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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27:14  浏览:9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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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教学(2001)6号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的学业凭证。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颁发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但目前有少数高等教育单位,为经济利益所驱动,降低标准乱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甚至用文凭和证书换取“赞助”、“捐资”。这不但败坏了学风、校风,而且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玷污了高等教育的声誉。对此,各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高等教育单位特别是研究生培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以国家利益为重,以教育质量为重,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清理工作,并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按教育教学要求,规范文凭证书的颁发工作,以杜绝假的、名不符实的学历文凭、学位证书产生。为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现就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学生。未按当年招生规定被录取入校的学员,不能取得学籍。
二、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三、高等教育各层次招生,尤其是招收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要以高等教育质量为重,严禁以“赞助”、“捐资”形式降低要求,确保入学质量和毕业水平。
四、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的一种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高等教育单位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必须经其所在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登记备案;对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只能颁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不得冠以“硕士学位”、“毕业”等名称。
五、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办理。同等学力人员不得越级申请学位,即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申请硕士学位者,除必须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外,还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申请论文答辩通过后,方能授予硕士学位。
经国家批准举办的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等教育,参加学习者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入学考试,课程学习合格和通过论文答辩者,方能被授予硕士学位。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转发至在你地区的各高等学校及招收研究生的科研单位,督促本地区各高等教育单位依法办学,切实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学位教育制度的严肃性。


200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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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0]123号



关于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

根据《公路法》的规定,由我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2号部令,以下简称2号部令)已发布,并将于2000年4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做好2号部令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将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从组织上保证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争取政府的最大支持。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在2号部令实施前开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宣传月活动,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通过多种渠道,面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让广大群众特别是车主和司机充分认识超限运输的危害性,了解超限运输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组织公路路政、运政管理人员学习2号部令,掌握超限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会同省级物价主管部门制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以超载车辆为重点,加大治理力度,务必使当前车辆超载普遍及严重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对违反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车辆,情节轻微的,要及时进行现场纠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及时采取责令停驶、卸载等强制性措施,阻止违法行为继续进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本辖区内超限运输车辆的分布情况,配备必要的流动性超限检测设备,也可在主要的干线公路上设置固定的超限自动检测装置,充分利用高、新科技成果,不断强化管理手段。同时,还可根据需要,在超限运输检测站附近设立必要的卸货场。

  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重点抓好形象教育、素质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先培训发证后上岗执法,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以确保超限运输管理做到行政执法规范、标准,服务语言文明、礼貌,案件处理妥善、及时。

  八、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强对超限运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出现公路“三乱”。同时,还应及时分析研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九、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在抓好运输市场管理的同时,应积极配合做好车辆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加强源头管理,制止车辆违章超载。

  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依照2号部令规定,对经国家批准生产并投入市场的奔驰、斯泰尔、红岩、黄河等单轴轴载大于10吨、少于13吨的车辆,只要车货总重符合国家核定的吨位标准,暂不按超限处理,允许其上路行驶。

  十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协调合作,争取他们的支持与帮助,将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由部门行为逐步转变成社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年三月八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区域内实行朝、汉两种文字<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区域内实行朝、汉两种文字<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区域内实行朝、汉两种文字<营业执照>的请示》(吉工商企字〔1991〕第8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同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使用朝、汉两种文字。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式样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设计,经你
局审核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下发。营业执照定点印制单位由你局提出建议,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指定。



199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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