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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郊区电视转播台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3:32:14  浏览:8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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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郊区电视转播台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郊区电视转播台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 市广播电视局




为发展郊区广播电视事业,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在本市郊区建设电视转播台,须按本规定管理。
二、市广播电视局主管全市郊区电视转播台的管理工作,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负责本地区的电视转播台的管理工作。各级广播电视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依照规定的职责,对电视转播台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建设电视转播台,须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
(一)由建设电视转播台的单位(以下简称建台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提出建台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建台理由、建台条件、电视台特性、转播覆盖范围等。经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报市广播电视局审批。批准后,发给电视转播台频率执照。发射功率
50瓦以上的电视转播台,须转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
(二)建台单位持频率执照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领建台执照。
四、电视转播台建成后,须经所在地的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和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验收合格,方可正式开播。
五、建台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转播、维修、管理等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与其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加强检修管理工作,维护电视转播台设施的完好,保证电视转播台有稳定、可靠的讯号源,收转场强应达到标准。
(二)按指配的发射频道转播,不得擅自变更。
(三)须转播中央和北京电视台的节目,不准自办其他节目。
(四)除因雷雨天气、电波异常传播等特殊情况外,应保证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转播。
(五)配置必要的备份电视差转机。
六、电视转播台正式开播后,不得擅自停办。因特殊情况确需停办的,须由建台单位报请所在地的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批准。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批准停办电视转播台,应收回其频率执照和建台执照,并报市广播电视局和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
七、各级广播电视管理机关,须对电视转播台的播放内容和播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台单位给予业务指导。
八、违反本规定的,由广播电视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改正,直至查封、吊销频率执照,并可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擅自改变转播频道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会同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触犯刑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198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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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广东省人大


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粤常备[2000]12号


(省九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


第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公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双方是农业人口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第三条 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本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经地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本县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备案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批准,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本会关于批准《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决议及审议该法规时的审议报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该法规的公告和法规正式文本及提请审议时的说明一并上报备案。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浮源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批准,现予以公布,并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1、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决议;
2、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决定批准这个办法。由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认定的意见对法规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议定的意见
1、将法规名称修改为《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2、将第十条修改为:
"第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公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双方是农业人口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第三条 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本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经地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3、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本县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4、删去办法的其他条款。


2000年5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案件是否经检察院起诉问题和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的逮捕、羁押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案件是否经检察院起诉问题和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的逮捕、羁押问题的批复

1962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8月18日〔62〕豫法办字第38号请示已收阅。对你们提出的两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经公安机关侦查认为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应当限于一般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由于情节轻微,一般不需要经过公开或秘密侦查。因此,对这类案件也无需采用逮捕、羁押措施。如果自诉刑事案件中发现另有重大犯罪情节,需要经过逮捕、羁押,进行各种侦查活动的,则应送请公安机关依法报请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羁押和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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