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级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48:31  浏览:92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级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会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级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

(2011年12月5日衢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推进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及《中共衢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发挥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能作用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规定,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也是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方面,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编制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金融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并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计划调整方案、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初步审查。

  第五条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认真执行项目储备制度,财政、发改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市政府可用财力状况,统一编制综合性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

  (二)分类投资项目数、分类投资额;

  (三)重大投资项目应单独列表,并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建设依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及建设内容;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制订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时,应研究制订年度政府性投资计划草案,经市政府研究后及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意见。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告作出决议。

  市政府及财政、发改等部门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若有未被采纳的意见、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二)是否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三)是否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决策过程是否科学、民主、规范;

  (五)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资金安排是否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六)项目前期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第九条 执行中若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条 须由市人大常委会出具意见的负债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计划实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规章制度,依法加强工作协调,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扎实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确定若干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或组织代表进行视察和检查,并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市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专题审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市政府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发改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进行项目后评估。后评估结果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发改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认真组织项目稽查,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控制项目估算、概算,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资金支付、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财政财务的全过程实行监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并将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 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发改、建设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十九条 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并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其纠正。

  (一)不按规定提交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执行报告、审计报告、行政监察报告的;

  (二)违反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决议、决定的;

  (三)违反《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

  (四)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五)妨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查监督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衢州市人大常委会

  2011年12月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12月20日 财建〔2004〕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的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粮食直补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

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粮食直补经费来源和拨补,加强直补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对种粮农民直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直补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确有困难的,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可按批准额度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二、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1)在正常行政经费之外,因直补需要额外增加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收集整理直补资料所需费用,以及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等。(2)财政部布置的需地方财政整理、收集、报送的各类粮食财务报表、数据等信息资料所需的费用。
  三、粮食直补工作经费中央补助资金的分配,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并兼顾非主产区。粮食主产区按直补工作量分配,直补工作量结合测算直补面积、补贴资金量和受益农户等因素考虑;非粮食主产区按直补工作量或收集、报送粮食财务信息资料的工作量分配。
  四、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粮食直补工作经费额度,根据地方财政困难程度,按照需要和从紧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地方财政开支不得突破中央财政批准的额度。
  五、中央补助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纳入中央对地方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一次性拨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地方收到中央补助粮食直补工作经费后,对下拨付必须经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地方财政安排的直补经费,原则上要求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
  六、中央补助地方的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纳入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月报和年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粮食直补经费,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的,也要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在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和年报中如实反映。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财政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及时上报财政部布置的各类粮食财务报表及有关信息资料。中央补助粮食直补工作经费时将考虑上报财务报表和有关信息的质量。
  八、粮食直补经费是做好粮食直补工作的重要手段,地方财政部门,特别是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从预算中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粮食直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有违反,除按财经纪律处分之外,中央财政将停止违规省的下一年度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监督办法。
  九、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民事上诉状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马xx,主任。
被上诉人xx县xx镇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戴xx,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牛xx,男,195x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王xx,男,196x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戴xx,男,196x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刘xx,男,194x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马广x,男,195x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温x,男,195x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马xx,男,194x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辩称,其只是证明人,而非担保人,但其七人在借款合同上保证人处签章,这一事实已足以认定七人为本案担保人。在无证据支持和信用社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仅仅凭七人陈述,就作出以贷还贷的认定,与民事证据规则并不符合。
一审法院引用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条款,本案的事实是,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均属时任和现任村干部,信用社假如要与村委会串通,势必要通过村干部也即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进行,即使本案属于以贷还贷,七人亲自参与合同签订,不可能对所谓的借款用途不知,不存在所谓的信用社欺诈!
二、一审判决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
一审法院通过所谓的以贷还贷认定,从而得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对于以贷还贷行为,从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到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司法解释、最高院和省高院及其他法院众多判例,均不认定以贷还贷违法,不知道xx县人民法院从何处得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结论!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结果却也与合同有效时的判决结果毫无二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从而很自然地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四年x月二十五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