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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49:39  浏览:90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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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机构、人事变动情况,国务院决定调整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多吉才让(民政部部长)
副组长:曹刚川(副总参谋长)
李树文(国务院副秘书长)
唐天标(总政治部主任助理)
郝建秀(国家计委副主任)
杨衍银(民政部副部长)
成 员:王太岚(总后勤部副部长)
牟新生(公安部副部长)
刘积斌(财政部副部长)
张汉夫(人事部副部长)
朱家甄(劳动部副部长)
叶如棠(建设部副部长)
蔡庆华(铁道部政治部主任)
李居昌(交通部副部长)
白美清(国内贸易部副部长)
孙隆椿(卫生部副部长)
邹玉川(国家土地局副局长)
刘淑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副行长)
办公室
主 任:杨衍银(兼)
副主任:郑一民(民政部安置司司长)
周成科(总参谋部动员部副部长)
马述宽(总政治部干部部副部长)
王守业(总后勤部营房部副部长)
杨庆蔚(国家计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
李明安(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副司长)
任泽民(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副司长)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如调整成员,由所在单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商量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199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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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档案馆历史档案开放利用试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档案馆历史档案开放利用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历史研究和其他各项工作中的作用,为编史修志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馆保管的历史档案,系指明清时期的官方、民间文书,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和汪伪政权的各种文件、史料、出版物及报纸等。除极少数政治档案需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外,其余均对外开放。
二、凡列入开放范围的历史档案,各学术研究部门、大专院校、党政机关的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持县级以上单位正式介绍信,证明其身份及查阅目的、范围,经本馆同意后,可在馆内阅览。
三、凡需大量系统利用档案进行专题研究的单位,应事先将上级批准的研究专题抄送我馆,由我馆有计划地进行安排。对超出专题范围的历史档案,原则上不予提供。
四、编史修志利用历史档案,由各地史志部门统一组织调阅。本县已经复制留存的历史档案,应就地调阅利用,本馆中再提供原件。备单位来本馆调阅历史档案,—次只限五人,特殊情况不超过八人。
五、复制我馆历史档案,应经本馆工作人员同意。大量复制档案资料,须经馆长批准。
六、利用我馆历史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馆同意,无权出版、公布和展出档案文件。擅自出版、公布档案文件,应追究责任,并取消其继续利用我馆历史档案的权利。
七、凡有摘引本馆档案内容的著作,均应注明出处,并送本馆两套备查。
八、严重破损又未复制的案卷,暂不提供利用。
九、查阅档案者要精心爱护档案,用毕后,应按原样整理好,交本馆工作人员。如发现涂改、勾画、增删或剪裁、抽页和损坏,本馆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不论阅读、摘抄或复印,均不得拆散案卷;确需拆卷时,应征得本馆工作人员同意,并在用后负责装订。
十、调阅、复制本馆历史档案,本馆将收取一定的费用。




1985年10月16日

马来西亚政府贸易和工业部部长拉菲达致郑拓彬换文

中国政府 马来西亚政府


马来西亚政府贸易和工业部部长拉菲达致郑拓彬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郑拓彬部长阁下
阁下:
  参照今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第七条,我荣幸地申明,双方的谅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旦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下称“公约”)的成员国时,缔约双方应及时就扩大提交按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和仲裁的投资争议领域的可能性进行协商。关于协商后缔约双方同意扩大的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马来西亚的待遇,在同样情况下,不应低于给予其他国家的待遇。缔约双方同意的新规定应代替第七条。
  请确认,上述正确地陈述了双方的谅解。
  顺致崇高的敬意。
                            马来西亚政府
                           贸易和工业部部长
                            拉菲达(签字)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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