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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公布《商业营业员(服务员)营业守则》、《关于制止商业活动中不正之风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03:16  浏览:9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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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公布《商业营业员(服务员)营业守则》、《关于制止商业活动中不正之风的规定》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公布《商业营业员(服务员)营业守则》、《关于制止商业活动中不正之风的规定》的通知

1981年11月10日,商业部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商业经营方向,整顿商业企业,逐步推行经营责任制,更好地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商业部制订了《商业营业员(服务员)营业守则》和《关于制止商业活动中不正之风的规定》,并结合“五讲”“四美”建设精神文明的要求,重新公布《五好企业、六好职工标准》。经商业经营责任制座谈会讨论通过。特此公布。希各级商业领导部门和基层企业,认真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贯彻执行,努力办好商业企业。建设一支好的商业队伍,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商业营业员(服务员)营业守则
社会主义商业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商业、饮食服务行业的营业员和服务人员,要切实遵守以下营业守则:
(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要文明经商,礼貌待客。接待顾客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有问必答。不冷落、顶撞顾客、不走后门,不优亲厚友。
(二)严格执行商品供应政策、价格政策。不搭售商品,不随意涨价和变相提价。
(三)维护社会主义商业信誉。要买卖公平,秤平尺足,明码标价,保质保量,不出售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
(四)坚守岗位,遵守纪律。要遵守劳动纪律、柜台纪律和店规店章。不旷工,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营业岗位上不聊天,不做私活。
(五)保持良好店容店貌。店堂要整洁,商品陈列要丰满,衣着要干净大方。
(六)爱护公共财产。要廉洁奉公,爱护国家财产和商品,遵守财经纪律,敢于向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七)接受群众监督,欢迎群众批评,有错即改,不护短,不包庇。

商业部关于制止商业活动中不正之风的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结合商业部门的情况和问题,特作以下规定:
(一)不准在业务活动中接受吃请、受礼和索取“佣金”、“回扣”、“推销费”等各种变相贿赂。
(二)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
(三)不准违反规定开支“交际费”、“活动费”、“协作费”、“奖励费”等。
(四)不准以索取产品样品为名,占为己有。
(五)不准为投机倒把分子转借银行帐户和支票、代签合同、代开发票。
(六)不准以任何名义把企业收入转入“小钱柜”,化大公为小公。
(七)不准泄露业务机密,不走后门,不私分商品。
(八)不准与投机商贩内外勾结,从中牟利。
各级商业部门要加强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监督、检查和制止不正之风。对违反本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纪律处分,严重者要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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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关于严格控制计划外用工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计委


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关于严格控制计划外用工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



一九七七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清理和压缩计划外用工的指示精神,作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一九八五年不少地区和部门又大量增加了计划外用工,有的地区和部门今年上半年还在继续增加。这种情况如果继续下去,将给劳动工资的宏观控
制带来不利影响,特别是不利于劳动制度的改革,不利于劳动合同制和新的招工办法的推行。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四项规定,需要迅速采取措施扭转计划外用工继续增加的局面。请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暂停招工的通知精神,加强劳动力管理,立即停止增加计划外用工。凡属于生产、工作不需要的计划外用工,要采取措施坚决清退。从今
年开始,凡是计划外用工增加的地区和部门,都要如数抵销当年国家下达的新增职工计划指标;如当年抵销不足的,要减少下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指标。



1986年8月22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6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已于2013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7月2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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