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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43:14  浏览:9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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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建村(200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中共中央2000年6月13日下发的中发(2000)11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促进我国小城镇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对进一步搞好小城镇建设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必将推动全国小城镇快速健康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搞好小城镇建设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深化认识,增强责任感
《意见》全面、深刻地分析了当前小城镇发展的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阐述了发展小城镇的重大战略意义、指导原则和政策措施,为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深刻领会《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小城镇重大战略意义的认识,增强历史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充分认识搞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是建设部门的重要职责和重要任务。要按照《意见》的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区小城镇发展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尽快提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明确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指导原则和发展目标
根据《意见》精神,当前和“十五”期间,全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意见》精神,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水平和效益为中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城镇建设。
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是:第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量力而行。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农民意愿,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重点支持具有发展优势的小城镇。避免一哄而起,遍地开花。第二、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通过加快小城镇建设,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第三,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转变“等”“靠”“要”的思想观念,走政府引导下、依靠市场机制建设小城镇的路子。第四,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资源型生态环境,加强环境污染的治理,努力改善小城镇环境。特别是要把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置于首位。第五,坚持以提高质量和水平为中心。从单纯追求数量增长转变到提高质量和水平上来。科学决策,精心指导,严格管理。
当前和“十五”期间,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发展目标是:优化小城镇发展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小城镇功能;大力改善住区环境;把15%的建制镇建设成为规模适度、经济繁荣、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健全、环境整洁、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其中少数具备条件的小城镇发展成为带动能力更强的小城市。小城镇的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道路铺装率达到80%以上;电力、电讯建设基本满足小城镇发展需要;人均公共绿地达到3.5平方米。
各地要根据《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尽快明确本地区当前和“十五”期间或更长时期的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主要任务和发展目标。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努力提高小城镇的规划水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加强规划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级领导特别是县(市)长、乡镇长,要进一步增强规划意识,加大规划编制经费的投入,保证编制规划的需要。
各地要按照《意见》提出的小城镇发展总体布局要求,结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尽快明确本地区小城镇发展的思路和空间格局,确定中心镇的选取标准和数量。
各地要迅速组织力量,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办法》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对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没有编制城镇体系规划的县(市),要尽快组织编制;规划深度达不到要求的,要调整完善;规划已经不适应发展需要的,要重新编制。发达地区必须在2001年底前完成,其他地区原则上应在2002年底前完成。
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村镇规划标准》,认真搞好小城镇规划编制和调整完善工作,力争2001年底前完成。要严把小城镇规划审批关,规划报批前要组织专家评审,加强技术指导,确保规划质量。
四、突出重点,积极推进中心镇建设
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重点是抓好中心镇的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一批具有区位优势、产业优势、规模优势的中心镇,置于优先发展建设的地位。中心镇的数量不宜太多,一般每县(市)1~2个为宜。各地要把中心镇的发展建设作为主要任务,切实抓好,从领导班子配备建设,到建设管理机构设置以及各项扶持政策上给以必要的倾斜,以适应小城镇建设发展的需要。
中心镇建设,首要任务是认真做好规划,科学确定镇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分区,统筹布置好各项建设。中心镇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完善工作,应在被确定为中心镇之后一年内完成,并由乙级以上资质等级的规划单位编制,以确保规划设计水平。要依据经过批准的总体规划,对需要开发建设的地区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要经过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不得安排和批准各项建设。要认真做好重点地段、重点建筑的规划和设计。
中心镇建设要着力其规模的扩大和功能的完善,以充分发挥其规模聚集效益。要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行政区划调整,扩大规模,增强其辐射能力。对所辖分散、零乱的村庄,要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群众自愿的原则,进行迁村并点的试验工作。要优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提高设施建设的品位和档次;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住宅向居住小区集中。中心镇所辖村庄新建工厂原则上停止规划审批,停止镇区居民分散建住宅宅基地的规划审批。要加大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力度。
全面提高中心镇的建设质量和水平。中心镇的工程合格率要保证达到100%。要控制分散建设,大力推进统一组织、综合建设和综合开发的建设方式。要切实加强小城镇的规划设计、施工和房地产开发力量。各个县(市)要尽快创造条件,成立具有丁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中心镇一般要有具有一定资质的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认真抓好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
要加大对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资金投入。在小城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要按有关规定全额返还,不得克扣、裁留和挪用。其他城市维护建设税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打破行业、区域和所有制界限,采取股份合作或股份制、租赁制、独资、合资经营等多种形式,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经营。要制定优惠政策,扩大招商引资,多渠道筹集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资金。小城镇公用事业的建设与管理,除必须由政府管理的(如水质、水价等)以外,都要放开经营,允许公平竞争,实行合理计价,有偿使用。地方政府要制定具体办法,依法维护投资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要重点解决好供水、供电、道路和通讯等设施的配套建设,努力提高设施的现代化水平。要注意安排好文化、娱乐、广播电视、体育场馆、学校、医院和市场等社会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要提倡和鼓励区域内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财力的浪费。
六、认真抓好试点和示范镇建设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抓好不同形式、不同内容、不同层次的试点,积累经验,分类指导。全国小城镇建设试点镇工作主要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抓。各地要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认真抓好,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建设部将于明年适当时候召开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动全国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
根据《意见》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建设部将重点抓好乡村城市化试点和小城镇示范镇的建设,并在规划编制、供水等设施建设方面给予一定的技术、政策、资金上的支持。试点县(市)和示范镇要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同意后,报建设部审批。实施方案应主要包括2000~2005年发展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如联系汇报制度、档案制度及技术培训制度等,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管理。建设部将通过座谈讨论、现场交流、组织培训及考察交流等形式,加强地方间的相互学习和促进。
引入激励机制,对试点和示范镇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评,对不适宜作为试点或示范的将取消其试点、示范资格。
七、健全机构,壮大队伍,依法管理
要建立健全各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当设置专门的机构或配备专门的人员从事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乡镇一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建设。要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村镇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并根据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的委托承担部分村镇建设管理职能。
要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培训。尽快制定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对小城镇的镇长、建设助理员、部分技术人员,尤其是中心镇、示范镇建设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并进行严格考核。应适当组织对县(市)长的培训。要继续推行村镇建设助理员持证上岗制度,有计划地录用一定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到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工作。
要逐步完善小城镇建设的法规,修订完善小城镇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规范管理制度和程序。要加强建设法规知识的普及,逐步提高小城镇干部、居民的法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严格办事程序,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小城镇政府要公开建设审批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要规范规划设计和建设市场,逐步建立备案和市场准入制度。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小城镇政府要组织对进入小城镇的规划设计和施工队伍进行监督审查,严禁无证、越级承担规划设计和施工任务。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规划批准手续。对于建筑设计、施工力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办理开工批准手续。要推行专家评审规划制度和规划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站,以确保规划设计和工程质量。
在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进程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和试验,主动协助政府,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为小城镇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中发(2000)11号文件和本通知的情况,及时上报建设部村镇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0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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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邮电部关于印发《市话初装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邮电部


财政部 邮电部关于印发《市话初装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9日,财政部 邮电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市话初装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市话初装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6〕377号《关于颁发〈市话初装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市话初装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话初装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话初装基金(以下简称初装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市话初装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37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装基金来源
经营通信业务的企业在受理用户申请市内电话装机和无线移动电话开户时收取的市话初装费和移动电话入网费,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扣除3%的水利建设基金后,作为初装基金来源。
第三条 初装基金使用原则
(一)初装基金由各级邮电部门,包括省、地(市)、县(市)级邮电通信企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安排使用;
(二)初装基金应专项用于市内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通信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三)初装基金应优先安排纳入国家发展规划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尽量保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好的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第四条 初装基金使用范围
(一)市话及移动电话通信机械及配套设备,包括市话交换机、市话汇接设备、移动电话基站、电源等的购置;
(二)市话通信管线,包括市话光缆、电缆、管道、用户线等的建造或改造;
(三)市话及移动电话通信生产经营房屋、场地的购置、建造或改造;
(四)与市话及移动电话建设有关的还本付息;
(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与市话通信建设有关的建设性支出。
第五条 初装基金预决算管理
初装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管局)财务部门,应与计划部门密切配合,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市话初装基金年度预算编制办法(试行)》(财工字〔1997〕72号)的规定,编制初装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邮电部,由邮电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审批后的初装基金预算由邮电部负责组织实施。邮电部对各省管局初装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的批复,应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事处)。
年度终了45日内,各省管局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初装基金决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编制初装基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邮电部,由邮电部审核、汇总后,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审批。邮电部对各省管局初装基金决算的批复,应抄送当地专员办事处。
第六条 初装基金使用程序
(一)初装基金应严格按照经财政部批准的预算计划使用,年度初装基金的实际支出原则上不得突破当年的预算,遇有特殊情况需追加预算的,必须报经财政部审批。
(二)初装基金由邮电部负责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并由邮电部负责拨付给各省管局。各省管局在收到邮电部下拨的初装基金后,应按照批复后的初装基金年度支出预算及本期初装基金使用计划,安排所属邮电通信企业使用。
(三)初装基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初装基金的使用规定,并在“市话初装基金备查簿”中登记初装基金的拨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四)初装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 初装基金作为政府性基金已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初装基金拨款属国家对初装基金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相应增加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
第八条 初装基金的财务管理
(一)初装基金使用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参与使用初装基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投资项目的立项、概算审查、订货、施工合同的签定及竣工决算批复等工作,掌握已经批准的工程概算、预算资料和有关支付款项的合同和文件。对违反规定的初装基金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
(二)初装基金使用的财务管理监督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初装基金使用的日常财务管理与财政监督工作由各专员办事处负责。各初装基金使用单位应加强初装基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初装基金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并努力提高初装基金的使用效益。
(三)对违反本办法使用初装基金的单位,除按照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处罚外,财政部商邮电部还将视情节轻重核减对该单位的初装基金拨款。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财政部商邮电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初装基金使用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249号
  《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业经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和未经批准的应税土地面积。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以下简称《税额表》)确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其适用税额按照《税额表》确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省级以及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在所在行政区域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的标准执行。
  因没有耕地而未核定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城市行政区,在行政区划重新调整后拥有耕地的,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耕地原来所属行政区域适用税额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农村烈士家属、革命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自治县、自治乡(镇)及属于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八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应税土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占用应税土地所在地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或者税收确认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1987年10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辽政发[1987]131号)同时废止。
  附表: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平方米

行政区域 适 用 税 额
沈阳市 苏家屯区33元;东陵区、大东区、于洪区35元;沈北新区、辽中县28元;新民市21元;康平县、法库县20元。
大连市 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40元;金州区35元;普兰店市28元;瓦房店市30元;庄河市25元。
鞍山市 铁东区、立山区、千山区35元;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25元;海城市30元。
抚顺市 新抚区、东洲区、望花区、顺城区、抚顺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35元。
本溪市 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南芬区、本溪县、桓仁满族自治县30元。
丹东市 元宝区、振兴区、振安区、东港市30元;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27元。
锦州市 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30元;凌海市、北宁市、黑山县28元;义县25元。
营口市 鲅鱼圈区、大石桥市、盖州市35元;老边区30元。
阜新市 清河门区、细河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彰武县20元。
辽阳市 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辽阳县、灯塔市28元。
铁岭市 银州区、清河区、调兵山市25元;西丰县、开原市21元;铁岭县、昌图县20元。
朝阳市 龙城区、双塔区25元;朝阳县、建平县、凌源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北票市20元。
盘锦市 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县、盘山县28元。
葫芦岛市 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30元;绥中县、兴城市28元;建昌县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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