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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41:45  浏览:8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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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颁发《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湛江市市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各司其职,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湛江市市政园林局是湛江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湛江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城管办)是湛江市市容环境卫生协调机构,对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负有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监督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镇政府(街道办)及居(村)委按照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分工,负责本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湛单位及驻湛部队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环保、公安、交通、工商、卫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配合本级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鼓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

第六条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
罚的实施。

第七条全社会应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障其合法权益。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举报。


第二章市区市容管理

第八条城市道路、排水、排污、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自来水管道、煤气管道、广告标志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对原有的架空管线,架设单位要逐步进行改造或按规定统一设置。市区主干道两旁的建筑防盗网不能超置墙体外。

第十条市区主干道两旁和车站、码头、航空港、旅游点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立面,应保持完好、整洁。其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每三年至少应对其进行一次清洗或者粉刷、整饰。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幕、霓虹灯、灯箱、橱窗、标志牌、标语等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有损市容。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拆除。

第十二条街道两旁的单位、店铺(摊档),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在门前乱堆放或悬挂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集贸市场和道路两旁的栅架、遮阳(雨)布、檐篷等,必须完好、美观、整洁,陈旧或破损的,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十三条在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将空调器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器的冷却水必须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或直排到马路。

第十四条倒塌或损坏的树木及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牌(亭)、废物箱、消防栓、井盖等公共设施,主管单位必须当日进行清理、维修或恢复。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的处理期限除外。

第十五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及空置地,禁止设置实体围墙,需要设置分界物的,由产权所有者按规划要求选用通透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负责将不能绿化的空地进行生态型硬底化处理或美化。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往城市绿地抛撒废弃物,不得摘取枝叶花果或践踏竖有禁令标志的城市绿地。栽培、整修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枝叶、渣土等,作业者应当即时清理。

第十七条在市区内行使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车辆不得带泥行驶,污染市区路面。车容不整洁的车辆,必须经过清洗后,方可进入市区。车辆运载流(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必须密闭、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漏撒。

第十八条建筑工地应实行封闭式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蔽设施,所有拆建施工,必须设置遮挡尘土的设施。施工单位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材料的,应按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必须立即撤除、清场;所有建筑物施工,在第三层结构完工后,应将建筑材料移置室内,不得再占用道路。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后验收前,平整周围场地和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及其它公共设施。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需在市区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
(二) 需在市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 需在市区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四) 需在市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步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近期环卫设施建设规划,并根据规划组织新建、改建的环卫设施建设。现有大中型商店(场)、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的卫生间。主要街道临街两侧经营性单位的卫生间,条件许可的,应当对外开放;市民使用单位对外开放的卫生间,应当自觉爱护卫生间的公共设施,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三条城区改造、新建的住宅小区、工业区和新(扩)建城市道路,大中型集贸市场、商场、游(娱)乐场所等,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屋、垃圾收集中转站、公共卫生间、废弃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总概算。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经验收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非经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四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前条所指的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占用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卫生间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先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拆建方案。经批准拆建的,应先建设、后拆除,谁拆谁建。

第二十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街巷(含两侧)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

第二十七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在人行道和公共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单位、庭院、临街店铺(摊档)、景点等公共场所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自行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清扫保洁、废弃物清运,实行区域责任制:

(一)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广场、立交桥,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含有资质的环卫服务作业企业)负责。
(二)小街小巷、居住区、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或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含有资质的环卫服务作业企业)负责。
(三)市区城中村应设有环卫清扫保洁队伍,负责本村的清扫保洁及垃圾的收集清运或委托辖区环卫处(站)、有资质的环卫服务作业企业收集清运。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由各物业管理公司专业队伍负责,也可委托辖区环卫处(站)或有资质的环卫服务作业企业实行有偿服务。垃圾统一由辖区环卫处(站)或有资质的环卫服务作业企业代运。
(五)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庭院,清扫保洁工作由本单位负责,也可委托
辖区环卫处负责。但上门收垃圾及垃圾清运工作必须由辖区环卫处或有资质的环卫
服务作业企业负责。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湛单位及驻湛部队的环境卫生及管理工作由本单位负
责,垃圾由辖区环卫处或有资质的环卫服务作业企业统一代运。
(七)市区花坛、绿化带、道路隔车带由园林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八)沿街沙井及道路淤泥由市政管理单位负责清理。
(九)机场、火车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公路、铁路沿线、汽车总站、停车场(站)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
(十)港口、码头作业范围、水库等水域的环境卫生,由该水域的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沿街门店、单位和住户应按照划定的范围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制,各负其责。
(十二)公共卫生间、生活垃圾收运站,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统一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并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公共卫生间管理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专业人员应按规范作业,按规定的时间清扫道路,垃圾污物应随扫随收,不得堆积和扫入道路两侧的排水井和花坛、绿化带。清运生活垃圾的专业单位,对当日集中堆放的垃圾必须当日清运干净。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生活废弃物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和个人有责任配合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做好分类收集工作。

第三十一条任何个人都必须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不得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和树木上乱涂乱写、乱刻乱画以及乱张(挂)广告、标志牌。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场所、游(娱)乐场所,其管理单位必须在显眼处竖立或悬挂、张贴本条禁止行为的告示。

第三十二条单位、住户,必须保持门前清洁。对门前随地吐痰、随地抛弃杂物、乱摆卖、乱停放的行为,有责任劝阻和制止。

第三十三条实行上门收垃圾管理制度。单位和居民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应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放置。

第三十四条市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湛单位及驻湛部队的宿舍和生活小区、居民区的住户,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城中村农户不能在居住区圈地群养家禽家畜,饲养的家禽家畜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按规定的方式圈养并配套建设化粪池等排污设施。重要的公共场所,禁止狗、猫等宠物进入。

第三十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维护本市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向河流、水库、河涌、池塘、港湾、沿海临岸滩涂抛弃、倾倒废弃物。
一切船舶、客运车辆应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废物箱)。船舶、车辆停靠在码头、车站时,其废弃物由沿岸码头、车站的管理单位负责收集。船舶、车辆运载或装卸散体物料和废弃物,必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漏撒。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于工程竣工后7日内,平整周围公共场所和修复损坏的道路、房屋及其它公共设施。

第三十七条开挖道路等施工场所,必须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施工产生的渣土,应及时清理、修复,工完场清。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淤泥,必须用容器装载,当天清运并冲洗干净现场。不得将淤泥倾倒在路面或河涌。

第三十八条在科研、医疗、生物制品生产、牲畜屠宰等活动中产生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

第三十九条经批准在市区内经营废品收购的单位及个人应加强废旧物存放场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废旧物品应实行围栏有序堆放,不能影响市容和产生厌恶性气体。

第四十条单位、商场、门店(摊档)和住户,应按规定缴纳卫生清洁费、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等有关费用。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凡从事城市垃圾清扫、收运的单位,应当报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执行环境卫生任务的车辆,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可以在禁停路段、禁转弯和交通管制地段通行,并准许其在禁停路段进行作业。其驾驶人员必须服从公安交警的指挥和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它杂物的;
(二)车辆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乱倒生活废弃物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六)在沿街、路门前乱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七)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八)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九)向河流、河涌、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工地不设置围蔽或者不设遮挡尘土设施、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二)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三)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
两侧的;
(四)未经有关部门审定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七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2倍至10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四十八条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所称市容,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处(所)的容貌。
(二)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是指城市空间环境的卫生。主要包括城市
街巷、道路、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的环境整治,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除、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等。
(三)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从整体上起到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生活废弃物影响范围功能的各类容器、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化粪池、废弃物的收集容器(工具)、收运废弃物的车辆保养停车场,环境卫生业务用房等设施。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湛江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17日颁发的《湛江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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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一、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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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友邦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3.友邦附加康福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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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友邦聚财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6.友邦金盾A款两全保险
  7.友邦金盾B款两全保险
  8.友邦育英宝五十五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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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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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生命永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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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生命金泰两全保险(C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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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泰康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泰康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3.泰康附加每日重病监护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4.泰康附加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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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泰康附加高残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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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泰康恒泰保证年金保险
  10.泰康附加定期寿险
  11.泰康附加花样年华女性健康保险
  12.泰康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13.泰康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14.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定期寿险
  15.泰康附加残疾豁免保费定期寿险
  16.泰康附加世纪长乐重大疾病保险
  17.泰康卓越财富终身寿险(万能型)
  18.泰康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
  19.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十四、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红福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2.累积型团体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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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附加小康之家·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
  5.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
  6.优生优育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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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首创安泰附加小状元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4.首创安泰附加小状元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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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首创安泰金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
  7.首创安泰金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C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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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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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信诚“创未来”润泽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3.信诚“创未来”润泽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
  4.信诚“岁月流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5.信诚附加“三连宝”终身寿险A款(万能型)
  6.信诚附加“三连宝”终身寿险B款(万能型)
  7.信诚附加“新储易保”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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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长城金贵年金保险(分红型)
  2.长城金富年金保险(分红型)
  3.长城爱心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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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长城金宝利年金保险(分红型)
  7.长城鸿福一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十八、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太平卓越人生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2.太平团体艾滋病病毒感染疾病保险
  3.太平盈利多两全保险(万能型)
  4.太平卓越人生定期寿险
  5.太平卓越人生附加两全保险

  十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大地天健团体医疗保险
  2.大地福宁职工补充团体医疗保险(A款)
  3.大地附加福安疾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4.大地附加状元乐学生、幼儿医疗保险

  二十、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友邦金福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福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福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金福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二十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卓越人生定期寿险
  2.卓越人生两全保险
  3.附加卓越人生失能重大疾病保险
  4.安心无忧防癌还本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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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建设部等


关于发布《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4年4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建委(厅、局)、旅游局、公安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我国游乐事业发展很快,全国游艺机制造企业已逾百家,年产值超过2亿元;全国大中型游乐园有数十家,各地公园、青少年宫中开设的游乐场数百家,许多工矿企业和乡镇也装有游艺机。据统计,参加此项游乐活动的人数,每年达2亿人次以上。由于游乐行业涉及设计、生产、施工、安装、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隶属关系比较复杂,一些产品质量低劣,运营管理不善,致使人身伤亡事故屡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强烈呼吁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为此,我们制定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地技术监督、建设、旅游、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加强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切实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特此通知

附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游客人身安全,促进游乐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游艺机、游乐设施生产和运营的主管部门、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现行目录附后。今后新设计、生产的相应产品亦适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设计、生产、经销和使用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机、游乐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设计 生产 销售
第四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及有关安全要求。
第五条 生产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企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生产企业必须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测手段和专业技术人员、熟练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
生产企业采购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有合格证明和技术资料标准中规定的关键零部件要经过复检,不得以次充好。生产企业要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 任何单位试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新产品,必须由国家游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级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方可做样机试销。新产品样机试运行半年后,方可进行技术鉴定。
第八条 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游艺机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严禁生产销售游艺机。
第九条 销售产品时,必须向用户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检查维修说明及图样,产品合格证,规定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产品要有正式铭牌,铭牌要有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编号。
在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应为用户代培操作、维修人员,做好售后服务。

第三章 采购 安装 验收
第十条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添置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口的游艺机、游乐设施,按商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负责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和气象资料;生产企业负责提供基础施工图纸;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础施工图纸施工;生产企业或安装单位对工程基础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第十二条 游艺机游乐设施安装完毕后,经调试、负荷试验,运转正常,由运营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劳动、技术监督部门对各项准备工作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之间转卖游艺机、游乐设施,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运营 管理
第十三条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对各项游艺机、游乐设施要分别制定操作规程,运行管理人员守则,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等制度。操作、管理、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单机档案和人员培训档案。把设备购置、施工、安装、调试、试验,定期检查和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检修和更换零部件情况,油料情况等,包括图纸和文字材料以及运营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教育、考核情况,全部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各种水上游乐设施,必须认真执行《水上世界安全卫生管理规范》。要配备一定数量经过培训合格,掌握拯溺救生知识与技能的监护救生人员。
第十六条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要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各游艺机项目除在明显位置公布游客须知外,操作、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游客宣传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加以检查确认,运行中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
第十七条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对安全管理工作状况,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除日检查、周检查、月检查外,必须每年按规定检修一次。在检修时对关键部件,本单位无力检测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技术检验单位进行检验。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
第十八条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必须建立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停止运行,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对事故隐瞒不报,主管部门要追究其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对其园内的游乐设备(包括出租场地、设备承包、园厂合办等)的运行安全负责任。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由游艺机、游乐设施生产和运营的主管部门及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高空、高速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机游乐设施目录
一、大型滑行车类:普通式、单环式、双环式、单环加螺旋式、螺旋式、拆返式滑行车等。
二、小型滑车类:疯狂老鼠、林中飞鼠、滑行龙、急流勇进、多车箱的小滑行车、太空飞车等。
三、单轨车类:单轨架空列车、单轨架空脚踏车、双轨架空脚踏车、单轨架空汽油车、单轨滑触线车类等。
四、儿童火车类:儿童火车(不包括微型小火车)。
五、旋转运动类:观览车、飞行塔、空中转椅、飞象、金鱼戏水、转马、荷花杯、滚摆舱、浪卷珍珠、宇航车、旋风、登月火箭、双人飞天、飞身靠壁、陀螺、勇敢者转盘、莲花椅、直升飞机、自控飞机、空战机、打飞碟、章鱼、海盗船、龙船、波浪秋千、阿拉伯飞毯、360°旋转舱(单、双舱)、了望舱、游龙戏水等。
六、小赛车类:小赛车、碰碰车等。
七、水上娱乐项目:各种水滑梯、流水池、造波池、碰碰船、快艇、普通游船、脚踏船、潜水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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