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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45:28  浏览:8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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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01]10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建设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方便老年人、孕妇、儿童和其他社会 成员的重要措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现 将省建设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 进步,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新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必 须严格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和建设部、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若干补充规定的 通知》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已建的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社区服务场所,凡没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都应按照设计规 范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改造。

  第三条 凡依照本规定需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和设计时,应当按有关规定设计无障碍设施。

  第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件时,对不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时,应审查设计是否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对没有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的施工图,审查应不予通过。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监、监理等单位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过程中,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验收条件的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重新办理备案。

   第九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加大对辖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监督力度。

  第十条 对已建的无障碍设施应按有关规定统一设置明显的无障碍标志。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爱护无障碍设施,严禁损害、侵占无障碍设施,严禁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地残联加强对城市公共无障碍设施的监督与检查,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所属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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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增值税由于具有许多优点,受到多数国家的青睐。我国实行增值税的时间不长,在增值税运行方面还缺乏经验,因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增值税转型问题、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问题、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税收环境问题、运行机制问题以及税收管理问题比较突出。
关键词:增值税 转型 征收 管理

  我国全面推行增值税以来,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也暴露出一些矛盾,影响了它的功能进一步充分发挥。此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过于依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带来一些问题。
一、增值税转型问题
增值税的税基是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由于税基的价值构成不同,增值税分成三种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问题,涉及几个方面:
(一)必要性
1、重复课税因素并未完全消除,由于我国推行的是“生产型”而非“消费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因此,仍存在重复课税现象,并由于企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重复课税的程度也不一,在一定程度上仍然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2、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由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投资资本支付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不利于产业政策的实现。
3、内陆地区采掘业等基础产业比重大,基础产业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税负高于沿海地区加工工业,不利于缩小地区经济差距。
4、不利于扩大产品出口,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以不含税价格出口产品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提高本国产品竞争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税款抵扣不足,即使按照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退税,出口产品仍然含有一定的增值税。产品出口成本中,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所含已征税款得不到退税,不利于扩大我国产品出口。
5、增值税抵扣项目审核比较困难。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额不能抵扣,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如何准确划分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的问题。虽然财务会计制度对此做出了规定,但具体到一些单位价值超过标准、但使用年限不够,或使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却不到标准的项目,尤其是低值易耗品和修理零配件,是否作为固定资产,容易与企业发生分歧。同时,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多抵扣的目的,往往将大修理化整为零,增加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
6、不法分子利用扣税差异,偷逃国家税收。目前我国增值税允许抵扣的凭证种类多,扣除率不一,加上主要是依靠人工审核,辨别真伪较难,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扣税差异,大肆偷骗国家税款,使国家利益受损。
7、税收负担失衡
由于我国现行增值税在税率结构、政策和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生产型增值税税负与产业结构的资本有机构成密切相关,使得增值税税收负担分布失衡。
(1) 行业之间增值税负担水平不同。一些高新技术等资金密集型产业,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比重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税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同时一些自然资源开采和以矿产品为生产资料的行业,增值税负明显高于平均水平。
(2)增值税两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不同。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方法上不同,使得两者的税负水平存在差异,销售毛利率高的商业企业如果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就比选择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低,反之则高。
(二)紧迫性:
1、21世纪是知识经济竞争的年代,资本品(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要负担税款的办法,会削弱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
2、我国加入WTO多年,但我国产品如仍背负着隐性的“投资税”,无异带着枷锁与人赛跑,势必影响企业国际竞争力。特别是当前我国经济正处结构转型的关键时刻,需要进行资产重组,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步伐,积极推进商品出口,保证经济发展速度。在这个时候将现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换为消费型,已是十分迫切了。
(三)增值税税收负担分布失衡的弊端:
1、没有充分体现增值税公平税负的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我国现行增值税制虽然使同一行业的企业之间增值税税负基本相同,但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增值税税负相差较大,违背了增值税税负不因行业、企业和产品差异而有差别的原则。在销售收入既定的情况下,增值税税负水平主要取决于增值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现行增值税税负分布不均,使得处于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能力出现差别,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影响了对税负较高行业的投资,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失衡是我国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个深层次矛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然而,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使得企业更新设备、改造技术和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增值税税负较高,建设这些项目的投资多于一般产业,投资成本增加,经营风险加大,影响了企业技术改造和投资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和优化。只有尽快实施增值税转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四)转型风险
目前实施转型是会有一定风险的。风险之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保障;风险之二是企业承受能力的限度。这两个方面风险的程度又是此消彼长的,其关键则在于转型的方法。
一般来说,在原税负的基础上选择生产型增值税由于税基宽,相对税率可以定得低些;如果选择消费型增值税,由于税基没有了固定资产价值,相对税率则要定得高一些。据1994年税制改革时测算,新税制中的增值税基本税率选择生产型为17%,如果选择消费型要达到23%多,相差6个多百分点。现在如果要将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则要基本税率相应调整到23%多,国家财政收入方面的风险就基本上可以化解 。但是另一方面,各行各业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则将由于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不同而发生此消彼长。基础工业、采用高新技术的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税负下降;加工工业、一般传统技术的企业资本有机构成低,税负上升。而后者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面临困难比较多,承受增加税负的能力弱,有可能会造成破产户数增加,欠税增多,使相当一部分税收不上来。
为减轻财政风险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弊多利少。实施收入型增值税的固定资产抵扣税额总量上并没有减少,只是最初年份可能少一些,以后逐年递增,财政压力越来越大。同时,生产型增值税的许多问题依旧存在。而且从操作上讲,抛却了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的链条机制,计算繁琐,税基的核实难度加大,征纳成本增大。故我们把收入型增值税排除在选择之外。当然,如果产业结构调整得快一些、经济效益提高,会减少财政风险。
(五)降低转型的代价
如果时机和方法的选择恰当,实施转型的代价就较小。有两种选择:
1、适当调高税率,做到一步到位。
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政府宏观政策取向,首先应放在扩大内需、稳定汇率以振兴经济上,税收上需要采取断然措施,立即实施转型。
2、结合政策取向分期分批逐步推行。
上述做法比较彻底,收效快,但对财政和经济的振动也大,有些影响难以预期。如果政府宏观政策取向考虑稳定的需要,则宜采取稳步渐进的方法。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问题
从理论上说,规范化的增值税应该覆盖到货物和劳务的所有领域。但从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地区来看,并非都是如此。
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社会再生产诸环节来看,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个环节,没有延伸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其他第三产业;从课征的对象来看,主要是动产和劳务,没有涉及到不动产。由于征收范围较窄,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弊端。
1、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内在制约机制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发挥。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特征。如果从产品的投入、产出、交换到最终消费环节全面实行增值税,就像一根链条,一环紧扣一环,完整而严密,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就能充分发挥作用。然而,我国现行增值税仅仅是在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两个环节征收,其他领域特别是与工业和商业关系十分密切的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等领域继续征收营业税,致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断,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明显削弱,增值税的优越性难以充分发挥。
2、增值税主体税种的地位受到威胁。增值税是我国的一个主体税种,但是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主体税种的地位明显降低。
3、政策界限难以区分,征管实践中相互扯皮。由于我国现行流转税在征收范围上采取的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并立,前两者交叉征收,后两者互不交叉的格局,因此,在理论上,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边界可以分清。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活动行为日趋复杂,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有些行为征收的政策界限难以准确划分,如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等,再加上这两个税种分属不同的国税和地税机关征收,使得在实际征管工作中经常出现相互扯皮、发生争执的现象,给纳税人和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
4、不符合国际上增值税改革的发展方向。虽然世界各国推行增值税时,其征收范围并不完全相同,但总的来说,经济比较发达、社会基础较好、法制相对健全、管理手段较为先进的国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覆盖面广;发展中国家在推行增值税初期,由于受主客观条件制约,征收范围往往都比较窄。然而,就增值税改革发展趋势而言,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都在不断扩大。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一要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要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增加税收收人;三要有利于税制简化,解决目前存在的矛盾。
三、税收环境问题
借鉴各国增值税改革的经验,增值税管理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包括立法程度、纳税意识、执法责任、管理水平等,社会环境又包括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就我国推行增值税所面临的社会环境而言,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首先,从内部来说,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较为淡薄,随意性比较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很普遍,主要表现为少数税务执法人员在增值税管理工作中,有章不循,有的甚至徇私枉法、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其次,从外部来说,全社会依法纳税和依法治税的观念还不强,具体表现在有些纳税人偷骗增值税的欲望强烈,税务违法案件有增无减,特别是少数地方党政领导随意干预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甚至指使、纵容偷骗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
增值税管理所面临的社会环境不完善,对强化和改进增值税管理十分不利。
1、破坏了国家税法的统一,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在增值税管理过程中,有些地方不严格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执行,而是擅自制定违反全国统一规定的地方文件,使得国家统一税法名存实亡,不仅破坏了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
2、增加了增值税管理的难度,提高了税收成本。由于各行其是,自定章法,虽然有些规定从本地区来看有利于强化增值税管理,但从全国来看,却可能产生管理漏洞,为不法分子偷骗国家税款打开了方便之门,给增值税管理增加了新的难题。为堵塞征管漏洞,改进增值税管理,势必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使得税收成本居高不下,呈不断增长之势。
四、运行机制问题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办法,强化了增值税管理内在监督制约机制作用,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然而,目前增值税管理的内在制约机制正面临挑战。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量逐年递减,制约机制赖以生存的主体日益萎缩。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保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要的规模,是增值税管理内在制约机制有效运用和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和重要基础。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制约机制赖以依存的载体问题很多。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特殊功能,一些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疯狂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各种涉税犯罪活动,如伪造、虚开、代开、盗窃、改码等,形式多种多样,花样层出不穷,金额越来越大,后果愈来愈严重。更为严重的是,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达到了可以乱真的地步,使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难度不断加大,危及整个抵扣链条的严密性和有效性。

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交政法发〔20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部组织对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2年1月31日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决定取消规章中的行政强制措施4项(见附件1)。

二、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23件(见附件2)。

三、决定修改规范性文件10件(见附件3)。

上述决定取消的行政强制措施,部将尽快启动相关规章中相应条款的修订工作。上述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请各有关单位做好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研究修订后重新发布实施。




附件:1.决定取消的规章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1

决定取消的规章中的行政强制规定



序号
规章名称
行政强制规定
相关条款

1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
暂扣证件
第八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2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
暂扣证件
第六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
扣留或者封存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
第二十一条 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五)扣留或者封存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有关设备以及人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但要在航行(海)日志上注明,并向当事方出具注有明确收存日期的收存清单。

4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财发[1997]93号)
禁止船舶离港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逾期不缴纳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除追缴费款外,并应从结算的次日起,按日核收应缴船舶港务费5/1000的滞纳金。对偷缴、抗缴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有权追缴费款、禁止船舶离港,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附件2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 称
文 号
颁布日期

1
关于加强国际运输船公司管理的通知
交运字〔1990〕447号
1990-8-14

2
关于加强国际运输船公司管理的补充通知
交运字〔1991〕166号
1991-3-14

3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船用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管理的通知
交信字〔1991〕729号
1991-10-18

4
关于公路汽车运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运发〔1994〕135号
1994-2-15

5
关于加强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
交水发〔1999〕26号
1999-1-13

6
关于加强国际船舶代理业和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交水发〔1999〕119号
1999-3-12

7
关于加强和完善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交水发〔1999〕534号
1999-10-10

8
关于实施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水发〔2000〕114号
2000-3-7

9
交通部关于印发《西部交通科技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西部交通科技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科技发〔2001〕191号
2001-4-19

10
关于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海发〔2001〕221号
2001-5-9

11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水发〔2002〕51号
2002-2-19

12
关于发布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的公告
交通部、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安徽省、上海市人民政府 交通部公告第17号
2003-12-5

13
关于对挂靠海峡两岸港口的船舶签发进出港许可证的通知
交海发〔2004〕371号
2004-7-12

14
关于发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2004第30号
2004-11-22

15
关于完善公路建设工程基本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5〕230号
2005-6-6

16
关于加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监管的通知
交水发〔2005〕295号
2005-7-1

17
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
交海发〔2005〕486号
2005-10-24

18
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奖和优秀设计奖评选办法
交通部通告2006年第2号
2006-5-9

19
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密切配合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交财发〔2006〕216号
2006-5-15

20
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交公路发〔2006〕451号
2006-8-29

21
关于印发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8〕358号
2008-10-14

22
关于发布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评选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通告2009年第2号
2009-5-25

23
关于上海世博会船舶配备保安设施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通告2009年第33号
2009-8-12







附件3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 称
文 号
颁布日期

1
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安监发〔1995〕13号
1995-1-4

2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非水网地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安监发〔1995〕816号
1995-9-4

3
关于做好长江船舶垃圾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安监发〔1998〕258号
1998-4-29

4
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交海发〔2000〕37号
2000-1-20

5
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交通部、国家经贸委、邮政部 交水发〔2001〕151号
2001-3-29

6
《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
交人劳发〔2002〕20号
2002-1-17

7
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局

交安委明电〔2006〕3号
2006-3-16

8
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教育部 安监总局

交海发〔2006〕281号
2006-6-15

9
关于印发《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交人劳发〔2006〕458号
2006-10-10

10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试行)》的通知
交海发〔2008〕249号
2008-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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