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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28:35  浏览:88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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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的决定


(2002年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是1999年1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该决定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地区人大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省撤地设市工作已全部结束,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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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商资函[2008]23号 【发布日期】2008-0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以下称171号文),商务部、外汇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以下称50号文)等规定。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较好地贯彻执行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并在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方面形成了较好的工作机制。为严格备案材料核对,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做好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材料进行核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外商投资房地产事项后(包括设立企业、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并购等),将原需报商务部备案的材料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对。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根据171号文50号文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下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对:

  1、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预约出让/购买协议等文件是其依法取得,真实有效,符合相关规定;

  2、投资设立(增资)的公司符合项目公司原则,投资(包括增资)仅限于经批准的单一房地产项目;

  3、公司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4、公司提供的材料证明外方股东不属于境内公司/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

  5、公司中外投资各方未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6、项目投资依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投入,公司提供了资金用途和分期投入的承诺。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和加强监管的相关规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将填写完备并加盖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章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表(附后)送商务部,商务部依法予以备案。核对材料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档。

  四、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季度随机抽查5-10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商务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企业核对材料送商务部。

  五、经核查不符合现行规定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将通知外汇管理部门取消公司外汇登记,并取消其外资统计。同一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两次出现违规的,商务部将在商务系统内对其通报批评,限期未改,收回授权。

  六、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表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等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通知

公通字[1998]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邮电管理局,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


随着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信息服务越来越普遍、深入地步入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之中,通过计算机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向消费者提供上机学习、信息查询和交流等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应运而生。这种被称作"网吧"的信息服务场所,以其特殊的方式为信息交流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途径。但也有些经营者打着"网吧"的幌子,经营含有赌博、淫秽等内容的电脑游戏,对社会的稳定和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网吧"的经营行为,加强对"网吧"的安全管理,推动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经营"网吧"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设施齐全;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建立完善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四)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经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可以发展"网吧"。对"网吧"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应由相关经营单位承担。经营单位要与"网吧"签定业务代理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营单位发展"网吧"时,必须按规定要求对"网吧"进行认真审核,并将"网吧"的名称、地址、终端数量、从业人员名单及代理协议等材料报当地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被取消联网资格或被暂停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处罚期限未满的,不予批准经营"网吧"业务。


三、申请经营"网吧"的单位,经持有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审核后,应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经公安机关审核和安全检查合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网吧",不得开业经营。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营业的"网吧",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四、"网吧"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秩序,侵犯公众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经营电脑游戏,不得将"网吧"出租或者转让。"网吧"经营者对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负有监督、举报并停止上网和查阅的责任。 "网吧"要对使用公共信息网络的消费者的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登记。


五、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经营和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有无照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凡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的经营性服务场均按本通知规定要求进行管理。对不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性计算机服务场所,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以上通知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上级主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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