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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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向符合第三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领域投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娄底市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娄底市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三产业引导资金,是市委、市政府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证我市第三产业快速发展而安排的专项资金。为管好用好这项资金,使之发挥最佳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的来源:
(一)上级拨付的第三产业引导资金;
(二)本级财政安排的第三产业引导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三条 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安排,市计委主管项目立项,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管理;
(二)项目的确定,必须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重点扶持在第三产业发展中具有较大影响的属国家鼓励发展且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好的项目;
(三)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按照“项目管理、有偿使用(第一年年利率3.6%,第二年年利率1.8%,第三年0利率)、到期归还、流动开发”的原则进行管理,市财政每年可从回收的利息中支出40%作为项目管理费;
(四)第三产业引导资金需在引导社会资金向符合第三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进行投入的过程中,发挥导向和鼓励作用。使用单位在申请第三产业引导资金时,必须自筹一定数额的建设资金,一般不低于当年项目投资资金的80%;
(五)各有关部门要跟踪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加强监督,各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截留、挪用第三产业引导资金。
第四条 资金申请、安排与拨付的审批程序:
(一)凡申请使用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的单位,必须有正式的报告,报告中必须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规模、总投资数额、资金来源及项目预期效益等,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附立项批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
(二)各县(市、区)申请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的项目由县(市、区)计划部门审定后,在每年五月底前行文上报市计委和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申请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的项目直接报送市计委和市财政局;
(三)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的安排,采取直接衔接落实到项目的办法进行,不定基数,不切块,不搞平均分配;
(四)各项目单位凭市计委和市财政局的联合文件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条 为加强第三产业项目的管理,合理引导资金流向,要建立好《娄底市第三产业重点建设项目库》。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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