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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11:08  浏览:80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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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京政发〔2003〕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本市经济持续发展,减少非典型肺炎疫情的不利影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暂执行以下政策措施。
一、对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一)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集贸市场等行业免征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含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测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公路养路费(限0.5吨以上营业性货运汽车及9座以上营业性客车)、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二)对公共交通客运行业(公交、地铁、省际长途汽车及客运站、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小公共汽车)免征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限0.5吨以上营业性货运汽车及9座以上营业性客车)、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三)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公共交通客运等行业免征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专指城市公用企业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库移民基金、公路客运附加费、城市教育费附加。
二、对部分行业、单位、个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市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在京各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企业、个人等向各级民政、卫生部门以及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机构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可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六)由境外捐赠人向市政府捐赠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防护用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对本市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社区菜市场中经营农副产品的摊商以及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工商户坐商,其经营蔬菜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八)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出租汽车公司、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缴的承包费。
对出租汽车司机取得的运营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饮食业、旅店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出租率低于20%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可视同房产闲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
三、稳定职工队伍,支持经济发展,减轻疫情损失
(九)对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服务行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市及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可缓缴5个月。非典型肺炎疫情解除后,对少缴或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要按照正常缴费基数予以补缴。
(十)市及区县财政部门要继续安排解困资金。对百货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建筑、娱乐等行业支付职工工资困难的本市国有、集体企业,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统计核定人数,商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每人每月290元标准借支基本生活费。
(十一)对承租市及区县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依法关闭或者停业的,减免租金50%;商业、服务业、餐饮业、娱乐场所等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减免租金30%,其中执行公企租金标准的,减免租金20%。市及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租金由双方协议解决。
(十二)统一为大型商业企业、省际长途汽车客运站配备体温门检设备,采取政府采购方式集中购置,原则上每家(站)配备2台设备。其中,大型商业企业是指: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大型零售商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综合超市、购物中心、仓储市场以及大型餐饮企业。
(十三)继续集中资金,确保市政府确定的现代制造业等重大项目顺利实施。重点支持本市汽车业以及生产防治非典型肺炎设备、物资及相关产品企业的发展。
继续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全市经济影响大、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技改项目,鼓励企业贷款融资,财政部门优先安排贴息资金。对符合技改贷款贴息要求的项目,财政部门可预拨或按季拨付贴息资金。
从科技经费中安排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网络教育、视频会议、电子商务的发展。
(十四)加大对企业扩大出口的支持力度。2003年,对出口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按出口额以1美元补贴1分钱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软件产品按1美元补贴3分钱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给予50%的贴息。上述奖励和贴息资金采取预拨或按季拨付办法。
(十五)对百货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娱乐、公共交通客运等行业及市属重点农口企业、市政府确定的农副产品配送中心,优先提供政策性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或展期贷款担保,担保费减半收取;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利息,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及区县财政部门给予半年期的贴息补助。
(十六)从科技经费中安排资金优先支持企业研制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相关产品、技术。对企业研制开发防治非典型肺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购置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摊入成本。
(十七)对市及区县所属旅游企业因支付人员工资、保障性供给、防疫性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费用困难而形成的短期银行贷款,市及区县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期限5个月。
四、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确保防治非典型肺炎支出资金需要
(十八)停止一般性财政预算追加。除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应急等必须保障的重点支出外,原则上不再追加财政支出预算。按照各部门本年度专项业务费和项目支出预算的5%调减指标,全力保障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和支持经济发展等重点支出的资金需要。
(十九)本市各部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经费,要通过压缩会议、差旅、出国、培训、考察等一般性支出解决。如仍有不足,可动用本部门以前年度一般性结余或调整专项支出项目。
(二十)对由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而减少的收入,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整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补助。
上述政策措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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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金融诈骗犯罪的控制与防范

郭辉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实行计划经济时期,不存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不过是计划经济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活动代明显的计划性,因此,当时金融领域内的各项活动在特定的经济体制下相对安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金融业有很大发展,金融市场应运而生,并空前活跃,对我国整个经济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与此同时,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随着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深入,在金融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并且不断出现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其中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的犯罪活动,尤其是诈骗犯罪比较突出,又由于对此新类型犯罪的控制与防范机制尚未健全,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乘机作案,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明显增多,诈骗数额越来越大、涉案面越来越广、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同时,不仅我国如此,从全球范围来看,金融诈骗犯罪案件也呈迅速增长的趋势,全世界每年因国际金融欺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二○亿美元左右。由此可见,金融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金融领域中的一大公害,依法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如何有效地防止金融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一个时代赋予我门的一个必须完成的暂新课题。
  但在此,对于什么是金融诈骗犯罪却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有金融诈骗罪这一概念,但其范围实是难以确定。因此,给金融诈骗犯罪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不仅具有理论研究的价值,更具有指导司法实践、正确适用法律的实践意义。本文所有对于这一主题的讨论也正是基于该定义展开的。
  从金融诈骗犯罪的具体概念来看,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人认为:“通俗地讲,金融诈骗犯罪即指为了骗取财产或银行信用而恶意利用来自被害人自身的弱点,使金融机构或开户单位、个人陷于错误认识,自动向骗犯交付财产或提供银行信用的行为。”[1]另有学者认为,“金融诈骗是指以骗取金融机构的财产或者信用为目的,采取虚构实是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只是金融秩序遭到破坏的行为”,[2]还有学者认为:“金融诈骗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产或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我们认为,上述诸种定义都未能完全揭示金融诈骗犯罪的本质,其中第一种观点的表述过于学理化,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理解上的偏差,不具可操作性;第二种观点似乎执强调了金融诈骗对金融秩序的侵害,而忽视了金融诈骗侵害的其它客体如私人财产等,这就人为地缩小了金融诈骗的定义范围;而第三种观点虽然很好地弥补了上述前两种观点的不足,但是,单纯以列举的方式来讨论金融诈骗的概念,注定是要挂一漏万的,金融诈骗的犯罪手段决不仅仅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要准确界定这一概念,首先应当立足于金融诈骗区别与其它任何罪的本质特征即“诈骗”,同时又必须看到金融诈骗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其有别于一般诈骗罪的特征即发生的领域在且仅在“金融领域”,最后我们须对所有形形色色的金融诈骗的犯罪手段和途径作一个科学而准确的概括,既不能陷于因过分抽象而失去可操作性,更不能为强调可操作性而使对诈骗的认定范围失之过窄。
  因此,我们认为,金融诈骗应是指在金融领域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欺诈的方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或个人的信用或财产,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金融诈骗犯罪作为一独立的罪,其罪域极为广泛,从属罪名繁多,包括信贷犯罪、票据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以及包括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证券犯罪等等。
同时,金融诈骗犯罪相对于经济犯罪而言,它仅仅是经济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其最重要的和基本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经济犯罪主要是由金融犯罪构成的。从两者的区别来看,金融犯罪不应包括一般的财产型犯罪、公职侵占型犯罪、公职挪用型犯罪、公职贿赂型犯罪、危害自然资源犯罪、伪造货币犯罪、破坏型经济犯罪、过失型经济犯罪等。因为这些犯罪行为本身并不属于金融领域内犯罪,二者的犯罪主体、犯罪的直接目的、行为方式和手段以及犯罪的情节与法律后果均不同。当然, 这里论及的财产犯罪是狭义的,一般是指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所规定的财产犯罪。
  我国惩治金融诈骗犯罪的刑事立法,始于一九七九年刑法,但是囿于当时的立法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没有对金融犯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危害十分严重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只能依据诈骗罪定罪处罚。随着金融诈骗案件的多发,司法实践表明,仅凭一个笼统的、泛泛的“诈骗罪”,已很难有效的制裁金融诈骗犯罪活动。第八届全国人大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了旨在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用较大篇幅规定了金融诈骗犯罪问题,明确列举出六种金融诈骗犯罪形式,即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和保险诈骗,并且将集资诈骗、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规定为死刑。在1997年新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专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其中增加了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两种新类型的诈骗犯罪。
  但是,试图仅仅依靠刑罚来控制与防范金融诈骗显然是幼稚而不切实际的,可能的情况并且被现实生活所一再证明的是重刑之下,金融诈骗犯罪不仅没有丝毫减少,相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金融诈骗犯罪在逃避刑罚制裁的进程中不断摸索、前进,并不断通过林林种种的更为隐蔽的手法继续犯罪,可以说,金融诈骗犯罪正是在刑罚的制裁与反制裁中成熟壮大起来的。从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手段来看,不论何种法律,都是凭借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途径或曰手段总括来说,无非有且仅有两种,即事前调整与事后调整。事前调整就是塑造社会关系为法律关系,使其遵循立法者意志的方向发展,从而形成一种理想的秩序,如法律对主体、客体内容的限定与规范。但是,这种理想秩序并不排除被破坏的可能,而事后调整是通过适用法律责任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的一种补救方式,如适用刑罚。对于此二种调整手段,究竟该以何种手段为主,向有争议,但是,由于事后调整的外在客观性较之事前调整要来得显著,即社会对于法律责任的认知程度较高,这就在事实上似乎确立了事后调整的主导地位。但是,从纯粹意义上来说,理想秩序的建构究竟是否真的仅仅依靠法律责任的实现就可以完成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事实上,对于理想秩序的塑造与建构,更多的是需要运用事前而非事后调整的手段对之加以规制与防范。


北安市人民法院 郭辉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专利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专利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16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专利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无锡市专利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无锡市“质量与知识产权立市”战略,激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实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无锡市专利奖。无锡市专利奖的申报、评审、授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原则。

  第三条

  无锡市专利奖分为金奖和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设金奖3-5项,优秀奖若干项。

  第四条

  凡在无锡市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中国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申报(以单项专利为申报单位):

  一、自申报日前已获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四、未曾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专利奖的有效专利。

  应优先申报和推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和节能减排等领域的专利项目,以及曾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及积极提出国际专利申请的项目。

  第五条

  无锡市专利奖的评奖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 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二、实施该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

  第六条

  无锡市专利奖由无锡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五年。

  二、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无锡市专利奖的申报程序为:专利权人按要求填写由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无锡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和该专利的技术说明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市(县)、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申报。各市(县)、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根据评选标准对申报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参评项目。

  第八条

  无锡市专利奖的评审程序为:

  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利评审组进行初评。

  二、专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市专利奖的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对项目作出初评结论,形成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并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推荐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超过三分之二人员到会即可开始评审。专利奖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后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

  四、对评出的专利奖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奖项目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无锡市专利金奖奖励5万元,无锡市专利优秀奖奖励1万元。如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专利奖的奖励经费由市科技专项经费安排。

  第十一条

  获得专利奖的项目,若有合法证据证明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授奖,追回奖牌、证书和补助资金,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无锡市专利奖的评选纪律: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及推荐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材料,如弄虚作假,由市知识产权局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

  二、参与专利奖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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