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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37:34  浏览:8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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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如何执行问题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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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已经2010年8月1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有效推动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参加行政应诉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参加下列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
   (一)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或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各级政协邀请政协委员参加旁听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机关负责调查取证、但以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四条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应当参加下列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
   (一)每年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就具有行政执法典型意义的案件邀请社会各界旁听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五条除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对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行政机关可委托本机关1至2名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
   第六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出庭前熟悉案情,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答辩材料等。
   (二)准时到庭参加应诉,遵守法庭纪律。
   (三)全面阐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积极配合法庭调查并提出辩论意见。
   (四)认真履行法院的判决。
   (五)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
   第七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在行政应诉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分析,提出解决方案,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八条下一级政府负责人出庭参加行政应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司法文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报送一份复印件)。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庭应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司法文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报送一份复印件)。
   第九条政府法制部门每年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按规定出庭应诉的予以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评议考核范围。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企业会计帐簿设置和报送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

海关总署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企业会计帐簿设置和报送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
1995年7月18日,海关总署、财政部

第一条 为了改革海关监管工作,实行海关稽查制度,保证国家税收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包括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企业、报关企业、经营和使用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以及其他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的会计帐簿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记录和反映进出口货物的进口、出口、储存、加工使用、销售等情况。
第四条 企业应将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报关单、合同、函电、许可证、批件、结汇单等,以下简称资料)纳入会计档案或其他档案管理,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第五条 企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提供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帐簿设置情况(包括固定资产、存货、销售等科目的总帐及明细帐)、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名单等资料。上述情况如发生变更,企业应于变更后1个月内通知海关。
第六条 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向海关报送上一年度的下列年度会计报表各1份备查: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进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
(四)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其报关资格,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处罚给予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和保存有关帐簿、资料的;
(二)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向海关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
(四)回避、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供海关稽查的。
第八条 企业有意作假帐欺骗海关构成走私行为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三部委署联合发布新的《特定产品目录》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于1995年7月20日联合发出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特定产品目录,原国经贸〔1993〕564号文所附的《特定产品目录》同时废止。
1995年特定产品目录
--------------------------------------------------------------------------
|序号 | 商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
|001|船用柴油机 |84081000|
|002|功率37千瓦(50匹马力)及以下柴油机 |84089092|
|003|离心通风机 |84145990|
|004|斗式提升机 |84254990|
|005|装卸船机 |84261100|
|006|铝电解多功能联合机组 |84261200|
|007|多用途门机 |84263000|
|008|轮胎式起重机和集装箱正面吊 |84264100|
|009|履带式起重机 |84264900|
|010|载客电梯 |84281010|
|011|自动扶梯 |84284000|
|012|推土机 |84291110|
|013|沥青混凝土摊铺机 |84292090|
|014|震动式压路机 |84294011|
| | |84294019|
|015|轮式装载机 |84295100|
|016|挖掘机 |84295200|
|017|截煤机、凿岩机、隧道掘进机及矿用牙轮钻机 |84303100|
| | |84303900|
|018|矿用电铲 |84305090|
|019|糕点生产线 |84381000|
|020|造纸制浆设备 |84391000|
| | |84392000|
| | |84393000|
|021|瓦楞纸板(箱)生产设备 |84413000|
|022|纸浆模塑生产设备 |84414000|
|023|胶印机 |84431900|
|024|平网印花机 |84435000|
|025|涤纶长丝纺丝机 |84440000|
|026|涤纶弹力丝机 |84440000|
|027|多区段拉断制条机 |84440000|
|028|清梳联合机 |84451100|
|029|精梳机 |84451200|
|030|自动络筒机 |84454000|
|031|整经机 |84459000|
|032|喷水织机及喷气织机 |84463010|
|033|剑杆织机 |84463020|
|034|片梭织机 |84463090|
|035|长环蒸化机 |845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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