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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无锡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0:06:25  浏览:9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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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无锡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无锡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无锡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集贸市场对人行医的,必须持有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行医许可证;出售中草药的,必须持有药品检验部门的证明。”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经营饮食业和制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发给的卫生许可证;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集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在集贸市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固定经营设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管理机关批准。”
此外,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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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4年内地普通中学西藏班(校)初中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4年内地普通中学西藏班(校)初中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民厅〔2004〕2号


  为做好2004年内地西藏班(校)初中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内地西藏班(校)初中计划招生1805人,其中进藏干部职工子女计划招生180人。有关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要做好招生工作和新生入校前的准备工作。

  二、内地西藏班(校)初中招生工作在教育部指导下,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西藏全区统一测试、统一划定最低录取控制线和数学单科最低分数线。对教育发展相对落后的阿里、那曲两个地区的考生可适当降分录取。

  三、在确定保生源质量的前提下,农牧民子女应达到招生计划总数的70%以上。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必须严格把关。

  四、新生报到时间为9月1日。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要做好新生出藏时间安排,确保新生按时到校,确保学校按期开学。

  五、各内地西藏班(校)在成都接新生时,可进行一次新生体检。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可退回西藏。

  六、为确保内地西藏班(校)初中招生计划的严肃性,招生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须报我部批准。在新生录取工作中,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要严格把关,杜绝各种违纪现象发生。

  七、新生入校后进行一年预科学习。预科教学按我部确定的内地西藏班(校)初中预科教学计划和我部组织编写的内地西藏班(校)初中预科教材组织教学,重点加强汉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四门主要基础课。预科结业后,从初一开始(包括今年的初一学生)全部与当地初中学生教学接轨,统一教学计划,统一使用当地教材。

  附件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10月1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工作需要,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并指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的工作;组织制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组织审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指导和检查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负责名誉博士学位的审批工作;负责学位工作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推动学位工作的改革,提出修改学位条例的建议。
第三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和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到两次。有特殊需要可以由主任委员决定临时召集会议。
第五条 学位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
第六条 学位委员会会议议程,需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会议讨论,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提出,交学位委员会会议决定。
三名以上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学位委员会提出有关学位工作的议项,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会议讨论,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提交学位委员会会议讨论。必要时可以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会议举行半个月以前将会议主要文件送达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九条 学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形成,应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决议由学位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列入会议议程的讨论事项,在讨论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学位委员会会议同意,可暂不作决定,授权主任委员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决定,或将会商后的意见提交下次学位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十条 学位委员会休会期间,可以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会议对日常重要的学位工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学位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会议的各项决定,由学位办公室实施。秘书长负责领导学位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向学位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学位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学位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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