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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01:14  浏览:9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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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2000.10.17)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骗取出口退税(以下简称"出口骗税")行为,系指外经贸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买单业务和采用伪造、涂改及套取的出口退税凭证申报退税,以取得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外经贸企业是指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加工贸易企业、边贸企业、旅游小额贸易企业等。

  第四条 对有出口骗税行为的外经贸企业的行政处罚包括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等形式。

  第五条 税务部门认定有出口骗税行为,在作出追缴骗税款及停止出口退税权等行政处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按本暂行规定对出口骗税企业给予处罚。

  第六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据出口骗税行为的情节轻重,对企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骗取退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给予警告处罚并予以通报;
  (二)对骗取退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暂停其6个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三)对骗取退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四)对司法机关因骗税案已对其法定代表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授权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出口骗税企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将被处罚的企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对骗税外经贸企业作出暂停、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听证情况,最终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给予何种处罚。有关的听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应同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条 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企业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企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比照本规定第六条,对有出口骗退税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给予警告、通知海关暂停或停止办理其进出口业务的行政处罚,并通知外方的母公司。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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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供热分户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政办发〔2006〕25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供热分户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供热分户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3届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八日

    牡丹江市供热分户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为节约能源,提高热能利用效率,深化我市供热体制改革,推动供热市场化,改善居民供热质量,规范供热分户改造行为,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市区内未实行供热分户的居住建筑采暖系统以及公企用房与居民住宅共用的采暖系统均在改造范围之内。
  供热分户改造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重点先对设施老化急需更新改造的采暖系统、公企用房与居民住宅共用的采暖系统、原设计或者施工不规范的室内外采暖系统、室温偏低的采暖系统进行改造。
  二、供热分户改造资金由供热单位承担一部分,产权人承担一部分,市政府给予一定政策支持的办法解决一部分。
  庭院管网、楼梯间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室外系统管网改造资金和各用户计量表的安装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室内系统改造资金由产权人承担,对低保户和特殊困难的居民,供热单位承担50%,产权人承担50%。
  三、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结合外地成功经验,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实施分户计量供热。
  四、市建设局制定供热分户改造计划,并加强对供热分户改造的监督管理,确保供热分户改造有序进行。
  五、小锅炉并网原则上实施供热分户改造。并网并进行供热分户改造的费用标准:住宅房屋产权人不再交纳自己应承担的并网费用,其余费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并网政策收取;非住宅由产权人按小锅炉并网政策规定标准承担80%。供热单位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未进行供热分户改造的并网工程费用,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并网政策执行。
  六、供热分户改造工程全部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供热单位在改造前必须到改造楼房社区走访调查,广泛宣传,在保证稳定的前提下,向市建设局提交申请报告、走访调查表、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经市建设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庭院管网腐蚀严重,热能损失大,供热系统严重失调,无法保证居民正常供热的楼房,经市建设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实施供热分户改造。
  七、供热分户改造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室内外改造工程都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报市建设局备案。
  八、供热单位在进行供热分户改造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规范要求执行。
  九、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做到文明施工、优质服务。楼梯、楼板、墙体等部位凿孔洞时应用机械钻孔,并及时清理现场,尽可能减少室内外建筑物和设施的破坏。
  十、供热单位在进行供热分户改造时,应当提前10日书面通知改造小区(楼房)的给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电力、物业等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由有关单位按照其设施的管理权限,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供热单位要与小区有关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签订协议,对供热分户改造工程施工造成的庭院、楼梯间的破损,由供热单位按照协议的规定及时修复。
  十一、用热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供热分户改造,其室内外装修有碍施工无法采取保全处理的应自行拆除。对少数不参加供热分户改造的用户,其室内给排水设施要自动采取措施保护完好。因未采取措施或者保护措施不完善而产生的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十二、供热分户改造工程涉及破挖道路、占挖绿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按成本价收取。
  十三、供热分户改造工程结束后,供热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十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供热分户改造的单位,由市建设局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十五、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十六、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盖尤斯与《法学阶梯》

作者:宋飞

盖尤斯(Gaius,约130--180),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古罗马人的姓名由3个名字组成,盖尤斯是其首姓。他出生和活跃的时代分别是罗马皇帝哈德良(公元117-138年)和安敦尼.庇乌(公元138-161年)(即中国史书上的大秦王安敦)在位的时候。其家乡估计是希腊。因其著作《法学阶梯》第248页有荷马史诗的记载,且曾在小亚细亚的特洛阿斯(Troas,即希腊神话中特洛伊战争的爆发地)写作和教书。他对罗马行省,尤其是希腊和叙利亚这两个行省的法律非常熟悉。在学术上,盖尤斯自称属于萨宾派。因为在该书中他视萨宾(公元64年去世)为自己的老师,而将普洛克鲁斯派的人称为“另一学派的学者”。但研究此书的罗马法研究者发现,他在一些重要法律问题上已开始接受普洛克鲁斯派的观点。从他往后,再没有人称自己是何学派。就连同时代的罗马法学家彭波尼,也不自封门派了。
盖尤斯是一位多产的法学家,他的著作共有13种,如《十二铜表法注释》等著作。其代表作无疑是四卷本《法学阶梯》(Institutes),该书不仅是当时法律学校的教材,成为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法学阶梯》(罗马《国法大全》其中一部)时的范本,同时也是唯一的一部完整地传至后世的古代罗马法学家的文献,此外它还是西方法学史上第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学专著。在它以前,古希腊学者柏拉图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古罗马共和国学者西赛罗的《论法律》,都未能将法律与政治、哲学、神学等话题严格区分。盖尤斯的论著则是以纯粹法学的视野来研究法律现象。其能完整地传至后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归功于该书的普及程度。该书大约成于公元161年前后,内容简明扼要,非常通俗,且体系完整。盖尤斯在此书中首创了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分法体例结构,物法用了两卷内容叙述。另外,他在此书中最早提出了“权利并无有形与无形之分”的著名论断。有关私法的内容几乎都已涉及,很适宜作法律学校和市民自学法律用的教材,再加上当时罗马市民籍正在扩张并被普遍授予帝国境内的所有居民,这种法学上的三分法体例结构成为了传播与上述市民身份相联系的罗马法工具。因而该书当时流传很广。
公元2世纪以前,罗马的法学家最初仅限于对先前制定的法律加以整理和可能的整理,而不增加任何他们自己的东西;在随后的发展阶段,法学家们在法律旁增加了诉讼以及对它们的解释,这种解释很可能是注释性的;此后法学家们把对法律的评论纳入到一个以其学识为基础的总体系之中,用分类论述、归纳演绎以及系统德方法研究法律,从而奠定了民法的基础;后来的作品则都遵循“系统的和创制性的”方法,即在论述中有时表现为对告示内容的考察,有时表现为对法律、元老院决议或君主谕令内容的考察,有时表现为对先前法学家的意见、为反映某一问题丰富多彩的侧面而编设的例子或者要求法学家发表见解的具体案例的讨论,这种方法总是由一种深刻的内在系统性加以指导,总是尽可能地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并辅之以建立在普编接受的原则基础之上的其他论述方法。同这些罗马法学家所采用的方法不同,盖尤斯的作品中占知道地位的是教学方面的要求,这使得创制性成分降低,对已固定的法的叙述性成分增加;在那里受到注重的是系统的方法,这也鲜明地表现在使人易于理解和记忆的叙述次序上。他为在系统论书中形成内在的体系做出伟大的努力。当时其它法学家作品的次序表现为一种同缔结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和诉讼舞台上的原告的活动紧密联系的考察,盖尤斯比他们超前一步,他很早就进行对权利内容的考察。在他的体系中,人、物、诉讼(即从人的观点关注的权利)、人对物的享有以及对权利和法律关系的享有(还考察这些权利和关系的内容、取得和丧失)这样一些议题被置于首位,充分体现了以人为中心并且使权利为人服务的法律观念。可以说,盖尤斯的体系是以现实中平等的、主权的和有产的家父及其相互关系为模式创造的,这种家父赋予民法以特色;这些家父代表者理想中的人及其在法中的中心地位。这种法学思潮与当时流行的新斯多葛主义哲学中倡导的“人人皆兄弟、彼此应友好”无疑是遥相呼应的。
现在我们看到的《法学阶梯》一书,是1816年为德国历史学家尼布尔在意大利北部的弗罗那图书馆中发现的,系公元5世纪的手抄本(中译本封面上有该抄本的残页照片),用羊皮纸写成,仅缺3张,但上面又写着后人的作品,因而字迹很难辨认。柏林学士院获得此信息后,立即派遣高森和贝克两位学者赶赴弗罗那,与已在那里的刑诉大师贝夫曼.赫尔维格博士一起解读,并让德国著名历史法学家萨维尼进行鉴定,最后确认该手稿确系盖尤斯的《法学阶梯》,遂于1820年出版了校订本(由高森校订)。该书的手抄本面世后,人们在埃及和西欧各地又陆续发现了它的其它一些片断,这些片断订正并补充了弗罗那抄本的错误和缺页,从而使我们对该书的了解更为全面。该书面世后,迅速被分别译为英、俄、日等国语言,在西方影起很大反响。
与《法学阶梯》配套,盖尤斯还编写了一本《日常法律事件》,该书曾被后世学者称为“黄金书”,是进一步阐述《法学阶梯》的著作。可惜,这本解释书现在已失传了。公元426年,东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和西罗马皇帝瓦伦廷二世颁布《学说印证法》,盖尤斯与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莫德斯丁被一起列为罗马五大法学家,盖尤斯的地位仅次于乌尔比安和帕比尼安。

参考文献:
1.《法学阶梯》 (古罗马)盖尤斯著 黄风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第一版
2.《简明社会科学词典》第945页 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年9月第一版
3.《西方法学史》第46-47页、第52页 何勤华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一版
4.《罗马五大法学家传略》,原载《西方法律文化通论》 何勤华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罗马法原论》(上下册) 周??著 商务印书馆1994年6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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