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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确定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外籍雇员个人应税所得额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23:31  浏览:9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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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确定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外籍雇员个人应税所得额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确定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外籍雇员个人应税所得额的通知
国税油发[1990]12号

1990-07-20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据了解,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或经营项目)以“人员费用”名义支付给其外籍雇员的收入,除工资、薪金外还有一些其他项目。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在华工作人员如何确定个人应税所得额的问题,为了统一政策,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或经营项目)以“人员费用”名义支付其在华工作的外籍雇员收入的,其人员费用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明确不计入个人所得的项目后的余额,为雇员个人的应税所得额,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除现有规定已明确的以外,下列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数额合理的,可不计入个人应税所得:
  1.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实际支付给其在华工作的外籍雇员的管家费(房屋维护费),房屋、汽车变卖损失补贴,服务期满回国安家补贴等;
  2.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为其在华工作的外籍雇员投保意外事故保险和伤残保险所发生的支出。
  三、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在华工作的外籍雇员的提前退职工资,可视为“退职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以往对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外籍雇员的征税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从今年8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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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反盗措施合适吗?

林海涛


  自从影片《英雄》首映以来,社会上就掀起了一股《英雄》热。这股热不仅源自影片《英雄》本身构思巧妙、场面宏大、引人入胜的艺术效果,也是由于《英雄》采取了中国影片发行史上史无前例的严厉的反盗版措施。影视界、新闻界人士对《英雄》的反盗版措施大为赞赏,认为《英雄》创造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反盗版措施,甚至认为以后的影片发行都应学习《英雄》的反盗版措施。
但笔者却认为,《英雄》的权利人采取积极的反盗版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初衷是好的,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达到了维护版权的目的。但任何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合法为前提,而《英雄》的权利人所采取的某些反盗版措施已经超出了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已与法律相违背;同时笔者也认为,《英雄》所采取的反盗版措施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过分地推崇所谓的《英雄》的反盗版模式,可能会误导我国对盗版行为的打击。

  首先,影片《英雄》在反盗版的过程中,某些反盗版措施已侵犯了观看该影片观众的合法权益。观众去电影院观看影片,其合法权益受消费者权益法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而《英雄》在深圳首映时,观众在入场时必须通过安检门;每场只允许50名观众观看,50多名保安人员几乎一对一地盯着观众,防范可能的盗版行为。笔者认为影片《英雄》的这些反盗版措施已侵犯了观众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有资格对公民的人身及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的主要是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比如说司法机关为调查违法犯罪的需要,依法对公民的人身和财物进行的检查,铁路部门对“三品”的检查等。除此之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的人身和财物进行检查。由此可见,影片《英雄》的版权人和放映方作为影片的服务者是根本没有权利对观众的人身和财物进行检查的,影片的放映方让观众通过安检门的做法是对公民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侵犯。

  其次,所谓的《英雄》的“反盗版模式”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影片《英雄》从拍摄伊始就处于反盗版状态,影片在拍摄过程中绝对不允许非工作人员入内,影片的音乐制作也全部在海外完成,影片在洗印时由保安人员24小时守卫素材带等等;影片在放映过程中,制片方和放映方更是“如临大敌”,观众观看影片必须持有身份证,观众入场必须要通过安检门,甚至连影院的墙壁也作了防盗版处理;而拍得《英雄》版权的两家广州公司更是不敢怠慢,专门设立了反盗版举报电话,反盗版“大军”不惜每天花费数万元赴全国各地进行打假活动。《英雄》这种不惜血本的反盗版措施的成本是多少,笔者无从得知,但笔者猜测其耗资一定十分巨大,否则不足以维持如此庞大的“反盗版系统”。影片《英雄》是由我国著名电影导演张艺谋导演的,其演出阵容也十分强大,汇集了中国内地和港、台的著名演员,影片拍摄之初就有想获“奥斯卡”大奖的想法。而《英雄》的版权人、放映方正是看准了《英雄》的这种轰动效应,认定了《英雄》的放映必定赚钱,才不惜血本采取反盗版措施的。就算我国拍摄的每一部影片都像《英雄》一样优秀,都是有希望拿“奥斯卡”大奖的,放映肯定是会赚钱的,那么影片的版权人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来维持反盗版措施?是否有足够的人力奔赴各地进行反盗版活动?是否有足够的安检设施?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是不容乐观的。以我国现有的经济水平是不可能对每一部影片都采取像《英雄》这样耗资巨大的反盗版措施的。

  目前,我国民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仍然不强,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仍然不够,与其他的民事侵权相比,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更容易被一般的民众所宽容?虽然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此是深恶痛绝的?,一般的民众也会从侵权行为中获得某种实惠?虽然可能是短期的?。正是我国国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这种态度,才使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显得格外艰难。也正因如此,笔者认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应依靠像影片《英雄》这样的不惜血本的投入,而应主要转变国民对知识产权的态度,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本文发表于知识产权报((2003/03/21))

作者:林海涛,山东青岛人,现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02级硕士研究生,本文仅代表作者自己的观点,如有不同的意见请与shhdxlht@sohu.com作者联系。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张令平  


                      二○○八年七月八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的政策措施、重大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等事项。包括市政府作出的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的收费、价格调整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城市改造、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对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 听证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机关是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听证。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除外。
  第八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范围、条件、数量、听证代表产生办法以及听证旁听人员的数量、要求与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书记员。听证主持人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听证主持人负责主持听证,维持听证秩序;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组成一般应为单数。
  书记员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如实反映各方观点、争议焦点、理由、依据以及举行听证的过程。
  第十条 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系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
  (二)听证事项的拟办者或者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听证人员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的职责: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决定是否允许旁听及允许旁听的人数;
  (三)主持听证程序,制止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
  (四)决定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五)归纳听证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是指听证申请人、第三人。
  听证申请人是指经听证机关告知,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是指除听证申请人外,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经听证机关通知参加听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二)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参加听证,并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查阅职能部门提供的依据、证据及有关材料;
  (五)对听证未尽事宜有最后陈述权;
  (六)核对听证笔录,要求进行补正或修改。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及时报送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自行推选或者在听证机关主持下推选主要发言人;
  (二)按照听证机关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纪律,自觉维护听证秩序。
  第十五条 听证机关可以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及内容,邀请有关学者、专家、技术人员、行业代表等相关人员出席听证会并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听证机关应当向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七条 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或者听证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听证机关递交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听证事项的主要观点及理由、相关依据、推选主要发言人的意见等。
  第十八条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地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九条 听证报告作为市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重大事项听证制度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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