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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35:58  浏览:92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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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部《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意见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农业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精神,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农民技术教育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农民技术教育已从单一的实用技术培训发展到普及推广培训、技术资格培训、中专学历教育三个层次,并且打破了部
门界限,形成了多部门配合、多渠道培训的新局面。广播电视、录音录像等现代教育手段在农民技术教育工作中得到了初步运用。农民技术教育对于我国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农民技术教育主要通过三种教育培训方式,培养造就三支队伍:一是通过实用技术培训,向农民普及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培养一支掌握致富技术的劳动者队伍;二是通过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对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农民进行岗位培训,培养一支能够起示范带
头作用的农民技术骨干队伍;三是通过开展农民中等学历教育,培养一支能够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乡、村基层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队伍。
我部于1990年开始在全国开展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开展了这项工作,试点县有300多个,参加培训的学员达20多万人,有6万多农民取得了“绿色证书”。各地在实践中积累了经验,效果也是明显的。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
神,为加快科技、教育兴农的步伐,我们建议把“绿色证书”的组织工作作为一项工程来实施。现就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国有9亿农民,提高农民素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一件关系到国家繁荣、民族兴旺的大事。在建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民素质,这是振兴我国农村经济的关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赋予了农民经营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生产力。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迫切要求提高农民的科学技术水平。尤其是新一代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壮年农民,绝大多数人没有接受过职业技
术教育,很不适应发展经济的要求。
目前,我国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率不足40%,主要原因是广大农民的科学技术素质较低,接受和运用农业科学技术的能力差。当前,缺少一支能起示范带头作用的农民技术骨干队伍,在少数农业科技人员和亿万农民之间出现了“断层”。因此,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和完? 啤奥躺な椤敝贫龋杂谖夜┐寰梅⒄咕哂兄匾囊庖濉? “绿色证书”是农民从事某项农业技术工作所必需具备的知识、技能及其他条件的资格证明。“绿色证书”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行政等手段,把农民从业的技术资格要求、培训、考核、发证等规定下来,并制定配套政策,成为农民从业和培训的规程,确保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年来试点工作的实践证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农民技术教育工作的领导,对人才培养与经济发展实行同步规划;有利于促进农村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较为完善的农民技术教育制度;有利于培养一批发展农村经济的示范户和带头人,建立
一支农民技术骨干队伍,使之成为把农业科学技术传授给广大农民的桥梁;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农民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帮助农民致富奔小康;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村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实施“绿色证书工程”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建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结合起来,与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结合起来,紧紧围绕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农业开发项目,因地制宜、由点到面地逐步展开。
三、“绿色证书工程”的目标和任务
(一)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证书”制度。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在农村的大多数岗位初步建立“绿色证书”制度,为建立与现代化农业相适应的农业从业培训和资格证书制度奠定基础。
(二)制定行之有效的培训考核方案。制定农民技术资格岗位规范,以及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考核原则和方法,编写培训教材。
(三)在“八五”期间,培训“绿色证书”学员200万人。到2000年,培训“绿色证书”学员800万至1000万人,平均20户左右有一名获得“绿色证书”的农民,形成一支活跃在基层的农民技术骨干队伍。
(四)发挥“绿色证书”学员的示范带头作用,大力推广农业科技成果。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到2000年,使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率从目前的不足40%提高到60%以上。同时,积极引导和扶持“绿色证书”学员自愿组成农民专业协会、专业联合会等民间技术服务组织,使之成为农业
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
四、“绿色证书工程”的实施步骤
“绿色证书工程”的实施分为三个阶段:从现在起到1995年为起步阶段。这个阶段的重点是,加强组织领导,探索和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组织制定管理程序和办法,编写和制作文字、声像教材等,为全面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做好准备。一些试点工作开展得比较早,已经具备条件的
地区,可由点到面进入全面实施阶段。1996年至2000年为全面实施阶段。这个阶段的重点是,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培训活动,同时发挥“绿色证书”学员的作用,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引导并帮助农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迅速发展经济。通过实践,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证书
”制度。2001年以后为进一步完善和提高阶段。我国的农民技术教育逐步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五、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组织与管理
“绿色证书”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种植业和畜牧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农村能源、农村环境保护等行业。农业机械和农村合作经济管理行业已在农机驾驶、操作、维修以及农村会计、审计、合同仲裁等岗位实行的培训、考核、发证等有关规定应继续执行,并使
之逐步完善。凡在这些岗位工作的农民获得的专业资格证书,可视同于专业类“绿色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乡镇企业或其他行业,国家有关部门已有岗位规范或技术等级标准的,仍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绿色证书”的培训对象,主要是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乡、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人员,村干部、专业户、科技示范户和一些技术性较强岗位的从业农民。
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必须达到岗位规范规定的标准。农民技术资格岗位规范包括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岗位专业知识、生产技能、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是技术资格岗位规范的重点内容。“绿色证书”获得者应比较系统地了解本岗位的生产和经
营管理的基础知识,每个岗位专业知识应学习3至5门课程,300学时左右。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周期较长或技术性较强的岗位,至少要有两年以上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经历,掌握本岗位的生产技能并达到一定的熟练程度。
具备条件的乡及乡以上农村各类成人学校和培训机构(包括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县办农民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农业机械化学校、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农业技术推广培训中心)、农村职业中学等,经县主管部门批准,可承担获得“绿色证书”资格的培训任务。
申请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须参加规定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经过本岗位规定期限的实践锻炼,其单位产量、产值、经济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在生产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乡政府审查,县行业考评小组评审,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县级农业或
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绿色证书”。“绿色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省级农业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对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应优先安排项目承包和贷款,优先给予技术指导,以及给予其他必要的支持。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录用,要优先从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中选拔。各地可根据不同行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更好地发挥获得“绿色证书
”的农民在科教兴农中的作用。
六、加强对“绿色证书工程”的组织领导
我部负责全国“绿色证书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我部制订的《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民技术资格岗位规范,应继续执行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各级政府都要关心和支持农村教育,努力普及农村义务教育(包括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为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打下基础。要加强对“绿色证书工程”的领导,实行农科教结合,多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县级农业部门具体组织在本地区实施“绿色证书工程”。
加强县、乡两级政府对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领导,是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县(市),要发挥社区的统筹职能,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支持,把实施“绿色证书工程”作为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件实事落到实处。





199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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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24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

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改进市级机关的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权属管理与登记
(一)本规定所称市级机关,包括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市直属事业局和各部门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是指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市级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市级机关自筹资金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1.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市级机关各部门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2.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市级机关各部门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及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受、接收、购买、沿用、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至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4.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国土管理和房屋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并办理。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市国土管理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予办理。
5.对已经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权属登记,考虑到历史沿革等实际情况,其权属登记费用,由市有关部门在办理时根据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免缴。今后新建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费用一律列入建设成本。
(三)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在市级机关办公区内投资建设或与市级机关合建的房屋,进行审计和分割后,属于市级机关的产权,也按本规定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登记(经市政府同意已划拨出的除外)。
(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档案,严格记录固定资产统计台帐,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六)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凡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或将富余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须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七)市政府驻外机构及市级机关各部门在南通市以外的办公用房,也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统一权属管理,由管理局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各驻外机构、有关单位应配合管理局进行权属登记。
二、调配和使用
(八)办公用房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各部门、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
(九)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结合普查清理,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人员编制与业务需求,重新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已对外出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在进行普查和清理后纳入统一调配的范围。离退休干部活动用房另行核定。
经核定超标准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交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确需使用的超面积办公用房应缴纳租金,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鼓励节约使用办公用房,对未达到配备标准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十)市级机关各部门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在核定的面积范围内,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可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十一)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富余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管理局收回。
(十二)市级机关各部门经调配后的暂不作分配的房产,统一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管理和处置,努力盘活存量资产。
三、基本建设管理
(十三)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南通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各部门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需求,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
(十四)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基建项目数据库和年度基建投资规模,与各部门充分协商后,编制办公用房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报市发改委。
(十五)市发改委根据南通市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牵头对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建设内容、规模、投资匡算进行论证,形成基建项目立项方案报市政府审定。项目立项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项目资金筹措渠道和项目资金估算数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批后市发改委正式立项。
(十六)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发改委关于办公用房建设立项批文的投资估算限额内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市财政局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概算数及政府投资额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其列入市直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并据此安排建设资金。
(十七)办公用房建设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并逐步实行“代建制”。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投标。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四、维修管理与物业管理
(十八)办公用房的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工程,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十九)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各部门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市级机关各部门应于每年8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办公用房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项目申请,报送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9月编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经费预算,送市财政局初审,经市政府同意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上述预算的执行。要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专款专用,当年未完成的项目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执行中遇到项目调整和撤销,应履行有关报批手续。预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十一)积极推进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改革,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实现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新建办公用房应全面实施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相关费用参考标准和结算制度。
(二十二)市级机关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物业管理经费预算,列入部门预算“一上”方案。市财政局与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审后,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二下”方案。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预算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资产核算与经营管理
(二十三)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变更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存量资产的帐务调整手续。各部门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台帐,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与其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二十四)机关办公用房存量资产的转让收益、出租收入实行财政专户核算,专项用于机关办公用房的维护、维修和建设更新。
六、普查清理与分类处理
(二十五)办公用房普查采取各部门、各单位自查申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监察、房管等部门全面核查的方式进行。
(二十六)在普查基础上,对已经出租的办公用房和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分类处理。
1.已经出租的办公用房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今后各单位办公用房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出租。
2.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当清退。清退有困难需继续使用的,须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并按市场价缴纳租金。
七、附则
(二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十八)本规定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财会[1994]25号

1994年6月29日,财政部

鉴于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所得税前会计利润(以下简称“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差额,在缴纳所得税时,企业应当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申报缴纳所得税。现将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如下:
一、科目设置
企业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550所得税”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24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69),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同时,取消“利润分配”科目中的“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
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270递延税款”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230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科目编号为278),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数额;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采用负债法时,“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数额。
企业应在“递延税款”科目下,按照时间性差异的性质、时间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取消“预交所得税”科目。
二、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额,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时间性差额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这两种不同的差异,会计核算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
(一)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
企业应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应将“所得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所得税”科目应无余额。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
1.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一般应按递延法进行帐务处理。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照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转销。
企业应按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贷记“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按照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与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期转销时,如为借方余额应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应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企业也可以采用“债务法”进行帐务处理。“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递延税款的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递延税款”余额也可按预期今后税率的变更进行调整。
2.在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时,为了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销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予以转销的,才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否则,也应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
3.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簿”,详细记录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预计转销期限、已转销数额等。
三、会计报表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计”项目上增设“递延税项”类,并在“递延税项”类下设置“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资产”类项目下设置“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类项目上设置“递延税项”类,并在“递延税项”类下设置“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负债”类项目下,设置“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
企业应在“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目下设置“减: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并在“所得税”项目下增设“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企业应将“财务状况变动表”中的“本年利润”项目改为“本年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用“-”号表示)。取消“利润分配”部分中的“应缴所得税”(或“所得税”)项目。并在“本年净利润”类“加: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下增设“递延税款”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发生的递延税款。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如为借方发生额用“-”号填列)。如企业当期“递延税款”科目既有贷方发生额,又有借方发生额,本项目应按借贷方相抵后的净额填列(如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用“-”号填列)。
企业应取消“利润分配表”中的“利润总额”和“减:应缴所得税(或减:所得税)”两个项目。“利润分配表”中的“税后利润”项目改为“净利润”项目。“利润分配表”中的行次均往前提两行。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中的“其他资产”类项目下设置“递延税款借项”项目。
四、原对时间性差异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按本规定需调整为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对原时间性差异已按“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的事项,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可不再调整,仍按原办法进行处理;新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再按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
五、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调整损益的事项,应在损益类科目中单独设置“56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25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87),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期末,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企业由于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影响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可视为当年损益,按上述规定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应在“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支出”项目下,增设“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反映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的本年利润数额(如为调整以前年度损失,在该项目中以“-”号填列)。
企业应取消“利润分配表”中的“上年利润调整”(或“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数”)和“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应将“财务状况变动表”中的“调整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和弥补亏损”项目改为“弥补亏损”项目。并取消“营业外收入”科目中的“以前年度收益”和“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的“以前年度损失”明细科目,以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中的“以前年度收益”和“以前年度损失”两个项目。
六、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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