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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46:04  浏览:95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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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7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经贸、城建、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检疫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清真食品。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七条 自治区对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企业名称或者字号时,对未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予冠以“清真”字样。

第八条 《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由市、县(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核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出租、出卖《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

第九条 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企业,其下列人员必须是回族或者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其他少数民族:

(一)生产、经营、餐饮部门的负责人;

(二)采购、保管和烹饪人员;

(三)百分之四十以上的生产或者服务岗位的职工。

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个体工商户,其业主及烹饪人员必须是回族或者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其他少数民族。

第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到所在地的市、县(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

商场、超市、宾馆等开展多种经营的企业经营清真食品,需要悬挂清真标牌的,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申领清真标牌。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

第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生产、经营场地的显著位置悬挂其依法取得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应当在经营场地的显著位置悬挂其依法取得的清真标牌。

未领取《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其经营场所悬挂“清真”字样的招牌。

以酒店、酒馆、酒家、酒吧作为招牌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清真”名称,不得悬挂象征清真意义的图案标志。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其职工进行食品卫生法律和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设备、场所的管理,其库房、生产加工工具、计量器具、食品运输车辆以及生产、经营场地必须专用。

禁止将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清真食堂,有特定服务对象的学校、医院、监狱等场所的清真食堂(以下简称单位内设清真食堂),其采购、保管和烹饪人员必须是回族或者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其他少数民族。

单位内设清真食堂的库房、烹饪工具、计量器具、食品运输车辆以及生产场地必须专用。

第十五条 清真牛羊肉和其他清真畜、禽肉,应当按照清真饮食风俗习惯屠宰。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将回族或者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其他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原料带入清真食品生产场地或者清真餐饮场所。

第十七条 生产、加工清真瓶(罐)装和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清真标识。

禁止用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

第十八条 印刷企业承印有清真标识的商标或者包装物,应当查验定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清真食品准营证》,没有《清真食品准营证》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

第十九条 没有《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发布或者委托发布清真食品广告。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为前款规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布清真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 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易业时,应当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交回原核发部门。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一条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标牌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以及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工作中,发现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经贸、城建、质量技术监督、检疫等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四条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会同市场开办者,合理安排集市贸易场地的清真肉类摊点和清真食品摊点。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可以聘请回族或者其他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经培训后担任清真食品监督员。

清真食品监督员可以持自治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的《清真食品监督员证》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清真食品监督员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予以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转让、出租、出卖《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由市、县(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没收《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并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在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场地悬挂《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由市、县(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使用“清真”字样的招牌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的图案标志的,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回族或者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其他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原料带入清真食品生产场地或者清真餐饮场所的,由经营管理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由市、县(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经营场地内将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的,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生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单位内设清真食堂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将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的,由市、县(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印刷企业为无《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清真标识或者包装物的,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所印物品,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而发布清真食品广告,或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为无《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布清真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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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5〕42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 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辽委〔2004〕25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将葫芦岛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葫芦岛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县(处)级建制。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是综合研
究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总量平衡和指导全市 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
结构的目标和政策;研究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 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市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全市经济的监测、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全
市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有关财政政策;综合分析财政、
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物价宏观调节和政策建议。
  (四)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
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规划和统筹政府投
资资金管理;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
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
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及政策措施;安排市、省和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
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 标工作;负责全市重点工程项目稽查工作。
  (六)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并协
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综合平衡全市工业
发展规划,协调工业布局,推进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研究并组织实施能源、交通运输发展
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协作规划,提出城镇化
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生态建设和
资源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实施辽西北开发和资源枯竭地区经济转型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协调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全市重
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
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制定市级战略物质储备计划,协调全市粮食、棉花、食糖、石油、 药品等重要商品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
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
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 、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拟定和参与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等有关地方性行政法
规和规章;衔接平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发展。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机关
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后勤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信访工作;负
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人事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及所属事业
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监察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全市国民经济中长期
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
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协调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分析研究全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监测、预测、预警,提出宏
观调节的对策建议;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
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研究涉及全市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提出应对预案和调控建议; 协调市级重要物质储备计划;负责进口设备税收减免工作。
  (三)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
  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
关专项改革方案;指导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发布工作;组
织调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参与、协调综合性经济法规的起草工作;负责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相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工作。
  (四)固定资产投资科  
  监测分析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固定
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具体措施;规范和统筹政府投
资资金管理;提出市本级财政性投资的规模和投向,安排年度市本级财政性拨款的建设项目
和重大建设项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和固定资产贷款的使用方向;编制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负责审核报批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同
有关单位研究提出城市建设、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审核下达全市经济 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和市本级自筹资金基本建设计划。
  (五)农村经济科  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政策及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农
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
计划;编制和实施全市农业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国家、省、市财力投资的农 业项目;承担农业区划工作。
  (六)工业科(稀土办公室)
  研究全市工业经济及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和重大相关建设项
目,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负责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拟定
和衔接平衡全市工业行业年度计划,监测分析全市工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状况,提出政策
建议;审核报批大中型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基本建设项目;承办市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 工作;负责规划、指导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
  (七)经济贸易科(第三产业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内外贸发展战略,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全市重要商品的总
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
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发展规划、法规
制定及重大项目的安排;负责提出市级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储备计划;研究制定全市流通
业和流通设施建设规划、方针政策,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安排物流业基
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
划;衔接平衡服务业主要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组织制定与实施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
施;编制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重大项目;监测、预测全市服务业发展动态和趋势
;参与研究提出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八)社会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拟定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
、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新闻出版等社会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下
达全市人口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下达全市招生和生源计划;编制社会发展投资计划;
研究全市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
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安排全市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负责社会事业
项目立项审核报批工作;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编制实施葫芦岛21世纪人才
开发培养国际合作工程规划;评估、分析和监测全市社会发展总体水平。
  (九)基础产业科
  研究提出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发展战略,衔接平衡能源、交通等行业发展年度计划、中
长期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法规;监测和分析全市基础产业的发展建设状况,规划重大项目的
布局,审核报批能源、交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拟定促进能源、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
,对能源、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协调基础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节约
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审核下达政府性能源、交通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承担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协调工作。
  (十)资金利用科
  研究和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对全市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提
出建议;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性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发行的总规模、结
构和投向;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企业债券发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物价宏观调节
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衔接平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
,推动全市民营经济的发展。研究制定全市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投向;负责全市
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编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
和国际商业贷款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投资的总量和方向,会同有关部门
拟定并联合发布全市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负责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及对外项目的招商
引资工作;负责筛选各类拟利用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组织编制对外招商的重点项目,
协调全市扩大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工作。审核上报限额以上利用外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和三资企业进口设备税收减免,审批限额以下利用外资项目。
  (十一)高技术产业科(振兴老工业基地办公室)
  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
研究提出并组织申报国家、省重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推进国民经济新兴产业的形成、技术
创新及产学研联合;衔接平衡全市高技术产业、科技发展和国民经济信息化中长期规划、年
度计划;提出信息产业发展战略,安排信息产业建设项目;负责限额以上信息产业基本建设
项目的申报和限额以下项目的审批及工程验收;优化配置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协调组织高
技术产业的国际合作。研究提出全市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重大问题
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建议;对各县(市)区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进行指导、论证、综合平衡和
衔接;研究提出推进全市老工业基地项目建设、经济转型以及接续产业发展的建议,并协调
实施;研究提出全市老工业基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
建议;负责与省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工作,承办交办事项;负责督促市直有
关部门开展振兴老工业基地工作;负责各个项目推进小组的情况通报和综合衔接工作,配合 各个项目推进小组开展工作。
  (十二)区域经济开发科
  研究提出全市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总体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农村经济
发展、结构调整、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布局、重点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的建议;研究并
协调落实全市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的实施;负责协调落实辽西北开发葫芦岛地
区的政策、项目和资金;组织编制全市环境(生态)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
地年度计划;安排全市重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项目;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规划,协调全市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行动;编制扶助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规划和以工代赈计划;负责实施资源
枯竭地区经济转型的有关具体工作;协调循环经济促进工作及绿色援助计划项目的实施。
  (十三)经济动员办公室(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市经济动员的政策、动员预案和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拟定全
市经济动员工作制度和措施;指导、检查全市各级经济动员机构的工作;按权限负责审核、
申报经济动员项目;承担国防动员委员会和上级经济动员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负责对有
关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勘察设计和开工条件及投资概算控制等进行稽察;对项目效益进行后评价。
  (十四)招标投标管理科    
  负责全市招投标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核准招标总体方案;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
设项目和利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对全市从事招标投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受理招标投标活动投
诉;负责拟定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行业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负责审查招标项目在指定媒
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配合协助国家、省重大项目稽查办在我市进行的招投标执法稽查 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编制41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工勤人员编制4名。其
中:主任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3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14名, 副科长(副主任)职数3名。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一条。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四、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删去第三十二条。
六、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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