工作进行评比:
1.各行的传输进度
从传输进度表上看,各行的传输进度是否与总行的要求相一致。
2.各行的录入质量。
从差错表上看各行的差错情况,其允许的差错率在5‰以内。
3.各行的查询进度
能否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查询工作。
总行每月将结果以通报的形式发至各管辖行。一年度的未达查询工作结束之后,对各行的工作进行总评比。同时要求各行对其辖内行、处也要进行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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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明确进口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明确进口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计委(计经委),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广东海关分署: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部先后以《关于公布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棉花等7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206号)、《关于公布食糖、植物油进口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6〕外经贸
管发第146号)和《关于公布橡胶、钢材等6种进口商品进口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286号)公布了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商品的公司名单(核定公司经营商品目录见附件),为进一步明确上述文件中未涉及的特殊贸易方式进口管理及其他有关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列方式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不受核定公司范围的限制,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进口。
(一)易货贸易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可根据易货合同,由易货公司自行组织进口。
(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由承担项目的外贸公司按有关贷款协议和规定自行办理进口。
(三)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物资中,属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以及以各种形式捐赠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由项目承担企业或受赠单位自行组织进口。
(四)进料加工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除钢材外,其余商品的进口可由进料加工的企业自行进口并接受海关监管。
钢材进料加工进口请按国务院1994年8月26日的有关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8月6日的有关规定办理。特殊情况需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五)来料加工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由承担来料加工的企业自行进口并接受海关监管。
(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自用的属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仍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1987〕外经贸资综字第01号)和相关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制度及办法办理。
二、经济特区的外贸公司进口特区自用的属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由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自行核定后报外经贸部备案并公布。核定的公司应为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
三、各部委直属总公司经核定可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商品,其二级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适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海关凭二级公司出具的有关单证验收。
四、经核定的进口企业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手续。小麦、成品油、化肥、橡胶、羊毛、腈纶、棉花、食糖、植物油、烟草及制品的进口,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原油、钢材、胶合板的进口,海关凭进口登记证明验放;木
材的进口,海关凭经核定的进口公司的合同验放。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商品目录
小麦、原油、成品油、化肥、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棉花、烟草及制品、食糖、植物油






1996年9月13日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河道采砂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水利局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河道采砂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配置市场改革的实施方案》(厦府[2006]272号)精神,我局制订了《厦门市河道采砂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水利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厦门市水利局   2006年9月21日印发

厦门市河道采砂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经营性河道采砂,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河道采砂申请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经营权。

  第三条 招标牵头单位:单个可(限)采区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在十五万(含十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由河道所在地的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其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第四条 对需要实行招标的河段,招标牵头单位在河道所在镇(街道)公告栏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开采河段、可开采量、作业时间、报名截止日期等。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日。

  第五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到牵头招标单位报名,参加招标所需一切费用自理。

  第六条 成立由同级的纪检监察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镇(街道)等单位组成的河道采砂经营权评标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标监督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监督工作。

  第七条 标底由各镇(街道)根据本境内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由评标监督小组研究确定。

  第八条 投标人应在报名时缴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人在定标后十日内给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为采砂控制总量的市场售价的15%。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由招标牵头单位制作招标投标文件,报评标监督小组审定后,公开招标。

  招标的全过程接受评标监督小组监督。

  第十条 评标按招标者的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为原则确定中标人,若第一中标人为违法所得或者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的,由第二位依次递补,同时,没收违法人或弃权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招标牵头单位应将中标结果在河道所在镇(街道)政府公告栏或其他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

  第十二条 中标人应在接到招标牵头单位中标通知后七日内持中标河段所在地的镇(街道)证明到招标牵头单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履约保证金,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招标牵头单位应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后七日内,将招标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中标人在河道采砂作业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采砂时,在醒目位置公示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编号、作业方式、开采范围、开采数量和开采期限、批准机关等相关内容。

  (二)按照批准的作业方式、开采范围、开采数量进行作业。

  (三)设置牢固的栓船桩,所有船只必须有船锚,妥善管理采砂设备,防止船只冲撞、毁坏桥梁、水闸、水坝等工程。

  (四)在汛期,服从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五)按照路政规定运输砂石。

  (六)开采完成后,及时清理砂石弃渣。

  除上述规定外,中标人还应遵守《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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