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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贯彻“全国建设系统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情况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43:46  浏览:86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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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贯彻“全国建设系统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情况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报送贯彻“全国建设系统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情况的通知



建质安函[2003]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12月12日,我部召开了全国建设系统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会议传达了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同志的批示,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贯彻《条例》,严格管理,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质量,切实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维护广大用户权益。元旦春节之前,要对所有在建工程和市政设施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排除各种隐患,努力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汪光焘部长在会议上做了重要报告,阐述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部署安排了下一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

  希望各地认真学习和传达本次会议精神,研究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曾培炎副总理批示和汪光焘部长讲话精神、下一步拟采取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措施,于12月25日之前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我司将及时汇总上报国务院。

  联系人:张 强

  联系电话:010-68393920  传真:010-68394101

  E-mail:zhangqiang@mail.cin.gov.cn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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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办电[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卫生厅,直辖市建委、卫生局及有关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病毒通过空调通风系统传播,做好建筑物和大型建筑(包括政府办公楼、候机楼、火车站、商场、写字楼、宾馆等人员集中场所)的中央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和消毒处理,确保建筑物内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以及工作和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必须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所有建筑物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通风。

  二、在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前,必须对重点部位包括初效、中效过滤器、存水部位、热交换器表面及室内送、回风口进行全面清洗和消毒。必须确保空调通风系统的进风采气口吸入新鲜清洁的室外空气。空调机房必须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三、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的方式可参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第四部分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对室内空气的消毒处理方法(表4—1)。

  四、“非典”疫情发生期间,集中式全空气系统必须按最大新风量运行;不设新风的空调系统,必须加强自然通风,以保证室内新风量,否则空调系统应停止使用。

  五、使用开式冷却塔的建筑物,在“非典”疫情流行期间要通过提高排污量与增加补水量的方法,改善冷却水水系统的水质。

  六、建筑物空调通风系统新排风装置存在设置不合理、新风量达不到卫生要求、没有空气过滤装置、室内空调通风气流组织存在死区等问题,在“非典”疫情期间,不得使用空调通风系统。

  七、医院的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清洗和消毒,应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以避免病毒扩散或造成交叉感染。

  八、一旦建筑物发现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应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关闭空调通风系统。采取清洗、消毒措施,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运行。

  九、重要建筑物空调通风系统的应急措施由专业机构负责指导实施和检测。卫生消毒工作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测。

  各地建设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建筑物管理单位对本地区特别是“非典”疫区的建筑集中空调系统,在夏季来临前进行一次全面消洗消毒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确保空调系统净化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建筑物管理单位要对现有建筑空调通风系统进行调查、检测和分析,特别是对重点建筑物,要查看空调通风系统是否清洁,新风最是否满足卫生要求,系统过滤器是否有效。对建筑空调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要求的,须采取相应必要技术措施,进行系统改造。

建设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8大口袋一角的硬币,18名银行工作人员从9时数到18时才清点了5000多元,这是8月16日工商银行昆明市西市区支行为市民吴女士办理存款业务的场景。办理储存业务的吴女士说,这是她和丈夫打赢官司后获得的赔偿款,8口袋1角的硬币总计有1万元。(《当代生活报》2013年8月17日)
  像吴女士这样的龌龊遭遇,在现实生活中不止发生过一次。今年7月,尹先生在374路车上摔破了头,随后与车队达成协议,赔偿他3000余元,但是没想到,领钱的时候居然全是一元硬币,让尹先生更气愤的是,车队态度很嚣张,说三千元而已,就算是十万八万元,也只给硬币,爱要不要。尹先生无奈,只得背着20多公斤的硬币回家,和爱人一起清点。2008年,家住无锡惠山区前洲镇的小伙子章林翔通过劳动仲裁获取75000元的工伤赔偿金,可他没有想到的是,其中有64000元是重达900斤的硬币。在这些事例中,打官司失败的当事人当向另一方支付赔偿款的时候,明明给付大额的现金便可轻松了事,但其却往往使用一元甚至是一角的硬币来进行。尽管这些硬币也是国家法定的货币,进行足额支付从形式上来看也是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但无论如何,如此支付方式不仅给获胜的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也是对法律和法院权威性、严肃性的挑衅和戏弄,所展现的恶意心理十分明显,就像上述案例中与吴女士发生纠纷的餐厅老板就明确表示,剩下的两万元还将全部用一毛硬币的形式赔偿,气焰实在嚣张。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依照法院判决支付相应赔偿款的行为,不仅属于一种民事活动,更是一种诉讼执行行为,理所当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公共道德。为恶意报复案件的获胜一方,采取支付小额硬币的方式进行大额赔偿,不仅从道德上可以指摘一二,而且很明显悖逆了民诉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涉嫌违法。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应当鲜明地擎起“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这杆大旗,对那些存在主观恶意、影响诉讼公正、损害当事人权益、徒增司法成本的非诚信诉讼行为,采取训诫、罚款、更换执行方式乃至强制执行等措施进行适当纠偏,从而最大程度扼杀恶意诉讼活动。当然,这也有赖于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体系的进一步细化落实,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的具体界定,由此将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会经常出现的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囊括进行,实现诉讼经济,维护司法威严。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王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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