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做好西药地方标准品种再评价善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13:59  浏览:8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西药地方标准品种再评价善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做好西药地方标准品种再评价善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为确保该法的顺利实
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最近研究决定,在今年十一月底前必须完成西药地方标准品种再
评价工作。为此,经征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一切遗漏品种的再评价申报。

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管安[1999]85号、国药管安[1999]421号、国药管安
[2000]131号、国药管安[2000]513号及国药监安[2001]271号文件公布的评价结果中,涉及
有关品种应补充相关技术资料或对拟停止使用的品种欲申诉复议的,务必于十一月十日前
将有关补充资料及正当申诉理由分别报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和国家药典委员
会。逾期不候,将视相关企业为自愿放弃,相关品种则一律作为“停止使用品种”处理。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知并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做好
西药地方标准品种再评价的善后工作。

本通知亦将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da.gov.cn)公布。

特此通知。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01年9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62号
2004年6月2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我国利用外资环境,完善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促进对外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在上海、北京、深圳3地进行了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在总结上述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国对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关联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二、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的关联公司包括境内关联公司和境外关联公司,其中,境内关联公司包括: 
  (一)外资跨国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 
  (二)外资跨国公司控股或参股(参股比例不低于25%,下同)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内设立,并委托其管理的分公司; 
  (四)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内控股或参股,并委托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 
  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包括: 
  (一)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 
  (二)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 
  (三)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如需办理本通知规定的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三)其境外关联公司名单;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出具核准文件。 

  四、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办理本通知规定的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时,应持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经真实性审核后,由外汇指定银行为其办理非贸易项下售付汇手续。 

  五、中资跨国公司与其境外关联公司之间的代垫或分摊费用,只能由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总公司向境外支付,中资跨国公司境内总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内关联公司不得向其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或分摊费用。 

  六、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港澳台员工或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员工(以下统称“外籍员工”)的工资及福利津贴,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包括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就业证明或外事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下同)、人民币收入清单、税务凭证等证明材料,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七、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员工境外的商业保险费用,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境外保险单(或境外保险公司出具的注明外籍员工姓名的支付通知)、税务凭证等证明材料,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员工境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有关社会保险的境外法律文件等证明材料,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八、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本公司员工的海外差旅费、境外培训费等,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雇佣证明、相关费用单据、员工赴境外差旅或参加培训的证明材料等,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九、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向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支付本公司分摊的研发费、采购费、营销费等管理费用,可以持分摊协议、境外支付通知,以及税务凭证等证明材料,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十、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向境外支付应由本公司分摊的或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其它费用,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相关费用正本单据,以及税务凭证等材料,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十一、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可以从网络下载相关合同或协议、支付通知等,加盖本公司印章后,凭以办理非贸易购付汇手续。 

  十二、本通知第六、七条规定的“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第八条规定的“雇佣证明”,如确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可由申请购付汇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出具加盖本公司印章的员工清单替代,清单应包括外籍员工的姓名、国别、工资或福利待遇等要素。同时,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还应以书面形式保证所提供清单的真实性、聘用清单上所列外籍员工的合法性,并声明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三、各外汇分局应及时将辖内经核准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名单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十四、经核准适用本通知办理非贸易项下购付汇业务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应对其与境外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的真实性负责。关联关系终止或变更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所在地外汇分局应及时将上述变更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五、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以及有假造关联关系、迟报或瞒报终止或变更关联关系的行为,外汇分局有权取消其适用本通知办理非贸易项下的购付汇的资格,并比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十六、最近三年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财务状况良好,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较大,在当地具有重要影响的单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实际出资比例不低于25%),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也可以比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 
  各外汇分局应将核准的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名单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十七、本通知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中的有关规定。 

  十八、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试行)》(汇发[2003]87号)同时废止。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至辖内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办发〔201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设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求的信息化体系,提高卫生服务与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卫生(含中医药,下同)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卫生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以医院管理和临床医疗服务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卫生应急管理水平为主要目标的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中西医电子病历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获得有益经验,信息化为群众服务、为管理和决策服务的效果逐步显现。但长期以来,卫生信息化建设缺乏顶层设计与规划,标准和规范应用滞后,导致信息不能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程度较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资源库建设滞后,难以适应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需求。同时,卫生信息化管理和专业人才缺乏,卫生信息化对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意见》要求把卫生信息化建设作为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的八项措施之一,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整合资源,加强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对于有效落实医改措施,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医药费用,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总体框架、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建设国家、省、区域(地市或县级)三级卫生信息平台,加强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管理等五项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两个基础数据库和一个业务网络,将三级卫生信息平台作为横向联系的枢纽,整合五项业务的纵向功能和应用,以居民健康卡为联结介质,促进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到2015年,初步建立全国卫生信息化基本框架。到2020年,建立完善实用共享、覆盖城乡的全国卫生信息化网络和应用系统,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惠及居民,服务应用。把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作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医疗卫生工作流程,促进业务融合,方便居民获得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远程会诊系统,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和居民健康卡发放为建设重点,统筹规划,整合现有的医疗卫生业务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完善区域之间、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保障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措施,实现互联互通、资源信息共享。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政府履行对卫生信息化规划、标准规范、投入、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的行政职能。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企业和科研学术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优势和作用,合力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三)工作目标。优化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等工作流程,通过居民健康卡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卫生信息网络,动态更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满足居民预约挂号,享受连续的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一系列服务,并参与个人健康管理的需要;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基层尤其是边远地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建立信息共享的疫情报告、医疗服务、血液保障、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卫生统计等信息系统,实时生成汇总数据,实现对卫生工作的实时监督、动态管理、科学决策。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卫生信息标准体系和安全体系。加强卫生信息标准开发的组织保障,支持基础性卫生信息标准研发和应用,统一卫生领域各种术语信息标准和代码标准,完善相应的交换标准和技术标准。加强卫生相关部门信息标准协同与合作,开发医疗保障、药品购销、中医药信息交换标准,建立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

  加强卫生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卫生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和系统运行安全。继续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涉及居民隐私的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建设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信息安全保障和网络信任体系,推广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应用,实现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同步发展。

  (二)建立国家、省、区域(地市或县级)三级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国家级、省级卫生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跨省或跨地区信息共享及业务协同,实时采集生成汇总数据,主要为决策者、管理者提供信息服务。国家级信息平台要统筹卫生综合管理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新农合等现有信息系统,整合功能,共享信息。建设区域(地市级)卫生信息平台,与上级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区域内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面向区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支持远程会诊、预约挂号、双向转诊、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服务,支持传染病防控、慢病防治与居民个人健康管理,实现患者电子病历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共享。各地可以根据人口数量和地域特点,因地制宜建立县级卫生信息平台(或数据中心)。

  (三)完善五大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加强公共卫生应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疾病防控、妇幼保健、食品安全、血液管理、卫生监督、卫生应急决策信息系统,提高业务能力,加快12320卫生热线建设,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强医疗服务应用信息系统建设,推进电子病历应用,优化医疗服务流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医疗安全,用信息化手段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完善医疗保障应用信息系统,提高新农合基金监管水平和使用效率,方便参合农民异地就医和即时结报;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应用信息系统,支持基本药物管理和使用,支持药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物流配送、临床使用管理,造福人民群众,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综合管理应用信息系统,提高卫生信息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卫生信息数据统计分析和应用能力,实现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工作、资金使用、内部运行的精细化管理,服务于卫生管理和科学决策。

  (四)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基本数据库。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库建设和应用,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为各业务系统服务,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协同及信息共享,提升公共卫生和基层卫生服务水平,满足居民使用健康档案信息、识别健康危险因素、改变不良健康行为、增强自我保健和健康管理的能力,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推进电子病历的建设和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实现医疗服务精细化管理。建立和完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通过区域卫生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医院之间检验结果、医学影像、用药记录以及患者基本健康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利用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动态融合,促进信息交换与业务协同。

  (五)健全覆盖全行业的卫生信息网络。遵循网络建设服务于信息互联互通和平台建设的原则,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和公用网络,建立三级平台之间、平台与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网络,服务于卫生全行业信息交换,保障卫生信息高效、快捷和安全传输。

  (六)建立居民健康卡。结合新农合一卡通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设工作,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和应用工作,用居民健康卡有效共享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以及国家、省、区域(地市或县)三级卫生信息平台的信息,实现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居民身份识别、个人基本健康信息与主要诊疗信息记录、跨区域跨机构数据交换和费用结算,实现居民个人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医疗卫生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方便居民享受医疗卫生服务和进行个人健康管理。以参加新农合人员、新生儿、职业病高危人群等重点群体和大型医疗机构为突破口,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的发行与应用工作。

  (七)完善中医药信息系统建设。中医药信息系统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中医药电子政务管理系统,构建中医药专项、转移支付等预算管理监控平台,开展满足中医药需求的综合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中医药数据的实时采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功能。建设中医药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中医医疗服务及预防保健信息系统,继续推进基于中医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全面提升中医医疗服务质量。继续开展国家临床研究基地信息共享与利用技术平台、科研信息平台以及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重要中药资源的网络化共享平台建设,提高中医药科技信息服务应用能力。加强中医药教育、文化、对外交流等信息化建设。开展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建设,制(修)订中医药数据元、基础数据标准等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中医药资源数据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卫生信息化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卫生信息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方面资源和需求,统筹部署和开展卫生信息化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地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部门,落实专兼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本地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为卫生信息化工作提供坚实保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统一规划和要求建立单位内部业务和管理应用系统,并将信息化建设和业务系统应用情况列入绩效考核指标,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研究完善卫生信息化有关管理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落实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数据标准的机制,细化居民健康卡的信息采集工作流程和管理工作制度,同步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和居民健康卡的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技术方案及保障措施。落实信息安全、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订完善适应电子签名、远程会诊应用和隐私保护的相关工作制度,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研究制定医疗卫生信息系统产品和服务相关管理制度,促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

  (三)加大投入,注重效益。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把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应用系统运行维护和卫生信息化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卫生信息平台、卫生信息化基础设施、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和基础数据资源库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积极探索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管理和运行模式。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投入力度,完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机制。

  (四)制定规划,整合资源。各地要以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目标,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和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制订本地区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分清轻重缓急,逐项建设,分步实施。要整合本地区已有的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统筹使用应用软件和网络基础设施,提高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和利用效率,逐步建成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的区域卫生信息网络。

  (五)培养人才,提高能力。要研究制订本地区的卫生信息化人才培养规划,完善卫生信息化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重点培养具有医学和信息学双重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和服务于技术、应用的实用型专门人才。扶持一些有条件的院校或单位建设医学信息学人才培养基地。加大在岗培训力度,建立业务培训考核和职称评聘制度,提高信息化专业人才的能力。要支持行业协会、学会等机构承担卫生信息化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开展继续教育等工作,提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医疗卫生工作者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工作的能力。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