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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56:57  浏览:86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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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商务部


关于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2003-05-06 16:00


  
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厦门海沧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

  今年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开局良好,一季度全国外商投资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今春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部分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工作也遇到暂时的困难。为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现通知如下:

  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配合当地外经贸、卫生等部门及时向外商投资企业介绍对非典型肺炎疫情的防治情况和预防措施,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个别感染疫情的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得到及时的治疗,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污染源。要切实关心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坚持工作的外籍员工及来华家属的生活,帮助他们做好防治工作;

  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主动走访外商投资企业,了解其存在的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帮助解决,维护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改进传统的招商方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网上招商工作,要密切跟踪延缓的外商投资项目,通过多种途径保持、加强同外商的联系,及时向外商提供相关信息;

  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继续贯彻全国外资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2002年全国改善投资环境电视电话会的各项工作要求,克服暂时困难,完成全年吸收外资工作目标。

  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迅速行动起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将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吸收外资工作造成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同心协力做好今年吸收外商投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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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现发布《锦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魏俊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锦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地震基本烈度6度)以上区域的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下同),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实施抗震设防。
  第四条 市、县(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人防、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详见《辽宁省抗震设防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范围目录》),其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但下列三种情况例外:
  1、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千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分为两种方式确定,由建设单位选择: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不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参数分区界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
  2、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或者经国家批准的城市抗震设防区划工作的建设工程,按照区划结果确定。
  3、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以高于当地房屋建筑为原则,按照国家地震局规定的提高幅度确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选址或者可行性研究或者初步设计前,应当到地震主管部门填写《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提请地震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确定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出具意见:
  (一)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上签署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告知意见。建设单位在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及省以上地震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后,报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地震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以及地震小区划结果等,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上签署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施工审批等的必备内容,并查验地震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上签署的意见;对没有地震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退回建设单位补办手续。
  第八条 市、县(市)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提出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中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千米范围;
  (二)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以及地震危险地段。
  第九条 市、县(市)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提出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位于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和中心镇;
  (二)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新建开发区;
  (三)其他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的地区。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施。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凡在我市境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地震主管部门进行业务登记,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地震主管部门应当自行或者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主管部门验收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抗震设防要求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吊销其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采用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烈度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二)既未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又未采取地震动参数分区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三)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未采用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依据本办法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未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主管部门验收抗震设防要求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地震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8日市政府发布的《锦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细则》(锦政规[1998]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附件:辽宁省抗震设防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范围目录





辽宁省抗震设防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范围目录





程 交通工程:
1.各级公路单孔大于300m的斜拉桥、跨径大于500m的悬索桥、超高层的公路及港口客运站,大中城市出入关口的重要桥梁;
2.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及枢纽主体工程;
3.城市地铁工程、轻轨、高架路;
4.国际、国内干线机场的主体工程;
5.5万吨级以上港口、码头工程,海难救助打捞部门的重要建筑。
水利、能源工程:
1.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规划容量800M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装机容量200MW以上的水电站;
2.超过330kv变电站,城市或大型企业的重要220kv枢纽变电站,省、地(市)级电力调度中心;
3.大型水库(总库容≥10亿立方米)大坝,位于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总库容大于1亿立方米的水库或Ⅰ级挡水坝(堤防);
4.海洋石油平台,区域性输油、输气管道干线工程。
广播电视和邮电通信工程:
1.省级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省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电视发射台及200千瓦以上发射台;
2.国际电信局,国际卫星通讯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站;
3.大区中心和省中心长途电信、移动通信枢纽楼,海缆登陆局,卫星地球站,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本地网汇接局和市话局,终端容量10万门以上程控电话终端局,应急通讯用房、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厂矿工程:
1.大、中城市三级以上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县级以上急救中心、独立采供血机构的重要建筑;
2.城市大型供水厂和供水干线工程;城市大型集中供热主干网工程;
3.城市大型燃气生产厂和输气干线工程;
4.超限高层建筑(高100m以上,含100m);
5.单体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会展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6.大型矿山、冶金企业的重要生产、动力、通讯、试验中心、救灾等设施的主体工程。
其他
抗震设防要求不同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特殊建设工程或业主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可 灾
能 害
产 的
生 建
严 设
重 工
次 程
生 1.核电站和核设施工程,存放大量放射性物质的建筑;
2.大、中型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污染和剧毒物质的生产、存贮建筑和管道输送设施;
3.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建筑;
4.大、中型炼油、化工及石油化工、化纤、制药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及控制系统的建筑工程。



扶持集体经济基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扶持集体经济基金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扶持集体经济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促进集体工业企业发展的专项周转资金。为管好这项基金,充分发挥其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金的主要扶持对象是城区集体工业企业。
二、基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发新产品、技术改造,重点支持综合效益高的出口创汇产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开发项目。
三、基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集体经济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掌握使用。
四、基金使用申报程序:由借款单位提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报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后,再由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向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市财政局申报借款。
五、借款条件
1、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毕,有关资料齐全。
2、五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市计委、经委以上部门立项批准文件。
3、使用借款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愿承担经济责任。
4、使用借款单位应有一定数量的自筹资金。
六、基金实行有偿低息借用,借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贷款期一年以内月息六厘,两年以内月息六厘六,三年以上的借款,原则上不作安排。利息按月计算,每季付息一次。企业应如期归还借款本息。如未按期限归还贷款,市财政从应拨付区财政的经费或年终决算时扣回。
七、项目批准后,要签订借款合同和项目承包合同。借款合同由区财政部门与市财政局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由企业主管部门与市集体经济办公室签订。按照共同下达的项目拨款计划,采取一次或分期拨款的方式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八、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发生费用,由企业自筹资金支付
九、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管理,项目完成后,市集体经济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考核验收。对提前投产、提前归还借款、资金使用节约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资金来源从节约资金中提取,但最高不超过节约额的10%)。如发现有乱用或浪费
资金的,对项目负责人要给予必要的处罚。



198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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