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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适用涉外税收征管需要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47:31  浏览:8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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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适用涉外税收征管需要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适用涉外税收征管需要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号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为贯彻执行这个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适用涉外税收征管需要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申报表(中、英文
对照)。
一、增值税(二种)
1.“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消费税(二种)
1.“消费税申报表”,适用于生产、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按期申报缴纳消费税。
2.“代收代缴消费税报告表”,适用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按期报告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营业税(二种)
1.“营业税申报表”,适用于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按期申报缴纳营业税。
2.“代扣代缴营业税申报表”,适用于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以及其他按规定负有扣缴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期报告扣缴的营业税。
四、土地增值税(一种)
1.“土地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期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资源税申报表(二种)
1.“资源税申报表”,适用于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按期申报缴纳资源税。
2.“代扣代缴资源税申报表”,适用于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期报告扣缴的资源税。
现将上述各税申报表表式下发,请结合本地区涉外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自行印制使用。制定申报表时间仓促,付印前应认真审核,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以便统一修订、完善。



199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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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代理销售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银行代理销售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的通知

保监发〔2004〕22号

各寿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促进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拓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销售渠道,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可以在银行理财专柜和理财中心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二、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3]25号)的要求,切实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业务的管理。

  三、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管理和宣传管理,信息披露资料和宣传材料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和管理,严禁代理销售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印制宣传材料或变更其内容。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代理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特别是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防止发生误导投保人的行为。

  五、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拓展银行渠道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应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客户回访、售后服务等制度以及业务情况及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六、各保监局应加强对银行代理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业务的监督管理。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药市场治理整顿验收标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药市场治理整顿验收标准

1990年7月24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六部委局国中医药经〔1990〕4号文《关于整顿中药流通秩序的通知》要求,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中医药经〔1990〕10号文《关于核发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工作安排意见及验收准则的通知》核发《合格证》审批程序,所有生产经营中药企业必须按《药品管理法》和《实施办法》规定领取“两证一照”;做到供应医疗单位,零售药店、药厂等中药批发业务由国营药材商业专业企业统一经营,对委托下伸的中药商业网点代批发业务,必须具备经营中药有关规定条件,对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中药批发业务经营权全部撤销。
二、县以上各级中药主管部门与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设立了相应的市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明确了市场管理职责,并制定中药市场管理办法和检查制度。统一协调,对中药市场做到齐抓共管。
三、中药经营网点设置合理,各经营企业必须明确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
四、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和中药价格管理办法,中药市场实行明码标价,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五、树立了明确的经营思想,服务态度有明显改善,服务质量有较大的提高,并有相应的服务规范和制度。
六、对中药材集散(贸)市场制定了强有力的管理措施。国营、集体、个体工商户经营中药材按审批程序领取了“两证一照”,经营品种、不超出批准范围,药农出售自产中药材有村民委员会证明,整个市场做到有组织、有秩序经营。
七、无证照或“两证一照”不全经营中药的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户已停止经营。流入市场假劣中药已得到有效控制,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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