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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落实全国医疗机构网络直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5:26  浏览:90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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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落实全国医疗机构网络直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


关于抓紧落实全国医疗机构网络直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按照2003年11月3日明传电报要求,各地区已正式启用“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网络直报系统”,为做好网络管理工作并保证直报质量,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为满足各省核对直报单位的需要,我中心拟提供各地区“网络直报医疗机构清单”。请将你省厅负责直报工作的联系人及其电子邮箱通知我中心(联系人:薛明,电话:010-68792483,电子邮箱:xueming@moh.gov.cn)。

二、清单所列机构数与我部11月3日明传电报一致,内容包括行政区划名称、22位卫生机构分类代码、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备注。一览表列入的、不在直报范围内的个别机构,备注栏已标明为“编码错误,不要求直报单位”。请不要删除该类机构。

三、要认真审核清单,补充相关内容,更正错误信息。即:

1.补充漏报医疗机构信息,并注明“漏报机构”;

2.补充军队和武警医院信息,并注明“军队医院”、“武警医院”;

3.补充“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三栏内容。

4.更正错误信息要求在“备注”栏注明,如“地址变更”、“县/

区名称变更”等。

四、今后计算各地区网络直报率时,分母将根据各省报送的一览表进行调整。剔除机构包括:名为医院实为街道卫生院或门诊部,年内撤销或被兼并的机构,不要求直报的机构。增加机构包括:军队及武警医院,一览表补充的漏报医疗机构。

五、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上网直报的乡镇卫生院。允许有条件上网的其他医疗机构使用全国网络直报系统报告SARS疫情,但一览表不包括该类机构。

六、各卫生厅局务必于2003年11月25日以前按要求将一览表(电子版及打印文档各一份)报送我中心。

附件:各地区网络直报SARS疫情的医疗机构数(不含乡镇卫生院)



              二OO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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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绍政发〔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二○○九年一月五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创新、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提请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贯彻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五)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组成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向市长报告。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副主任)审签后,报副市长或市长签发。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定,如有必要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事先请假。
  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及《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有关事项的函》(闽政办函〔2010〕9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1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物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它物品;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第三条 凡是列入公开拍卖范围内的公物,都必须委托公物拍卖企业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拍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拍卖或内部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宁德市人民政府依法指定可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公物拍卖的企业(以下简称“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的资格审查。拍卖机构在取得公物拍卖资格后方可从事公物拍卖业务。
第五条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管理规定、具体办法和公物拍卖企业名单,应按有关规定对外公布。
第六条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不对指定企业数量设限,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拍卖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
第七条 公物拍卖企业每两年指定一次,指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应当在指定年份(单数年份)的10月11日-30日按申报程序重新进行申请。
第八条 现有已被市人民政府指定为公物拍卖的企业,其公物拍卖有效期按指定的有效期执行。若有效期在2011年12月31日前的,可延长至2011年6月30日。
第九条 申请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拍卖企业依法成立并开展拍卖业务3年以上(含3年),工商年检和拍卖主管部门组织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合格的法人企业;
(二)注册资本、所有者权益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连续两年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
(三)有2名以上(含2名)国家注册拍卖师;
(四)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拍卖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经营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指定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受理:申请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的,按《福建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申请宁德市全市性公物拍卖的企业应向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和公示:经现场踏勘、材料核实和审查,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由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在12月20日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xzfw.ningde.gov.cn)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指定并公布企业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宁德市人民政府在12月31日前作出指定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的决定,并同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布企业名单及有效期。
第十一条 申请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最近两年年度审计报告(含拍卖成交额审计);
(四)拍卖企业2名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前款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将原件提交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办人员核对,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章确认。
第十二条 公物拍卖企业应当加强对公物拍卖工作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第十三条 经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指定:
  (一)被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取消拍卖经营资格,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公告作废的;
  (二)违反《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年度核查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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