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17:17 浏览:84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0年4月1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劳社字〔1994〕5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领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否通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第三人的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在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范围内,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裁决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试行办法》已对工伤保险各项保险费用的支付主体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因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伤职工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个别地区工伤保险行业统筹向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移交过程中,原参加工伤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就工伤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确定的责任划分的规定处理。
二000年四月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有权处理投机倒把案件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有权处理投机倒把案件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有权处理投机倒把案件问题的请示》[(90)工商检查字第6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省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作为省局的派出机构,可在省编委确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对投机倒把案件进行查处。
1990年8月1日
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财税[201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
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
5.捐赠所得。
二、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
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受偿收入;
5.按规定从期货交易所取得的运营收入。
四、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暂行办法》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五、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期货保障基金参加被处置期货公司的财产清算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期货保障基金以自有财产和接受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六、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1〕69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