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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38:48  浏览:96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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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10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一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固定式灯具、嵌入式灯具、可移式灯具、道路和街路照明灯具、投光灯具、内装变压器的钨丝灯灯具、庭院可移式灯具、手提灯、非专业用照相和电影用灯具、儿童感兴趣的可移式灯具、游泳池和类似场合用灯具、空调灯具、节日灯具、应急灯具、半灯具、影视舞台灯具、防爆灯具。

  二、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灯具认可试验室(上海灯具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所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附表一中所列的17大类出口灯具产品。

  二、承检单位:

  国家商检局灯具认可实验室(上海灯具研究所)

  地 址:上海市北宝兴路75号

  电 话:021-56622250

  联系人:质检办公室 陈超中

  邮 编:200083

  传 真:021-56635283

  三、检测依据:

  按《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执行。

  四、申请单元划分

  产品申请单元按产品大类和品种划分。具体划分为:

  1.道路和街路照明灯具、投光灯具、内装变压器的钨丝灯灯具、庭院可移式灯具、手提灯、非专业用照相和电影用灯具、儿童感兴趣的可移式灯具、游泳池和类似场合用灯具、空调灯具、节日灯串、应急灯具、半灯具等12大类灯具,每一大类即为一申请单元;

  2.固定式灯具、嵌入式灯具、可移式灯具等3大类灯具,各自按使用的光源划分单元,即分为:

  固定式钨丝灯灯具、固定式荧光灯灯具、固定式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

  嵌入式钨丝灯灯具、嵌入式荧光灯灯具、嵌入式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

  可移式钨丝灯灯具、可移式荧光灯灯具。

  3.影视舞台灯具按使用场所划分单元,分为:

    电影电视用灯具、舞台用灯具。

  4.防爆灯具按防爆型式划分单元,分为:

    隔爆型灯具、增安型防爆灯具。

  五、抽样

  1.由直属商检局和省轻工厅、局负责产品抽样、封样,并将申请书一式六份寄检测单位。

  2.抽样地点为申请工厂,抽样产品应为近两个月内的产品。在工厂仓库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200只;在工厂生产线上抽样,基数不受限制,但应是经最终检验合格的产品。

  3.抽样数量为每一申请单元抽取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4只。产品必须连同包装盒或箱一起封,封条外用胶贴封箱带保护。

  4.抽样的同时,应完整填写封样单,一式三份(封样单见附表2),一份留申请工厂,一份由封样人员带回交直属商检局,一份封在样品包装盒内,随样品送检测单位。

  5.抽封的样品,由申请工厂在自封样日起20天内寄、送到检测单位。

  六、检测

  检测单位按附表1中所列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试验项目或《办法》第九条第2、3、4条款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并按相应标准对质量作出判定。

  附表1:

      产品范围              检测标准

------------------------------------

  1.固定式灯具              GB 13037

  2.嵌入式灯具              GB 9472

  3.道路和街路照明灯具          GB 7000.5

  4.可移式灯具              GB 13036

  5.投光灯具               GB 11472

  6.内装变压器的钨丝灯灯具        GB 7000.6

  7.庭院用可移式灯具           GB 7000.3

  8.手提灯                ZBK 72002

  9.照相和电影用灯具(非专业用)     IEC 598-2-9

  10.儿童感兴趣的可移式灯具       GB 7000.4

  11.影视舞台灯具            GB/T 14037

  12.游泳池和类似场合用灯具       IEC 598-2-18

  13.空调灯具              IEC 598-2-19

  14.节日灯串              QB 1416

  15.应急照明灯具            GB 7000.2

  16.防爆灯具              QB 1417

  17.半灯具               GB 7000.1

  附表2:    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样品抽样单

                       申请书编号:

┌──────┬──────────┬──────┬─────────┐

│申请单位名称│          │  地址  │         │

├──────┼────┬────┬┴───┬──┴─┬───────┤

│电    话│    │邮  编│    │主管部门│       │

├──────┼────┼────┼────┴─┬──┴─┬─────┤

│申请产品名称│    │申请规格│      │ 商标 │     │

├──────┼────┼────┼──────┼────┼─────┤

│抽样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 商标 │     │

├──────┼────┼────┼────┬─┴────┼─────┤

│ 抽样地点 │    │抽样数量│    │ 抽样基数 │     │

├──────┴───┬┴────┴────┴┬─────┴─────┤

│申证单位:     │抽样单位:      │备注:        │

│          │           │           │

│负责人:      │抽样人:       │           │

│          │           │           │

│  (申证单位公章)│     (公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注:抽样单按申证单元填写,每单元一式三份,由申证单位、直属商检局和检测单

位各执一份。签字盖章有效。

  附件二:     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申证企业应交纳如下费用:

  1、申请费、证书费:

  每个申请单元100元申请费,每张证书10元证书费。申证单位应在领取证书前,将款付至中国轻工总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阜外大街分理处

  收款单位:中国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

  帐  号:492-264003-14

  2、考核费:

  距离在200公里以内的企业每次500元,距离在200公里以外的企业每次1000元(不包括审查人员交通费)。

  注:距离是指商检机构与生产企业之间的距离。

  3、产品检测费

  (1)产品检测费按每个申证单元抽样检测的产品种类收费,收费标准按〔1992〕价费字496号文执行。

  (2)如根据合同等要求检测的产品,则按实际检测项目另行计收。

  (3)申证单位应在收到检测单位付款通知书后立即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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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公交管[200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最近,一些地方因执法不当引发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正确处理处罚与教育的关系,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 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进行执法。

1、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公安部的四个部门规章进行执法,做到既依法执法,又行为规范、程序合法、使用法律准确。

2、要在执法中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使用规范用语,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3、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授权由地方立法制定交通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以及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和教育范围的设定,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和地方人大反映,通过地方立法重点解决。

二、要加强规范执法的培训教育。

4、要结合“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严格规范执勤执法行为”专项教育培训活动,认真梳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技能培训和执法为民思想教育,使民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通过规范的执法行为和良好的执法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要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使用。

5、要制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标准和实施非现场执法的适用规范。

6、要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资料进行甄别和审核把关,证据资料要符合执法实体和程序的要求。

7、使用具有计量功能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要符合标准,并经过检定。

四、要加强宣传教育。

8、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突出的交通违法行为为重点,采取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和文明驾驶意识,改善执法环境。

五、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9、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交通参与人对交通组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标志标线设置、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民警执法态度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存在的问题,增进相互理解和支持。凡出台有关限时、禁行、禁停等涉及群众出行的交通管理措施,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必要时要举行听证。

六、要坚决避免因执法不当引发事端。

10、近期,由于油价上涨等原因,出租汽车行业不稳定因素增多。要教育民警注意执法方式方法,坚决避免因执法不当或执法态度粗暴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以实际行动消除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以上通知请迅速传达到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全体交通民警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3〕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行为,真正实现审批工作“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并联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
第四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基本建设项目(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计委;技术改造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建委;外商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
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五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牵头部门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并行联合审批方式。
具体程序为:
(一)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并联审批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落实责任单位,填写《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
第六条  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  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
(一)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
(二)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
(三)需现场踏勘的,由相关审批部门本着简化程序、勤政高效的原则,自行组织现场勘察,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联合勘察。
(四)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
(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九条  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相关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
第十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并联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 理或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一经发现,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并联审批项目涉及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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