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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信息产业统计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2:19:26  浏览:9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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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信息产业统计管理办法

陕西省信息产业厅


陕西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信息产业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企事业单位:

《陕西省信息产业统计管理办法》已经陕西省信息产业厅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厅联系,同时请各单位上报我厅一名联系人,以方便工作。

厅联系人:曹栋梁

联系电话:029—87292035

传 真:029—87292034

电子邮箱:ITCDL@SHAANXI.GOV.CN

陕西省信息产业厅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陕西省信息产业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信息产业部大行业管理的要求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赋予的行业管理职能,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信息产业经济运行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本情况,为制定行业政策、规划、计划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信息产业部、广播电视总局有关行业统计法规,特制定《陕西省信息产业统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从事信息产品制造业、军工电子产品制造业、软件开发研制、系统集成及软件服务业、通信运营业、广电网络运营业等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涵盖行业经济运行和国民经济信息化方面的主要指标,包括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质量、资本运作、对外贸易等内容。由于统计指标体系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而变化,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和省广播电视管理局将按照各自主管部委及省统计局报表制度,编制各自报表制度。一定时期的统计调查指标体系、表式、报送时间、指标解释、报表说明等将在报表制度中体现。



第二章 统计管理渠道

第四条 信息产品制造业统计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省信息产业厅按照信息产业部和省统计局指标体系,对各市和各开发区管委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及大中型企业布置报表,各市及各开发区管委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信息产品制造业统计负责,按时向省信息产业厅报送分企业定期报表和年报。各信息产品制造企业在向各市及各开发区管委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送报表的同时,应向省信息产业厅抄报报表。

第五条 通信运营业统计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省通信管理局按照信息产业部报表制度对全省通信运营企业经营情况实施统计,在报送信息产业部和省统计局的同时,分月度和年度按时抄送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广电网络运营业统计由省广播电视管理局负责。省广播电视管理局按照广播电视总局报表制度对全省广电网络运营企业经营情况实施统计,在报送广播电视总局和省统计局的同时,分月度和年度按时抄送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软件业统计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省信息产业厅按照信息产业部软件统计报表制度,对省软件行业协会和软件企业布置报表。省软件行业协会依据本管理办法对全省软件企业实施统计。嵌入式软件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现有统计范畴,由省信息产业厅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商,按季报方式直接采纳统计数据,作为全省软件统计数据的一部分。

第八条 军工电子统计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军工电子统计涉及国家秘密,军工电子统计报表由军工电子企事业单位直报省信息产业厅。各军工电子企事业单位在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报表时,只可报送价值类非军工指标,不可报送军工电子产品产量指标。军工报表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涉密人员资格。



第三章 统计调查方法

第九条 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我省信息产业统计调查分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定期调查分月度调查、季度调查和年度调查,。

第十条 具体调查方法:

(一) 信息产品制造业统计:年销售收入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报表数据分企业逐级上报汇总,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企业(规模以下企业),根据上年度行业企业调研资料计算出规模以下企业销售收入占规模以上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用报告期调研新资料加以调整形成系数,用此系数乘以报告期规模以上企业销售收入即为报告期规模以下企业销售收入,其他指标同此方法进行统计并逐级上报汇总。

(二) 通信运营业统计:具体调查方法由省通信管理局

按照信息产业部有关统计管理办法制定执行。

(三) 广电网络运营业统计:具体调查方法由省广播电视管理局按照广播电视总局有关统计管理办法制定执行。

(四) 软件业统计:年销售收入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报表数据分企业上报汇总。年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下的企业(规模以下企业)数据,由省软件行业协会按季度抽样数据情况来统计。省软件行业协会每季度对年销售收入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企业进行抽样统计,用于修正指标,抽样报表存档。在年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下的企业中抽取5℅的样本(A),规模以下企业的总销售收入=∑(A1+…+An)/5℅。其他指标同此方法计算。

(五) 军工电子统计:采取全面调查方法,所有承担军工电子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均应上报军工报表。由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军工指标体系布置并直接汇总上报国家信息产业部。



第四章 统计分析

第十一条 从事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研制、系统集成及软件咨询服务、通信运营、广电网络运营、军工电子产品制造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要按季度进行统计分析。对本单位资本运作、项目投资、生产经营、产品研发、科技质量、市场运作、产品出口等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信息产品制造业统计分析在报送各市及各开发区管委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省信息产业厅。通信运营业统计分析报送省通信管理局。广电网络运营业统计分析报送省广播电视管理局。软件业统计分析报送省软件行业协会的同时抄报省信息产业厅。军工电子产品制造业统计分析报送省信息产业厅。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省广播电视管理局、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季度对本行业本区域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省通信管理局、省广播电视管理局统计分析在报送各自主管部委的同时,抄送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及各开发区管委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统计分析报送省信息产业厅,省软件行业协会按季度将全省软件业的运行分析报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产业厅对全省信息产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向省政府和信息产业部报送行业经济运行分析。



第五章 统计人员培训

第十三条 各单位须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排,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省广播电视管理局向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报表和运行分析;各市及各开发区管委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省软件行业协会按要求向省信息产业厅报送本区域、本行业分企业各类统计调查资料和经济运行分析;从事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研制、系统集成及软件咨询服务、通信运营、广电网络运营、军工电子产品制造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向各级主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调查报表和统计分析。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不得拒报、迟报、漏报、瞒报。

第十五条 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省广播电视管理局、各市及各开发区管委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在保管各种统计资料的过程中为自己或为他人故意使用、泄露、遗失或篡改该类统计资料,或因未尽注意或未尽勤勉导致其所保管的各种统计资料遗失、泄露或被他人使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有权利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了解行业整体运行情况。行业主管部门有义务定期公布行业资料,各行业主管部门可相互交流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陕西省信息产业厅(陕西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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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在部分县(市)开始启动。资金管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稳步发展的重要环节。根据民政部与财政部协商的意见,经研究,现就试点期间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以县为单位进行核算、平衡,必须专帐专管、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挪作它用。资金不能直接用于投资,主要通过购买国家和地方发行的债券,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实现保值增值。
二、养老保险资金进入县(市)基金专用帐户,遇到当地正在发行可以达到增值利率要求的债券,经与地方银行或财政协商,在由银行或财政开出债据并免费代为保管债券的前提下,县(市)可自行购买部分债券。
三、养老保险资金进入县(市)基金专用帐户,地方一时没有债券购买或银行、财政不能开出债据并免费代为保管债券,县(市)均应将资金转民政部,由民政部代为购买债券。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与养老保险资金增值所要求的利率差额较大,县(市)要尽可能缩短资金在银行存放的时间,及
时转为可保值增值的债券,以确保本县(市)养老保险基金的核算平衡。
四、为了减少环节、减少汇款途中利息损失,最大限度提高资金效益,各县(市)委托民政部代为购买债券,资金一律直接电汇民政部。县(市)于当月二十四日( 含二十四日)之前汇出的资金,从汇出之日起息(即计算资金在途息);当月二十五日(含二十五日)以后汇出的资金,从次月一? 掌鹣ⅰC裾看郝蚬艺螅?直接给县(市)开具注明资金数额、起息时间、年增值利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债据”。债据可以挂失,不进入流通。
五、受县(市)委托代为购买债券,由于受起息时间、利率优惠、免费代为保管债券等条件限制,现阶段由民政部集中统一与财政部办理。省一级暂不开展代办业务,下步是否开展代办业务另行研究决定。地(市)一级原则上不开展代办业务。个别省市需要开展代办业务和个别县(市)的资
金增值采取由地方银行支付可以保值增值利率的做法,均需事先报告民政部,经过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养老保险资金系负债资金,县(市)作为资金的核算、平衡的基本单位,负有确保所管理资金按规定要求增值的责任。不论哪一级,受县(市)委托,代为购买债券,都必须承担自收到资金起,所代办资金增值的责任。
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用于地方建设的比例和具体做法,另行通知。以上通知要求,请各地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我们。



1992年3月2日

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

2010年第119号  


  为切实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同时废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现行所有获得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在提交能够证明其满足《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工联产业〔2009〕第48号)规定相关文书的基础上,按照质检总局公布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至2011年3月1日起,凡未重新获得生产许可的,依法停止生产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产品。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105/001aa04b79580e3de30f01.doc

《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105/001aa04b79580e3de30f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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