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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行地下通道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24:09  浏览:9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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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行地下通道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行地下通道管理规定

(2003年6月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6月1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人行地下通道的维护管理,保障人行地下通道畅通和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范围内人行地下通道的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人行地下通道的维护管理实行分工负责、管养并重、统一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防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人行地下通道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属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地下通道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市人防部门所属人行地下通道管理单位负责。

其他资金渠道投资建设的人行地下通道,由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并接受市人防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人行地下通道投入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通道内部卫生清洁,无渗漏水,空气流畅;

(三)安装的风、水、电系统保持工作正常;

(四)道路畅通,出入口和道叉的标识规范齐全;

(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七条 人行地下通道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持人行地下通道的批准文件、工程及供水、供电等设施竣工图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向市人防部门备案。

已建成使用的人行地下通道,建设单位应当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持前款所规定的资料向市人防部门备案。

第八条 人行地下通道管护单位应当做好人行地下通道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保证人行地下通道正常安全使用。

第九条 人行地下通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吐、乱扔、乱倒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在墙面、地面上乱涂、乱画、乱贴、乱刻;

(三)擅自占用通道摆设摊点经营;

(四)从事危及通道安全的作业;

(五)其他损坏人行地下通道及其设施或者影响通道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条 人行地下通道管护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通道出入口醒目位置公示责任单位、责任人、开放时间和监督电话;

(二)建立健全卫生、治安、防火、防汛等管理制度,做好维护管理记录;

(三)管护人员佩带市人防部门统一制作的上岗证;

(四)保持通道内的各项设施整洁完好,亮灯率达96%以上;

(五)严格执行人行地下通道的开放时间。

第十一条 因平时开发利用需要,对人行地下通道进行改造、装修或在通道内设置临时经营点,应经市人防和消防等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规范设计、施工。不得影响防火安全和行人通行。

人行地下通道行人通行道路宽度应当不小于3米。通道出入口或者通道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地下通道,不得设置临时经营点。

第十二条 人行地下通道按以下时间向行人开放:5月1日至10月31日为6:30—24:00;11月1日至4月30日为7:00—23:00。

第十三条 供电、供水部门应当保障人行地下通道的照明用电和保洁用水。

人行地下通道照明用电收费按市政照明用电的有关优惠规定执行;通道保洁用水收费执行环卫用水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市人防部门应当加强对人行地下通道的日常监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管护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人防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五)项规定的,由市人防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市人防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人行地下通道管护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之一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的,由市人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市人防部门批准,擅自对人行地下通道进行改造、装修或在通道内设置临时经营点,由市人防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行地下通道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人防、消防、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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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

文政发〔2009〕5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一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文山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遵循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服务社会公众的原则,及时通报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为领导决策服务,为部门和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确保政令畅通和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州政府秘书长是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的总负责人。
  州直各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并明确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作出的事关文山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中需要通报的事项。
(二)州人民政府作出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州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工作决定,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涉及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决定、重大经济政策、重要工作部署。
(三)全州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重大建设项目情况。
(四)《政府工作报告》和州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情况。
(五)州直各部门及有关行业作出的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涉及面广的重要决策、规定和重要工作情况。
(六)州人民政府领导工作中需要向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领导和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报告的事项。
(七)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领导和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需要了解和关注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五条 政府重大决策通报一般采用会议通报、书面通报和向社会公开通报的方式。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通过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等,及时通报政府的有关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情况。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每年年中和年末分别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通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通报会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
  根据通报内容,通报会请州直部门负责人,州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单位领导参加;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和州法院、州检察院、文山军分区领导,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厅级干部)参加。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重大决策专题通报会,由州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进行通报。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每年在起草《政府工作报告》过程中,结合召开《政府工作报告》协商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的形式,向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领导,部分州级老领导,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州属大中型企业,省驻文单位,部分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通报政府年度工作情况和下年度政府工作的基本思路、主要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并征求对政府工作的意见。
  第十条 州直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的要求,及时向州政府办公室书面报送部门重大决策及工作措施的信息。
  第十一条 州政府办公室编印《决策通报》,作为书面通报政府重大决策的主要方式。
  根据需要,政府重大决策也可以通过州政府办公室编印的《信息专报》、《文山政务信息》、《文山政报》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州政府重大决策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
  州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政府重大决策向社会公开通报工作,按照州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背景吹风会、记者招待会、通报会和印发新闻稿等形式,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以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向社会公开通报政府重大决策的有关内容。
  州政府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协助做好政府重大决策的网上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论我国刑法修正案方式之利弊

王晓楠


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颁布施行的,较之于79刑法97刑法从形式和内容上都有了很多完善。但是由于法律有固有的滞后性的特点,成文化的法典从颁布施行的一刻起就必然的与实际中的情况脱节,更不用说现今是一个“不是我不明白而是这世界变化快”的时代。事实上,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在1998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这是97刑法颁行之后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单行刑法,此后,我国对于刑法的修订无一例外的采用了修正案的形式,现在已经有6个刑法修正案了。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来看,法律是应该也是必须完善的,但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我们又不能朝令夕改,法律的变化不能过于频繁,我们应该在保证刑法本身的稳定性的基础上,对刑法条文适时作出补充和修正。至此,刑法的修订已经不是问题了,问题集中于采取怎样形式来修改,现在所采取的修正案形式能否适应刑法修订的需要。
我国是采取法典成文化的国家,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刑法上,从79刑法到97刑法体系上都是比较完整的,关于定罪与处罚的规定都集中在一部刑法之中。有一部内容集中体系完整的刑法,便于宣传、便于掌握,能够更有效的应用于实际。从维护内容的集中和体系完整的角度来说,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订刑法是行之有效的方法。随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一次性修改刑法的条文不会改变刑法的体例,如前所述,像我国这样一个有着大陆法系法典化传统的国家,保持刑法的体例就是维持了刑法效力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这种稳定和延续对于执法者来说,可以平稳的接受不会和以前所掌握发生太大的冲突,正是由于接受的平稳了,在新、旧法条之间的过渡就会平和,就会更好的避免对犯罪的定性和处刑上出现畸轻畸重;这种稳定和延续对于广大受众来说,可以更好的掌握得其中的内容,遵守刑法,维护刑法,使用刑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因为相较于繁多的单行刑法而言,一部集中统一的刑法典更容易掌握;这种稳定和延续对于刑法的研究者来说,能够更好的掌握刑法的来龙去脉,只有更好的了解历史才能更好的掌握未来,只有了解了刑法发展的脉络才能更好的完善之。由此看来,刑法的修正案的方式好处多多。但是,没有完美的事物,修正案也不例外。本来修正案是为了维护体系的完整,但是现在出来的修正案都是单独发布的,而人大常委会没有解释如何把修正案与原来的刑法条文结合起来:是直接把修正案的内容吸收进法条还是将修正案列在法条之后,人大常委会没有明言,现在是出版社在做这一部分的工作,以至于不同出版社出版的刑法还有差异。这恐怕是以后修正案要注意的地方。再有,对于一些专业性很强的犯罪,比如说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笔者个人认为在知识产权法中直接规定特别刑法会好一些,因为专业性强的法律部门其中有些专门概念的理解、专门权益的保护只有放在专门的部门法中才会更好为人所理解掌握。
不过瑕不掩瑜,总体来说修正案的方式利大于弊。在发展变化的世界里没有最好的只有更好的,再没有找到更为合适的方式来对刑法加以修订,修正案就是更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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