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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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91年3月2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47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万 里 习仲勋 马万祺 马思忠(回族)
王汉斌 王光中 王光宇 王庭栋 王淑贤(女)
王 震 韦 钰(女) 巴图巴根(蒙古族) 邓小平
甘 苦(壮族) 艾有勤 石玉珍(女,苗族)
平措汪杰(藏族) 叶 飞 叶公琦 叶如棠
叶 林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召存信(傣族) 吕叔湘 年景林
朱世保 朱学范 朱镕基 乔 石 任继愈
刘夫生 刘延东(女) 刘华清 刘芸生(女) 刘念智
关山月 江中·扎西多吉(藏族) 江泽民 许士杰
许 勤 孙起孟 孙敏初(哈尼族) 孙鸿烈
孙维本 严济慈 巫致中 李 宁(壮族)
李吉林(女) 李 振 李桂英(女,彝族) 李瑞山
李瑞环 李溪溥 杨 凤(纳西族) 杨文贵(黎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初桂(女,侗族)
杨析综 杨尚昆 杨 明(白族) 杨 辉(女)
吴阶平 吴贻弓 吴 振 何 英 何郝炬
何德尔拜(哈萨克族) 邹 瑜 宋 平 宋任穷
宋汝棼 迟浩田 张玉环 张再旺 张有隽(瑶族)
张兴让 张茂忠 张国基 张承先 陆文夫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安羽 陈 先 陈作霖 陈宗基 陈舜礼
陈慕华(女) 陈鹤桥 陈邃衡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 若 郁 文 罗平义(布依族)
周礼荣 周谷城 周 南 郎 杰(藏族)
赵南起(朝鲜族) 赵梓森 赵鹏飞(满族)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 宏 侯宝林(满族)
姜圣阶 洪学智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孝通
贾志杰 夏茸尕布(藏族) 倪志福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郭 志 浦洁修(女) 陶大镛
黄知真 黄炳新 曹龙浩(朝鲜族) 曹 志
常宗琳 常香玉(女) 符 浩 章师明 章瑞英(女)
彭 冲 彭清源 董建华 董寅初 蒋一苇
韩培信 韩维先 雷洁琼(女) 蔡子民 廖汉生(土家族)
廖 晖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颜龙安
薄一波 霍英东 霍明光
秘书长
彭 冲
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4〕168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保持正常信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是指对本市范围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拒绝接受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和复查意见而继续重复上访所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
第三条 信访事项终结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实事求是、规范程序、认定准确、公正透明;
(三)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四)处理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
第四条 信访事项终结处理,必须经过排查、会办、听证、审核、申报程序。
第五条 各地、各部门应对信访人拒绝接受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和复查意见继续重复上访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排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按照分级归口的原则,由信访工作部门牵头排查,每季度排查一次。
对排查中获取的信访资料应认真梳理,分类建档。其主要内容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及持有的信访材料,有关部门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定性、处理、裁判、告知等相关材料。卷宗档案由各排查单位负责搜集、整理,由各地信访工作部门负责归类、保管。
第六条 对通过排查梳理出的重复上访和疑难信访事项,应进行信访会办。
信访会办申请由信访工作部门向政府有关负责人提出。
市属单位重复上访和疑难信访事项,由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集中会办。
县(市、区)重复上访和疑难信访事项,由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集中会办。
信访工作部门在会办后须形成《会办纪要》,并于会办后10日内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送达信访人。
信访人接受会办处理意见的,信访工作部门应将相关信访资料报送上级信访工作部门审批,经审核认可后,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处理。
第七条 对信访人拒绝接受会办处理意见且继续重复上访的,应按照《扬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举行信访听证。
信访人接受听证结论意见的,信访工作部门应将相关信访资料报送上级信访工作部门审核,经审核认可的,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处理。
第八条 对信访人拒绝接受听证结论意见且继续重复上访的,应履行审核和申报程序进行终结处理。
市直单位信访事项终结处理的申报由市信访工作部门填写《信访事项终结处理申报表》,并附相关结论资料及综合报告,报送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县(市、区)信访事项终结处理的申报由当地信访部门填写《信访事项终结处理申报表》,并附相关结论资料及综合报告,经当地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送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应依法对各类申报终结处理的信访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审核认定。对原处理决定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对原处理决定正确的,报经省信访局批准后作出信访事项终结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九条 经终结处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负责向有关单位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条 信访事项终结处理后,信访部门不再重复接待该信访事项的信访人。信访人继续缠访的,信访部门不登记、不受理、不列入统计考核;信访人若出现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训诫、警告或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信访事项终结处理后信访人的息访工作,做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同时落实必要的帮教和稳控措施,避免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终结处理由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扬州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公务员在广播影视节目中署名的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公务员在广播影视节目中署名的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人字(2000)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务员在广播影视节目中的署名,加强干部人事管理,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级公务员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参与审稿、审片等正常业务工作的,不得以策划、顾问、监制、编导等各种名义署名并取得报酬。
第三条 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级公务员如果在本职业务工作之外实质性地参与有关节目的创作,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由此所得到的收益,要按照税法规定申报并依法纳税。
第四条 本规定中“广播影视节目”是指在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影视栏目、节目、影视剧、各类晚会、综艺节目等。
第五条 对已播出并署有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务员名字的广播影视节目,按照重播重审的原则,重播前要按照此规定进行清理。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将根据情节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办公厅(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