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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16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08:19  浏览:92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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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16号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公告[2001]16号)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海关总署、外经贸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1〕42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的管理规定,现就《通知》中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外商提供的免税不作价进口设备(以下简称“不作价设备”)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
二、监管期限未满、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须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三、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一)企业不退运出境并向海关申请放弃的“不作价设备”,海关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放弃的“不作价设备”作出处理;
(二)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海关凭批件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不按上述规定将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留在境内不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企业,由海关调查部门按违规行为处理,结案前海关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备案手续。
四、提前解除监管和监管年限已满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安全、环保、卫生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并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后,方能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继续使用。
五、提前解除监管和监管年限已满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视同旧机电产品进口,按《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555号)和《关于重申进口旧机电产品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42号)的规定实施管理,但进口时已办理过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的旧“不作价设备”,可不再履行旧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手续。
本公告上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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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名单(1996年5月1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名单(1996年5月15日)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批准免去米吉提·库尔班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任命买买提·玉素甫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批准任命刘晓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小麦面粉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小麦面粉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小麦面粉供应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小麦面粉供应暂行办法



为确保我州小麦市场供应,稳定面粉价格,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我区小麦供应和稳定面粉价格的通知》(新机密发〔2008〕20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粮源组织

㈠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负责组织粮源并制定粮源分配计划,积极争取自治区批准中央储备粮公司精河直属库在我州境内销售轮换小麦12000吨,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申请轮换自治区地方储备粮4525吨和申请定向销售自治区锁定“老粮”4000吨(总计20525吨),以确保小麦供应。

㈡ 中央储备粮公司精河直属库和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的粮源分配计划,逐月逐批次供应小麦,确保我州市场粮源充足。

二、小麦加工

㈢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根据全州面粉生产和需求情况,按照“定向、定量、定价”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小麦销售数量。

㈣ 对本州境内具备QS认证的粮食加工企业实行定向销售小麦。对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按实际加工情况核定小麦供应量,每批次供应小麦不超过200吨。

㈤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中央储备粮公司精河直属库)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以不高于1.7元/公斤的出库价格向定点粮食加工企业销售小麦,并每周向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报送一次小麦销售情况。

三、面粉供应

㈥ 凡加工州粮食部门特供小麦的粮食加工企业,特二粉必须按照不高于63元/25公斤(2.52元/公斤)的批发价(送到价)向我州境内的面粉销售网点供应面粉。面粉销售网点该类面粉的零售价格不得高于65元/25公斤(2.60 元/公斤)。

㈦ 定点粮食加工企业销售给零售网点的面粉,每批不超过3吨。粮食加工企业每日要向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报送面粉加工、销售数量及流向。

㈧ 对低保户和公益性单位的面粉供应,继续按照自治州《低保户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食堂面粉供应暂行办法》(博州政办发〔2008〕9号)执行,面粉批发价的最高限价调整为2.4元/公斤(送到价),零售价的最高限价调整为2.48元/公斤。

四、监督检查

㈨ 州、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经贸委、工商局要加强对面粉市场的监督检查,严禁倒买倒卖和哄抬面粉价格。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并取消其加工和销售特供面粉的资格。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面粉市场的质量监督。

五、实施期限

㈩ 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

六、其他

(十一) 本办法由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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