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公益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9:27:01 浏览: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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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直公益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公益性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河北省省直公益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试行,请各部门在执行中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三年八月八日
河北省省直公益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直公益性建设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省直公益性建设项目是指省属单位全部或部分利用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所进行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办公、培训、接待和技术业务用房及其他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全部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向省政府报送年度省级预算内可用于基本建设支出的资金盘子,同时抄送省计划部门。
第四条 省计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供给情况,编制省级年度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资金和项目。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
第五条 项目使用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拟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并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省计划部门。省直部门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意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基本建设项目统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申报。
第六条 省计划部门会同省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监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对省直公益性项目进行论证,按轻重缓急进行排队,建立项目库。
第七条 省计划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按有关规定,初步确定项目建设和投资规模。
第八条 需项目使用单位筹措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由省财政部门对配套资金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第九条 省计划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依据省财政部门提供的省级可用于基本建设支出的资金盘子、配套资金审查意见及对项目的论证、评审情况,提出年度项目安排意见,上报省政府。
第十条 省长或常务副省长负责主持召开由有关副省长和省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省长办公会议,对省计划部门上报的年度项目安排意见进行研究批准。
第十一条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重大项目,由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项目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省委常委会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 年度项目安排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计划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有关手续;省财政部门依据省政府批准后的年度项目安排意见编制财政预算草案。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由省计划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并由省计划部门按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批复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财政部门依据省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益项目,受省政府委托,由省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作为建设期间的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另有规定者除外),实行“交钥匙”工程。其它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组织建设或委托省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要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省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和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审计制,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建成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省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省计划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项目的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后,省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或项目使用单位定期向省计划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八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十九条 财政、审计、计划、监察、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省直公益项目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由省财政、审计、计划部门分别组织决算审核、审计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计终结、验收通过、决算批复后,按有关规定移交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对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而造成超支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经省政府批准而擅自追加超支资金的,要追究主管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管理不善发生质量问题或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五条作如下补充规定:
没有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08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台扇、落地扇、台地扇、壁扇、吊扇、换气扇、转页扇、立柱扇、装饰型吊扇、顶式电风扇。
二、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试验室(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的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台扇、落地扇、台地扇、壁扇、吊扇、换气扇、转页扇、立柱扇、装饰型吊扇、顶式电风扇。
二、申请单元划分:
按产品品种划分申请单元。
三、抽样方式:
1.抽样数量:
(1)整机:每一申请单元封样台数为同一规格型号电风扇7台(相同品种规格选择控制功能多,结构复杂的),其中:1台样机用于安全项目检验,3台样机用于性能项目检验,其余用于复检。
(2)零部件:电镀件,油漆件(涂敷件)各3套。
2.抽样地点:在工厂仓库中抽取(基数不少于100台)或在生产线上随机抽样(基数不限制)。
注:(1)已取得安全认证的企业将减少送样数量,只补测必能项目;
(2)在当年进行过部级以上监督检查合格的,只补测部分项目。
抽样数量由检测单位和商检局商定。
3.抽样说明:
(1)抽样产品应为近六个月内的产品,抽样时填写抽样单(见附表6)。
(2)抽样产品自封样日期起20天内,由受检企业送至检测单位。
(3)检测后的样机由检测单位通知受检企业处理。
四、承检单位:
1.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北京303)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 编:100053
电 话:(010)63013391
传 真:(010)63013391
联系人:乔惠琦、赵家瑞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收款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帐 号:144105-69
2.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广州307)
(机械工业部广州日用电器科学研究所)
地 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邮 编:510302
电 话:(020)84451692
传 真:(020)84183160
联系人:李伯宁
开户银行:广州市中行新港西办事处
收款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帐 号:256-517002-05
五、检验标准:
1.GB4706.1-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2.GB4706.27-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风扇和
调速器的特殊要求》
3.GB/T13380-92 《交流电风扇和调速器》
4.GB/T14806-93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交流换气扇及其调速
器》
5.QB/T1841-93 《交流转页扇和调速器》
6.QB/T1945-94 《装饰型交流吊式电风扇和调速器》
7.QB/T1944-94 《交流顶式电风扇和调速器》
8.《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的规定。
六、按国标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见附表(顶式电扇按附表5,装饰吊扇按附表4,转页扇按附表3,换气扇按附表2,其它产品按附表1)。
七、按国标检验的判定原则:
1.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0,轻缺陷不计;
(2)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1,轻缺陷不计。
2.不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台项数为1;
(2)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3。
3.复检判定:当致命致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2时,允许进行该项复检,复检用三台备用样机进行。复检后,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0,则判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4.零部件按三台记缺陷数:致命缺陷数为零。
出现缺陷时,允许用三台备用零部件对缺陷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缺陷数为零。(轻缺陷不计)。
5.属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之外的缺陷,不作复检限期改进。
八、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规定进行检测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判定。
附表1: 落地扇和台扇及吊扇等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电动器具的启动 │√ │ │ │ │
├──┼─────────────────────┼──┼─┼─┼──┤
│2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3 │防触电保护 │√ │ │ │ │
├──┼─────────────────────┼──┼─┼─┼──┤
│4 │发热 │√ │ │ │ │
├──┼─────────────────────┼──┼─┼─┼──┤
│5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6 │防水 │√ │ │ │ │
├──┼─────────────────────┼──┼─┼─┼──┤
│7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8 │过载保护 │√ │ │ │ │
├──┼─────────────────────┼──┼─┼─┼──┤
│9 │耐久性 │√ │ │ │ │
├──┼─────────────────────┼──┼─┼─┼──┤
│1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 │ │ │
├──┼─────────────────────┼──┼─┼─┼──┤
│11 │机械强度 │√ │ │ │ │
├──┼─────────────────────┼──┼─┼─┼──┤
│12 │结构 │√ │ │ │ │
├──┼─────────────────────┼──┼─┼─┼──┤
│13 │内部布线 │√ │ │ │ │
├──┼─────────────────────┼──┼─┼─┼──┤
│14 │元件 │√ │ │ │ │
├──┼─────────────────────┼──┼─┼─┼──┤
│15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16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17 │接地措施 │√ │ │ │ │
├──┼─────────────────────┼──┼─┼─┼──┤
│18 │螺钉和接线 │√ │ │ │ │
├──┼─────────────────────┼──┼─┼─┼──┤
│1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0 │非正常工作 │√ │ │ │ │
├──┼─────────────────────┼──┼─┼─┼──┤
│21 │防锈 │√ │ │ │ │
├──┼─────────────────────┼──┼─┼─┼──┤
│22 │标志(安全) │√ │ │ │ │
├──┼─────────────────────┼──┼─┼─┼──┤
│ │标志(性能) │ │ │√│ │
├──┼─────────────────────┼──┼─┼─┼──┤
│23 │包装 │ │√│ │见注│
├──┼─────────────────────┼──┼─┼─┼──┤
│24 │转速测定及调速 │ │√│ │ │
├──┼─────────────────────┼──┼─┼─┼──┤
│25 │风量 │ │√│ │ │
├──┼─────────────────────┼──┼─┼─┼──┤
│26 │使用值 │ │√│ │ │
├──┼─────────────────────┼──┼─┼─┼──┤
│27 │噪声 │ │√│ │ │
├──┼─────────────────────┼──┼─┼─┼──┤
│28 │涂敷件湿热 │ │ │√│ │
└──┴─────────────────────┴──┴─┴─┴──┘
注:包装中跌落试验为重缺陷,其它项为轻缺陷。
附表2: 换气扇的检验项目缺陷性质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防触电保护 │√ │ │ │ │
├──┼─────────────────────┼──┼─┼─┼──┤
│2 │电动器具的启动 │√ │ │ │ │
├──┼─────────────────────┼──┼─┼─┼──┤
│3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4 │发热 │√ │ │ │ │
├──┼─────────────────────┼──┼─┼─┼──┤
│5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6 │防水 │√ │ │ │ │
├──┼─────────────────────┼──┼─┼─┼──┤
│7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8 │耐久性 │√ │ │ │ │
├──┼─────────────────────┼──┼─┼─┼──┤
│9 │非正常工作 │√ │ │ │ │
├──┼─────────────────────┼──┼─┼─┼──┤
│10 │机械危险 │√ │ │ │ │
├──┼─────────────────────┼──┼─┼─┼──┤
│11 │机械强度 │√ │ │ │ │
├──┼─────────────────────┼──┼─┼─┼──┤
│12 │结构 │√ │ │ │ │
├──┼─────────────────────┼──┼─┼─┼──┤
│13 │内部布线 │√ │ │ │ │
├──┼─────────────────────┼──┼─┼─┼──┤
│14 │元件 │√ │ │ │ │
├──┼─────────────────────┼──┼─┼─┼──┤
│15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16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17 │接地措施 │√ │ │ │ │
├──┼─────────────────────┼──┼─┼─┼──┤
│18 │螺钉和接线 │√ │ │ │ │
├──┼─────────────────────┼──┼─┼─┼──┤
│1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0 │防锈 │√ │ │ │ │
├──┼─────────────────────┼──┼─┼─┼──┤
│21 │标志(安全) │√ │ │ │ │
├──┼─────────────────────┼──┼─┼─┼──┤
│ │标志(性能) │ │ │√│ │
├──┼─────────────────────┼──┼─┼─┼──┤
│22 │包装 │ │√│ │ │
├──┼─────────────────────┼──┼─┼─┼──┤
│23 │包装跌落 │ │√│ │见注│
├──┼─────────────────────┼──┼─┼─┼──┤
│24 │噪声 │ │√│ │ │
├──┼─────────────────────┼──┼─┼─┼──┤
│25 │风量 │ │√│ │ │
├──┼─────────────────────┼──┼─┼─┼──┤
│26 │风压 │ │√│ │ │
├──┼─────────────────────┼──┼─┼─┼──┤
│27 │耗能指标 │ │√│ │ │
├──┼─────────────────────┼──┼─┼─┼──┤
│28 │涂敷件湿热 │ │ │√│ │
└──┴─────────────────────┴──┴─┴─┴──┘
注:包装中跌落试验为重缺陷,其它项为轻缺陷。
附表3: 转页扇和调速器的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电动器具的启动 │√ │ │ │ │
├──┼─────────────────────┼──┼─┼─┼──┤
│2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3 │防触电保护 │√ │ │ │ │
├──┼─────────────────────┼──┼─┼─┼──┤
│4 │发热 │√ │ │ │ │
├──┼─────────────────────┼──┼─┼─┼──┤
│5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6 │防水 │√ │ │ │ │
├──┼─────────────────────┼──┼─┼─┼──┤
│7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8 │过载保护 │√ │ │ │ │
├──┼─────────────────────┼──┼─┼─┼──┤
│9 │耐久性 │√ │ │ │ │
├──┼─────────────────────┼──┼─┼─┼──┤
│1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 │ │ │
├──┼─────────────────────┼──┼─┼─┼──┤
│11 │机械强度 │√ │ │ │ │
├──┼─────────────────────┼──┼─┼─┼──┤
│12 │结构 │√ │ │ │ │
├──┼─────────────────────┼──┼─┼─┼──┤
│13 │内部布线 │√ │ │ │ │
├──┼─────────────────────┼──┼─┼─┼──┤
│14 │元件 │√ │ │ │ │
├──┼─────────────────────┼──┼─┼─┼──┤
│15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16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17 │接地措施 │√ │ │ │ │
├──┼─────────────────────┼──┼─┼─┼──┤
│18 │螺钉和接线 │√ │ │ │ │
├──┼─────────────────────┼──┼─┼─┼──┤
│1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0 │部件与电子电路安全检查(附件B)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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