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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欣然、任桂香与邓志荣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如何处理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45:37  浏览:8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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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欣然、任桂香与邓志荣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如何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欣然、任桂香与邓志荣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如何处理的函

1989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9)民行字第4号“关于王欣然、任桂香与邓志荣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对王欣然、任桂香与邓志荣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案当事人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已载明要经公证机关公证后买卖方能生效,既然公证机关不予公证,就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不认定王欣然、任桂香与邓志荣的房屋买卖关系成立为宜。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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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


卫监督发[2004]217号

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我部决定简化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许可程序,自2004年8月1日起,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 首次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上市前由产品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向卫生部申请备案,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履行备案手续。
二、 卫生部自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卫生部发给备案凭证(式样见附件),有效期为4年,在标签上注明备案文号。备案文号格式为:卫妆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三、 卫生部对申请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组织技术评审,产品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应当对备案产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四、 未经备案擅自进口或销售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五、 2004年8月1日前,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请卫生许可批件,经卫生部受理的,仍按照原规定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发给许可批件后。
六、 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可凭借许可批件在批件有效期内销售,批件到期后拟继续销售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卫生部申请备案。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附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卫妆备进字(0000)年0000号
­­生产企业中文名称: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你单位的以下产品予以备案,备案有效期至0000年00月00日:

产品名称 中文
英文
生产企业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地址
生产国
(地区)
备注



卫生部未对本产品的卫生安全性进行技术审核,本备案凭证不作为对产品卫生安全质量的认可。
(卫生部章)
年 月 日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
1997年6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了解各分局履行外汇金融监管职责情况,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及风险状况,切实防范、化解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风险,使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逐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报送年度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计划
(一)各分局应根据总行和总局对金融监管及外汇金融监管工作的要求,结合上年实际状况,制定下一年度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总局。
(二)年度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下一年度对加强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拟采取的措施;
2.下一年度对所辖分支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组织、监督和指导计划;
3.下一年度拟开展调查研究的课题。
(三)总局将各分局上报计划汇总后,结合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于每年二月底之前下发当年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年度要点和调研课题。
二、报送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报表和非现场监管工作报告
(一)各分局应按规定及时催报并上报有关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报表,所报报表要求完整、准确;总局除催报各直辖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报表外,应及时汇总全国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报表。
(二)各分局应按季度上报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报告,报送时间为季后15天或年后25天内。该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
(1)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审查情况,包括报告期初经营外汇金融机构总数;报告期内新批机构数、到期换证机构数、扩大和减少业务范围换证机构数、机构减少数、报告期末机构合计数等。要求分机构类型,级别分别加以说明;
(2)辖内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包括报告期末外汇资产余额、本期变化额及变动幅度,并分别说明外汇贷款和外汇投资等主要项目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负债余额、本期变化额及变动幅度,并分别说明外汇存款、对外借款等主要项目的变动情况;
(3)量化指标考核情况,重点放在外汇资产质量、盈利水平、资产流动性三个方面,通过对上述内容的分析,评价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质量状况和到期债务支付情况。
外汇资产质量考核指标为:不良资产比率(不良资产总额/外汇总资产);到期资产回收率(累计收回资产总额/累计到期资产总额);逾期贷款比率;呆滞贷款比率;呆帐比率。
盈利水平考核指标为:外汇收益率;外汇资产盈利率;外汇资本盈利率。
资产流动性考核指标为:流动比率(外汇流动资产/外汇流动负债);速动比例(三个月内可变现资产/外汇总资产)外汇流动资产/外汇总资产。
根据上述考核情况,对所辖地区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外汇业务风险进行分析、评比和排名。
(4)对本辖区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外汇业务风险的总体分析和评价,针对问题确定下期监管工作重点和重点监管机构名单。
年度报告还应说明当地主要经济指标,如年国民生产总值、年利用外资总额(分外商直接投资额、外债总额)、进出口贸易总额、银行年结售汇总量、进出口核销量等。
2.在报告期内执行本监管制度及完成总局布置的监管工作情况。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报告期内对总局下发的主要金融监管政策制度是否逐条落实;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取得的成效;并分析这些政策、制度对本地区外汇金融状况的影响。
(2)完成总局布置的报告期内各项监管工作的情况;应逐项说明是否完成。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如未完成,要说明未完成的原因,已完成程度,及何时完成。
(3)对总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各项规定、措施的反馈意见。
(三)总局应按上述第(二)条有关要求完成直辖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报告,并将各分局上报的监管工作报告及时进行汇总分析,于季后45天或年后60天内完成季度或年度全国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报告。
三、报送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年度工作总结。
各分局应于12月底以前,向总局报送本年度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总结。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外汇金融监管人员配备情况;
2.贯彻执行有关外汇金融监管政策规定情况;
3.外汇金融非现场监管工作中有特色有创新的成功经验;
4.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建议;
5.下一步工作设想。
分局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本年度工作总结可同时报送,但应分作两份材料,一式两份。
总局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全国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总结。
四、做好全国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机构监管信息调研工作。
各分局应围绕总局下发的调研课题开展调研活动,原则上要求各分局每年至少上报两份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信息调研材料。总局对分局上报的调研材料应及时进行信息处理。
五、建立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资料档案。
总局和各分局应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各类办法和规定、文件、重要领导批件、监管报告、金融机构基础资料(包括内部规章制度)、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报表及其分析报告、金融机构外汇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等建立基础档案,并加强对内部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建立重大外汇金融事件报告制度。
凡本地区金融机构发生重大外汇事件,如外汇经营发生巨额亏损、出现外汇支付困难、发生外汇案件或经济纠纷、高级外汇业务管理人员更换等,各分局应迅速上报总局。总局对此应及时进行处理。
七、建立外汇金融非现场监管检查评比制度。
总局将根据以上工作内容对各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成果进行能度检查评比,对按时完成工作且工作成绩突出的分局,予以表彰,对不认真执行本制度、影响全局工作进度的分局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本制度自1997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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